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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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账户的管理制度

公司法人账户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人账户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法人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业存款账户等。

第三条公司法人账户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性原则:确保公司法人账户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和非法占用;

(二)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确保账户管理的合法性;

(三)透明性原则:账户管理过程公开透明,便于监督和审计;

(四)责任制原则: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账户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人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事宜,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开立法人账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在收到审批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手续。

第七条公司法人账户的变更,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性质等,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公司法人账户的撤销,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撤销手续。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法人账户的使用情况,确保账户资金安全,防止违规操作。

第三章资金收支管理

第十条公司法人账户的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滞留、挪用或截留。

第十二条资金支出,应按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支出用途。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操作与管理流程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操作与管理流程

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操作与管理流程

XX银行总编

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

1法人账户透支定义

1.1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对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法人客户,根据申请允许在其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在事先核定的透支限额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短期信贷方式。 2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须具备的条件

2.1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对象主要针对我行存量公开统一授信法人客户。

2.1 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已获得我行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且具有公开统一授信额度;

2.2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三年以上,主要结算业务70%在我行办理。

3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流程

3.1 受理与调查

3.1.1客户提出开办透支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办行按照《XX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1.2经办行与客户商定透支限额、期限、利率、费用、还款等事宜,并由管户客户经理与协办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进行调查。

3.1.3调查人应重点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匡算透支额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是否同意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意见。

3.2 风险评价与业务审批

3.2.1审查部门对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论交审批部门。

3.2.2业务审批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透支对象和透支条件是否符合《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透支用途是否合理,并依据办法核定透支限额。

3.2.3透支限额的审批权限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公司法人的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法人的账户管理制度

公司法人的账户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人账户管理,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和正常经营,制定本制度。

二、账户开立和变更

1. 公司法人账户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经过审批程序开立,并在开立账户时

提交相关资料。

2. 身份信息:开立公司法人账户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企业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3. 变更: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公司法人账户变更手续,

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三、账户使用

1. 账户使用范围:公司法人账户仅用于公司业务经营,不得用于私人用途或他用。

2. 资金管理:公司法人账户应当建立专人专账制度,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规范管理。

3. 账户监控: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法人账户进行监控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

取应对措施。

四、账户操作

1. 签约权限:公司设立授权委托书,规定账户操作权限,确保账户操作合法和规范。

2. 操作程序:公司法人账户的操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

手续。

3. 账户密码:公司法人账户的密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如遗失或泄露应及时

通知银行办理补办手续。

五、账户监督

1. 内部监督:公司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公司法人账户的操作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

账户资金安全。

2. 外部监督:公司应当接受监管部门对公司法人账户的监督和检查,配合相关审计工作。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公司法人账户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2. 如公司法人账户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在核定客户账户透支额度的基础上,在规定的期限内,允许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向银行透支以取得资金满足正常结算需要的一种临时性信贷便利。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客户可自主地通过透支方式,随时将银行的信贷资金用于临时性的资金需要,而不用在每次发生透支前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这对企业应付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应急资金需要将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种类具体分为人民币和外币两种,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按照账户种类主要包括基本账户透支业务和一般账户透支业务,基本账户透支业务是为了满足优质重点境内法人客户开立在中行的基本账户中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而为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便利,允许企业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从其基本账户中提取一定限额的现金或者从该账户向其它符合规定的账户转帐。一般账户透支业务是指为满足优质重点境内法人客户开立在中行的一般账户中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而为其提供的一种信贷便利,一般账户透支业务允许企业为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从其一般账户向其它符合规定的账户转帐,但是不能够提取现金;外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主要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透支业务,它是为满足优质重点境内法人客户开立在中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中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要而为企业提供的一种信贷便利,企业可以因解决临时性资金需要从其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向其它符合规定的账户转账。需要注意的是,若同一客户在中行有多个结算账户,只允许对其中一个结算账户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不允许同时对多个账户进行透支操作。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日元、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我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本规程所称“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在企业获得我行授信额度后,银行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

2、业务申请的相关要求。企业申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基于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一个企业只能在我行开立一个透支账户。借款申请人需按照我行的授信要求提供资料,并视情况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在企业授信额度获得批准后,我行与客户同时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和《xxxx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协议》及其他相关的担保/抵押合同等。放款人员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通过cecm系统进行额度发放信息录入,柜台人员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法人透支协议及额度启用通知书复核生效。

3、法人账户透支资金使用。透支资金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主要用于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当企业结算使用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就视同提出使用透支额度的申请,银行发放透支部分信贷资金,及时满足企业资金结算的要求。

4、透支期限管理。持续透支有效期是指客户单笔透支可持续存在的最长天数,持续透支有效期为180天。持续透支有效期届满,自届满次日起,所余透支借款全部转为垫款处理,客户部门负责及时催收。

5、透支额度管理。透支额度一年核定一次,有效期限为一年。在透支额度有效期间内,企业可连续使用透支资金,但未偿还透支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如果发生透支资金在日终营业结束前归还,不计收透支资金的利息;日终透支账户中透支余额为当日发生的透支额。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冻结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了满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帐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约定的帐户、期限和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以下简称“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弥补大额和中长期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已获得我行透支授信额度。

本办法所规定的透支业务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部门职责

公司银行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市场营销及客户维护;授信评审部负责客户透支额度的审批;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贷后管理;信贷经营部门及会计结算、资产监控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开办程序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四章透支主体

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客户,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

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

第一篇: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

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操作和管理流程

1法人账户透支定义

1.1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对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法人客户,根据申请允许在其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时,在事先核定的透支限额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短期信贷方式。2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须具备的条件

2.1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对象主要针对我行存量公开统一授信法人客户。

2.1 信用记录良好,原则上已获得我行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且具有公开统一授信额度;

2.2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三年以上,主要结算业务70%在我行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流程

3.1 受理与调查

3.1.1客户提出开办透支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办行按照《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3.1.2经办行与客户商定透支限额、期限、利率、费用、还款等事宜,并由管户客户经理与协办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进行调查。

3.1.3调查人应重点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审核,匡算透支额度,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调查结论和是否同意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意见。

3.2 风险评价与业务审批

3.2.1审查部门对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论交审批部门。

3.2.2业务审批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透支对象和透支条件是否符合《XX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透支用途是否合理,并依据办法核定透支限额。

3.2.3透支限额的审批权限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3.3

XX银行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XX银行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小微企业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规范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根据《贷款通则》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客户在获得本行授信后,本行为企业在约定的账户、约定的限额内以透支的形式提供的短期融资和结算便利的业务,以下简称“透支业务”。

第三条“透支额度”是指本行根据客户在本行的授信额度和结算业务量等情况综合核定的,可以通过透支形式使用的信贷资金最高限额。

第四条透支业务只适用于人民币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终止之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总行小微企业业务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透支业务相关制度的拟定及修订工作;

(二)负责透支业务相关系统需求的提出;

(三)负责全行透支业务的指导与培训工作;

(四)负责全行透支业务的营销推动管理工作。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分行透支业务授信审查审批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的职责:

(一)负责研究透支后管理办法,指导分行开展透支后检查管理工作;

(二)负责透支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的分类的审核与认定工作;

(三)负责透支业务信贷系统的需求受理和审核。

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相关法律文本的审定工作;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牵头修订和完善透支业务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透支业务额度放款、会计核算的培训、指导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透支业务核心系统的需求受理和改造实现。

法人账户透支、目标余额账户和零余额账户

法人账户透支、目标余额账户和零余额账户

法人账户透支、目标余额账户和零余额账户

目标余额和零余额账户

企业账户余额管理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的资金管理需求,在银行的配合下,进行零余额或者指定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和目标余额账户是当前企业在账户管理实践过程中最常见的两种方式,他们很好的实现了企业资金的集中化管理。总部可以利用集中起来的资金,在各分子公司之间调剂余缺,从而降低集团的整体财务成本;同时,各个小资金被总部集中成了大额资金,也加强了集团公司和银行的谈判能力。这一点,随着利率的逐渐市场化,将会越来越明显的体现出来。

目标余额账户(Target Balance Accounts)

目标余额是一种资金合流方法,资金在各收款及支付分账户与一总(集团)账户间转移,在分账户层面留下目标(剩余)余额,而总计余额则放在总账户中,也称作补偿或上限账户。设置目标账户是企业比较保守的做法,以防企业的不时之需,保证了企业良好的信用。每个企业都可以根据自身所设定的资金安全系数来规定一个目标余额。但是目标余额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企业整体资金的闲置。

在目标余额的账户管理模式下,企业只能将各分账户层面余额集中存在银行获取小额的存款利息,而无法将这些资金投放于其他业务中以求为企业创造更多收益。这间接阻碍了企业资金价值的创造。

这种目标余额账户一般比较适用于那些保守、安全系数较高的企业。

零余额账户(Zero Balance Accounts)

零余额账户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办理预算资金支付清算的账户,其日终余额在与设立在中央银行

银行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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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客户需求,开发业务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透支业务,是指我行给予法人客户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通过指定的单位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和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的可撤销循环融资便利。即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内,当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结算时,允许客户以透支方式进行支付,以该账户收款项自动偿还。单位贷记卡透支、单位准贷记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实行额度管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四条法人客户透支业务只适用于人民币结算账户,外币透支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法人客户透支业务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透支额度审批流程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

第六条办理法人客户透支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x人民银行和x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概念界定

法人账户日间透支是指法人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在我行核定的额度内通过透支实现支付,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补足透支额度的一项临时垫支业务。法人账户隔夜透支是指法人客户在其结算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时在我行核定的额度内通过透支实现支付,在当

日营业终了时未能补足透支额度的一项临时垫支业务。法人账户最长透支期限是指办理了透支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不得连续超过的天数。

银行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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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

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章透支账户管理

第四章透支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

第五章透支业务流程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稳步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客户融资需求,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以及《xxxx银行公司及机构客户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2012〕177号)、《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xxxx 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xx银行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核定透支额度,当约定的结算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以对外支付时,可以在约定的期限、约定的额度内进行透支以满足其临时性资金需求的短期融资方式。

第三条[办理原则]

小微企业法人账户透支业务主要适用于有临时性、周转性的短期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客户。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xx银行结算记录的分析,把握企业经营行为与透支业务需求之间的关系,确定客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章业务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业务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基本条件]

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三章法人帐户透支

第三章法人账户透支

3.1 概述

3.1.1定义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人民币透支的业务。

法人透支账户必须是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透支不允许提现(建设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帐户。

3.1.2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

3.1.3条件

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的客户;

2.我行已给予一般额度授信的客户。

3.1.4用途

满足客户临时性融资需求。

3.1.5额度

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我行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和表外授信业务额度以外授信额度的50%,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

透支额度可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免担保信用额度。

3.1.6期限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包括透支额度有效期和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

透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在双方签署的透支业务合同中约定。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如仍在客户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为保证客户透支业务的连续开展,经办行对拟继续提供透支服务的客户,应提前报送透支额度申请。

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账户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A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60天(自然日,下同),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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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二篇第三章法人帐户透支

3.1.7价格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价格包括透支额度承诺费和透支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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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法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帐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帐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约定的帐户、期限和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以下简称“账户透支”)

第三条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弥补大额和中长期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四条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已获得我行透支授信额度。

第五条本办法所规定的透支业务只限于人民币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公司银行部负责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市场营销及客户维护;授信评审部负责客户透支额度的审批;会计结算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资产监控部负责组织贷后管理;信贷经营部门及会计结算、资产监控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开办程序

第七条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及程序进行审批。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并按规定收取透支承诺费。

第四章透支主体

第八条透支业务的客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质客户,符合我行信用授信、主动授信条件或能够提供低风险担保;

二、客户业务具有月份或季节性收支不平衡特点,具备客观需要;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原则上结算业务50%以上在我行办理;

四、异地客户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五章透支账户

第九条透支账户由客户与我行共同约定,并在透支业务合同中明确。透支账户应为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不得使用专用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作为透支账户。

第十条在透支资金本息及各项费用归还完毕、透支业务合同解除之前,客户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十一条透支账户发生透支行为,在日间账户体现负余额,日终由系统批处理将其转入透支融资账户。

第五章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客户透支额度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评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以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原则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计息方式有单一利率和分档次利率两种计息方法。单一利率计息是指透支融资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按《法人透支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单一利率计息方法下支持按月计息、按季计息、利随本清三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计息是指在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内根据实际发生的持续透支天数对应不同档次的透支融资利率进行计息。分档次利率计息方法下只支持利随本清一种计息周期。分档次利率共分12档,每30天为一档,由分行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设定,本分行适用。

第十六条透支承诺费的确定。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按最高不超过0.3%、最低1000元执行。

第六章透支资金的支用与偿还

第十七条客户透支额度审批通过,落实透支资金使用条件,并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后,客户即可随时在约定账户进行透支,但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我行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大持续透支期限。如超过,当日起将该透支账户透支融资余额转为逾期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客户在我行开立有其他存款账户的,我行可以直接援引《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条款,进行透支本息扣收。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融资账户持续存在余额的天数。

第十八条正常情况下,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透支借款本金,冲减透支借款本金后的余款为客户存款。但若出现客户没有依照透支合同约定按期足额结息并支付利息的情况,客户划入透支账户的任何款项,首先用于归还未偿还的利息,若有余款再用于归还未偿还的透支借款本金,冲减本息后的余款为客户存款。

第十九条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自动停止该账户透支功能。

第七章风险控制及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结算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结算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会计核算手

续见附件二)。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经营部门和资产监控部门。

第二十一条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结算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经营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经营部门。

第二十二条开户行信贷经营部门要根据会计结算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建立和更新客户透支业务台帐,并建立客户管理的专项档案,对会计帐单、透支催收通知书、透支合同等重要法律性文件及时予以归档。

第二十三条资产监控部门要加强法人帐户透支业务的贷后管理,及时组织和督促信贷经营部门按规定开展授信后检查,法人帐户透支业务的贷后管理视同贷款,比照《中国民生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客户透支账户的持续透支期限到期前5日,或透支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日,会计结算部门应根据电脑系统提示向信贷经营部门出具《法人账户透支预警通知书》(见附件四)。信贷经营部门收到《法人账户透支预警通知书》,应在1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法人账户透支还款通知书》(见附件五),提示客户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交叉违约、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到我行透支资金安全时,信贷经营部门应援引《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停止为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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