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
鲁价费发〔2011〕87号_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二、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一)转让手续费为每平方米8元,新建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由转让和买受双方各承担50%。
(二)租赁手续费。
租赁面积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次120元;100-500(含500)平方米的,每次150元;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每次200元;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每次300元;3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350元。
租赁手续费含证书工本费,由出租人承担。
(三)房屋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三、降低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一)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其收费标准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保障性安居工程减半收取。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省级审查机构收取超限高层工程抗震专项审查费,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米收取,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精神做好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工作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171号)、《关于降低房产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13号),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审查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Ο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建设项目收费标准通知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5.15
•【字号】南价费[2012]37号
•【施行日期】201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价费〔2012〕37号)
各县物价局、市属车辆救援服务机构: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及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普通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为道路车辆开展救援服务的市属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报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审批同意后才能收取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
未经许可擅自收取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的,一律按乱收费处理。
二、车辆救援服务机构申请制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请通过“南宁价格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网址。
三、各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县辖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并抄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各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监管,在收费标准试行期内,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将收费政策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附件: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南价费[2008]51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南价费[2008]51号)南宁职业技术学院:报来《关于我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桂价费[2005]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7]243号)精神,结合你院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院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学院应严格按照本文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学院为学生公寓配备床上被褥等用品,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制学生购买指定销售商品。
四、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进行结算,并将收支情况在校园醒目位置公布。
五、学院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对贫困家庭困难学生的各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减轻学生负担,避免因收费问题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
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
学院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请在“南宁市价格信息网”下载区下载《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和《单位收费公示表》。
学院应按规定填写《收费公示内容和方式审核表》报我局审批,并按《单位收费公示表》的格式制作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08•【字号】南价[2003]44号•【施行日期】200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南价[2003]44号)市环卫处、各城区环卫站:为了促进我市环卫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不足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5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于2003年7月10日起,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原则。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和建立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的要求,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应体现“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同时按照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结合南宁市环卫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南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平衡区内外发展水平相当的城市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一次审批,分类分步实施,低价起步,逐步到位的原则,具体核定垃圾处理费并实施收费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精品文档]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5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价格[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删去计价格[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09-07-31 16:49 - 阅读:2700 - 评论: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桂价费[2011]55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2011-04-29来源:--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我委对此前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公布废止部分药品价格文件。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自2015年6月1日起,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中所列文件一律废止。
该目录之外的药品价格文件,凡不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的同时废止。
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5月4日附件公布废止的药品价格文件目录1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避孕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255号)2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2684号)3 国家计委关于颁布第一批中央管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7]1770号)4 国家计委关于对13家企业生产的第一批公布价格的中央管理药品实行单独定价的通知(计价管[1997]2592号)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28号)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水痘减毒活疫苗(冻干)国内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48号)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卡力等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61号)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司巴乐等进口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662号)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国家免费发放橡胶避孕套(精装)产品出厂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672号)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风疹疫苗(护贝法)等进口生物制品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01号)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注丙种球蛋白及机采血浆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31号)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分包装罗氏芬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850号)1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可松等15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管[1997]918号)1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布第二批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8]676号)1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导升明等10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6号)16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依诺沙星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557号)1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克拉维酸钾/羟氨苄青霉素(安奇)等三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558号)1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壬苯醇醚栓和拉西地平片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663号)1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舒贝洛等16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665号)2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尔立)等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08号)2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安贺拉等5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1号)2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美舒利等48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12号)2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奥扎格雷钠等5种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1号)2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用机采血浆生产的人血白蛋白等血液制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34号)2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双氯芬酸纳缓释片和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757号)2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新山地明等15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783号)2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风疹活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00号)2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氟伐他汀(来适可)等20种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801号)2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冻干低PH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16号)3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血丙种球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853号)3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单磷酸阿糖腺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51号)3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更昔洛韦、复合乳酸菌等两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5号)3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泰斯德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66号)3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8]968号)3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宁得等3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3号)3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莫地平等15种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996号)3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苏州东瑞制药有限公司等10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476号)3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8]1804号)39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通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80号)40 国家计委关于审定公布脂肪乳注射液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166号)41 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403号)42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西力欣等1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1999]617号)4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常规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2号)4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号)4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昆明积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5号)4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山西普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6号)4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青岛第二制药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7号)4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庆药友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8号)4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浙江迪耳药业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9号)5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制药三厂生产的部分中管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70号)5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华北吉姆欣、格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6号)5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1号)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盐酸恩丹西酮等4种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9号)5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金葡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00号)5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青霉素V钾干糖浆等2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11号)5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头孢拉定胶囊等14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38号)5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重组人干扰素-2b(安达芬)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144号)5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半乳糖-棕榈酸等2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202号)5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36号)6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培菲康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48号)6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机采人血白蛋白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66号)6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硫酸依替米星等新药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78号)6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注射液(洁欣)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288号)6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托吡脂片销售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05号)6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10种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311号)6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胞必佳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41号)6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康达明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384号)6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硝苯地平缓释片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51号)6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法斯通等17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0号)7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佐米格等4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483号)7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沙丁胺醇气雾剂等17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82号)7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降纤酶等2种生化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22号)7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重组人干扰素幔?2a栓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648号)7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左炔诺孕酮炔雌醚片等2种计划生育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77号)7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爱巴苏等2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683号)7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萘普生等22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26号)7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吗氯贝氨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5号)7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奥贝等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796号)7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枯草芽孢杆菌活菌制剂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812号)8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盐酸万拉法新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896号)8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必需磷脂等11种进口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914号)8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假单胞菌注射液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1999]947号)83 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机采人血白蛋白等部分生物制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5号)84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头孢拉定等9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855号)85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氨苄青霉素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787号)86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8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司他丁等11种中管国产药品的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9号)8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瑞格列奈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5号)8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乌灵等10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76号)9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31号)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灭活疫苗(双价)等药品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0]153号)9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东莨菪碱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154号)9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阿托伐他汀钙等8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1号)9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地奥司明等15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37号)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359号)9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审定喷昔洛韦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401号)9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吲达帕胺等10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9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2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31号)9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肤疡散等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641号)10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茆地那韦等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5号)10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06号)10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米普利等53种进口(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3号)10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来氟米特等部分中管国产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84号)104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105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193号)10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病疫苗价格的批复(计办价格[2001]602号)10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雷替斯等1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20号)10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促肝细胞生长素注射液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688号)10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028号)110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等药品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123号)11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4种抗感染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1号)112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92号)113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11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降低佳息患等3种进口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33号)11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116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对计办价格[2002]6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办价格[2002]825号)117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阿司匹林等部分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1636号)118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3]107号)1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236号)1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执行我委制定的蜜炼川贝枇杷膏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1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1207号)1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人血白蛋白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2457号)12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计划免疫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20号)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762号)1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组集成干扰素峒鄹裎侍獾母春?(发改办价格[2005]496号)12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红霉素肠溶胶囊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1071号)12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黄体酮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250号)1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2373号)12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1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1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542号)1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37号)13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13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1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酮康唑洗剂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307号)13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价格核定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949号)13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1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13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51号)14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进口西吡氯铵含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046号)1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1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346号)14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667号)14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榄香烯注射液纳入专利药品定价范围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809号)1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上海新先锋药业有限公司专利药品银杏叶注射液(舒血宁注射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930号)14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裹金衣安宫牛黄丸和热淋清颗粒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232号)1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1421号)14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2098号)14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783号)15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降低氯唑西林等部分药品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8]1207号)15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分装头孢地尼胶囊及杭州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银杏叶胶囊价格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303号)15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15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标注内容变更等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471号)15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15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15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157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15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1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等产品价格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10]2253号)16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16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16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16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免疫、抗肿瘤和血液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2938号)16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16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1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结合雌激素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4]554号)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5月23日、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3号)及《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
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通知要求,本着对国家负责,对灾区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承担起稳定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职责,以实际行动支持抗震救灾工作。
二、加强价格监测一是加强价格监测值班制度。
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已开通24小时价格监测值班手机(号码为:139****1802),24小时接听各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紧急情况。
各地也要在5月30日前开通24小时价格监测值班电话,并将价格监测值班电话号码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
二是实行价格监测日报制度。
从5月29日起,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附件三、四的要求,对生活必需品和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实行每日一报,于每日15:00前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自治区价格监测中心(电子邮箱:*************.cn,传真:0771-5869311,联系人:陈文)。
三是加强对灾情影响的分析评估。
各地要认真评估地震灾害对本地区市场价格的影响,密切关注生活必需品和抗震救灾物资价格变动情况,一旦发现价格异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保持建材等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的市场稳定。
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
南宁市物价局文件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价格〔2009〕200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7〕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南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公布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南宁市区范围内、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不含别墅)物业进行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本等级收费正式实施时,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其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按正式公布实施的等级收费标准执行。
三、带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包物业公司对电梯的日常维护费(日常检查及小修)、专业维保商的维保费、电梯的年检费。
电梯电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
四、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将执行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分别向房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如不备案,一律按服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降低一级进行检查。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实行的服务等级相对应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七、根据市场及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服务等级标准可相应调整;收费标准原则上一年一定,如未有新的年度价格出台前,则继续延用上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八、本通知由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
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分别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并在发布实施的文件中予以注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
附件: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南价费[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宁市物价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南价费[2008]4号)各有关单位、各城区、经开发、华侨投资区物价局:现将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公布取消、降低收费标准、下放权限或转为市场调节管理的经营性、公益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推迟或拒不执行。
凡不执行《通知》中有关规定的将进行严肃查处。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营性、公益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不再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收费公示表可通过南宁市价格监测中心网站,(网址为下载)填写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方可进行公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下放部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管理的经营性、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单位要依据文件规定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收费标准,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四、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7]572号文(略)南宁市物价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2.24•【字号】桂政发[1987]19号•【施行日期】198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2月24日桂政发〔1987〕1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物价局修订的《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关于改革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是一九八四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价格改革文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文中部分规定已不适应当前价格管理的实际情况。
现根据当前的物价改革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修订的《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中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价格管理形式国家对价格的管理,分别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国家定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所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包括实行合同定购的农副产品,计划内调拨的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生产资料,重要的日用工业品、轻纺工业原材料、计划内进出口商品的价格,以及公用事业和重要劳务收费等。
国家指导价,是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市(地)、县政府物价部门按照物价管理权限。
规定有一定控制幅度和范围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价格管理形式。
包括规定基价或中准价以及向上向下浮动的幅度,优质产品的加价幅度,流通环节中各项差价率、毛利率、费用率、利润率的控制幅度,以及部分产品收购的最低保护价、最高限价或销售的最高限价等。
市场调节价是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以外,允许随市场供求变化而灵活变动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24•【字号】桂价格[2006]358号•【施行日期】200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桂价格[2006]358号)各市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转发你们,并对我区的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尽快组织贯彻落实。
一、从2007年起,各市物价局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市(含各县、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主要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以及相关信息,按《通知》规定填报附表一、附表二上报我局(同时从网络报送电子表格文件),由我局汇总上报国家发改委。
二、补报2005年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信息。
1、各市应于今年11月15日前将各市(含各县、市)2005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相关信息,按国家规定的附表一、附表二(用电子表格的文件形式)进行填报并上报我局(桂林市、贵港市同时还要分别将漓江景区、七星公园、桂平西山旅游景点的情况另行填报),纸质文件和网络电子文件同时上报,以便汇总上报国家。
2、今后各市的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电子文件请上传到广西政府网如下电子信箱:nongjiachu@gxi.gov.cn。
特此通知,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略)二00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9•【字号】南府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南府发〔2009〕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和《全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体方案》(南发〔2009〕4号)要求,现将2008年12月31日之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确认24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90件,停止执行70件,确认失效111件。
(详见附件)二、对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逾期未修改完成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未纳入确认继续有效目录或者修改目录的2008年12月31日前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3.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0件)4.南宁市人民政府确认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11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2008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2件)附件2: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90件)。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市属各医疗机构:为积极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和条件等具体情况,现就我市规范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凡未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立项目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国家规范的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审核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认定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申请立项。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作为新增项目开展服务和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二、改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宁市物价局办事指南
南宁市物价局办事指南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08.06
【实施日期】2009.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办事指南
一、调定价格工作程序
【受理范围】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及服务;国家、自治区采取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时限定的商品及服务。
【办事程序】
1、受理:由申请调定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定价理由和依据。
2、审核:对调定价理由、依据和成本情况进行审核,对调定价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3、听证:对制定或调整涉及价格决策听证范围的价格,按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听证。
4、回复或批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间回复或批复,告知申请人。
5、公布:对调定价后的正式批复,由物价局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生产经营成本及其变化情况。
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原始凭证及成本分析资料。
4、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资料。
5、其他必需的相关资料。
二、《收费许可证》申领程序
【受理范围】
《收费。
南宁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2007
南宁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布部门】南宁市交通局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23
【实施日期】200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
输价格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各运输企业、客运站: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关于2007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问题的通知》(桂价电[200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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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南价格[2006]259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6.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
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南价格[2006]259号)
各县(区)物价局、有关旅游景点单位:
现将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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