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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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总监)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限及义务

财务负责人(总监)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权限及义务

财务负责人(总监)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一)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财务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制定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编制和执行预算、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掌握资金平衡,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

(四)进行财务预测、控制、分析、检查和考核,督促各单位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五)监督贯彻实施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六)负责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七)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费用计划,检查督促执行情况,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八)负责组织公司货币形态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九)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任职条件:(一)具有财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财务工作五年以上,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熟悉国家有关的金融、财政政策。

(三)熟悉税法、合同法、专利法、会计法等经济法规。

(四)懂得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准则、通则、财务法律制度。

(五)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六)能精打细算,开辟财源,筹集,分配,监督和合理使用资金,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生产效益,充分发挥财会工作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七)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权限:(一)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执行公司资金计划、遵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二)有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

(三)有权拒绝各类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报销签证。

(四)有《会计人员职责条例》赋于会计人员的其他权限。

四、义务:(一)明确职责,积极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条件。

(二)遵守财务保密制度。

(三)执行《会计法》、《票据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会计补充规定。

(四)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财务、税收检查。

(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税法以及公司各项制度的学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财务科负责人任职资格

财务科负责人任职资格

财务科负责人任职资格
财务科负责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 教育背景:拥有财务、会计、金融或相关领域的本科或以上学历。

专业的财务知识和技能是胜任该职位的基础。

2. 专业资格:具备相关的专业资格认证,如注册会计师(CPA)、注册管理会计师(CMA)等。

这些认证能够证明其在财务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3. 工作经验: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一般要求在财务领域有 5 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这将确保他们具备处理复杂财务问题和领导团队的能力。

4. 财务分析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财务分析工具和技术,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能够提供准确的财务报告和建议,为决策提供支持。

5. 领导能力:具备领导和管理团队的能力,能够有效地指导和激励下属员工。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能够与其他部门合作,推动公司整体目标的实现。

6. 法规和合规意识:熟悉财务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财务活动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

能够制定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7. 道德和职业操守:具备高度的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保守公司的财务机密。

诚实守信,廉洁奉公,能够为公司树立良好的形象。

8. 战略思维:能够从公司战略的角度出发,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财务方面的策略和建议。

具备全局观念,能够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

9. 持续学习能力:财务领域不断发展和变化,财务科负责人应具有持续学习的意愿和能力,跟上最新的财务理念和技术。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财务科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同公司和组织可能会有一些额外的特定要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正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方国斌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方国斌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方国斌财务负责人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5.04
•【文号】保监财会[2010]494号
•【施行日期】2010.05.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保险,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方国斌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
批复
(保监财会〔2010〕494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方国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养发〔2010〕5号)收悉。

经审查,方国斌符合《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2.27•【文号】保监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2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管理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管理规定》发布前后的衔接(一)《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4号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向我会重新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但应当规范其职位名称,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我会履行备案手续。

如该财务负责人任期已满、需要重新聘任,或者保险公司更换财务负责人的,应该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二)在《4号令》施行日(2006年9月1日)之后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已经向保监会备案的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三)经董事会考察,现任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达不到《管理规定》要求,或者目前尚未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的公司,难以在短期内确定合适人选的,可向我会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暂缓申报,但最迟应在2010年2月1日前确定拟任人选,向我会申请任职资格核准。

二、关于报送材料(一)《4号令》施行日之前任命的分管财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向我会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公司的任命决定;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见附件);3、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4、财务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保险公司财务经理职责

保险公司财务经理职责

保险公司财务经理职责保险公司财务经理职责篇11、负责资金收付的相关工作,包括业务收付、费用支付、工资支付、相关银行票据以及印章的管理等;2、负责网上银行管理的工作,包括网银的使用维护、资金调拨以及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等;3、负责发票管理的工作,包括发票的使用管理、发票的.定期检查以及发票管理制度的拟定等;4、其他财务负责人交办的工作。

保险公司财务经理职责篇2职责描述:1.成本核算,归集日常各项费用开支及运营成本项目,正确核算运营成本与项目成本,分析各项成本的开支情况;2.业务核算,针对具体项目及时做好业务核算工作,审查项目价格是否与项目方案是否相符,项目价格与成本是否匹配;3.资产管理,对公司各项资产实施财务控制手段,登记资产台账及给类明细账,定期盘点,对资产的收发存进行节点监控,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完整、安全;4.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及明细报表,分析经营状况、并按时纳税申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5.根据公司战略规划,配合部门领导主持公司预决算工作,汇编整理各项预决算报表;任职要求:1、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2.会计及财务管理专业;3、会计初级以上职称,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4、有将强的沟通协调能力;4、熟练操作办公软件;保险公司财务经理职责篇3工作职责:1、组织协调公司的财务、成本、投融资、预算、会计核算及监督、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工作;2、协助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程序,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3、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协助拟订或规划资金筹措和资本运作方案;4、协助编制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等;5、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并配合外部审计工作;6、参与公司重大投融资决策,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本配置;7、协调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

任职要求:1、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2、具有中级职称,拟ipo企业进程跟进背景;3、具备金融、银行、保险、软件类高新技术企业背景。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答记者问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保险高管规定》的背景是什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司运营、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等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为规范保险业高管人员管理,调整优化审批范围和任职条件,引导保险公司完善用人标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适应监管形势需求,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提高监管质效,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高管规定》。

二、《保险高管规定》对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作出了哪些主要修改?首先,《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

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其次,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三、《保险高管规定》对由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的职位作出了哪些管理要求?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本办法所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缩写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职责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代销银行基金代销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职责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银行严禁选聘或者调任高级管理人员,严禁违反规定同意全权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展开监督管理,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内容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供职条件和审查程序第六条提出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供职资格,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许可机构非政府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科学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严禁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缩写时任人)供职资格展开审查的提出申请及供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人员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时任人的实地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时任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供职条件、供职程序合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

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

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一、背景财务负责人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职位,负责企业的财务规划、预算控制、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等重要工作。

为了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高效、准确和合规进行,特制定本任职文件,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角色和职责。

二、任职原则1.任职原则: 公正、专业、透明、负责。

2.从业资格: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会计职称和资格认证。

3.经验和能力: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出色的团队管理能力。

4.独立性: 财务负责人在执行职责时应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三、职责和权利1.财务规划: 负责制定公司财务战略和规划,确定财务目标和指标,并实施监督与评估。

2.预算控制: 负责编制公司财务预算和计划,并监控和控制实际支出。

3.资金管理: 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资金流动,实现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4.会计核算: 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司的会计核算,确保会计准则的遵循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5.税务管理: 负责公司的税务筹划和税务合规管理,确保合法减税和遵守税法法规。

6.内部控制: 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

7.外部沟通: 负责与政府、银行、审计师等外部机构的沟通协调。

8.团队管理: 负责组建并管理财务团队,提升团队绩效和员工能力。

四、任职要求1.教育背景: 本科及以上学历,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

2.工作经验: 在财务管理领域,具备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专业知识: 熟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了解相关财务法律法规。

4.技能要求: 具备较强的财务分析和决策能力,熟练运用财务软件和工具。

5.团队管理: 具备优秀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能有效管理和激励团队成员。

6.诚信自律: 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五、评估和发展1.评估机制: 定期对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确保其按照职责履行工作。

2.培训发展: 提供针对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伟等11人保险机构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伟等11人保险机构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伟等11人保险机构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16
•【文号】保监财会[2009]674号
•【施行日期】2009.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保险,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王伟等11人保险机构财务
负责人任职资格的通知
(保监财会〔2009〕674号)
各有关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我会核准王伟等11人保险机构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现通知如下:
一、核准王伟担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核准武军担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王志清担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四、核准葛海燕担任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五、核准胡岚担任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六、核准黄建成担任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七、核准吴家俭担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八、核准秦少毅担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九、核准周俊明担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十、核准陈新立担任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十一、核准余斌担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2014年1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会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财会工作管理,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有关规定分别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财会工作管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模、销售渠道和产品特征等情况,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财会工作管理机制和制度,有效降低管控风险,提高财务运行效率。

第四条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本公司财会工作合规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保险集团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财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对保险公司财会工作及财务负责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二)负责资金管理;(三)负责预算管理;(四)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五)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六)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

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将上述(一)、(二)、(三)、(四)项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

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财会管理需要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财会部门。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辜虹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辜虹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辜虹财务负责人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29
•【文号】保监财会[2010]938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财务制度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辜虹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

(保监财会〔2010〕938号)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的请示》(中荷人寿〔2010〕第0009号)收悉。

经审查,辜虹符合《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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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4号)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负责人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负责人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或者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罚的,不论其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时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中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一)董事会拟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明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由原任职单位作出未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由拟任财务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财务负责人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财务负责人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财务负责人双方签字。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财务负责人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财务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财务负责人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以及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应当依据其职责,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财务负责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财务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财务负责人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临时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规定禁止担任财务负责人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负责人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财务负责人难以
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财务负责人违背本规定中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二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本规定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财务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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