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账户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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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人账户透支

3.1 概述

3.1.1定义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建设银行同意客户在约定的账户、额度和期限内进行人民币透支的业务。

法人透支账户必须是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透支不允许提现(建设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直接将款项划入个人存款帐户。

3.1.2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

3.1.3条件

办理透支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含)的客户;

2.我行已给予一般额度授信的客户。

3.1.4用途

满足客户临时性融资需求。

3.1.5额度

透支额度最高不超过我行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中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和表外授信业务额度以外授信额度的50%,且最高不超过5亿元。

透支额度可占用我行为客户核定的免担保信用额度。

3.1.6期限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包括透支额度有效期和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

透支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在双方签署的透支业务合同中约定。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如仍在客户一般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为保证客户透支业务的连续开展,经办行对拟继续提供透支服务的客户,应提前报送透支额度申请。

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是指客户在透支账户持续存在透支余额的天数。A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60天(自然日,下同),AA级客户透支账户持续透支期限不得超过30天。

3.1.7价格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价格包括透支额度承诺费和透支贷款利率。

透支额度承诺费按透支额度的0.2%每年收取一次,最低收取1000元。

透支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可视客户情况上浮,但不能下浮,具体利率水平与客户协商确定。

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利率,对调整日后发生的透支贷款及逾期贷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水平执行。

对透支借款按日结计积数, 按月计收透支利息。

3.2 操作程序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操作程序与其他信贷业务基本相同,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办理。根据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特点,需注意以下方面:

3.2.1受理

受理阶段主要包括客户申请和资格审查两个环节。

3.2.1.1客户申请

客户提出透支业务申请,由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受理。

3.2.1.2资格审查

我行为客户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具备本章3.1.3的条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不得为其提供透支服务:

1.在金融机构有不良贷款余额或曾经有不良贷款被核销;

2. 在商务活动中有重大不良信誉记录;

3. 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对企业有实际控制力的当事人领导的其他企业发生过欺诈或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4. 客户不能按时提供财务报表或有意提供过虚假财务报表;

5. 客户涉及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6. 客户有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7.其他表明客户缺乏诚信或管理能力弱的行为。

3.2.2额度核定

受理客户提出透支申请后,信贷经营部门应根据客户日常资金周转情况、信用状况、目前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行业特点及我行给予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拟为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

3.2.3额度审批

法人账户透支额度的审批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的有关规定执行。

3.2.4签约缴费

签约缴费阶段主要包括约定透支账户、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签订透支业务合同及附属担保合同和缴纳额度承诺费等内容。透支业务合同以及担保合同的填写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

3.2.

4.1约定透支账户

客户透支额度审批通过后,信贷经营部门应与客户协商,从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指定一个账户为透支账户。

3.2.

4.2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

信贷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客户综合贡献度,与客户协商确定透支利率和透支额度承诺费费率。

3.2.

4.3签订透支业务合同

在各项签约准备工作就绪,双方就合同文本的有关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签订透支业务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编制的标准格式文本(见附件2-3-5),并按照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2.1.4.2的规定办理。

3.2.

4.4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我行给予客户的透支额度为需要提供担保的额度时,客户使用透支资金前应提供有效的担保。签订透支业务担保合同应使用总行统一编制的标准格式文本(见附件2-3-6-1、2-3-6-2、2-3-6-3和2-3-6-4),并按照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流程》2.1.4.2的规定办理。

3.2.

4.5缴纳额度承诺费

信贷经营部门与客户签署透支业务合同后,客户经理持《透支业务合同》副本和《透支业务通知书》(见附件2-3-1),与客户一起到经办行营业柜台办理支付额度承诺费,经办行营业柜台收妥额度承诺费后,依据《透支业务通知书》为客户指定账户开通透支功能。

3.2.5透支资金的使用

3.2.5.1前提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客户方可使用透支资金:

1.透支业务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已生效;

2.担保合同项下的抵(质)押手续已经办妥;

3.客户已按约定时间交纳透支额度承诺费。

3.2.5.2使用透支资金

客户使用透支资金,无须提前通知我行或提出专门的申请。当客户要求动用透支账户的款项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客户提出透支借款的申请。

在透支额度范围内、透支额度有效期以内和未超过透支持续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客户连续多笔透支。

3.2.6透支账户的监控

会计结算部门负责通过系统监控透支账户的透支余额不超过透支限额,透支账户的持续透支期限不超过有效持续透支期限。对透支金额按照透支利率结计透支资金利息,并采取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客户透支账户的持续透支期限到期前5日,或透支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日,会计结算部门应根据电脑系统提示向信贷经营部门出具《透支预警通知书》(见附件2-3-2)。信贷经营部门收到《透支预警通知书》,应在1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客户发出《透支还款通知书》(见附件2-3-3),提示客户归还透支借款本息。

在透支账户存在透支余额期间,会计结算部门按旬打印中国建设银行存款明细帐(一),转交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相关台帐(见附件2-3-4),并按时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信贷经营部门对批准透支业务的客户,应设立客户经理重点进行监控,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跟踪管理透支资金的流动。客户应保证透支账户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流,如客户的透支账户的资金流出现异动,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了解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交叉违约、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到我行透支资金安全时,信贷经营部门应援引《透支业务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停止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并同时通知客户纠正违约问题。暂停办理透支业务期间,已发生的透支贷款应连续计息。相关情节解除后,信贷经营部门认为在透支账户有效期限内可以继续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的,可向会计结算部门出具《透支业务通知书》,会计结算部门恢复为客户办理透支业务。

3.2.7透支资金的回收

在客户透支账户存有透支余额期间,客户划入款项自然冲抵透支借款。每日柜台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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