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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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调研报告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广州市社区矫正

教育帮扶工作的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蕴含着人道、文明、宽容、效益的思想和理念~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前景~已成为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之一~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从微观层面上说在于矫正犯罪思想行为~控制和预防再次的犯罪行为~帮助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从宏观层面来说则是为了实现社会管理的有序与安全~保障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通过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多方力量特别是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参与~积极引进社会工作理念和工作手法与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相互协同~逐步建立专业的、高素质的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对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一、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

随着“两高、两部”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力量转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最近实地调查研究加上自身的一些体会~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如果社区矫正一味追求行政化~那么推行社区矫正就意味着政府职能和机构的扩张~或者只是将犯罪人从政府一个部门或形式的管理转向另一个部门或形式而已。只有让非政府社团和志愿者逐步发挥主导作用~才有真正意义的社区矫正可言。社区矫正虽然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但作为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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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刑罚的执行~而且还有矫正和帮扶的职能。如果以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压倒或淡化其矫正和帮扶职能~在“重刑”传统的法文化背景下~社区矫正将很难真正承担起实现刑事法效益的重任~因此在现行历史条件下~应充分重视和强调社区矫正的帮扶职能~而这一职能的实现大多要靠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力量来实现。因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尽可能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包括广泛利用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彰显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特点~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促进社区建设等诸多作用。

首先~广州市目前社区矫正中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低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须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队伍一般是为了应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从其他工作岗位“转岗”或“抽调”而来。主要表现为基层司法所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问题。目前以广州市荔湾区为例~全区共有22个司法所~工作人员50余人~而全区社区矫正人员目前已达到244人。人员编制不足~很难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而且街道地域范围往往很宽~在大中城市人口流动频繁~基层工作人员缺乏代步工具~管理事务多头~令其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行为督导。加之基层司法行政系统的人员过去没有涉足执行刑罚的工作~整个司法行政系统没有涉足过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相关法律经验不足~执法水平低~难以适应社区矫正的要求~更难满足社区矫正的需要。

其次~目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实际上是以政府组织为基础和核心~基本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城市社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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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城市政府基础组织的街道、镇、乡~社区矫正的组织、实施机构也就是政府基层组织的司法所。社区的范围也就是该政府基层组织的行政区划范围。这与“小政府、大社会”现代政治理念是相悖的。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主要区别之一

~就是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而目前我市社区矫正仍是纯政府行为~除相对人的家庭以外~社区各界对这一类特殊群体的需求和行为督导缺少关注~社区志愿人员基数小~他们参与矫正程度也很低。

再次~社会力量介入社区矫正~拥有政府执行主体所不具备的先天性优势。社会力量以一种平等主体的身份帮助矫正对象~通常会更为尊重和体谅矫正人员的感受~工作方法也是互动式、说服性、接纳式、建议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容易使矫正人员更为接受和认可~减少矫正人员潜在的抵触和戒备心理~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程度不高的原因

第一~传统法制思想方面。政府强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特性~淡化其矫正和帮扶职能。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诸法合一、以刑为主”的国家~自古以来“刑以弼教”就时常被解读为重刑教化,而目前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执行机制的逻辑延伸~其社区矫正惩罚特性又很容易把握~因此人们偏重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强调监管而忽视社区矫正的其他任务。似乎矫正对象不出事、不重新犯罪就万事大吉~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切围绕“平安”目标~一切基于对矫正对象的控制~根本无暇也无力去实现教育矫正的目标~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更是难上加难。

第二~人们传统观念存在保守倾向~宽容吸纳意识较差。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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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对立思维”和“概括性思维”的影响~普通人因惯于感性判断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而将这些曾经犯过罪的人视为异己~部分假释人员因忍受不了社会对他们的强烈排斥而又重新犯罪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

第三~政府方面~没有建立或者健全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相关制度~缺乏社会参与的激励机制。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充分地发挥。

第四~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新鲜的事物~不仅涉及司法领域~而且更多的涉及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以及公共管理很多学科领域。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践上仍在不断探索中~无论政府还是普通民众仍需较长的一段时间接纳~认可。

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优势

第一~参与人数的优势~弥补了社区矫正安帮专业力量的不足。社区矫正的专业力量是由基层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以下简称“专职干部”,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组成。以荔湾区为例~全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244名~各司法所配备专职干部22人~社工10人。这样的配备比例面对分散居住的矫正对象是很难有效地组织起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的参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专业力量的不足~同时弥补了因社区矫正人员居住高度分散造成的“真空点”。

第二~专业知识的优势~改善了社区矫正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社会力量工作队伍的组成~包括镇,街道,、村,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教师、医生、企业家、在校大学生和具有一定社会学、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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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的专业人士。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具有较高的精神素养、知识素养、能力素养。他们的加入~不但可以弥补社区矫正队伍专业知识的匮乏~而且可以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加贴切的帮助和服务。如个案化教育、心理疏导、文化和法律知识、劳动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传授~为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三~角色的优势~起到了平衡社区矫正工作刚柔相济的效果。社区矫正对象因违法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虽经教育改造~但少数人仍怀有漠视法律~仇视社会~仇视政府的情绪~在处理与政府部门、专职人员和各种社会关系时心理上容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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