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案例——举证时限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一、引言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在法学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视角,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或者补正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陈述的抗辩事实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设定的原则1. 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确保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全面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当双方在同等的举证期限内进行提供证据的机会,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
2. 权益平衡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原、被告在相应的期限内能够充分了解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的筹备和辩论。
同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获取难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确保当事人能够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3. 迅速审理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也应当考虑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和效率,避免因为证据的拖延而导致案件无法迅速审理。
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合理设计能够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推动案件的快速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当前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评价在当前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受到了广泛争议。
一方面,认为过于宽松的举证期限容易滋生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举证期限过于严格则可能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证据和筹备辩护。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尝试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来确定举证期限,以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同时,可以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期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以免到了诉讼过程中才开始寻找证据。
五、结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学课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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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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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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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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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2012)
法学本科证据学案例分析证据学案例一、历年考试案例 1.(15分)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阵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卡车撞倒栽葱被害人后逃跑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肖山15公里。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二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
其中一辆肖山某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谊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驾车从杭州返回肖山,下车后胜上有慌张的神色.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13日早晨5点55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刘某和与司机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上述案例中的证据分别是法定证据中的哪一类?哪些证据属于物证?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答案:(1)物证有: A 被害人的尸体,B 被害人血迹,C 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 解放牌大卡车;E 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 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 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8分) (2)书证有:A 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 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 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7分) (3)直接证据有:A 妇女张某的证言;B 司机刘某的陈述;C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 法医的鉴定结论。
(10分) (4)辩护证据有:A 地上刹车的痕迹;B 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 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 司机刘某的陈述;E 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刑事案件法院什么时候给举证期限
刑事案件法院什么时候给举证期限
在处理⼀些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进⾏相关的举证。
不过对于举证期限也是有规定的,那么在法院⽅⾯应该什么时候给举证期限呢这是⼤家需要了解的问题,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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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院什么时候给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指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中规定的,当事⼈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
法院通知你去拿传票之⽇,应该以传票⽇期为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条 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第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第⼀百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当事⼈和辩护⼈、诉讼代理⼈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出庭,就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看完本⽂之后,⼤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
这是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较重要的⼀点,我们就要弄清楚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会有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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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案例分析(含答案)
2012-2013年第1学期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
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
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未告知法院即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
问题:(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6分)(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4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作出罚款5 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
(4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8分)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
2、在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继承人A提出被继承人的遗嘱,请求法院依据该遗嘱分割遗产。
继承人B提出证据证明该遗嘱已被A篡改过,但是法院没有审查B的证据,而认为该遗嘱经过了公证,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举证时限制度
肇证 时 限 制 度
举 证 时 限 , 是 指 负 有 举 证 责 任 事 人 必 须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证 明 其 主 张 的 相 应 证 据 ,逾 期 证 则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的 诉 讼 制 度 。 从 我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整
向。
针 对 可 能 推 翻 原 先 举 证 的 那 部 分 证 据 ,而 对 于 不 涉 及 可 能 推 翻 原 先 举 证 的 证 据 的 那 些 证 据 , 是 否 可 以在
以 后 的 诉 讼 进 程 中 提 出 来 则 丝 毫 没
法 律 规 定 的 缺 陷
1 举证 期 限 何 时 届 满 的 问题 .
我 国并 没有 对 当 事 人的 举证
规 定 期 限 , 当 事 人 自 起 诉 或 应
中 一 直 是 难 点 。 用 以证 明 船 舶 碰 撞
真 实 情 况 的 证 据 ,有 多 种 表 现 形 式 ,
后 , 在 诉 讼 的 各 个 阶 段 都 可 以
导 致 了 司 法 实 践 不 能 有 序 和 高 效 进
碰 撞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时 间 规 定 为 开 庭 审 理 前 。 笔 者 认 为 ,这 一
规定存在重大缺 陷。
( 事 诉 讼 特 别 程 序 法 关 于 船 ( 海
舶 碰 撞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的 规 定 中 ,并 没 有 对 举 证 期 限 届 满 后 的 法 律 后 果 作 出 规 定 , 也 存 在 重 大 缺
行政诉讼法司法二审举证期限
一、行政诉讼法司法二审举证期限行政诉讼法司法二审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二、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
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三、行政诉讼证据规定有哪些(一)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全部证明活动的中心。
行政诉讼的许多证据制度至至尤其是证明责任制度都是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基本出发点规定的。
证明对象对整个证据制度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影响,基本原因就在于它直接反映了司法诉讼的中心任务。
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的中心任务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所以行政诉讼的主要证明任务就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事实,同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须经法庭查证。
人民法院作出合法有效的裁决的前提是对证据的查证属实。
当事又将行政诉讼证据提交法院,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均无预决力,必须经法院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依据证据法原理,能被法院认定、最终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备的特征为: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特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主要来自行政程序,且主要由被诉行政主体提供。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对我国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需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举证期限届满的,不得提交证据。
那么,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期限届满指什么时间举证期限届满,是指超过法院指定的,向提交证据的最后时间。
举证期限届满的,法院将不再接受新证据。
《解释》第九⼗九条⼈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的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的瑕疵进⾏补正的,⼈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解释》规定⼈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五⽇,第⼆审案件提供新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修改了此前⼈民法院确定⼀审普通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审案件没有举证期限,若提供新证据,除不开庭应当在⼈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以外,其他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的旧规定。
同时《解释》规定在缩短庭审前准备阶段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的同时,⼜给当事⼈提供了在之后提供反驳证据或补正证据的机会;改变了以往“⼀⼑切”的⽅式——简单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更符合民事诉讼实践要求。
《解释》第⼀百零⼀条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当事⼈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百零⼆条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不予采纳。
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五条、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予以训诫。
二审行政案件举证期限
一、二审行政案件举证期限(一)答辩期10天内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
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法院需中断开庭以核实各种突然情况,就会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行政审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反过来又影响庭审的质量。
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行政机关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都构成“突袭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纳。
(二)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
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
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的规定中,该条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属于补充证据,因为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只是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而已;至于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可以补充证据的特殊情形。
当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这时应当给予被告行政机关收集作为反证的证据的权利。
当然,被告在此情况下补充证据,仍然需要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
【案例集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10个典型案例要旨阅读提示:在现代诉讼中,基于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诉讼证明实际上就是运用现有证据探求已经发生的事实的回溯性活动。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据被誉为是诉讼证明的基石。
证据的证明力是证据事实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价值。
法官根据什么标准来评判某一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此尚缺乏明确的规则。
一般认为,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应实行自由评价与必要制约相结合,这也是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1.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有关证据证明力认定原则的规定,其应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
仅可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与书面合同文件表现的效果意思出现显著差异时,才可依前者确定其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亦即,除在基于特定法政策考量,有必要在书面证据之外对相关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等情形,推翻书面证据之证明力应仅属例外。
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应为能够被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此外,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通知尊敬的各位同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举证时限的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经我司决定,特向全体同事通知如下:一、举证时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起诉状中应明确指明证据并提出举证要求,被告应在作出答辩意见时提交相关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法院提供证据。
具体的举证时限如下:1. 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明的证据,应同时提交给法院,并在立案后的十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一份副本。
2. 被告在作出答辩意见时,应提供相关证据,并在答辩期限内提交给法院,并向原告提供一份副本。
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但在合理范围内应限时完成。
二、举证时限延期的情况1.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时提交证据的,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在事由消除后及时提供证据。
2.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举证时限进行适当的延期,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日。
三、违反举证时限规定的后果1. 对于举证时限未履行的当事人,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原告未按时提交证据的,可能导致法院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被告未按时提交证据的,可能会导致法院视为对相关事实不予认可。
2. 对于恶意拖延举证时限的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责令支付违约金、处以罚款等。
四、相应的工作安排为确保举证时限的落实,各位同事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证据的准备和提交。
案件涉及举证时限的,应事先做好准备,确保及时提供所需证据。
同时,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应加强对举证时限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案件依法审理,及时查清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位同事务必严格遵守。
如有任何问题或困惑,请及时向我司人力资源部门咨询。
谢谢大家!此致敬礼xxxx年x月x日。
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
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区别法律规定上:答辩期限,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这是关于答辩期限的规定。
该期限适用于所有的审判程序(涉外案件答辩期限为30日)。
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应做工作上:答辩期限内被告应该提交答辩状。
由于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所以很多被告在答辩期内并不提交答辩状。
然而,如果被告要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举证期限,《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这是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的重点工作。
如果不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就认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过期提交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会要求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不采信或采信但训诫、罚款。
第三十六条又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应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延期举证,一般情况下可申请两次。
语音内容:答辩状一般是受到起诉书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一般在开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期限,但在收起诉书副本的时候,法院会将相关的期限书面通知签收人。
答辩是答辩人对起诉的书面答复或反驳,举证是对案件事实提交证据进行证明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人民法院有权要求补充证据。
但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需要由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的证据,主要有两类:一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二是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二、?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
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
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
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1)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理解与适用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关系的理解与适用卢国平张志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三部分用15个条文规定了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将举证时限制度证据交换引入民事诉讼活动是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关于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的规定仍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例如对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案件中的举证期限,进行了双重规定,致使在审判实践中无所适从。
本文拟就此问题谈一些意见。
一、设立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的意义举证时限制度是指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设立证据时效制度具有重要意义:(1)可以保障举证责任制度的落实。
它规定了当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时限内举证,将失去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即承当举证责任的败诉风险,由此举证责任才得以真正贯彻和落实。
(2)可以防止当事人实施证据突袭,实现诉讼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抑制程序权的滥用。
(3)可以维持诉讼程序的安定,使诉讼保护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目前,美国、德国、日本、瑞典及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相继实行了证据时限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可谓是世界民诉法之普遍趋势。
证据交换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之下,当事人之间各自将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
我国现行《证据规定》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①对争点进行整理;②对证据进行整理;③促进和解。
二、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规定》三十八条的理解与操作关于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的关系,《证据规定》仅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予以了规定,即:"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对于上述规定如何理解,直接导致了在实践中的操作不一。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的浅议[论文摘要]举证时限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新《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展了明确规定。
文章由举证时限的含义及有关根底理论入手,比较各国的相关规定,并对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内容加以详细评析,说明设立举证时限制度的意义,以期有利于实践。
[论文关键词]举证时限民事诉讼法律后果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而举证时限问题那么是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是民事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后果,也影响着法院的办案效率和质量。
所谓举证时限,即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也被称为举证效力时间。
举证时限制度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使其主张成立的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证据那么承担证据失效或失权等不利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相关理论(一)程序安定理论所谓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诉讼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展并作出终局决定,进而保持有条不紊的诉讼状态。
民事诉讼法上的讼争一成不变原那么、管辖恒定原那么和应诉管辖制度、限制撤诉原那么、制止任意诉讼原那么和放弃责问权制度等,这些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为价值理想而设计的。
①纵观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庭审是中心环节,而庭审必须依赖于证据,当事人的诉求必须围绕证据而展开,法官的裁判也须依证据作出。
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定举证的有效期间,尽量防止因证据的提出不受时间限制而产生的程序动乱,减少或杜绝重新启动程序,从而保证程序的安宁和稳定,削弱任意性,以实现裁判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保障司法权威。
(二)老实信用原那么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老实信用原那么明文化、法定化。
老实信用原那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中,当事人的促进诉讼义务以及制止滥用诉讼权能就很好地表达出举证时限的要求。
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举证期限是多少天当今社会中,法律是离不开⼤家的,⽆论是民事,刑事,都是与⼈切⾝相关的,⽽且,法律不讲⼈情,只讲证据,那么当某些案件当中,需要举证的时候,是有时效性的,今天店铺⼩编就向⼤家讲解⼀下,在案件当中举证期限是多少天。
请⼤家⼀定要知悉。
⼀、举证时限的⼀般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并经⼈民法院准许。
⼈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五⽇,当事⼈提供新的证据的第⼆审案件不得少于⼗⽇。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
4、由⼈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当事⼈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起计算。
5、当事⼈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变更诉讼请求的,⼈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民法院决定。
⼆、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1、经当事⼈申请,⼈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协商⼀致并经⼈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民法院指定。
⼈民法院组织当事⼈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举证期限届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4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是多久
一、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是多久(一)原告或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时间为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二)因正当事由而延期提供证据的,一般情况下,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是延长至法庭调查。
(三)特殊情况下,因正当事由延期提供证据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可延长至二审期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行政诉讼原告举证期限是多久二、行政诉讼有何特点(一)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这是行政诉讼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解决的是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商事权益纠纷的问题,而行政诉讼解决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这是行政诉讼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的区别。
在中国,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不止行政诉讼一种,还有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等等。
而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运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三)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其中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这就决定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审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如行政诉讼案件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行政诉讼的裁判以撤销、维持判决为主要形式等。
(四)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证据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精选资料】
证据法学案例分析1.A按照合同的约定将20吨西瓜通过铁路运送到对方当事人B指定的目的地。
B以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并且拒绝交付货款。
A以B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运送的西瓜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请求法院判决B履行交付货款义务。
但是,B认为A所运送的西瓜不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
问:(1)本案中,有无物证?为什么?(2)本案中,A可否向法院请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为什么?(3)本案中,证明责任如何分配?2、1984年3月11日(星期日)下午4时50分,北京印染厂卫生科急症室护士王贵珍去内科诊室取药时,发现该厂卫生科副科长曹慧茵(女,47岁)被人杀害于室内。
王贵珍立即报告了领导。
厂领导与保卫科的负责人等先后赶到现场,研究决定先对被害人进行抢救。
经厂长同意,找当时的值班医生张安虎(男,36岁)进行抢救。
为保护现场,由北京市棉印公司保卫科科长在前铺报纸,张安虎在中间,本厂保卫科长随后,三人踩着报纸鱼贯而入。
走到尸体跟前,张安虎脚踩报纸向前先用听诊器听了曹慧茵的心音后,又摸了摸脚腕的动脉,最后又摸了颈部,确定被害人已经死亡。
而后三人又踩着报纸走出现场。
张安虎在检查尸体时两手沾上了血。
证据情况如下:1、王贵珍讲:她在下午3时去内科诊室时,曹慧茵还未来,室内一切正常。
2、另有四名证人A、B、C、D证明,曹慧茵是当日下午3时30分进厂的。
3、法医鉴定:曹慧茵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方凳可以形成死者头部之损伤)4、现场勘验提取5块穿袜子留下的足迹,3张带有血迹和毛发的木凳。
5、找张安虎谈话时,发现张安虎穿的皮鞋在鞋底与鞋帮的结合部位有明显的血迹,令其脱下来检查,又发现在鞋底凹处、鞋底后跟也有血迹,而且属于喷溅血迹。
对此,张安虎辩称是对曹慧茵的尸体进行检查时沾染的。
6、经过查验张安虎等进入现场时所铺的报纸,没有发现带血的足迹。
7、在张安虎去过的外科诊室勘查,发现地面用墩布擦过,有不太明显的血迹;被擦的部位是局部的3片;墩布把上有血;室内拉着的窗帘上有用手擦过的血迹;后又发现张安虎当时所穿的裤子、毛衣、呢子罩衣上均有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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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
一、案情
某日江苏宝应的徐老太搭了一辆中巴车,坐在位子上盘算着这一日的日程安排。
可是突然司机来了一个急刹车,老太太摔倒了,差点撞到头。
徐老太爬起来就去骂司机,司机说刚才有一个人突然横穿马路,不刹车不行。
司机的老婆这时急忙赶过来解释原因后替徐老太另找了一个稳当的座。
当时徐老太说她没事,可是等她下车后,中巴准备继续上路时,徐老太又把车叫住,留下了一句警告的话:如果以后我腰疼,就来找你。
第二天一早,当他们的中巴车正营运在马路上,只见前方男女老幼一大群挡住了他的路。
来的人全是徐老太家的亲戚,他们说徐老太太腰摔断了,要求赔偿。
司机纳闷老太太腰摔断了,怎么能好好的下车走回家。
可是徐老太太说,当时她的腰并不疼,第二天才疼起来。
虽然心存怀疑,但是司机还是带徐老太去医院做了全面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徐老太果然腰椎骨折。
司机这下吓坏了,他不住地道歉并很快安排徐老太住进医院治疗,并积极主动地付医药费1600多元,营养费300元。
还给老太太安排了两个看护。
可是司机说后来大夫都说徐老太没什么事了,可是徐老太一家却天天找他要钱,说腰又疼了要钱治,说又严重了又要钱治。
司机想干脆私了,徐老太便索要1万8千块钱。
车主这时多了一个心眼,他想弄清楚徐老太到底得了什么病,怎么治,什么时候又能治好。
车主回忆说当时刹车时车开得并不快,好像不可能使徐老太伤的太严重。
可病情却越来越坏。
于是他向徐老太借来她自己拍的X光片拿到江苏省人
民医院请专家们看看。
结果却令他惊呆了,CD片 X光片拿到扬州专家会诊,结论是陈旧性骨折。
老太太是在多年前骨折过,腰伤是以前的旧伤,并不是最近的新伤。
车主和老婆觉得自己被欺骗、被敲诈了。
这之后徐老太的家人再来要钱,他们只是摇摇头。
这下惹恼了徐老太的家人。
他们多次阻拦营运中的中巴车纠缠要钱,严重影响了中巴车的生意。
而徐老太一再强调腰伤就是这次摔的。
她又到苏北人民医院重新检查,检查结果果然是新鲜伤。
于是,徐老太的家人在马路上继续拦截中巴车要钱治病。
车主又坚决不给。
双方闹到交通阻塞。
车主于是走进法院,说徐老太分明是陈旧
伤,因此要求徐老太一要退还1600元的医药费,300元的营养费;二要求徐老太赔偿停车损失8000元。
而徐老太听说自己被告立刻反诉,称自己是新鲜伤,要求继续治疗,反诉车主再付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在法庭上,辩论自然异常激烈。
因为他们各自手中都有不同医院的诊断证明。
一个坚持说是新鲜伤,一个坚持说是陈旧伤。
旁听的许多人却如坠云雾之中,越听越糊涂。
徐老太说自己有时腰疼的不能动,受那么大的罪都怪当初车开的太快。
而车主说医院证明徐老太的是旧伤,不是车子造成的伤害。
法官在耐心听完他们的陈述和辩论之后,问双方愿不愿调解。
双方回答不同意。
于是法官当庭宣判,一驳回原告车主的所有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方徐老太的所有反诉请求。
判决之后全场的人全傻了。
二、分析
法官解释判决的依据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而在此案中,原告车主自己提供的陈旧伤的证据,与被告徐老太自己提供的新鲜伤证据同属于书证,不存在一方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
一方的情况。
因此不能确定徐老太的伤是新鲜伤还是陈旧伤。
这就是法院全部驳回了双方诉求的原因。
法院提示,双方可申请法院做一个权威医学鉴定。
也就是说,最终是陈旧伤还是新鲜伤需有权威部分认定。
这个法律程序对车主来说太陌生了一点,当他知道消息,慌忙提出鉴定申请,却又超出了规定期限——举证期限界满的前10日。
扬州中院只能依法维持了宝应法院的一审判决。
扬州中院判决车主申请重新医学鉴定的报告提交的日期超出了法院所规定的期限,因此不能算做提供了新证据,故维持了江苏宝应法院一审的所有判决。
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由于自己举证不力或者无法举证导致败诉结果,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法院原则上没有义务完全要替当事人查清事实。
本案中两个相互抵消的或者相互冲突的证据。
一个证据是陈旧伤,而另外一个提出的证据恰好是新鲜伤。
这两份证据都只印证了自己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是冲突的。
要想把这个问题解决清楚,最需要就是一个更权威的鉴定结论或者新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鉴定由双方当事人来申请,由法院再重新做一个鉴定。
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话,法院不会主动地去做鉴定。
司法解释中明确提出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本
案中,法院给双方当事人指定了举证时限是40天。
而双方当事人没有充分地理解举证时限的法律意义也就是法律后果。
所以对举证时限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高法院在做出证据的司法解释的同时,特别强调了法院应该充分行使它的一种叫做释明义务或者叫阐明义务。
也就是说必须充分地告知当事人,使当事人完全地确切地理解了所告知的法律的后果。
在本案中,无法得知法院是不是真正履行了这样一个告知或者释明的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考虑到一审当时确实出于这种实际情况,当事人没有及时提出申请的话,是不是考虑二审再给他们一个机会。
由他们自己提出申请,重新做一个鉴定。
1.什么是举证时限?规定举证时限的意义?
2.如何确定举证时限?举证时限制度中,法院有什么
义务?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