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06修正)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沪交行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交通委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加强对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营安全,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相关区运输管理和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设备基本要求)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为营运车辆配备运行监控、安全监控和信息服务等车载信息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运行监控设备主要包括车辆定位、营运数据采集、能耗采集和车辆电子标签等设施;安全监控设备主要包括图像监控和紧急报警等设施;信息服务设备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语音报站器、电子路牌和公共交通IC卡终端等设施。
第五条(技术标准)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配置、安装、检测和验收应当符合《公共汽(电)车车载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G/TJ08-2060)》、《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DB31/T 306-2015)》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所设定的要求。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正文:----------------------------------------------------------------------------------------------------------------------------------------------------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条每年五月五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行人和乘车人第八条行人应当在下列道路上行走:(一)步行街;(二)人行道;(三)人行过街天桥或者人行过街地道。
行人在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边缘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年)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根据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的规定,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管理规定如下:
1. 个人购买额度:居住在上海市的个人可购买一辆非营业性客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个人购买的车辆不得用于营业性运输活动。
2. 单位购买额度:上海市工商企业单位可购买额度根据其实际需求、经营规模和用车情况进行审核批准。
单位购买的车辆需用于单位内部员工的接送服务或企事业单位专用车辆。
3. 购车手续:购车者需要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交申请,提供购车意向、购车用途等相关信息。
审核通过后,购车者可向汽车销售商购买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车辆使用管理:购车者需按照规定将车辆报名登记并缴纳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费用。
为防止非营业性客车被转为营业性运输车辆,购车者需签署承诺书,并配备GPS定位系统,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5. 违规处理:如发现购车者违反额度管理规定,例如将车辆用于营业性运输活动、转卖非营业性客车等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取消相关车辆的使用资格。
请注意,以上仅为对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可能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您
在购买车辆前咨询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或相关部门,以确保遵守相关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一)抢险救灾;(二)主要客流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三)举行重大公共活动;(四)其他需要及时组织运力对人员进行疏运的突发事件。
第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场站等服务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维护场站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对城市公共电车触线网、馈线网、整流站等供配电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保护标识。
第三十八条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票价支付车费,未按规定票价支付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票款。
符合当地优惠乘车条件的乘客,应当按规定出示有效乘车凭证,不能出示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要求其按照普通乘客支付车费。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运营车辆未按规定公布运营收费标准的;(二)无法提供车票凭证或者车票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三)不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四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在运营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营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疏导乘客,并及时报告运营企业。
第四十二条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等服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等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非营业性客车的管理,规范客车的使用和配额分配,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保障城市交通的良性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非营业性客车的配额管理。
三、非营业性客车的定义非营业性客车是指不从事营业性载客活动的机动车辆,用于个人或单位的日常出行或特定用途。
四、额度分配(一)私人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1.私人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由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交通需求合理确定,具体配额数量由市政府进行公布。
2.私人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公正公平。
3.申请人需根据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
4.额度分配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
(二)单位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1.单位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由上海市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实际需要和交通情况进行核定并给予分配。
2.单位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分配采取审批制度,申请单位需提交相关申请书和证明材料,说明用车理由和车辆使用情况等。
3.单位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分配有效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为一至三年。
五、额度使用管理1.持有额度的私人或单位非营业性客车,应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进行行驶,不得擅自进入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
2.持有额度的私人或单位非营业性客车,在使用期限内应按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进行合理使用,不得超越额度规定的用车范围。
3.私人或单位非营业性客车的额度不可转让、借用或让与他人使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4.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对非营业性客车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私人或单位非营业性客车,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留车辆等。
七、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和政策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管理规定就是上述的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对非营业性客车的管理和控制,保障城市交通秩序和安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的通知各有关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市运管处、市城市交通业务受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适应本市“村村通公交”发展,《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
6—8米车辆投入公交营运,应当遵守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规范》、《上海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6—8米车部分)》等有关文件要求。
同时考虑城乡巴士运营特点,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实行两级管理的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6—8米公交客车的营运管理和安全监督。
6—8米公交客车适用于各区县内的镇域公交线路运营,其行驶道路路幅应当达到5米以上,桥梁达到相应载重要求。
除受道路、桥梁等条件限制外,应严格控制7米以下车型投放线路运营。
6—8米公交客车的营运证件上应加注使用区域。
二、6—8米公交客车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公安部门核定的载客限额限载;车身在7米以下的公交车车厢内严禁乘客站立。
三、采用无人售票服务方式的营运车辆,前门净宽须在0.65米以上。
四、6—7米(含7米)公交客车的更新年限为4年,7—8米(含8米)的公交客车的更新年限为6年。
五、6—8米公交客车驾驶员必须具备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的驾驶证、并有一年以上驾龄的驾驶资格。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上海交通网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修订社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高效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变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为公交通行提供保障。
相关区1(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康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用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
公交企业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一)依据便当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乡)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2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调整疏解内环线以内公交线网;不断补充完善内外环线之间公交线网;加快发展外环线以外新城区(新城、新市镇)公交线网。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4月19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孙建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本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
市政府转发的《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明确指出,公共汽电车客运在本市公共交通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截至2009年底,本市共有公共汽电车企业43家,从业人员64165人,线路1129条,车辆16272辆,日均营运里程306万公里,日均客运量741万人次,占全市公共交通日均客运总量的52.8%。
2001年1月1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当时国内第一部公共汽电车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巩固本市第一轮公交改革成果,推动公共汽电车行业“体制、机制、票制”的转变,提高服务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3年和2006年,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城市交通差别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对《条例》先后作了两次修正。
随着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民群众对公共交通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在国家层面确立了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
2007年,为贯彻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市政府转发了《关于优先发展上海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对本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实施了多项扶持政策。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情况开展了专项监督,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沪交法[2008]27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78号)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8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客运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客运站的行政处罚工作。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1. 背景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系统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居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优化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和权限,确保公共交通服务的高效运行和安全运营。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线路规划、车辆运营、服务质量评估等。
4. 管理机构4.1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公司负责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保障,包括车辆购置、维护管理、驾驶员培训等。
4.2 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标准,协助协调解决运营中的问题。
4.3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规划和建设,协助解决线路规划中的技术和人文问题。
5. 主要内容5.1 线路规划制定规范的线路规划标准,根据人流量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线路布局,确保线路覆盖城市主要区域和重要交通枢纽。
5.2 车辆运营规范车辆购置和报废流程,严格管理车辆维护和安全保障,确保车辆运营安全可靠。
5.3 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准点率、车辆舒适度、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实施奖惩机制。
5.4 安全管理加强车辆和线路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建立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 执法与监督建立规范的执法与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权力范围,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7.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8. 附则对于未尽事宜,可由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特殊应用场合:1.考虑残疾人乘坐的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条款规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必须配备专门的残疾人上下车设施,以及乘务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公共客运服务,市交通港口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一)依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新市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布经修改的《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的通知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为更好地贯彻本市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结合公交行业实际情况,局对《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颁布,于2005年7月12日起施行,请认真执行。
附件:《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修正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乘坐规则(修正案)一、将第八条“乘客上车后应当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乘客上车后应即主动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
二、将“第十一条乘客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车辆未张贴线路票价表的;(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空调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空调设备或者换气设施的。
(四)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购买车票或者支付车费。
”修改为:“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二)驾驶员或者售票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未按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三、将“第十七条革命伤残军人凭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盲人凭本人《免费乘车船证》可免费乘车。
离休干部凭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者《中国人民解放军离休干部荣誉证》可免费乘坐市区号码线路的车辆。
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客运价格管理,规范本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专线车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上海市专线车客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电车和专线车客运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会同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负责管理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
第四条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按同车型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档制订。
价格管理形式和线路票制如下:(一)公共汽车、电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执行统一的线路票价和人公里价格。
市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执行单一制票价;郊区公共汽车、电车线路执行多级制票价。
(二)专线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多级制票价。
线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执行。
(三)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的特殊线路、特殊车型票价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执行多级制票价的线路票价按运距计算,以人公里费率乘以计价里程计算分段票价。
票价进级线按线路平均站距的50% 确定,?大于等于进级线的应当进级;小于进级线不予进级,并按分段票价之和不低于全程票价的原则核定线路票价。
票价一经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执行期不少于6 个月。
第六条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线路票价的审批程序:(一)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经营者按规定的价格和计价办法填报线路票价审核表。
经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审核后,由物价部门审批。
1. 起讫站同处于浦东新区境内的专线车线路票价,由浦东新区工商局审批。
2. 崇明县境内的专线车线路票价由崇明县工商物价局审批。
3. 其他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线路票价由市物价局审批。
(二)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由市公交管理处按线路营运车辆配置数核发线路票价表。
第七条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经营者应当在线路站牌、营运车辆上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线路票价表,并按规定张贴。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办法(1997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城市公共客运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依照固定线路、时间、站点营运,供公众乘用并按运距收费的市内客运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发展原则)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状况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实行扶持政策。
第五条(经营原则)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适度竞争、规范服务、便利乘客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由市公用局组织编制,经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线路和线路经营者第八条(线网规划)市公用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以下简称线路)的开辟、变更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1.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七号)《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局所属的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公共客运方式相协调。
本市根据公共交通公益事业的属性实行优先发展的原则,对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并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
本市鼓励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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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06修正)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沪交法[2006]第44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
【实施日期】2004.09.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上海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沪交法[2000]第367号发布,沪交法[2004]第537号第一次修正,沪交法[2006]第442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维护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在设有中途站的线路上采用不配备售票员,由乘客按规定自行支付车费的方式营运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无人售票车)。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无人售票车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交管理处)依照本规定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行无人售票线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