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
随着现代化生产建设的快速发展,水土保持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介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以期提高大家对此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提交方案:生产建设项目的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内容。
2. 审查方案: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水土保持的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对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经济性等。
3. 审批方案:经过审查后,环境保护部门会给出审批意见,包括同意、不同意或者需要修改。
申请人需要根据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并重新提交方案。
4. 公示:审批通过后,环境保护部门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5天。
如果没有任何异议,方案将正式生效。
5. 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会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方案得到有效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项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申请人应该在申请前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法规,以确保方案能够顺利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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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略)。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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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docx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
县水利局组织现场考察,开评审会
通过 不通过 退回建设单位
20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报县水利局修改后的报告书 1 份(同时报送电子 版) ,20 个工作日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继续修改
不合格
县水利局审核修改后的报告书
合格
县水利局形成技术审查意见,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送材料:申请审批的文件、报告书各 2 份(同时 报送电子版,技术审查意见和修改意见的原件分别附至报告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 份) ,报告书内签字处均须实签。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
建设单位向县水利局水土保持办公室报送材料:送 审稿 3 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申请技术审查的红 头文件(向县水利局正式行文)1 份和其他相关材 料 县水利局对是否符合接收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补正
符合
不符合
当场退回申请材料,一日内, 县水利局组织技术审查会, 向相关单位 发会议通知(邀请 3-7 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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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这些项目的建设往往会对周围的水土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甚至引发环境问题。
因此,为了保护水土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成为一项必要的工作。
水土保持方案是指在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预防水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存环境和国家生态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是指对生产建设项目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评估和批准的过程。
审批的目的在于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资源得到合理保护,减少环境影响,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项目申报、方案编制、审查评估、公示公开和批准实施。
首先,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然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评估。
审查评估的内容包括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符合性等方面。
接着,对通过审查评估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
最后,相关部门对公示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最终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实施。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协同配合。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水土保持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会对周围的水土资源造成破坏。
其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项目用地的合理利用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会对土地资源造成浪费。
再次,水利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会对水资源造成浪费和污染。
最后,相关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生态保护进行评估,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存环境和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
(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
山东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工作,提高编报和审批质量与效率,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含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评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审批。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之一,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项目代码,在生产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开工之前,作出审批决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除省政府下放有关市、功能区实施的外,以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由省水利厅负责:(一)省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二)中央立项,依照有关法规授权省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三)跨设区的市的生产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县(市、区)审批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9.10.30
•【文号】办政法〔2019〕222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
办政法〔2019〕222号部机关有关司局,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落实《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我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4项政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重新梳理,现予以印发,并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19]135号)中上述4项有关内容废止。
2019年10月31日前,请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分别完成部机关和本流域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更新工作,印制新的服务指南投放实体服务
大厅;信息中心配合做好服务指南、工作细则在水利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更新工作;有关司局、信息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做好更新后相关准备工作。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背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规模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地对水土资源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各地纷纷实行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
本文将围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展开讨论,探讨其意义、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意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指对各类生产建设项目在事前的规划和设计阶段,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核和批准。
其意义在于减少生产建设项目对水土资源的破坏,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审批程序,可以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损害。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者应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同时提供项目的详细规划、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
2. 方案审查:相关水土保持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估项目对水土资源的影响程度,核实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3. 修订和反馈:如果初步审查发现方案存在不完善或不合理之处,申请者将被要求对方案进行修订,以满足审批要求。
修订后的方案将重新提交给水土保持部门。
4. 方案批准:水土保持部门经过综合评估,认为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水土资源的要求,将予以批准,并向申请者发放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文件。
5. 监督和检查:批准后的生产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施工,水土保持部门将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发现问题。
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注意事项1. 提前规划:申请者在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时,应提前规划和考虑项目的水土资源特点,充分了解当地相关法规和政策,以确保方案符合要求。
2. 科学合理:水土保持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注重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措施,保证项目的正常施工和运营。
3. 可行性研究:方案申请者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生态环境评价和水土保持评价等,建立完备的数据和意见报告,为审批程序提供充足的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工作流程
水土保持方案工作流程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水保监【2014】58号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范及工作要求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如下:(1)前期准备工作①签订合同后,首先收集项目资料并熟悉工程设计方案,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外业调查计划。
立即借阅相关资料,熟悉工程概况,包括项目类型、规模及特点、项目总图布置、土石方开挖利用、存弃渣场规模及位置等,熟悉工程周边自然环境、交通状况。
②到项目所在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调查、踏勘,充分了解项目基本概况、地形地貌、水土流失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及河流水系,结合主体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和工期等调查结果,现场制定水土流失防治方案,为后期内业工作奠定基础。
③会同业主对工程建设区进行全线巡查和踏勘,核实项目区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若遇到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的项目,现场与业主进行沟通,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使项目能够继续开展。
④根据工程土石方调配情况,结合项目建设区现状,在满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配合业主现场选择取(弃)土场的布设位置。
(2)方案编制前期工作结合主体工程设计资料及现场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初步制定方案编制计划和汇报材料,递交总工办;向总工办汇报项目情况,由总工办组织水土保持专家对项目进行集中会诊,解决方案编制中存在的技术难点和疑点,最终确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思路。
(3)方案编制过程①项目策划项目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和要求;主要技术方案和主要工作内容、深度、进度和步骤;项目水土流失重点和防治重点对象初步推断;项目主要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项目人员配置;应开展的各项控制活动,如项目成果的评审、验证和确认的安排;内部沟通的安排,外部接口的管理,明确职责分工;阐明交付后提供服务的要求和职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 引言生产建设项目是指为了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而进行的建设活动。
水土保持是生产建设项目中的重要环节,旨在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需要经过审批,以确保项目在施工和运营中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本文档将介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流程和要求。
2. 审批流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流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2.1 提交申请项目建设单位需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水土保持方案草案等。
2.2 技术评估管理部门接收申请后,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方案的可行性、合规性和风险评估等。
2.3 审议和修改评估完毕后,管理部门将水土保持方案提交给相关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
审议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可能提出修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要求对方案进行修改。
2.4 审批结果通知审议通过后,管理部门将向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结果的通知。
通知内容应包括方案的批准或不批准意见,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后续工作提出要求。
3. 审批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要求如下:3.1 法律法规要求水土保持方案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方案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规,确保方案的合规性。
3.2 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应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方案中需包括对地形地貌、土壤特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监测计划。
3.3 施工和运营管理要求水土保持方案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和运营管理措施。
方案中需包括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措施、工程设施的保养和维修计划,以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测和管理措施等。
3.4 风险评估要求水土保持方案需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方案中需包括自然灾害、工程施工事故等风险的分析和应对措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及办理程序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针对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的水土资源损害,从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水土保持的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不合理性,从主体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查找缺陷,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快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
其主要作用是要克服单纯从工程经济性和施工方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保护地貌植被、生物链和有利于植被恢复的角度,合理设计各类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临时措施,保护水土资源,从而减少水土流失。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有以下规定: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及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质量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1 单元工程质量应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自评,监理 单位核定。 2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 上,由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核定。 3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 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单位核定。 4 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应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 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和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和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目录
一、水土保持监理制度 二、监理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 三、监理主要任务及方法 四、项目划分及质量评定 五、监理工作程序及主要文件编制要求 六、几点意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和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一、水土保持监理制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中 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 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 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 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 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项目划分
按照《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规程》,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工程应划分为一个单项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 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三个等级。
※ 赋予水土保持单项工程代码为STBC,单位工程、分部 工程、单元工程编号均采取三位编码,即:
STBC-XXX-XXX-XXX (水土保持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
广东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广东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广东省水利厅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粤水办政法〔2017〕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及水利部审批下放我省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后,向我厅报备项目的核查。
第三条厅水土保持处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更新管理工作,新增行政许可对象在许可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四条以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为目标,对历年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清理,2018年底前将满足入库条件的项目全部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五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检查对象名录库可按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分类,建立子库。
生产建设地点位于山丘区的公路、铁路、风力发电、矿山开采、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及涉及生态严控区的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子库,其余项目列入一般项目子库。
第六条设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子库。
生产建设单位依照国务院和水利部文件规定,对最近二个年度内自主办理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我厅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我厅出具报备证明后,将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转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子库。
第七条检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每年不定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3-5%的项目开展检查。
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管理、防治责任分解落实情况;(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落实情况;(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四)违法违规堆放弃土弃渣及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五)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六)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七)历次整改落实情况;(八)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7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承诺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的通知鲁水规字〔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进一步规范承诺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范围以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一)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二)已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按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等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为:(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书(含承诺内容,格式范本见附件1);(二)实行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方案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编写,后附专家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格式要求见附件2,专家意见格式范本见附件3。
三、专家审查要求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水利厅行政许可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评审专家,对方案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要求如下:(一)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实行承诺制管理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2.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3.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分析方法合理、结论基本可靠;4.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全面,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5.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6.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本条仅限于实行承诺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监督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案效力)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后续设计和施工、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实施“三通一平”前期工程。
第五条(编制机构)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编制。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六条(方案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生产建设项目概况及项目所在区域概况;(二)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与水土流失预测;(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四)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防治措施布局;(五)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七条(方案分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士流失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两类。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水士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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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W/JZDT X X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
ZW/XXDT TG 302 SL02—201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规程
2015-XX-XX发布2015-XX-XX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XX市水利局提出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XX市水利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范围、职责、项目类别、法定依据、工作流程、所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XX市行政区域内,对在山区、丘陵区、平原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的行政相对人的审批:1)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2)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3)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
4)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
5)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
6)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2 职责
2.1 受理人员职责
1)负责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水行政许可决定;
2)负责对被许可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4)负责本审批事项的政策、法律依据的咨询和有关事项的解释。
2.2 审查人员职责
1)负责对该水行政许可相对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实地核查;
3)负责做好行政许可资料的归档工作。
2.3 首席代表职责
1)负责对该申请事项进行复审;
2)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负责做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修正)》(水利部令第24号)。
5 工作流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流程图
6 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
注: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三份。
7 承诺时限
13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