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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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强制休假制度
为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遏制违规违纪行为和各类案件发生,防范金融风险,对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会计主管、微机管理员、重要凭证管理员、贷款业务客户经理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休假,特殊情况可强制性休假。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假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休假必须坚持先移交后离岗,先审计后上岗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移交手续。
二、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强制休假期间,风险合规部门要及时按有关规定对其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的审计,审计时间控制在十五天以内,审计结束后,对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作出审计结论。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强制休假对象审计不及时,措施不力,导致发生案件或不按审计程序、走过场,应发现的问题未发现或反映问题避重就轻的,将追究审计人员责任。
三、对顶岗代班人员在代班期间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监守自盗而引发责任事故和案件的,将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休假待遇
(一)参加工作满一年至十年者,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一年至二十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以下人员不享受本休假待遇:
1、脱产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员工;
2、凡一年以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者,事假累计超过十五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享受公休假待遇。如当年休假后又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下年度不享受公休假待遇;
3、停职检查或受行政、刑事拘留者。
(三)享受公休假待遇的员工,仍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和探亲假待遇。休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分两次使用。公休假不能跨
年度累计使用。
(四)公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五、本制度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