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财税[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4]112号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4年42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252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91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1.2014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2.2014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3.2014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9日附件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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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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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5﹞269号
【发文日期】2005-08-23
【实施时间】2005-08-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函[2005]7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管软件及“一条龙”清分比对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正文:----------------------------------------------------------------------------------------------------------------------------------------------------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纳税人身份证明;(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1.21•【文号】财预〔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车辆购置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预算级次(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
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
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财建〔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30日附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用于支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事权。
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保障好中央财政事权所需的相关支出,并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对地方财政事权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二)保障重点。
应当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纳入国家交通运输规划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注重绩效。
应当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四)各司其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国税发[2005]47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7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要求总局及时明确。
现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可暂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了按照160号通知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以下简称准购单)。
凡是不能提供准购单的留学人员,车购办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果纳税人主动申请补税,但缺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其他相应资料的,车购办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关于计税依据问题(一)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发生转让、补税行为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三、关于税款征收问题(一)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
(二)车购办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按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补征税款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汽车
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
新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根据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和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和《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政发〔2024〕5号)及《河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冀商运行字〔2024〕2号)有关要求,省商务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北省2024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6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93号【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6.22【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2.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3.“序列号”编码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第三条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
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8.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一)纳税人身份证明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境内居住证明;4.组织机构,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销售者开具给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所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凭证,包括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2.进口车辆,提供车辆电子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者《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初会基础第52讲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超过 150 毫升的摩托车
征税范围 【提示】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
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
辆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免税规定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答案】D
【解析】(1)机动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甲公司的 10 艘机动船舶应缴纳车船税税额 =10×150×3;(2)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 50%计算,甲公司的 5 艘非机动驳船的车船税 应纳税额=5 艘×净吨位数×适用年基准税额×50%=5×80×3×50%。 (五)车船税税收优惠 1.免税车船(包括不限于)。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提示 1】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对其不征收车船税。 【提示 2】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例题 1·单选题】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车船中,应缴纳车船税的是( )。 A.商用客车 B.捕捞渔船 C.警用车船
(三)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 6 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提示 1】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 9 人的汽车。 【提示 2】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1)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 9 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2)货车包 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提示 3】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提示 4】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 【提示 5】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例题 1·单选题】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是( )。 A.电动自行车 B.拖拉机 C.火车 D.摩托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 [2008]11号),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将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给财政部。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覆盖所有税种的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
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2.16•【文号】财税[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森林消防专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0〕109号2010年12月16日)山西、内蒙古、大连、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0年第二批31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和18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1年6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2010年第二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广西部分,其余略)单位:辆┏━━━┳━━━┳━━━━━━┳━━━━━━━┳━━━━━━━┳━━━━━━━━┳━━━━━━┓┃┃┃江铃┃尼桑┃猎豹┃尼桑帕拉丁┃三菱┃┃单位┃合计┃┃┃┃┃┃┃┃┣━━━━━━╋━━━━━━━╋━━━━━━━╋━━━━━━━━╋━━━━━━┫┃┃┃JX5034XZHL┃ZN5023XZHHBG3 ┃CFA5 024XZHA ┃ZN5023XZH WAG3┃CFA5037XZHC ┃┣━━━╋━━━╋━━━━━━╋━━━━━━━╋━━━━━━━╋━━━━━━━━╋━━━━━━┫┃广西┃44┃8┃4┃18┃6┃8┃┗━━━┻━━━┻━━━━━━┻━━━━━━━┻━━━━━━━┻━━━━━━━━┻━━━━━━┛2010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广西部分,其余略)单位:辆┏━━━━┳━━━┳━━━━━━┳━━━━━━┳━━━━━━━┓┃┃┃东风┃北京┃南京依维柯┃┃单位┃合计┃┃┃┃┃┃┣━━━━━━╋━━━━━━╋━━━━━━━┫┃┃┃EQ5060XGC T ┃BJ5030XZH26 ┃NJ5046XZH S ┃┣━━━━╋━━━╋━━━━━━╋━━━━━━╋━━━━━━━┫┃广西┃14┃4┃5┃0┃┗━━━━┻━━━┻━━━━━━┻━━━━━━┻━━━━━━━┛附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事项表┏━━┳━━━┳━━━━━━┳━━━━━━━━━━━━━━━━━━━━━━━━━━━┓┃类┃序号┃项目名称┃具体措施┃┃别┃┃┃┃┣━━╋━━━╋━━━━━━╋━━━━━━━━━━━━━━━━━━━━━━━━━━━┫┃┃┃联合开展税┃1.利用互联网、新闻媒介、纳税服务热线、实体办税服务┃┃┃1┃法宣传和纳┃厅等联合开展税法宣传、纳税咨询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1.31
施行日期2008.01.31
文号国税函[2008]122号
主题类别车辆购置税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为方便管理,将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以电子图片方式存储应用。
现就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中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留存联)等原件,以及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复印件转换成电子图片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将原件集中保管备查。
二、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时,转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征管档案电子图片按照原件大小、格式打印,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转入地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办理落籍业务。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结束——。
G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9)(2)
G A801-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 A801-2019)(2)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DQTY-KIIR 04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801—2019代替GA 801—2014 ICS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Code of practice for motor vehicle inspection2019-06-15发布2019-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查验项目 (1)5 查验要求 (4)6 特殊情形的处理 (6)7 检验监督要求 (7)附录A (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 (9)附录B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8)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 (20)附录D (规范性附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照片要求 (21)参考文献 (24)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801—2014《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与GA801—201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删除了查验员资格管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注册登记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变更登记和变更备案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其他业务的查验项目(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对申请换发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情形的查验项目(见);——修改了专门查验区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车辆管理所查验员的查验工具配备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查验的一般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的查验业务类型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确定车身颜色和确定核定载人数的工作要求(见、);——修改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发动机(驱动电机)号码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车辆外廓尺寸等尺寸参数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机动车查验所使用的量具应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整备质量查验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防抱制动装置的查验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查验时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查验过程中发现机动车不属于查验项目的部件或结构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时的工作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查验的要求(见);——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校车查验记录表》的签注要求(见,2014年版的);——修改了对在辖区内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车型进行技术参数确认的要求(见,2014年版的);——删除了机动车查验监管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对违规机动车产品再次进行注册登记查验的特殊处置要求(见);——删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的c));——增加了摩托车和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以及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类型机动车实行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后监督检查的要求(见);——修改了先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见,2014年版的);——增加了核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相关要求(见);——修改了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B);——修改了机动车查验记录表(见附录B,2014年版的附录A);——修改了违规嫌疑机动车产品通报表(见附录C,2014年版的附录C);——修改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需上传检验照片要求(见附录D,2014年版的附录D)。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9.29•【文号】国税函[2010]476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一些地区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不善,相继发生了擅自降低计税价格、违规减免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
车辆实际购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必须按照实际购置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严禁擅自降低计税价格。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管理。
通过二维条码和网上开票导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形成的计税价格信息,系统自动固化,不能更改。
自动导入的计税价格信息确实有误,导致纳税人不能按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经征收大厅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改为手工录入申报。
征收大厅应当单独设立申报信息复核岗,凡手工录入申报的车辆,必须经申报信息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管理。
切实加强减免税审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
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和退税申请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
密切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考核检查。
省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省级集中的优势,研究设定考核指标,深入开展数据分析,探索通过信息数据进行征管工作考核的新思路、新措施。
要围绕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适用税率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特别是手工录入申报等征管风险点,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15日 国税发[2006]123号)
机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退货 , 需要开具红字增值
税专用发票的 。 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 。 还应收回核准单( 原件) 钻石 出口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不纳入辅导期管理。 第六条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口销往 国内市场的毛坯钻石 。 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 , 并可通过
防伪税控。 一机多票’ 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 会员单位通过钻交所进 口销往国内市场的成品钻石 。 凭海
关完税凭证和核准单( 须一一对应)通过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指定的专业从事税务代理业 务的中介 ,
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 ) 一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 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 收税款外。 还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 已使用耒完税车辆, 二) 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 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征税范围 , 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车辆购置 税征收管 理有关 问题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发 [ 0 6 1 3号) 20 ]2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 法) 国家税务 总局 第 1 ( 5号令 , 以下简称( 征管办法) 下发 后, ) 各地在
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 。 希望总局予 以明确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
、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
( ) 一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 , 纳税人 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 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 ( 征管办法) 的规定提供‘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或有效凭证的 , 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10•【文号】国税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已经2007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一月十日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2007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做好税收工作意义重大。
全国税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对税收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平稳较快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法治(一)推进税法体系建设。
严格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完善工作。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参与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
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组织开展省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严格税收执法。
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既不能人为调节收入进度违规批准缓税,也不能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严禁转引税款。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
河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通知一、背景介绍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节省财政资源,依据《国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上级文件要求,我单位决议对公务用车制度进行改革,特订立以下方案,供各相关部门参考。
二、管理标准1.用车审批:全部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需经过正式的用车审批程序,包含使用部门填写用车申请单,申请由部门主管审核批准,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2.车辆配备:依据实际需要和职能需求,合理配置公务用车,并向相关人员进行车辆使用管理培训。
3.用车来源:公务用车可通过购买、租用、共享、借用等方式得到,使用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并确保车辆的品质和安全性。
4.车辆购置:对于需要购置公务用车的情况,必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并遵从采购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
5.车辆维护: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三、考核标准1.公务用车使用率:单位应依据实际需要合理布置公务用车的使用,避开闲置和滥用,提高用车使用效率。
2.车辆维护情况:使用单位应依照规定进行车辆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3.用车费用掌控:使用单位应严格依照预算制度进行用车费用的掌控,避开超支和挥霍。
4.人员培训情况: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公务用车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本领和业务水平。
四、管理措施1.严格审批制度:对于用车申请,部门主管必需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审批,确保用车申请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设立特地管理机构:建立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监督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并对用车情况进行定期报告。
3.加强监督检查: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矫正用车管理中的问题,提高管理效能。
4.建立激励机制:对于规范使用公务用车、节省用车费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称赞和嘉奖。
五、改革措施1.用车调查研究:对现有公务用车的类型和数量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减少废车和闲置车辆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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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抽查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届时请各市局予以配合。
三、几点要求(一)各市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按照总局、省局通知要求,抓紧布置,注重效果。
(二)计统部门与车购办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制定检查方案,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实反馈专项检查情况。
二、抽查安排为保证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的效果,省局将根据车购税的业务分布情况,抽调部分市局的计统骨干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省局抽查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届时请各市局予以配合。
三、几点要求(一)各市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按照总局、省局通知要求,抓紧布置,注重效果。
(二)计统部门与车购办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制定检查方案,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实反馈专项检查情况。
二、抽查安排为保证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的效果,省局将根据车购税的业务分布情况,抽调部分市局的计统骨干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省局抽查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届时请各市局予以配合。
三、几点要求(一)各市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按照总局、省局通知要求,抓紧布置,注重效果。
(二)计统部门与车购办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制定检查方案,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实反馈专项检查情况。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安排各市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6月10日?6月30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以文字材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上传- 计财处- 各市上传- 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目录下)。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安排各市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6月10日?6月30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以文字材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上传- 计财处- 各市上传- 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目录下)。
二、抽查安排为保证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的效果,省局将根据车购税的业务分布情况,抽调部分市局的计统骨干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省局抽查时间为几点要求(一)各市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按照总局、省局通知要求,抓紧布置,注重效果。
(二)计统部门与车购办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制定检查方案,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实反馈专项检查情况。
(三)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方法、车购税征收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四)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建议,在专项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三)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方法、车购税征收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四)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建议,在专项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安排各市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6月10日?6月30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以文字材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上传- 计财处- 各市上传- 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目录下)。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安排各市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6月10日?6月30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以文字材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上传- 计财处- 各市上传- 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目录下)。
二、抽查安排为保证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的效果,省局将根据车购税的业务分布情况,抽调部分市局的计统骨干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省局抽查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届时请各市局予以配合。
三、几点要求(一)各市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按照总局、省局通知要求,抓紧布置,注重效果。
(二)计统部门与车购办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制定检查方案,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实反馈专项检查情况。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安排各市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6月10日?6月30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以文字材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上传- 计财处- 各市上传- 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目录下)。
(三)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方法、车购税征收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四)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建议,在专项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抽查安排为保证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的效果,省局将根据车购税的业务分布情况,抽调部分市局的计统骨干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省局抽查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届时请各市局予以配合。
三、几点要求(一)各市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抽调业务骨干力量,按照总局、省局通知要求,抓紧布置,注重效果。
(二)计统部门与车购办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制定检查方案,认真落实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实反馈专项检查情况。
(三)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方法、车购税征收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四)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建议,在专项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三)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方法、车购税征收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四)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建议,在专项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保证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现将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安排各市局要按照总局通知的检查内容和工作要求,组织专项检查组进行自查,自查时间为6月10日?6月30日。自查工作结束后,于6月30日前将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以文字材料上报省局(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上传- 计财处- 各市上传- 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目录下)。
(三)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方法、车购税征收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四)在专项检查中,要及时了解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建议,在专项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以便研究解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2005〕4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