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登记结婚,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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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精英律师团沈辉律师冒名登记结婚导致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当中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没有规定,对于冒名登记行为法院在排除上述四种婚姻无效的理由后,一般是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审理的,并不会直接宣告婚姻关系的无效,根据一般的民事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仅上述4种。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一条中明确规定,除上述4种情形外,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但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于冒名登记结婚的结婚登记瑕疵问题,一般来说很多是靠行政诉讼或者复议解决的。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经人介绍与一位自称为“杨某”的女子相识,双方于2004年12月份14日到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杨某与“何某”二人向婚姻登记处提供了身份证明、户口薄等结婚需要的证明材料。
区民政局对二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有关情况后,给予结婚登记,并发给双方“宁江结字0104—7244号结婚证”。
后来“何某”与他人从杨某处骗得数千元后,不知去向。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何某”是一诈骗团伙成员,通过与受害人结婚的途径,骗取钱财。
其与杨某办理婚姻登记时冒用他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
该诈骗团伙成员部分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杨某向区民政局申请,要求撤销“宁江结字0104—7244号结婚证”,但区民政局未予撤销。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责的机关。
其在为原告杨某及自称为“何某”的女子办理结婚登记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及常住户口登记薄等证明材料已根据规定履行了相应审查义务。
杨某以自称“何某”的女子是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与其进行的婚姻登记为由,要区民政局撤销发给原告的结婚证,缺乏法律依据。
但现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与杨某结婚登记的女子“何某”冒充他人姓名,并提供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常住户口登记薄和其他虚假证件、证明材料,骗取了结婚证,该登记行为因当事人的欺骗而作出,因而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点评】
成都婚姻律师沈辉律师认为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姓名或者用假名去结婚登记,其实其中就已有骗婚的性质,结婚登记存在瑕疵。
不知情一方可
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宣告婚姻的无效。
被宣告婚姻无效后,婚姻自始无效。
在此过程中,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获得赔偿?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用于结婚登记的材料仅是进行形式审查,除非是登记机关的重大过错导致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行政赔偿;若是一方提供虚假文件等原因造成的,则应是有过错方进行赔偿,但这与婚姻过错赔偿责任存在很大的差别,因为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婚姻自始无效,无过错方要求有过错方进行的是一种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