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docx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设定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设定和审批非税收入项目、标准。
第八条非税收入应当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得超范围、标准征收。
缴款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
本条例所称的缴款人,是指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款项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以下统称征收)非税收入的下列单位为执收单位:(一)行政机关;(二)其他国家机关;(三)事业单位;(四)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的优势,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法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项目。
(二)便民。
以缴纳义务人为中心,为缴纳义务人提供更多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三)高效。
以提高效能为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防范监管风险。
(四)稳妥。
目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次性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项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主要任务(一)理顺财税部门的征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实施全省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范围内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催缴、记录、汇总、核对,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征缴非税收入。
(二)明确地税部门的改征范围。
地税部门在负责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9项非税收入项目的同时,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具备条件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一并纳入征收范围。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昆明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通过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四)国有的土地、矿产、场地和其他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五)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以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以及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经营收益;(六)按照国家规定的彩票资金构成比例筹集的彩票公益金;(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取得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所形成的罚没收入;(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九)以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已指定具体捐赠对象和项目的定向捐赠收入除外);(十)主管部门通过提取管理费、收入分成、下级上解资金或者其他方式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收入;(十一)财政性资金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含税收利息收入);(十二)其他依法设定的政府非税收入。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6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豪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法制办在2010年对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行政审批、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的新情况、新要求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废止、修改的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4年底现行的190件规章和21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章和2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67件规章和12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鉴定暂行管理办法》(1989年8月6日云政发〔1989〕137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7月25日云政办发〔1991〕175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1991年7月26日云政复〔1991〕89号文件批准发布)(四)《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1年11月27日云政发〔1991〕209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1992年7月25日云政发〔1992〕138号文件发布)(六)《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1993年2月23日云政发〔1993〕42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抗灾救灾暂行规定》(1993年11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八)《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1994年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九)《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8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十)《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十一)《云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07年9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实施暂行办法》(1996年11月5日云政发〔1996〕195号文件发布)(二)《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1月6日云政发〔1996〕196号文件发布)(三)《云南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11月27日云政办发〔1996〕249号文件发布)(四)《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办法》(1997年9月17日云政发〔1997〕150号文件发布)(五)《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办法》(1998年3月31日云政发〔1998〕61号文件发布)(六)《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1998年11月3日云政办发〔1998〕224号文件发布)(七)《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8日云政发〔1998〕226号文件发布)(八)《云南省商场出租管理办法》(1999年9月22日云政发〔1999〕176号文件发布)(九)《云南省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2月21日云政办发〔2000〕22号文件发布)(十)《云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2000年10月13日云政办发〔2000〕166号文件发布)(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民间投资的决定》(2003年4月5日云政发〔2003〕46号文件发布)(十二)《东川再就业特区优惠政策实施办法》(2004年9月7日云政办发〔2004〕190号文件发布)(十三)《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15日云政发〔2004〕224号文件发布)(十四)《云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21日云政办发〔2005〕197号文件发布)(十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年1月20日云政发〔2006〕10号文件发布)(十六)《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7月4日云政办发〔2007〕153号文件发布)(十七)《云南省招商引资质量综合考核评价及奖惩办法》(2008年10月16日云政办发〔2008〕178号文件发布)(十八)《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2008年11月28日云政发〔2008〕241号文件发布)(十九)《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规定》(2009年2月5日云政办发〔2009〕23号文件发布)(二十)《云南省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管理办法》(2009年2月13日云政办发〔2009〕34号文件发布)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对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8﹞211号【发文日期】1998-12-09【实施时间】1998-12-09【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纳税服务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发布。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通知略)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基金),专款滚动使用。
举报奖励基金从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补助经费总额中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不足的部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同级财政机关申请专项追加拨付。
举报奖励基金由稽查局管理;稽查局未设财务机构的,委托税务局负责开支的财务机构代管;经费拨付机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
第五条 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调查程序
1
税务机关对受理的举报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可 以采取询问、查账、实地调查等措施。
2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 关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3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税务 机关会告知举报人相关情况,并解除登记和存 档。
03
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优化税收 营商环境。
定义与范围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是指对向 税务机关举报涉嫌偷逃税、虚开增值 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一定奖 励的规定。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举报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举报信 息,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和处 理。
02
举报奖励程序
06
制度评价与建议
制度评价
01 02
鼓励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地鼓励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税收监 督工作中,提高了税务违法的曝光度,促进了税务机关更好地行使执 法权力。
提升办案效率
通过奖励机制,举报人提供了违法线索,为税务机关侦破案件提供了 帮助,提高了办案效率。
03
增强公众参与感
举报奖励制度让公众感到自己能为打击税务违法犯罪行为做出贡献,
VS
详细描述
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案件中,举报人向 税务部门举报,经过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审 理,确认了公司的违法行为,并对公司进 行了罚款和补缴税款等处理。同时,根据 举报人的举报奖励规定,举报人获得了高 额的举报奖励。该案例展示了举报奖励制 度对于鼓励公众参与税收监管的重要性。
案例二:某个人所得税逃税举报奖励案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各处、室、中心、科研所: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经2005年3月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是指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在厅机关办公场所依法公示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履行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法定义务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八)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九)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未经招标、拍卖或考试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准予行政许可的;(十)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十一)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乱收费的;(十二)截流、挪用、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所收费用的;(十三)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应依法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行为。
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4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2002年4月30日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奖励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奖励应当公开、公正,以功绩定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集体实施行政奖励,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行政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组织、指导、协调、申报、审核、审批。
第五条行政奖励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分为集体嘉奖、集体三等功、集体二等功、集体一等功、集体荣誉称号。
第六条个人或者集体,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可以予以嘉奖;有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有特别重大贡献,取得特别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一等功;有特殊或者巨大贡献,功绩卓著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个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应当予以奖励的;(二)对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成绩突出的;(四)放弃优越条件到艰苦地区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五)完成重大或者特殊任务,成绩突出的;(六)在领导岗位上科学管理、开拓创新、清正廉洁,成绩突出的。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各处、室、中心、科研所: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厅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并经2005年3月7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省财政厅应予受理:(一)不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的;(二)越权或滥用行政许可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四)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违法或不适当的;(五)其他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省财政厅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一)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二)投诉事项已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部门受理的。
第四条由厅办公室统一对外,并协调有关处室办理行政许可投诉案件。
第五条厅办公室收到行政许可投诉后,转相关处室调查处理,相关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投诉案件办结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对于属第三条不予受理情形的,相关处室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云政办函〔2016〕218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云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84号)精神,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受理”和“受理、评定与奖励相统一”的原则进行。
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打非办)负责全省范围内非法集资举报受理奖励,按季度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全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督促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以下简称属地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举报并办理奖励,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打非办报告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四条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均有权向省打非办和各州、市属地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02•【字号】云安监管[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云安监管〔2013〕98号)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参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7月2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奖励。
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财政部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37号
财政部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支付税务违章案件
告发人奖金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财预字[199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3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9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文件,已明确规定,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挂钩。
1995年初,财政部制定了财预字[1995]27号《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按该文件规定的精神,执罚部门办案所需经费(包括告发人奖金),应统一纳入执罚部门经费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既不能按比例计提,也不能直接退付国库收入。
各级税务部门应执行国家统一规定。
因此,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和(80)财税字第50号《财政部关于干部、职工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同意提给奖金的函》中有关税务违章案件告发人奖金的规定,应停止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结束——。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3.25•【字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3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相应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第六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一)项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配合地税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云政发[2011]223号•【施行日期】201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1]22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确保非税收入依法征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调节收入分配关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手段。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是深化财政改革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是理顺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迫切需要,是治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将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非税收入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理念上来,进一步提高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条例各项规定的贯彻执行,推进全省非税收入规范化、效能化管理。
二、加强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条例颁布实施,是我省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全面理解、掌握其精神与内容,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
财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条例培训,使有关单位和人员熟悉和精通各项规定,并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让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条例实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云政办发[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国务院安委会定于2010年8月1日至10月30日,集中3个月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
重点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把打击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瞒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照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1.28•【字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9号《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予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2016年1月18日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征缴行为,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打击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办、审定查办结果和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省财政厅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有功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或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报行为是指举报人向省财政厅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为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或为国家、群众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功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反《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223号)等有关规定并经查实的行为:(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的;(二)违反权限或者程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项等行为,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的;(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金的;(五)未按规定分享非税收入的;(六)滞留、截留应该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七)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八)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严禁擅自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
严禁擅自越权减免税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12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6.24
【实施日期】199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
管理权限严禁擅自越权减免税收的通知
(云政发〔1999〕125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政府(云政发〔1998〕64号)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后,我省大部分地区作了认真的清理、检查和纠正,对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严格税收减免,理顺税收管理权限,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增加财政收入趣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近期调查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在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方面,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擅自变通税法、越权减税免税现象时有发生;极少数单位和部门知法犯法,故意
找借口造成拖欠税款;有的随意批准缓、欠税款并隐瞒不报等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影响财税体制的巩固和完善。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正文:---------------------------------------------------------------------------------------------------------------------------------------------------- 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1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护缴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
第四条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依法制定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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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违法处理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云南省财政厅公告第5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18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59号)
《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予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8日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征缴行为,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打击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办、审定查办结果和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省财政厅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有功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或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举报行为是指举报人向省财政厅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为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或为国家、群众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功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反《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223号)等有关规定并经查实的行为: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二)违反权限或者程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项等行为,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的;
(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