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教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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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规和规章
我 国 现 行 教 育 法 规 体 系 结 构
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 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 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 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 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民事行为能力: (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
(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 规与规章
– 教育行政法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 教育行政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 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 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 育指导纲要等。
中小学教师教育 政策法规知识讲座
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
1、教育法规知识 2、教育法律意识 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
(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
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 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3.家长过错责任
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 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 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 情形: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 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 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 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 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 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 生伤害的;
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
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 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 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 – 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
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 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 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的。
2.学生过错责任
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 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 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 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 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 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
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 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
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 化(制度化)的需要
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 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
(三)现代教育者 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 知识和教育法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 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 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 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 重的;
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 –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 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 – 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
(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 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 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 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 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 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 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 措施的;
我 国 现 行 教 育 法 规 体 系 结 构
中小学校园法规的几个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二、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三、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四、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
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分析及处理
一、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中或者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 生伤害事故的过错责任,根据主体对象 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责任,学生过错 责任,家长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和 其他过错责任等类型。
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岁以下:未成年人
2.民事行为能力: (1)1岁——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10岁——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3.刑事责任能力 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能力; 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续
(二)与中小学教师工作有关的主要教育行政法 规与规章
– 教育行政法规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
– 教育行政规章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 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 生守则、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小学公共安全教 育指导纲要等。
中小学教师教育 政策法规知识讲座
一、中小学教师应具备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素养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二)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
1、教育法规知识 2、教育法律意识 3、运用教育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规的习惯
(三)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
ຫໍສະໝຸດ Baidu
(一)现代教育者学习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 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 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知道自己有特异体质, 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的;
(4)学生有其他过错的。
3.家长过错责任
家长过错责任是指家长因未履行其 监护职责而造成学生本人或其他学生 伤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有以下几种 情形: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 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 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 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 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 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 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 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 生伤害的;
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
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 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
二、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我国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 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 – 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
2006.6.29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 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 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 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 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的。
2.学生过错责任
学生过错责任是指学生因违反校规校 纪给自己或其他学生造成伤害应承担的责 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 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 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 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
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 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
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 化(制度化)的需要
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 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
(三)现代教育者 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地系统学习有关理论 知识和教育法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 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 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 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 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 重的;
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 –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 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效) – 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
(1)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 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2)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 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被学 校告知而未履行监护职责。
1.学校过错责任
学校过错责任是指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 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存在过失行为而 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具体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 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 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 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 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 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