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
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
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纳税人购入的货物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领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领用货物对应的已抵扣进项税额40%的部分,在货物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四、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为ETC卡充值,取得财政票据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
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六、纳税人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七、物业公司代水电部门代收的水电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
水电部门对物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物业公司将水电销售给用户(业主)的,实质属于物业公司销售水电的应税
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销售水电,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租征收增值税问题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1 1%。
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
九、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7号)的相关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
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全面营改增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
因此,旅店业和饮食业一般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十、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营改增后,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暂按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一、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此项政策是“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2013年8月1日)前签
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政策的延续。
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后,营业税已经全部改征增值税,因此对于2013年8月1日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给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过渡政策。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所以,纳税人2013年8月1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二、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应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物业管理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属于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业主物业费的,应按照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分
期确认销售收入;先开具发票的,于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
十三、营改增后娱乐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
十四、保险企业销售给本单位的保险产品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保险企业销售保险产品给本单位的,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填写本单位名称,本单位可以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