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有关教师的法律(PPT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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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知情权 表达权 宗教权: 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权 社会经济权利:社会保障等 文化教育权:受教育权 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也有人概括为生存权 发展权 自由权 推荐阅读《基本权利原理》法律出版社
二、作为教师应有的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七个方面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
改革和实验”,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案例:为迎接上级领导考察,某学校不经 老师同意,要求老师停课,让学生去打扫 卫生
(二)学术自由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 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 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 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或 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 中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教师参加科学研究 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案例:教师提意见被开除如何看待?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现代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 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 业务水平。
案例:学校不同意教师参加进修
(七)申诉权
它是指教师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权利。
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
1)从其身份和职责特征而言,教师是专 门履行教育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具有 不可替代性。
2)从其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来看, 教师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虽然法律地 位平等,但权责则具有不对等性。
3)从其与学校的关系来看,教师处于被 聘任的地位。
教师与教育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女教师怀孕期间扣工资是否合理?妇女生 小孩有哪些特殊保护和福利?
(五)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 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 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 事务。”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 具体化。
案例:女教师生小孩被开除该如何申诉?
如何理解《教师法》中规定的这六项权利呢? 可以从权利的三种形式上来把握:
一是教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作出一 定的行为,又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享有 的“教育教学权”,就表明教师有权在国家许 可的范围内选择教材,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具, 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组织学生进行有益的 课外活动,这是教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二是教师有权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 资报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或有关行 政机关做出“按时发放工资报酬”的行为。
三是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诉诸法律, 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教师法》第 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义务。
案例:有些学校不允许教师参加学术活动?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 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 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 的基本权利。
案例:某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私自更改学生 成绩
(四)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 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 本物质生活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包 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 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津贴在内的工资性 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 方面依法享有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 期的带薪 休假。教师属公薪阶层,教师职业 又是专业性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一种职 业,教师这项基本权利的行使,是教师维持个 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
请问:
按新劳动法规定,该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阅新劳动合同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 布,从1994年1月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历 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重要法律, 也是为数不多的,专门为一种职业制定的 法律之一。
第五讲 有关教师的法律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考
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某民办学校应聘,该学校 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1000 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学校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 果小王同意,学校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 今后能留在该学校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第 二次试用期到期前,该学校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 用条件,不再录用。
第一节 概述
一、对教师地位和作用的基本认识
基本认识:
荀子“国将兴,必将贵师重傅”,到“振 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 教师”,凸显了教师与国家兴衰的辩证关 系。
从夸美纽斯“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 业”,到列宁“应当把我国人民教师提高 到从未有过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没有 也不可能有的崇高地位。这是用不着证明 的真理。”仅仅从认识上来说,对教师地 位和作用的认识已经是达到了无与伦比的 高度。
二、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 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 业。”
特征:1)身份特征是专业人员;2)职责特征 是教育教学;3)性质特征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 养接班人。
教师与教育局:教育行政关系 学校与教师: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民
法 教师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 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公民权 作为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作为普通公民的义务 作为教师的义务
一,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利
二、作为教师应有的权利
教师享有下列七个方面的权利。
(一)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
改革和实验”,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案例:为迎接上级领导考察,某学校不经 老师同意,要求老师停课,让学生去打扫 卫生
(二)学术自由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 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 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 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 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 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依法成立或 参加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在学术研究 中有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教师参加科学研究 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案例:教师提意见被开除如何看待?
(六)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现代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 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 业务水平。
案例:学校不同意教师参加进修
(七)申诉权
它是指教师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 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权利。
教师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
1)从其身份和职责特征而言,教师是专 门履行教育和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具有 不可替代性。
2)从其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来看, 教师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虽然法律地 位平等,但权责则具有不对等性。
3)从其与学校的关系来看,教师处于被 聘任的地位。
教师与教育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案例:女教师怀孕期间扣工资是否合理?妇女生 小孩有哪些特殊保护和福利?
(五)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 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 民主管理。”《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 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 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 事务。”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 具体化。
案例:女教师生小孩被开除该如何申诉?
如何理解《教师法》中规定的这六项权利呢? 可以从权利的三种形式上来把握:
一是教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作出一 定的行为,又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享有 的“教育教学权”,就表明教师有权在国家许 可的范围内选择教材,确定教学方法和教具, 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组织学生进行有益的 课外活动,这是教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二是教师有权要求义务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 行为。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 资报酬的权利,即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或有关行 政机关做出“按时发放工资报酬”的行为。
三是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诉诸法律, 确认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承担的责任。《教师法》第 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义务。
案例:有些学校不允许教师参加学术活动?
(三)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 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 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 的基本权利。
案例:某学校领导要求教师私自更改学生 成绩
(四)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 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 本物质生活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包 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 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津贴在内的工资性 收入。福利待遇一般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 方面依法享有的各项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 期的带薪 休假。教师属公薪阶层,教师职业 又是专业性强、脑力和体力消耗较大的一种职 业,教师这项基本权利的行使,是教师维持个 人及家庭生活、保持其工作体能的基本保障。
请问:
按新劳动法规定,该学校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阅新劳动合同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颁 布,从1994年1月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历 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重要法律, 也是为数不多的,专门为一种职业制定的 法律之一。
第五讲 有关教师的法律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考
去年5月份,应届毕业生小王到某民办学校应聘,该学校 与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工资1000 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学校表示还要对其考察,如 果小王同意,学校再与其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王为了 今后能留在该学校工作,便同意再签3个月的试用期,第 二次试用期到期前,该学校通知小王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 用条件,不再录用。
第一节 概述
一、对教师地位和作用的基本认识
基本认识:
荀子“国将兴,必将贵师重傅”,到“振 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 教师”,凸显了教师与国家兴衰的辩证关 系。
从夸美纽斯“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 业”,到列宁“应当把我国人民教师提高 到从未有过的,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没有 也不可能有的崇高地位。这是用不着证明 的真理。”仅仅从认识上来说,对教师地 位和作用的认识已经是达到了无与伦比的 高度。
二、我国教师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 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 业。”
特征:1)身份特征是专业人员;2)职责特征 是教育教学;3)性质特征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 养接班人。
教师与教育局:教育行政关系 学校与教师: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民
法 教师与学生: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 法律关系三个构成要素?
第二节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的权利: 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公民权 作为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义务 作为普通公民的义务 作为教师的义务
一,作为普通公民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