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
医疗器械现场验收标准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编制说明一、标准说明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分五部分39项(条款),其中一般项15个、重点项18个、关键项6项。
1.机构与人员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 2.经营场所情况(一般项5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3.仓库与仓储设施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3个,关键项2个)4.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情况(一般项3个,重点项4个)5.质量管理与制度情况(一般项1个,重点项4个,关键项1个)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证、变更、延续的检查验收。
1、新申办企业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2、变更注册地址的,按第二、第五部分检查验收;3、变更仓库地址的,按第三、第五部分检查验收;4、变更经营范围的,根据品种确定是否需要现场检查验收;5、企业延续换证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验收。
三、评审方法按该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检查验收项目:1、关键项1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2、重点项大于等于2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不合格;3、重点项与一般项不合格数相加小于等于4项,为检查验收基本合格,要求企业限期整改;4、一般项小于3项不合格,为检查验收合格。
四、检查记录检查验收人员及时填写《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要按条款逐项进行纪实性描述,作出检查结论。
企业对检查结论提出意见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需要被检查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及时给企业送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限期整改通知书》。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合人社秘[2014]169号【发布部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5.23【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我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169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1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新一轮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重点帮扶企业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帮扶企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下列条件实行一年一核。
即:生产经营正常但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不包括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具体认定工作由经信委会同人社、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具体政策(一)适当降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缴费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现为2%的,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企业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社保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统一直接调整。
(二)调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参保企业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备案后,可按企业上年实际工资总额核定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但核定的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合府法〔2014〕2号)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和《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现将2013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2013年度,经审查并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63件。
其中,巢湖市3件、肥东县3件、肥西县2件、长丰县3件、庐江县2件、庐阳区3件、瑶海区1件、包河区1件、蜀山区3件,市直有关部门42件。
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高度重视,全市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已经逐步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呈现出良好的工作态势。
但是,仍有少数单位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重视不够,存在报备格式不规范、延期报备以及不报送备案等问题。
2014年,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做到及时报备、规范报备,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水平,不断促进我市政务发展环境的优化。
附件一: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附件二: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2014年1月13日附件一合肥市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统计表序号单位名称数量备注1巢湖市政府32肥东县政府33肥西县政府24长丰县政府35庐江县政府26庐阳区政府37瑶海区政府18包河区政府19蜀山区政府310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1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412市农业委员会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4市教育局915市科学技术局1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17市公安局18市民政局519市司法局20市财政局42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市国土资源局123市交通运输局24市水务局125市林业和园林局02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7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028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9市审计局30市规划局31市城市管理局32市环境保护局133市商务局34市房地产管理局435市体育局136市统计局37市物价局138市畜牧水产局039市粮食局40市旅游局4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04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04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045市档案局46市地震局147市残疾人联合会148市气象局49市公积金管理中心350市国家安全局51市国家税务局52市烟草专卖局53市地方税务局54市盐务管理局55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156市邮政管理局合计63附件二201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巢湖市政府:1.《巢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巢政〔2013〕67号)2.《巢湖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巢政办〔2013〕71号)3.关于印发《巢湖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巢政办〔2012〕209号)肥东县政府:1.《肥东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东政〔2013〕22号)2.《肥东县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东政〔2013〕30号)3.《关于肥东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东政〔2013〕47号)肥西县政府:1.《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政办〔2013〕56号)2.《关于印发肥西县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统筹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3〕88号)长丰县政府:1. 《长丰县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划纲要(2013-2017)》(长政〔2013〕11号)2. 《长丰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长政〔2013〕12号)3. 《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长政〔2013〕17号)庐江县政府:1.《庐江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2号2.《庐江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庐江县人民政府令第34号)庐阳区政府:1.《庐阳区小额零星工程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庐政办〔2013〕47号)2.《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区住建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意见》(庐政办〔2013〕28号)3.庐阳区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庐政办〔2013〕80号)瑶海区政府:《关于印发瑶海区对建筑业招商引资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瑶政〔2013〕20号)包河区政府:《关于印发包河区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包政〔2013〕23号)蜀山区政府:1.关于印发蜀山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蜀政办〔2012〕43号)2.《蜀山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2号)3.《蜀山区廉租房准入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蜀政〔2013〕36号)市经信委:1.《合肥市第三方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评定办法(试行)》合经信推〔2013〕225号2.《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细则》合经信中〔2013〕265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合经信科技〔2012〕481号)4.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市农委:《合肥市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试行)》(合统筹办〔2013〕8号)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合国土资发〔2012〕190号)市物价局:1.《关于农村自来水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合价商〔2013〕1号)2.《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服〔2013〕50号3.《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备案工作的通知》(合价费〔2013〕37号)市民政局:1.《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求助实施细则》(合民规备字〔2013〕5号)2.《合肥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民〔2013〕56号)3.《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合民〔2013〕65号)4.《合肥市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求助实施方案》(合民〔2013〕83号)5.《合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合民〔2013〕350)市人社局:1.《合肥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办法(试行)》合人社秘〔2013〕294号2.《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3〕422号)市房管局:1.《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合房〔2013〕172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房〔2013〕196号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通知》(合房〔2013〕71号)4.《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实施细则》(合房〔2013〕213号)市环保局:《合肥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合环宣〔2013〕111号市教育局:1、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7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17号)3、关于印发《合肥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若干规定》的通知(合教〔2013〕33号)4、关于印发《合肥市公办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合教〔2013〕46号)5.《合肥市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合教〔2013〕93号)6.《合肥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学生接受免费教育办法》(合教〔2013〕145号)7.《合肥市骨干教师管理办法》合教〔2013〕197号8.《合肥市普通高中国际班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办法》合教〔2013〕199号9.《合肥市实施〈安徽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合教〔2013〕246号)市财政局:1、《合肥市级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合税政备字〔2013〕1号)2.《合肥市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合财社〔2013〕182号)3. 《合肥市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合财行〔2013〕548号)4. 《合肥市本级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合财预〔2013〕554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合水资〔2013〕1号)市地震局:《合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合震〔2013〕11号)市残联:《合肥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员学分册管理办法(试行)》(合残联〔2013〕56号)市体育局:《合肥市群众体育设施工程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合体〔2013〕34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1号)2.《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2号)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合积规备字〔2013〕3号)市招管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合招业〔2013〕94号)——结束——。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合政[2012]4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的意见(合政〔201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现就建立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设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建设目标。
以争创全国一流为目标,进一步整合市政府各部门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公开服务电话号码(不含110、119等特服号)和网上信箱,建立电话呼叫中心、网络受理中心、政务微博互动中心三个受理平台,开设“合肥市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网站,并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开设投诉入口,构建集电话、网络、微博于一体的管理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畅通、高效的服务。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统一受理、分级处置、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过错问责”和“首接负责制”、“办理实名制”的原则,建立群众诉求受理一体化、处理快速化、服务优质化的服务新机制,把“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打造成市委、市政府网络问政和便民惠民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建设措施和实施步骤(一)整合各类诉求渠道。
按照先易后难、逐步完善的原则,分步实施整合工作。
第一步,今年3月底前实现“12345政府服务热线”、“政民直通车”(举报类除外)、“市长信箱”的整体融合,统一办理全市政务类和公用事业类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及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步,拓展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功能,采取政府无偿提供服务资源与服务企业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把便民服务引入12345政府服务直通车服务范围。
合肥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合肥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合肥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预案的编制遵循“科学、严谨、及时、有效”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合肥市实际情况和特点,对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的组织管理、信息核实、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预案,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并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合肥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条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食品安全应急工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七条各区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组织,配备专业队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
第八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支持。
第九条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配备具有应急处置经验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风险评估第十条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二条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监管和督促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响应级别的划分应当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保证应急工作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引导公众采取防护措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19
•【文号】国食药监办[2010]284号
•【施行日期】2010.07.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
品GMP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0]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GMP检查员的管理,规范检查员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局开展药品GMP检查员重新聘任工作计划,经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推荐,国家局综合考评,李卫华等123人为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现予公布并核发《国家药品GMP检查员证》。
附件: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附件:
第四批重新聘任的国家药品GMP检查员名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徐如强等167名同志为食品经营检查员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徐如强等167名同志为食品经营检查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6.09
•【字号】皖食药监法秘〔2017〕264号
•【施行日期】2017.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聘任徐如强等167名同志为
食品经营检查员的通知
皖食药监法秘〔2017〕264号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员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在各单位初审、推荐的基础上,经培训、考试和资格复核,决定聘任徐如强等167同志为安徽省食品经营(销售环节)检查员,聘期为五年。
附件:安徽省食品经营(销售环节)检查员名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附件
安徽省食品经营(销售环节)检查员名单。
合肥市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合肥市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一、背景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健康的关键之一,保障食品安全必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合肥市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城市,市内涉及食品经营的企业众多,为确保食品安全,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二、管理目标合肥市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依法监管,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市民生活质量。
三、管理范围合肥市的食品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类食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等环节。
四、主要内容4.1 食品经营许可所有食品经营者必须经过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才能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将受到处罚。
### 4.2 食品卫生管理食品经营者应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保证食品制作过程的卫生。
每日定期清洁厨房设备和器具,并合理储存食品原料。
### 4.3 食品安全培训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生产。
### 4.4 食品质量抽检合肥市监管部门将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将立即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 4.5 食品安全事件处理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经营者应第一时间报告给相关部门,并积极配合处理,保障公众利益。
五、监督检查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和食品质量情况。
六、违规处罚对于违反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食品经营者,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经营许可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合肥市食品经营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市民的食品安全,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希望全市的食品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始终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规范药房标准
乡(镇)级药品使用单位“规范药房”现场检查标准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一、人员与管理⏹检查内容:⏹*1.1、使用单位应成立药事管理机构,并由主管业务的院长(或主任)直接领导,药事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单位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检查方法:⏹查医院是否有成立药事管理机构的文件(是否明确分管领导)、药事管理制度汇编等资料。
⏹检查内容:⏹*1.2、使用单位应配备与医疗卫生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或医学技术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检查方法:⏹查药房相关人员毕业证书、药学或医学专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207号令规定的)⏹检查内容:⏹1.3、使用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检查方法:⏹查药房、库房(接触药品)的人员体检表(或体检证)在本院体检也可、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如发现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应及时调离。
查调令或通知)⏹检查内容:.⏹1、4、使用单位应制定的药事管理制度应包括:药品质量管理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职责;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养护、调配等管理制度;首次供货企业和首次采购品种的审核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和处方调配操作规程;药品拆零使用管理制度;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相关票据、记录、台帐、档案等原始凭证及资料管理制度。
(12项制度)⏹检查方法:⏹查制订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是否有执行制度的时间。
检查内容:⏹1.5、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各项药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有记录。
⏹检查方法:⏹查考核执行制度情况的检查记录等资料(也就是定期分别对12项制度逐项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记录应有考核人、考核时间、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内容)。
⏹检查内容:⏹1.6、使用单位应根据药事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档案。
主要包括:供应商以及销售人员资质审查档案;人员健康档案;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资质和培训档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档案。
中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在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作风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在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作风教育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合食药监党组[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关于在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作风教育月”活动的通知(合食药监党组〔2007〕5号)肥东、肥西、长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市局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根据省局党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的部署要求,市局党组决定今年6月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一次“作风教育月”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提出的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全面加强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干部作风的进一步好转,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推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效能建设深入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开展“作风教育月”活动,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各级党员干部中努力形成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努力实现学习风气有新转变、服务理念有新增强、工作创新有新突破、推动落实有新举措、工作效能有新提高、发展环境有新气象的目标。
二、教育对象及内容这次“作风教育月”活动的教育对象是,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乡科级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在执法岗位和人财物岗位上的党员干部。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71号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7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皖人社秘〔2014〕61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人社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制定的重要部颁规章,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多种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正确理解劳务派遣法规政策,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要充分利用网站媒体、厂报厂刊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行式,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局将分类分批组织举办劳务派遣政策业务培训,同时主动联合国资委、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培训和宣传,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二、扎实做好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清查工作做好劳务派遣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的清查是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要抓紧对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各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及其比例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帐。
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文件合肥市总工会共青团合肥市委员会合肥市妇女联合会合人社秘〔2018〕492号关于举办合肥市第九届“挑战杯”创新创业项目征集大赛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工)委、妇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创业服务工作,通过竞赛挖掘优秀创业项目,树立创业典型,帮扶创业实践,进而在全市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营造创业氛围,激励更多城乡劳动者投身创新创业活动中,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经研究,决定举办合肥市第九届“挑战杯”创新创业项目征集大赛,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大赛主题创新新时代创业赢未来二、大赛组织(一)参与单位1.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协办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团(工)委、妇联。
(二)大赛组委会成立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的组织领导,负责大赛各项赛事活动的计划安排、组织协调、社会宣传、技术保障等工作。
(三)专家评估组成立大赛专家评估组,成员由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士、创业成功人士和企业负责人等组成。
三、报名条件参赛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在本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时间在3年以内(2016年1月1日以后);(二)拥有合法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三)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创新性;(四)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含项目发起人);(六)未在其他市级以上创业创新竞赛中获得过奖项。
参赛选手必须为参赛项目实际发起人。
参赛项目有共同发起人的以团队形式参赛,每个参赛团队原则上不超过5人。
四、赛程安排大赛分为报名、初赛、复赛、决赛四个阶段。
(一)报名:选手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报名表、承诺书、创业计划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买感冒药时需登记身份证违规药房将被严惩
买感冒药时需登记⾝份证违规药房将被严惩⽩加⿊、新康泰克、泰诺……这些感冒药所含的⿇黄碱,能转变为冰毒。
近⽇,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要求零售含⿇黄碱类复⽅制剂的药品企业需查验、登记购买者⾝份证。
⽬前,⼀些地区也已实⾏实名制购买,那么合肥市各药房有没有要求⾝份证登记?昨⽇,记者在探访时发现,各药房的情况不⼀。
记者探访:有的登记严有的不知情昨⽇下午,记者来到蜀⼭区望江西路和潜⼭路交⼝附近⼀全国连锁药房。
“我们已接到总部紧急通知,做好销售记录,并记录下购买含⿇黄碱类药品的顾客姓名和⾝份证号码,单店单品最⼤陈列量20盒,每⼈每次限购2盒,严禁分单。
”这家全国连锁药房的驻店医师魏先⽣将⼿机短信通知出⽰给记者。
魏先⽣告诉记者,⿇黄碱是⼀种让⼈很“纠结”的药物,“很多感冒药都含有这种成分,它对治疗⿐塞、流⿐涕等很有效,但如不慎被不法分⼦购买较多并提取成分,就会变成毒品危害⼈类,所以应加以限制。
”随后,记者先后来到政务区两家药房。
“每⼈每次限购3盒,但我们⼀般只愿卖给顾客⼀两盒,卖多了出事就⿇烦了。
⾄于登记⾝份证的事,我们⽬前还不知道。
”⼀家药房的店员对记者说。
另外⼀家药房的店员则告诉记者,是否登记⾝份证,取决于顾客买多少,“如果只买⼀两盒可以不登记,要是买多了,超过了5盒,那就要登记了。
”部门说法:正通知药房违规将严惩“我们会严格执⾏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现在正通过内部信息系统通知各家药房,加强宣传。
⽬前光合肥市市区就有1000多个药房,所以完成这项⼯作需要⼀定时间。
”合肥市⾷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的⼀位⼯作⼈员说。
这位⼯作⼈员告诉记者,只要是购买含⿇黄碱的药品,哪怕只买⼀盒也必须登记⾝份证号码,“如购买含⿇黄碱的⾮处⽅药,顾客需登记⾝份证。
如购买的是处⽅药,除了登记⾝份证外,还要出⽰处⽅才⾏。
”这位⼯作⼈员表⽰,他们将加强市场巡查,“⼀旦发现有违规现象,将进⾏严惩。
”。
合肥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零售)企业名称(公章):检查日期: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制注:如零售企业设立库房,参照批发现场检查指导原则*4。
1 6。
1、*4。
17.1、4.19.1、4。
19.2、4.20、4。
21、*4.22。
1进行现场检查,并在备注中说明检查分工负责人员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一、《指导原则》说明《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是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2014年第58号)、《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皖食药监械〔2016〕44号)制定,分六部分。
1.职责与制度2.人员与培训3.设施与设备4.采购、收货与验收5、销售、出库与运输6、售后服务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开办、变更、延续的现场核查。
1、新申办企业的,按1、2、3项目现场核查;2、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经营范围、延续换证的按全部相关项目检查,其中变更项目按新标准执行。
三、评审方法按该企业经营范围所涉及的核查项目:1、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为“通过检查”。
2、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0%的为“未通过检查”.3、关键项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1 0%的为“限期整改",企业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30天内完成整改并一次性提交整改报告。
4、在30天内未能提交整改报告或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项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5、本《指导原则》所指的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一般项目数总数-一般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
合肥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二、人员与培训四、采购、收货与验收。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合食药监办[2017]6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15
【实施日期】201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合食药监办〔2017〕64号)
局机关各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为做好合肥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各项工作,经研究,成立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胡国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雷江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黄川市食品药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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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汇编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汇编一、背景介绍合肥市是安徽省的省会,也是中国内地城市中唯一一个千万人口以上的省会城市。
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城市,合肥市政府一直致力于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旨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促进就业、提升社会保障水平。
二、合肥市人力资源政策2.1就业政策•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青年提供贷款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建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咨询和指导。
2.2劳动关系政策•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实施最低工资政策,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鼓励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维护自身权益。
2.3人才引进政策•推行人才居住证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便利;•提供人才购房补贴,吸引优秀人才在合肥市购房定居。
三、合肥市社会保障政策3.1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广泛;•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降低居民就医负担。
3.2养老保险•建立健全养老金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加强社会养老机构建设,提供养老服务。
3.3失业保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活救助;•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3.4工伤保险•加强工伤防治工作,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完善工伤认定和待遇标准,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
四、合肥市人力资源市场现状4.1就业形势•合肥市劳动力市场供需关系平衡,就业率处于较高水平;•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对高端人才的需求旺盛。
4.2人才市场•合肥市有多所高等学府,为人才培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创新创业环境优越,吸引了大量创新型人才。
4.3社保发展•合肥市社保体系不断完善,覆盖范围广泛;•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五、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影响•推动了就业增长,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增强了消费能力;•改善了社会保障制度,提升了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合人社秘[2014]225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4〕225号)各县(市)、区人社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瑶海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209号)精神,结合合肥市实际,现就我市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我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报批工作于年底前完成。
申报评审安徽省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以省直各业务主管厅局评审工作通知为准,《2014年度安徽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1。
在我市评审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2014年度合肥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一览表》见附件2。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间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确定。
今年全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按省统一布署另行通知。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组织申报推荐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合肥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合人发〔2008〕223号)的相关规定,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逐级上报。
破格、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系列评委会,审批表见附件3、附件4。
1、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要强化岗位管理,坚持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紧密衔接,要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2019)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
贯彻执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负责除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计量、特种设备等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指导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
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承担反垄断相关工作。
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指导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合政[2005]135号•【施行日期】2005.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2005]1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合肥市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存在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原则和“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各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合发[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9〕25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现将《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2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皖办发〔2009〕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加快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合肥跨越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改进管理方式,完善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加强对经济社会事务统筹协调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制约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一方面,尽可能上下基本对应,建立与省级政府相协调的行政组织体系,保持工作衔接,有利于政令畅通;另一方面,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积极探索符合我市特点、责权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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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商务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合食药监药化流[2017]24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食药监药化流〔2017〕24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HFGS-2017-11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
合肥市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和安徽省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标准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
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下简称连锁门店)、单体药店。
二、开办原则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质量、规范有序的原则进行。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
代管理方法;鼓励药品零售网点向新建城区、农村延伸。
三、开办条件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1.拟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以上零售药店的基础上申报。
县(市)以县(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合肥市以城区为单位,10家药店应在同一行政辖区内。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门店应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且工作单位应与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执业单位一致)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工作单位应与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载明的执业单位一致)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5.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