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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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员工满意度,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旨在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用工管理机制。

第二章用工招聘第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年度用工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招聘信息,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简历筛选、面试、体检、背景调查、录用通知等环节。

第七条公司对录用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公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用工合同管理第八条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十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应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员工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四章工资福利第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工资福利政策。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

第十五条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第五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七条公司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公司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鼓励员工在岗位上不断成长。

第六章奖惩与考核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调薪和奖惩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启智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货物运输市场的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集装箱汽车运输、危险货物(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物品)运输、快件、特快件运输、冷藏保温运输、搬家运输及其他货物运输。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实行公平竞争,择优托运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区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

行署和市、县(区)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公安、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城建及农机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变更、停业和歇业第七条更新或新增货运车辆应当遵循“先申请、后购置”的原则,向县以上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和办理营运手续。

第八条申请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以上运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和证明:(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经营项目、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人代表或经营业主、经营规模等书面资料;(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开业技术条件和合法有效物资信证明材料。

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设置

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设置

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机构设置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和谐稳定,创建标准化矿井,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特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机构:组长:强新华常务副组长:王世荣副组长:冯存宝程贵海张摆山刘根张临杰组员:张建祖郝宝林高龙虎吴军军石存彪黄军波侯风安王庆德高广平杨波下设劳动用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张临杰办公室副主任:徐洪金郑天寿成员:刘英芝王晓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裕达煤业有限公司用工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创建标准化矿井,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用工条件:年龄:18-55周岁,(其中井下18-50周岁,井上18-55周岁),应聘时持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1、特聘有较高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2、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以上;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4、思想品德良好,遵章守纪,热爱劳动。

二、用工程序:1、凡聘用员工必须经劳动用工组严格审查,确保聘用员工政治合格,思想健康,身份证件真实有效。

应聘人员持1寸近期免冠相片,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证明以及个人简历表到矿劳动用工管理领导组应聘。

2、矿劳动用工管理领导组经过文化、业务理论考试、面试等程序,初定人选,报请领导组常务副组长批准。

3、所有新招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由安全科负责进行培训,对煤矿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技能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合格后由安全科通知劳资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安全科签发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井下为一个月,井上为三个月。

特殊工种必须具有上级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在试用期满后根据员工意向和矿劳动用工管理领导组考核意见择优录用。

4、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每个员工必须参加面试考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签订员工必须缴纳合同违约金1000元/每人,履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期满后归还违约金,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鉴证机关鉴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doc)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1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法规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颁布时间】2016-4-21【失效时间】【法规来源】/zfxxgk/bnssj/zcfgs/201605/t20160 511_2026395.html【全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 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 二、删除第八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

三、将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四、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和第(二)项中的“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五、将第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六、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经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证件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的规定执行;”以及“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第九条从事营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停业,应在三十天前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查同意,缴销营运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停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内交发〔2019〕3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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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
内交发〔2019〕338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第86号公告发布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382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3821—2018)、《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3831—2018)、《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2019年5月1日后审批的项目,按新计价标准规定执行。

原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内交发〔2009〕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13日
——结束——。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及所属车辆、设施设备等。

第二章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等管理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总经理负责企业的全面工作,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对企业的经营成果负责。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总经理的决策和部署。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设立以下部门:(一)运输管理部:负责运输业务的组织、调度、协调和监督,确保运输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安全管理部: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处理安全事故。

(三)车辆技术部:负责车辆的选型、购置、维护、检测和报废等技术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五)财务部: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等,保证企业财务状况健康。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六条驾驶员招聘条件:(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具有一定的驾驶经验。

(二)身体健康,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身体条件要求。

(三)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一)新入职驾驶员必须经过企业内部的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知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维护道路运输行业的良好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道路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激励、处罚等管理措施。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备一定的职业技能和知识,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以提供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依法经营,合理安排和管理从业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激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从业人员的招聘和录用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招聘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符合条件的求职者。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招聘应根据岗位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面试、考试等程序,评估其职业技能、知识水平和适应能力。

第七条招聘合格的从业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从业人员须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升其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条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礼仪、运输货物的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培训方式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实践操作等形式,灵活多样,符合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培训结束后,从业人员须接受考核,考核结果合格的方可获得相应的证书,并记录在个人从业档案中。

第四章从业人员的激励和处罚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的激励机制,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的激励可以采取表彰先进、提供晋升机会、发放奖金等方式,激发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对违反从业规定或发生事故等严重失职的从业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工作等。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动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第八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公路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以及临时参加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注册营运车辆数,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全国通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行业,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则是保障行业安全、高效运行的关键力量。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要明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范围。

他们包括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等。

这些人员在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道路运输的安全和服务质量。

对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应当设定严格的标准和条件。

比如,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经验,熟悉交通法规和运输业务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除了上述要求外,还需要掌握危险货物的特性、应急处置方法等专业知识。

在从业资格的获取方面,应建立规范的培训和考试制度。

培训机构要具备合格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按照规定的课程和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考试环节要严格公正,确保只有真正具备从业能力的人员才能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同时,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更新,还应规定定期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在日常管理中,要建立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投诉等进行记录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于违规违纪的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

另外,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护。

道路运输工作往往较为辛苦,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同时,要关注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劳动保护用品。

为了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及未设党委的事业单位:根据《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厅对2019年12月31日前厅属各单位及厅机关各处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重点清理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优化营商环境、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1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0件(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2020年7月15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备注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运〔2010〕2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工程〔2011〕2号关于印发《新疆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工程〔2011〕1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手册》的通知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工程〔2011〕3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材料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工程〔2011〕54号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优秀勘察奖、优秀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6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工程〔2011〕55号关于印发《新疆交通运输建设优质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7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运〔2011〕19号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1〕49号关于印发《关于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沿线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完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9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2〕1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最高投标限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0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2〕30号印发关于加强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施工质量控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1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2〕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费用控制的通知1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2〕6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的通知1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安监〔2012〕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1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4〕1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4﹞1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16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质监发〔2014〕27号关于印发《新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业绩登记及人员登记、注销、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17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运〔2014〕2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促进物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1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5〕1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路政巡查办法》的通知19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运〔2015〕22号关于印发《自治区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管理规定》的通知20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发〔2016〕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2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运〔2016〕3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办法》的通知2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安监〔2016〕1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2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工程〔2016〕2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的通知2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工程〔2016〕2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的通知2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6〕1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26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运〔2017〕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7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运〔2017〕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货运代理(代办)经营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2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工程〔2017〕1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用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9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体法〔2018〕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系统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30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发〔2018〕15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入围资格招标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失效)》的通知3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19〕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3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19〕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办法》的通知3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19〕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3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3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2号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交通运输行业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35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费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6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37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6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指导意见》的通知39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40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4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规〔2020〕10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出行服务信息采集报送和发布管理制度》《自治区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现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备注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审〔2011〕2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从事审计业务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2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新交综〔2014〕163号关于落实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结束——。

交运发[2012][33号《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运发[2012][33号《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文件交运发〔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

要强化宣传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强化督促指导。

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

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

要强化联合检查。

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

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章)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31•【文号】交公路发[2006]765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部于2006年11月23日发布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专项配套规章,是在总结《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1年第7号令)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综合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的。

目前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已经达到1800万人,为解决城乡居民就业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

要发展道路运输生产力,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转变行业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从根本上讲,要靠从业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这是制定《规定》的根本出发点。

《规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原则、管理范围、资格考试和认证程序、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人员经营行为、违章处罚等作了具体规范,是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一部纲领性、系统性规章。

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强化道路运输管理,推进道路运输从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改革,培育一个安全和谐文明的道路运输市场,实现道路运输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业人员管理既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手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交办发〔2019〕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交办发〔2019〕9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交办发〔2019〕99号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19年4月29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厅借调工作人员管理,本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从严借调工作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宁组通〔2018〕125号)要求和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交通运输厅机关从厅属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是加快推进交通运输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培养优秀年轻干部的重要途径。

通过借调,给各单位优秀年轻干部提供锻炼提升的平台,提高干部实践经验和综合素质,培养干部求真务实、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品质。

第二条交通运输厅机关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工作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者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向厅党委提出借调工作人员申请。

第三条借调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职在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备借调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借调工作人员需有相关学历、工作经历或职业资格。

(四)借调到机要管理、干部人事、党建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为中共正式党员。

(五)试用期、实习期或规定的基层服务期已满。

道路运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规章制度,是指国家关于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规章制度。

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查和维护,保障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规定,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驾驶员具备必要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道路运输合同,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及时、准确到达目的地。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管理规章制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旅客和货物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旅客和货物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严格执行道路运输事故处理制度,及时报告道路运输事故,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 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 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 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 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 活和生产需要。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将两条以上客运班线经营权作为一个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客运班线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整理pp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7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组建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自治区交通厅的职责、原自治区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涉及全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业规划和标准。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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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关系,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管理,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中劳动用工人员指在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外聘用的劳动者。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需聘用人员时(含从中介机构接收劳务派遣的人员),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工人数、工作岗位、聘用期限,组织人事处根据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和岗位需求进行核定,报局审批。

局批准后,各单位再具体实施。

第三条局属各单位劳动用工一律采取公开招聘形式,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发布公开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

2、审查报名资格。

3、面试并进行考察、考核、审定。

4、申请聘用的人员要填写《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用工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报运管局审批,批准后一份用人单位存档,一份局组织人事处存档。

第四条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一般工作岗位条件:品行端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纪录)、工作负责,具备与岗位相应的文化程度、等级证、操作证、健康证等,并符合其他具体招聘条件。

3、技术性较强的岗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学历、外语、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计算机操作及实践工作能力等条件。

第五条合同订立
1、对确定聘用的人员,在30日内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从试用期起计算,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至三年;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二至五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工作需要,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实行试用期制度,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劳动用工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负责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

聘用人员纳入单位工会会员中,参加工会活动;
是党、团员的,应持党员证、团员证参加组织活动。

2、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半年度进行考核。

3、用人单位不得私自用工或顶替用工。

4、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根据工作岗位及工作量、参考当地当年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表确定,报局组织人事处审批。

5、聘用人员工资按满月后计算,按月支付。

聘用人员工资支付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6、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与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一切材料,用人单位必须存档一份,妥善保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严重违反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考核一次不合格的进行告诫,累计二次考核不合格的;
(2)1个月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以上的;
(3)一年内无故连续旷工15日或累计旷工30日以上的;
(4)无故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2次以上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岗位调整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7)有打架斗殴、酗酒等不文明、不道德行为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的、被劳动教养的、有吸毒行为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聘用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八条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书面通知聘用人员,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单位工会,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人员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协商,未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聘用人员申请辞聘的,应提前30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聘用人员人身安全的,聘用人员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一条局机关聘用人员一律归口到局后勤服务中心管理,机关各部门需临时用工时须与后勤服务中心协商后,向局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本暂行规定。

票据服务中心需聘用人员按本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从中介机构接受派遣用工须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要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计划审批表
2、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聘用人员登记表
3、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工资审批表
4、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劳动用工考核表
二○○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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