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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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验证流程

发票验证流程

重要提示1.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时间截止到每月最后一天的22时,请您务必在截止日期前将你需要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认证完毕,以免影响当月抵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按照国家税务局的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含开具日期当天)起90天之内必须认证,且必须当期认证、当期抵扣,过期不得再抵扣。

3.网络认证用户自行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的时间为每月1日9:00以后。

打印方法为:点击抵扣软件中的发票管理菜单,选择下拉菜单中的打印通知书,设置好时间后,选择“从服务器取打印数据”,即可自行打印。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以“从服务器取打印数据”打印出的通知书,做为纳税检查的备查资料。

3.对于通过在中兴通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中进行网上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接收认证结果时提示某张发票“两次认证均未通过”,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该张发票需要到企业相应的办税大厅再次进行认证工作。

4.上传发票数据后,等待很久还接收不到认证结果,总是提示“数据正在处理中,请稍后!”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同时认证的用户太多,处于排队状态;二是认证服务器发生故障。

这都需要和网络认证服务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5.对于已经在税务局或网上进行过验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再次进行重复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日常操作步骤与注意事项一、发票录入1、扫描录入方法:扫描增值税发票之前,把发票整理好,平铺,建议把发票的打孔边撕去再扫描。

点击【发票录入】按钮或点击发票管理菜单下的发票录入,进入“发票录入”界面,参见图1-1。

图1-1 图1-2 点击【扫描录入】按钮,屏幕显示“正在扫描”的提示,参见图1-2。

当扫描完毕时,提示“发票扫描结束”,点击【确定】按钮,扫描录入的发票信息将显示在发票明细列表中。

点击【返回】按钮,返回软件主界面,发票录入完成。

注意:1)扫描录入时注意发票在扫描仪中摆放的位置,盖章不要遮挡扫描区域,比如不含税的金额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6日国税发[199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总局反映。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稽查的内容和程序,加强增值税日常稽查管理,防范和查处偷骗增值税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实施的增值税日常稽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增值税日常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实施常规稽核和检查的总称,包括稽核、检查及一般性违法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增值税稽核是税务机关监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及相关资料,筛选检查对象的过程,分为一级稽核和二级稽核。

一级稽核的工作内容和步骤:(一)监控纳税人的申报情况。

对超过纳税申报期限未办理纳税申报者,在本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向其发出催报通知。

对连续两个月逾期未申报的,列印《未申报纳税人清单》送交检查。

(二)审核纳税人的申报数据。

依据纳税申报表内各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所申报的应纳税额进行逻辑审核。

对申报有误的,应及时向纳税人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

(三)按季计算分析纳税人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计算公式如下: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销售额变动率=--------------------×100%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应纳税额2.税负率=----------×100%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纳税人,列印《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送交二级稽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9月20日17时至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业务将暂停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自2019年9月20日17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认证、勾选、验旧、退回、缴销、查验;增值税发票代开(含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代开发票作废、冲红;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

同时,“河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将停止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自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起,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完毕,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同时启用具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功能的“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加强发票内部管理【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07﹞488号【发文日期】2007-11-02【实施时间】2007-1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功能的逐步完善,目前系统已基本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经研究决定,利用系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报表、账簿替代原部分手工管理账簿。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账簿 (一)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

(二)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账》。

(三)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

(四)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发票代开日报表》,替代原手工填制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簿管理工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妥善保管账表资料和电子文档,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资料完整、准确。

除上述账簿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管理的账簿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与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统一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打印领购簿,具体领购簿样式、使用要求、启用时间按省局通知执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印章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再加盖“认证相符”和“准予抵扣”印章。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网上认证的好处

网上认证的好处

一、什么是网上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简称“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扫描仪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经“网上认证”企业端软件处理,通过互联网传递到国家税务局服务器进行解密认证、辨别发票真伪的一种认证手段。

简单来说,网上认证就是在自己单位或特定地点完成每月必须到税局大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

二、网上认证方式与传统认证方式相比有哪些优点?(1)足不出户,减少排队等候随着金税工程逐步深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迅猛增加,尤其是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一机多票”升级完成后,交通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等逐步纳入认证工作,导致税务机关工作量成倍增加和企业认证难的矛盾更加突出。

税务机关认证窗口有限,认证高峰排队现象不可避免,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很多不便。

采用网上认证方式可以足不出户,轻松认证。

网上认证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的时间成本,提高财务办税的效率,同时也降低企业的交通成本。

有些企业认为平时都是月末到大厅去认证发票并没有感觉效率不高,这是因为企业已经习惯了传统到大厅的认证方式,每个月都预留了去大厅认证的时间。

所以使用传统方式认证的企业很难切身的感受到网上认证带来的方便。

有一家使用网上认证的企业(丰田4S店),地址就在高新区国税局前200米,当时我问该企业的财务人员:“你们单位离税务局这么近,怎么使用网上认证呢?”她回答说“去排队太耽误时间,节省下来的时间还可以很多别的工作。

”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真的很对,企业把每个月往返于税务局以及在税务局排队的时间用于做更多的工作,显然更有效率。

(2)即时认证,辨别真伪虽然我国对开具假增值税发票有着非常严格的制度,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还是会铤而走险。

企业收到的发票在没有认证之前理论上都有存在假票的风险,一旦收到了假发票非是常麻烦的,不仅税务局处已相应的罚款,国税稽查局的也会登门去企业查账。

不法分子造假技术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越来越难以识别,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先认证后付款、避免收取假发票是所有企业共同愿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20日国税发[1995]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全国流转税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在今年一季度内,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5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其他规定,对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相关的规定处罚。

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使用专用发票,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并责令纳税人限期完善健全专用发票的使用制度,对逾期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经地、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长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期限。

(二)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待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能保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后,方可准许抵扣进项税额,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

对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

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法律条文(1994-2012)目录: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失效】国税发[1995]192号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28、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30、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31、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33、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4号34、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2号36、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37、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2012]17号下列文件中省略为失效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颁布时间:1994-5-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近一时期以来,各地各部门不断反映一些增值税征税方面的问题,如纳税地点的确定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问题等,要求总局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基本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基本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基本流程关于营改增工作在全面推开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每个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之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指在经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识别和确认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

一般来说,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需在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下一个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那么认证流程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来看看相关的内容。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基本流程1、远程认证远程认证是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在此过程中将会有电子数据的生成,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经过税务机关对其解密以及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给纳税人的认证方式。

2、上门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的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进行认证的方式。

3、勾选认证勾选认证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对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查询,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

(1)勾选认证实施范围目前可以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可以采用勾选认证的纳税人包括:2015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在B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营改增试点被新纳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勾选认证操作方法上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扫描认证可以不用再进行,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各地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可对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查询和选择。

二、认证方式的差异比较上门认证:一种比较“历史”的认证方式,认证结果可以实时确认,但纳税人需要往返税务大厅,对于办税成本来说较高,随着今后的发展,纳税人将会需要认证更多的发票,将会花费更多的时间。

远程认证:纳税人通过自行扫描、上传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税务机关对认证结果信息的认证方式进行远程反馈,但该认证方式需要纳税人自行购买扫描仪等设备,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1.01•【文号】国税发[1995]3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国税发〔1995〕30号)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稽核检查工作,并且坚持手工稽查与现代化手段稽查同时并举,近期以手工稽查为主的做法。

为了规范手工稽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拟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现印发,请组织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进行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增值税新税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工稽核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第三条检查内容一、进项凭证的检查(一)进项凭证的检查范围进项凭证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并于当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已作税款抵扣的下列凭证: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售清单”);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3.运费普通发票;4.农产品及废旧物品收购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图

网上认证操作流程图

一、网上认证操作流程我公司开发的《网上认证系统》,完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规》开发,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的评测。

该软件的基本原理如图1所示,说明如下。

首先,纳税人通过本软件,利用扫描仪或人工录入方式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主要信息采集并转化为电子数据。

纳税人通过网络或磁盘将抵扣联电子数据传送到税务机关(通过互联网上传时需对数据进行加密)。

网上认证服务器接收到抵扣联电子信息后解密,转发给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由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对该发票识伪认证。

企业通过互联网或磁盘从税务机关获得认证结果,并将认证结果写入本系统。

在此过程中对认证相符的数据,系统将其与企业数据库中扫描识别或手工录入的相应数据比对,金额、税额不一致的,企业应根据抵扣联原件修正金额、税额的角分数据。

对认证未通过的数据企业可根据抵扣联原件自动扫描识别修正或人工校正一次。

二、具体操作流程1、启动点击桌面网上认证图标,打开系统,将有启动画面提示。

2、系统注册:每一次安装完成本系统之后,第一次运行时,系统会自动显示注册窗口,在您使用本系统之前,需认真填写企业的基本资料。

3、系统登陆系统登陆:(系统登陆默认用户名为:Admin 密码为:1)4、扫描识别扫描识别部份主要是用扫描仪扫描进项发票,并提取出发票的某些相关的信息,如购方纳税登记号、销方纳税登记号、发票金额、发票税额、发票代码、发票、开票日期、密文等一百多个字符,根据操作者的习惯方式,扫描识别主要有二种方式:图像数据上下对比和图像数据分离。

当系统安装完成之后,系统默认的方式是图像数据上下对比方式。

如下图:将发票按规定的位置放入扫描仪,点击“扫描识别”系统开始扫描,扫描完后系统将会显示图片信息,每一行的上部分是图像,下部份是识别后的数据;窗口的下部份是扫描的总数,单击其中一,在数据区域显示出图像和数据。

5、保存数据图片扫描完成以后,接下来要进行数据信息采集。

系统当检查核对据准确无误后,单击保存当前扫描的数据,系统自动检查数据的正确性,如系统发现发票错误,系统会将错误的数据留下,请您重新检查。

抵扣联操作流程

抵扣联操作流程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搜集软件》随着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防伪税控用户慢慢增加,一样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量急剧加大,仅依托税务机关完成搜集工作已不能知足纳税人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需要。

为了解决抵扣联认证的瓶颈问题,更好地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效劳,为提高税务机关数据搜集工作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开发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搜集方式软件(又称网上认证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搜集方式(企业端)是由企业自行扫描、识别或人工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七要素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网络传送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到企业端的数据搜集系统。

企业通过该系统,能够方便、快捷地实现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网上认证,从而由原先在税务局搜集分散到各企业自己搜集。

如此,企业可随时随地进行认证,从而大大提高税务机关数据搜集工作效率一、登录双击系统桌面上的抵扣联软件系统图标,即可启动系统。

当用户启动系统后,第一显现系统登录界面如以下图:在登录界面上显示公司名称和登录日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系统默许的用户是系统治理员,用户名为:dkl,密码为dkl,点击“确信”注:输入用户名、密码时区分字母大小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搜集系统软件利用的大体流程为:发票扫描录入→发票信息报送税局→认证结果接收→数据修改。

软件大体界面如图:为方便操作在工具栏处有六个工具按钮。

如图:二、发票录入发票录入菜单包括:扫描录入,手工录入,数据修改。

如以下图一、扫描录入对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扫描,平板扫描仪能够采纳单张扫描方式、高速扫描仪能够采纳批量扫描的方式,形成电子图像信息,识别到本系统中。

把发票放入扫描仪中,点击“单张扫描”或“批量扫描”按钮,现在显现一个选择式对话框,用户能够依照发票的实际情形来选择发票种类“非固定资产专用发票”或“固定资产专用发票”。

增值税网络认证使用说明

增值税网络认证使用说明

增值税网络认证使用说明(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企业端操作手册大连森科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目录(一)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登陆....................................................................................................................... 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主界面介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主菜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功能按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工作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手 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第二十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 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第六章 认证报税
第二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将抄有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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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三、于 月 日前带本通知书及下列资料到我局办理登记认定手续。 1.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______国家税务局 _______年 月 日 ________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交企业;第三联交服务 单位。 附件二:
第二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申报月份内完成企业申报所属月份的防伪税控专用 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对因褶皱、揉搓等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戳记,认证不符的加 盖“认证不符”戳记,属于利用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加盖“丢失被盗”戳记。认证完毕 后,应将认证相符和无法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退还企业,并同时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 知书》(附件8)。对认证不符和确认为丢失、被盗金税卡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及时组织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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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9﹞221号 【发文日期】1999-12-01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四十三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 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网上认证常见问题解答

网上认证常见问题解答

4.常见问题解答1、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答:网上认证是指纳税人通过扫描仪或键盘,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上主要信息〔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进行采集并转换为电子信息,将电子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密文解密复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比对,产生认证结果,并将认证结果回传给纳税人的一种认证方法。

2、实行网上认证有哪些好处?答:〔1〕网上认证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快捷、即时的认证方式,它消除了认证工作的时空限制,缩短了纳税人与国税局空间上的距离。

〔2〕网上认证软件系统提供了发票的扫描录入功能,减轻发票数据的录入工作量,方便企业使用。

〔3〕纳税人可以随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互联网进行识伪认证,及时有效地杜绝假专用发票带来的经济损失。

〔4〕纳税人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随时通过网上认证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机关上下班工作时间限制。

〔5〕操作简便,易于维护的要求。

网上认证系统登录时自动升级,方便用户操作使用。

〔6〕推行使用网上认证系统,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本钱,解决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时间较长,企业排队拥挤严重等问题。

〔7〕纳税人全天24小时均可网上认证发票〔双休日可照常认证〕,可以随时验证取得的抵扣联的真实性,及时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

3、实行网上认证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答:〔1〕安装扫描仪。

手工输入发票信息的企业可以不必使用扫描仪。

〔2〕需已办理使用CA证书密钥。

〔3〕设置IE平安级别。

右键单击桌面“Internet Explorer〞图标,选择“属性〞,在翻开的“Internet属性〞窗口中选择“平安〞选项卡,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并将“ActiveX控件和插件〞目录下的所有选项设置为“启用〞。

〔4〕取得密钥文件〔t文件〕。

在与国税局签署协议时,国税局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磁盘介质提供密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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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6﹞430号
【发文日期】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省税收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和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功能的逐步拓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已由2003年推广之初的介质认证发展到目前的网上认证。

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将有效解决目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认证时间较长、排队等候以及携票奔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发票认证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网上认证的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

为做好下一步网上认证的推广,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网上认证软件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端软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12号)的要求,做好网上认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三、从今年12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原则上月认
证发票量在50份(含)以上的企业全部采用网上认证方式;对50份以下的企业,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认证方式,但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四、河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且所属分公司要认真做好网上认证软件的培训和技术支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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