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推荐下载
哈尔滨停车整治方案
哈尔滨停车整治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车辆数量的快速增长,哈尔滨市面临着停车位紧张、停车秩序混乱等问题。
为了改善居民停车困难的状况,哈尔滨市政府制定了全面整治停车问题的方案。
本文将介绍哈尔滨停车整治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一、停车场建设与优化为了增加停车位,并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哈尔滨市政府计划建设和优化停车场。
具体措施包括:1. 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利用空地和闲置场地建设新的停车场,尤其是周边社区和商业区域的停车场。
2. 对现有停车场进行改造和优化,提高停车位的数量和利用率,增加停车收费方式的多样性,如推行车位预约、自助缴费等。
3.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和经营,引入先进的停车管理技术和服务理念,提升停车场的管理水平。
二、路边停车管理与规范针对路边停车问题,哈尔滨市政府制定了以下措施:1. 制定停车位划线标准,明确车位大小和数量,规范路边停车位的设置,增加道路通行效率。
2. 制定路边停车收费标准,合理划定停车区域和收费时间段,通过收费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
3. 增加路边停车位的数量,通过拓宽街道、改造交叉口等措施,提高道路停车位供给。
三、鼓励绿色出行和公共交通为减少私家车出行数量,哈尔滨市政府计划鼓励绿色出行和公共交通的发展。
具体举措包括:1.推广和建设自行车道网络,提供骑行设施和便利条件,鼓励市民选择骑行出行。
2.优化公共交通路线和车辆安排,增加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交出行的便捷性和舒适度。
3.推广电动汽车和共享汽车,提供便利的充电设施和共享汽车服务,并制定相关政策,减少私家车出行。
四、引导停车文明和规范行为为了提高市民的停车意识和行为规范,哈尔滨市政府将采取以下措施: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媒体、社区和学校等渠道,普及停车文明的知识和意识。
2.设立停车管理宣传咨询中心,提供停车管理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3.加强执法力度,严查违法停车行为,并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哈尔滨市政府计划全面整治停车问题,提高停车位供给和停车管理水平。
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确保停车场内车辆和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的所有车辆、驾驶员、管理人员以及使用停车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遵循安全、文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容量、交通组织、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
第五条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确保停车场设施安全、可靠、实用。
第六条停车场出入口、通道、消防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第七条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停车场规定的车辆停放方向停放车辆,不得逆行、斜停。
(二)按照停车场规定的区域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三)遵守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停车费用。
(四)不得在停车场内鸣喇叭、吸烟、乱扔垃圾。
(五)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活动。
第八条管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停车场巡查,确保车辆停放秩序。
(二)及时制止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对违规者进行警告或处罚。
(三)维护停车场设施完好,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四)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
第四章停车场收费管理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便捷的原则。
第十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根据停车场位置、规模、设施等因素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停车场收费方式可采用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等多种方式。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应确保收费过程规范、透明,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和人员安全。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在停车场内超速、逆行、违章停车。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保障车辆的安全和有序停放,提高企业内部停车资源的利用率,制定本《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属停车场的管理。
3.所有车辆和驾驶员在企业内部停车场应遵守本制度。
二、管理标准1.停车场的开放时间是每天的7:00-22:00。
2.企业内部停车场仅供企业员工和特定访客使用,其他人员禁止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
3.停车场内的车辆停放应按照指定的停放区域进行,不得随意停放。
4.车辆主驾驶员必须随车停放,不允许驾驶员下车后远离车辆。
5.车辆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企业规定的72小时,超过规定时间未处理的车辆将被视为违规停放。
6.车辆所有人需在车辆停放时填写停车登记表,并在车辆离开时将停车登记表交给相关管理人员。
7.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违停、违章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企业规定进行处理。
8.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等危险行为。
三、考核标准1.固定员工的车辆按照工作岗位的级别和用车需求次序进行分配停车位。
2.车辆按照停车场的区域进行停放,不得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位。
3.车辆停放时应保持整齐有序,不得占用其他车辆的通道。
4.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5.车辆停放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行驶、逆行、占用非停车位区域。
6.车辆所有人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涉及任何交通违法行为。
7.企业将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8.对于违规停放、违章行为的车辆,根据违规行为的程度,将采取警告、停车位调整等措施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扣分。
9.对于恶意违规的车辆,将收回其停车资格,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附则1.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企业职能部门所有。
2.企业职能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所有人员都了解并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3.企业将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查,确保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0年01月12日 16时59分 157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机动车”“停车场”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停车场规章制
停车场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停车场用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
第二条本规章制适用于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员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本规章制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停车场用户。
第四条停车场用户在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本规章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停车场使用规定第五条停车场开放时间为24小时,提供长期停车和临时停车两种方式。
第六条长期停车用户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并在指定时间内将车辆移出停车场。
第七条临时停车用户应当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停车场。
第八条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时,应当按指定车位停放,不得占用多个车位或者占用通道。
第九条停车场内禁止私自改装车辆,禁止停放危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停车场内禁止酒后驾驶车辆,禁止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三章停车费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停车费用根据车辆类型、停放时间以及停车场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并向用户明示。
第十二条停车费用应当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一次性缴纳。
第十三条停车费用的缴纳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卡支付以及移动支付等。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员有权对拖欠停车费用的车辆采取必要的措施,并通知相关机关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配备监控设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安全疏散。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用户发现停车场内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向管理员报告,配合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如果用户违反本规章制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他人车位、私自改装车辆、打架斗殴等。
第二十一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限制进入停车场等。
第二十二条违规行为严重的用户将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停车场的使用权限。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章制的解释权归停车场管理员所有。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为社会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障对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和决定停车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工商、价格、地方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年度城建重点工程及维护改造建设计划。
机动车停放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动车停放活动,包括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道路临时停车。
三、停车场所管理1. 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2. 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明确收费标准、车辆类型、停车区域、时间限制等。
3. 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有序,车辆停放整齐,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等。
4. 停车场经营者应定期对停车场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
5. 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盗窃、损坏等事件,停车场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四、道路临时停车管理1. 道路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规定的路段、时间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等。
(2)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不得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
(4)不得在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使用上述设施的除外)。
2. 道路临时停车收费,应遵循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3. 道路临时停车设施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五、违法停放处理1.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在禁止停放机动车的地点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 拒不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强行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责任追究1. 停车场经营者未履行本制度规定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停车场的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维护停车场内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所有机动车辆的停放与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安全、文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停车场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充分考虑车辆停放需求、周边环境、交通流量等因素。
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确保场地平整、排水畅通、照明充足,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置明显标志,引导车辆有序进出。
第八条停车场内应设置专用车道、残疾人车位、临时车位等,满足不同类型车辆停放需求。
第三章停车场收费与管理第九条停车场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停车场收费应采用电子收费系统,确保收费透明、准确。
第十一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停车场内;(二)在非指定区域停放车辆;(三)占用残疾人车位;(四)损坏停车场设施;(五)在停车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二)检查车辆停放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三)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四)做好停车场卫生保洁工作;(五)定期检查停车场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四章车辆停放与取车第十四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时,应确保车辆停放在指定车位内,不得占用其他车位。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后,车主应关闭车辆门窗,锁好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七条车主取车时,应主动出示停车凭证,配合管理人员核验。
第十八条车主在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停车位等机动车停车场所。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便利的原则管理,遵守规定,建立良好的信息化服务体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各级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和权限,对机动车停放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分级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公共资源优先使用原则:优先保障公共资源的使用,避免将公共资源用于非法占用。
(二)现场灵活掌控原则:在现场运用灵活管理模式,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优先留存原则:在守法行为和非法停放行为之间,优先留存守法行为所占用的停车资源。
第二章停车管理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必须在规定的机动车停车位或区域内停放,不得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标明停车位数量和号码,明确停车顺序,并保证机动车停车顺序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标准收取,停车费用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九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停放、非法占用、不按规定使用停车场所者的打击,保障停车场正常秩序。
第十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遵守停车规定,保障停车秩序。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建立并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管理流程和管理标准,做到制度规范、权责分明。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停车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通过考核等方式选拔优秀管理人员,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所的监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机动车停车用户的合法权益。
停车场地管理制度
停车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停车场地管理,保障公民停车权益,维护停车场地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停车场地管理单位,以及停车场地用户。
三、管理机构1. 停车场地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负责对停车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停车场地的正常运行。
四、停车场地使用规定1. 停车场地用户在使用停车场地前,需遵守相关规定,如停车场地的开放时间、停车费用等。
2. 停车场地用户应当按照停车场地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3. 停车场地用户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不得违反停车场地规定。
五、停车场地管理1. 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停车场地进行巡查检查,确保停车场地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2. 停车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停车场地使用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展示,以便停车场地用户查阅。
3. 停车场地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负责停车场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停车场地费用1. 停车场地费用应当根据停车场地的位置、设施和服务水平合理确定。
2. 停车场地费用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
3. 停车场地费用应当交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确保收费透明公平。
七、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停车场地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扣停车位等。
2. 严重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使用停车场地服务、限制进入停车场地等措施。
八、监督与投诉1. 用户对停车场地管理存在异议或投诉,可向管理机构提出,管理机构有责任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2. 监督部门有权对停车场地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九、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停车场地使用者应当遵守。
2. 对于因未遵守本管理制度规定而导致的损失,管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3.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停车场地管理单位所有。
结束语本停车场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停车场地管理,促进停车场地秩序,保障停车场地用户的权益,希望各停车场地管理单位和用户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好停车场地秩序。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车辆停放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车辆停放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特制定以下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域内停放的所有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二、停车场分类及管理(一)公共停车场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相关部门划定的公共停车场,应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停车场内应设置清晰的标识、标线,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二)专用停车场1、单位内部停车场:仅供本单位车辆停放,应明确停放规则,并安排专人管理。
2、住宅小区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停放规则。
(三)临时停车场在特定时段或区域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明确停放时间和相关要求。
三、车辆停放规则(一)机动车停放1、车辆应按照停车场内的标识、标线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等重要位置。
2、一车一位,不得跨位、占位停放。
3、关闭车辆发动机、车窗和车门,并锁好车辆,避免财物损失。
(二)非机动车停放1、非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区域内,摆放整齐。
2、不得妨碍行人通行和其他车辆的正常停放。
四、停车收费管理(一)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性质和地区差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入口处公示。
(二)收费方式可以采用现金、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方便车主缴费。
(三)费用管理所收取的停车费用应专款专用,用于停车场的维护、管理和设施改善。
五、违规处理(一)对于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引导。
(二)对于多次违规或拒不改正的车辆,可采取锁车、拖车等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因违规停放造成交通堵塞、设施损坏等后果的,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停车场设施维护(一)定期对停车场的地面、标识、标线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完好。
(二)保持停车场的照明、通风、排水等系统正常运行。
(三)及时清理停车场内的垃圾和杂物,保持环境整洁。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一、概述为了更好地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营造良好的停车环境,减少车辆拥堵和影响交通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管理1. 车辆驶入进入停车场前,车主应将车辆停放至车位之中,不得随意停放和占用其他车位,否则将无法进入停车场。
2. 车位使用停车场内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只能停放在包含车牌号的指定车位内。
若有违反者,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调换车辆位置,从而保障所有车辆合理的停放位置。
3. 车位收费车主在进入停车场时应缴纳停车费用,费用收取方式包括现金、刷卡或者移动支付等。
若车主退场时未交费或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按照管理规定将违规车辆予以拖移或扣留车辆等处理。
4. 车辆安全为了保障车辆和车主的安全,车主在离开车辆时应将车辆锁上并带走车钥匙。
车辆内的私人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停车场不承担丢失物品的责任。
5. 车辆入场记录停车场应建立车辆进出场记录,记录车主车辆的牌照号码、进入时间、离开时间等基础信息。
以方便车主查询车辆信息和相关事宜的处理。
6. 车位管理停车场应全天24小时保证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如发生车位损坏、水浸或其它问题,车主可通过停车场服务电话或拨打紧急电话通知工作人员及时处理。
7. 车辆限制在特殊时间和场合,如活动、展览等大型活动期间,停车场的车辆进出有可能会受到限制和管制。
车主在进入停车场时,应严格遵守场内的安排和维护。
不得在车场内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接近禁止的区域。
三、处罚规定1. 违规车辆处理违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不在指定车位内停放车辆、车辆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用等。
一旦发现有此类违规行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要求车主立即整改,如不听劝告,停车场有权采取除车、拖车等强制措施。
2. 车辆逾期处理车主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间退出停车场,否则将被认为逾期未还。
在逾期未处理的情况下,停车场有权采取罚款、强制驱赶等措施,直至车主处理。
3. 可能存在的其它违规行为其他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闯红灯、违规变道、乱停乱放、恶意占位等行为。
停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库管理,提高停车场管理水平,保障车主和停车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停车场管理应当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停车场管理应当注重员工素质的提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车安全。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应当积极开展文明宣传教育,增强车主的文明意识。
第十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停车场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停车场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停车场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停车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五条停车场应当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停车场的卫生和环境的整洁。
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做好停车位的标识和管理,合理规划停车位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便捷的停车服务和管理功能。
第十八条停车场应当建立车辆进出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进出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九条停车场应当建立收费和计费规定,保证收费的公平和合理。
第二十条停车场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保证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置和安全疏散。
第三章停车场使用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定管理停车位,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应当加强车辆的认证管理,对于未经认证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应当加强收费管理,车主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停车场应当加强巡查管理,发现违规停车和其他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
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哈南公交枢纽站停车场经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停车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停车场车辆的停放管理。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属于公共管理范畴,是对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停车场管理应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停车场内车辆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遵循便民、安全、有序的原则,为广大车辆主人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第二章车辆进出管理规定第六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闯红灯、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按照道路分区划定的车道进入,按照停车场内的指示牌进行车辆停放。
第八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应依次有序停放,在停车场内不得随意停放、变换停放位置。
第九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应按照停车场规定方式办理停车入场手续。
第十条车辆离开停车场应按照停车场内的指示前往出口,并按照规定方式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一条特殊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按照停车场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遵守停车场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停车费用管理第十二条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公示停车费用标准,并严格按照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停车费用应当根据停放时间和车型进行计费,不得占用车辆主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停车费用的收费方式可以采用现金、电子支付等方式,车辆主人可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车辆主人应当在停车场内按照规定方式缴纳停车费用,未缴纳停车费用的车辆禁止离开停车场。
第十六条停车费用收取应当有相关票据,并保留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第四章停车秩序管理第十七条停车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停车标志和指示牌,便于车辆主人理解和遵守规定。
第十八条停车场内应划定停车位,并进行编号,车辆主人应按照编号有序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停车场内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通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放的区域。
第二十条停车场内车辆不得占用其他车位,不得停放超过规定时间。
第二十一条车辆主人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扰乱秩序、非法活动等行为,如发现应立即报告停车场管理人员。
车辆停放管理规章
车辆停放管理规章一、引言随着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辆停放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安全,保障停车场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车辆停放管理规章。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本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私家车、公务车、货车等。
三、停车场开放时间停车场的开放时间为每天具体时间 1至具体时间 2。
在非开放时间内,除特殊情况并经管理部门批准外,车辆不得进入或停放在停车场内。
四、车辆停放规定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减速慢行,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行驶,并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内,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的停车位。
3、停车位分为固定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
固定停车位仅供已登记的车辆使用,临时停车位供临时停放的车辆使用。
4、车辆停放时,应确保车辆停放整齐,不得超出停车位的边界,以免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和停放。
5、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等活动,如需进行此类活动,应在指定的区域进行。
6、车辆停放后,应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并带走车内贵重物品,以免造成损失。
五、收费管理1、停车场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在停车场入口处明示。
2、车辆停放时间不足免费时长的,免收停车费;超过免费时长的,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3、缴费方式可以选择现金、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
4、对于未按时缴纳停车费的车辆,停车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车辆出场等,直至车主补缴停车费。
六、安全管理1、停车场内安装有监控设备,对停车场进行 24 小时监控,以保障车辆的安全。
2、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停车场进行巡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
3、车主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如发生车辆被盗、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警并通知停车场管理部门。
4、停车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纠正。
2、对于拒不改正或多次违反本规章的车辆,停车场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停车场。
车辆停放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停放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车辆停放安全,维护停车场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停车场以及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车辆停放安全管理应当遵循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设施与标识第四条停车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泊位,确保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第五条停车场出入口、通道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六条停车场内应当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标线,引导车辆行驶和停放。
第七条停车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确保停车场安全。
第三章车辆停放规定第八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九条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停车泊位停放,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或者堵塞通道。
第十条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修车、加油、洗车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后,应当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第四章停车场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车辆停放安全。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当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记录车辆信息和停放时间。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停车场,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停放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车主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六条停车场应当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加强对停车场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安装监控设备,对停车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加强停车场的巡逻,防范盗窃、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车辆停放收费管理第二十条停车场收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收费人员应当出具正规发票,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二条对于免费停车场,应当明确免费停放的条件和时间。
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车辆进出管理1.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通过车牌识别系统或其他技术手段自动识别车辆身份,并自动计算停车费用。
2.车主应通过停车场提供的线上支付平台或自助缴费机完成停车费用的支付,并获得电子凭证。
3.停车场应设置明显的进出口指示标志和车道指示标志,确保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进出停车场。
二、车辆停放管理1.车辆应按照停车场内设置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或堵塞通道。
2.停车场内应设置智能监控设备,对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安全。
3.车主应确保车辆停放时保持整洁,不得在停车场内乱丢垃圾或弃置废杂物。
三、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一、停车场应确保车主的个人信息和支付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不得泄露或滥用相关信息。
二、停车场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或破坏。
四、设备维护与管理1.无人值守停车场依赖于先进的技术设备,如车牌识别系统、监控设备、自助缴费机等。
因此,必须建立定期的设备检查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2.对于出现故障或问题的设备,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并在修复期间采取适当的替代措施,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行。
3.停车场管理者应建立设备故障报告和记录制度,对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五、应急预案为规范和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为确保停车场车辆和公共设施的财产安全,防范停车场安全事故的发生,力保停车场安全事故发生时损失减少,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置所发生的事故,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与会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停车场的环境建设与准备的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应包括系统故障时的临时处理措施、紧急联系方式、人员调配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在异常情况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六、用户教育与培训1.车主使用无人值守停车场可能需要一些基本的操作技能和知识。
因此,停车场管理者应提供必要的用户教育和培训,如自助缴费机的使用方法、线上支付平台的操作指南等。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停车场管理工作,提高停车场服务水平,保障车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停车场管理机构设立在停车场内,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停车收费标准、管理规定,保障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场秩序。
三、管理人员停车场管理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具有相关经验和技能。
管理人员需提供优质的服务,做到礼貌待人,细心工作,保障车辆安全。
四、停车标准1.停车位布局须合理,车位标识清晰,保障车辆有序停放。
2.车位划分为临时停车和长期停车两类,临时停车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长期停车需提前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
3.禁止乱停车、占用他人车位、阻碍车辆通行等行为,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五、停车收费1.停车收费标准由管理机构制定,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2.收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不得接受私自涨价。
3.长期停车需提前缴费,逾期未缴费者将被处以罚款并拖离车辆。
六、车辆管理1.停车场内车辆所有权归车主所有,管理机构不承担车辆遗失、损坏等责任。
2.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非法活动,如走私、偷盗等行为。
3.停车场内安装监控设备,保障车辆安全。
七、管理制度执行1.管理机构需按照管理制度执行,保障车辆安全,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2.车主需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遵守停车场规定,杜绝乱停车现象。
3.管理机构定期对停车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违规处理1.对于停车场内违规行为,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罚款、拖车等。
2.车主可对处罚结果提出申诉,管理机构将进行审查处理。
3.对于恶意破坏停车场设施的行为,管理机构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九、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管理机构有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修改,并在停车场内公示。
3.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停车场管理制度,望各管理机构、车主遵守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停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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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含道路停车场和路外停车场)。
自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道路停车场的占道管理和人行道停车场的管理。
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土地部门编制,作为城市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特殊情况需要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后,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位或异地就近补建停车场。
第十六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就近配建停车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做他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并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规划部门的要求异地配建停车场。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改造,需要拆除原有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同类地域相同规模,异地就近重建停车场。
第十九条道路红线以内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第二十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一)消防通道、盲道;(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30米范围内;(四)宽度小于5米人行道路;(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区域、路段。
第二十一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会同城市规划、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场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认定后,及时通知经营者或者使用者撤除:(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三)道路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停放车辆;(四)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本条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经营期限或者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退还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本条前款(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营期限或者使用期限未满的,应当扣除相应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道路停车场内设置挡车器等影响车辆停放的障碍物。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已无偿取得经营权的,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应当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重新取得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委托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对外公开招标、拍卖。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会同市建设、规划、土地、工商、价格、财政、税务部门和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另行制定。
对外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权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列入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未经委托,市城市空间资源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将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对外招标、拍卖。
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上缴市财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取得道路停车场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后,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并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标线;取得其他停车场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道路停车场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取得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场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当使用由市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的,停车者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管理人3员,保障场内车辆停放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三条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道路停车场应当设置引导人,引导车辆有序排放;(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及停车场指示标志;(三)公开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审批证照;(四)按批准的位置、面积经营;(五)按停车场准停车型停放机动车;(六)负责进出车辆检验、登记;(七)保持场内设施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八)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证车辆进出畅通;(九)机动车停车场场内发生火警、抢劫、盗窃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十)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部门报告;(十一)保持停车场环境清洁。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按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停车场服务费;(二)不得损坏停车场内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场服务费。
第四章自用停车场管理第三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为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可以利用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待建土地建设自用停车场。
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没有停车泊位,在不影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利用道路设置临时自用停车场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踏查符合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到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后,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要求自用停车场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住宅小区内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泊位不能满足住宅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经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在住宅小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自用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建设自用停车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不得占用绿地;(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四十条长途客运车辆、零担车辆和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当到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第四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道路停车场,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道路,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道路停车场从事修理、洗刷车辆,堆放物品、配货、营运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