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的后现代法学解读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我国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本文从法学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后现代法学只不过是法学发展轨迹上的一个点。
虽然,后现代法学有着与生俱来的不可克服的缺陷,但是,它对现代法学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其积极因素也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因而,我们应当借鉴它的合理成分。
一、现代法学理念的基石及后现代法学对其的冲击(一)现代法学理念的基石第一,只有理性的人才是法律的主体。
法律的使命就是把人的社会活动纳入法律框架之内,守法是人的理性选择,是人的理性表现。
第二,法律规则具有客观性和自主性。
法律规则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独立于其他部门的法律职业团体来运行。
无论是人的社会行为,还是国家的政治行为,都要受法律规范的约束,法律规则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在众多社会规范中,法律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
第三,法律具有确定性。
在法律帝国内,无论是法律规范、法律原则还是法律体系,它们都具有自治性和严谨性。
在法律技术上,为了保证法律规则的实施和运行,要经过严格的、符合法律逻辑的法律推理和立法目的的法律解释,进而在法律制度上确保法律精神的体现。
现代法律制度所强调的是秩序,维持稳定的社会结构,这些都和法律的确定性是分不开的。
第四,在法律推理方面,主张三段论中的归纳、演绎、形式、实质和类比推理,司法判决是由推理到判决的过程,先有推理后有判决。
(二)后现代法学的产生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后现代主义的出现,意味着一种新的话语系统与另一种话语体系的对话,或者说是一种话语体系对另一种话语体系的取代和否定,以新的超历史的视角审视、思考和建构。
劳森(H.Lowson)就此写道:“后现代困境就是危机———我们的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
这危机源于反省性自身的根源,它的必然性和力量。
”〔1〕这种反思一开始出现在文学艺术领域,随后是哲学领域,最后才出现在法学领域,说明法学是现代主义的坚强堡垒,它强调秩序、稳定,与现代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相统一的。
〔2〕后现代思潮开始渗入政治和法律领域,在法学和法理学领域内,后现代主义思潮表达了自己对于人类生存状况的不安和焦虑,表达了现代主义给自然界带来灾难的反思,后现代法学渴望创建一个更为理想化的、符合自然法精神的本真世界。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_537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 _537 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法学的解构———论法的虚拟性王新举(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 100024)[摘要]后现代法学采用后现代主义的观点对现代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刻的解构,认为现代法学理论是虚构的产物:用虚拟化的语言符号虚构出拥有自然权力的理性主体,理性主体又虚拟出法的正义、公平等价值原则,并把虚拟出的逻辑推理视为发现法的本真状态和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唯一可靠途径。
后现代法学通过对现代法学的法律语言、理性主体、法的价值和方法的虚拟性解构,逐渐走向建构阶段,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关键词]虚拟性;语言符号;解构[中图分类号] D90-05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3541 (2008) 06-0146-05 后现代法学的产生和形成是建立在对现代性法学批判和解构之基础上的。
通过对理性主体、自然权利、自我意识、真理等现代法律概念虚拟性的论证,后现代法学完成了自身理论的语言符号、多元主体和多元价值等范式的转向。
法的虚拟性是后现代法学批判现代法学的理论根基,是建构自身法学理论的切入点。
一、虚拟出的法律话语———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语言符号转向由本体论转向认识论,再由认识论转向语言研究是后现代主义产生的重要体现。
语言是在共同体交往中形成的,具有主体性的特点,它是一切知识和意义的结构性基础,具有本体论意义和内涵的语言不是“理性主体”简单用于表达思想和认识的工具。
正如卡西尔所说:人不仅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之中,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人还生活在语言和各种符号构成的“新的实在之维中”,“人不再生活在一个单纯的物理世界之中,而且生活在一个符号宇宙之中。
语言……是组成符号之网的丝线,是人类经验的交织之网。
”(p.33)可见,人是符号的动物,由人类制定的各种法律以及文化产品都是人类编织的意义之网,它不可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客观存在,它具有很强的虚幻性,是人类虚拟化的产物。
后现代法学的探究论文
后现代法学的探究论文后现代法学在学界中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是对传统法学范式的一种反思和变革,旨在打破传统法学中的抽象理论和对客观性的崇拜,更加关注法律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当代社会的多元性。
本文将探讨后现代法学的主要思想和方法,并探究其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后现代法学的主要思想和方法1、“文本批评”理论后现代法学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的本质,而且更注重法律文本的背景和语境,即“文本批评”理论。
传统法学强调法律文本的外在形式,而这种理论更关注法律文本的内在意义,从而强调人类语言的主观性和多义性,也更加关注法律所面临的文化和社会背景。
2、关注权力结构和话语权后现代法学认为权力和话语权不仅存在于立法者和法院,也存在于其他社会机构和群体之中,如政治和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和媒体等。
在此基础上,后现代法学呼吁对权力和话语权进行深入探究,发掘出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中存在的权力关系和话语权,进而调整和重构相关的法律制度。
3、强调多元主义和包容性后现代法学也强调了多元主义和包容性的思想。
在传统法学中,现代法体系往往被看作唯一的可行解决方案,而后现代法学更倾向于注重多元主义和多元解决方案的制定,这种多元主义的思想应用于法律领域便可以更广泛地考虑不同社会群体、文化差异和历史环境,从而更好地做出公正、合理的法律决策。
二、后现代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尽管与传统法学相比后现代法学理论还比较新,但它的实际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
近年来,后现代法学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法律实践中,例如相关研究结果可以被法律实践工作者、准法律实践工作者或法律教育者引用。
同时,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方法也在很多实践领域发挥了作用,例如在法律教育、公民参与和全球化治理等领域。
三、后现代法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尽管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思想和方法在法律学术界和实践中不断被证明,但还存在一些挑战和困难,它的未来发展趋势也需要考虑到下面几个方面。
1、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需要更进一步的证明尽管后现代法学在理论和实践中已经获得了一定的成功,但这种方法还需要更多证明来帮助它更加成熟,被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和从业者所接受。
后现代法学派主要观点
后现代法学派主要观点嘿,你知道吗?最近我可算是对后现代法学派有了点自己的小研究。
这玩意儿吧,一开始我觉得挺玄乎的,但是越琢磨还越有意思。
先说说我为啥会关注到这个后现代法学派哈。
就前段时间,我家不是遇上点事儿嘛。
我家楼下新开了个小超市,老板人挺热情的,平时见面都打招呼。
可有一天,小区里有人说在他家买的东西质量有问题。
这一下可就热闹了,大家都在议论纷纷。
我就好奇啊,这事儿要是按照咱平常的想法,那肯定就是看商品是不是真有质量问题,要是有,老板就得负责赔偿啥的,对吧?但是呢,我在研究后现代法学派的时候,发现事情可没那么简单。
后现代法学派就觉得啊,法律不是那种绝对固定、一成不变的东西。
它说法律的意义和解释那可都是多元的。
就拿这个小超市的事儿来说,也许从传统的法律角度看,就是判断商品质量是否达标,然后根据相关规定来处理。
可后现代法学派会认为,这里面的情况复杂着呢。
比如说,这个质量问题的判断标准可能就不是那么绝对的。
不同的人对质量的要求和理解可能都不一样。
有的人觉得有点小瑕疵不影响使用就行,有的人可能就特别较真儿,觉得这就是严重的质量问题。
而且啊,法律的适用也不是那么死板的,它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像社会文化背景啦、当时的具体情况啦等等。
在后现代法学派眼里,法律不是高高在上、冰冷冷的条文,而是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充满了各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的东西。
它强调法律的解释不是只有一种正确答案,而是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
就好比这个小超市的事儿,也许从法律条文上看是一种处理方式,但要是考虑到老板平时在小区里的为人,和大家的关系,以及他可能对商品质量问题的认知程度等等,处理结果可能就会有所不同。
你看,这后现代法学派是不是挺有意思的?它让我们不再单纯地从一个固定的角度去看待法律问题,而是要综合各种因素,更加全面地去思考。
它提醒我们,法律不是简单的是非黑白,而是有着很多灰色地带,需要我们更加灵活地去对待和理解。
后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光谱解读
后现代法学方法论的理论光谱关键词: 后现代法学方法论/科学主义/反基础主义/解构主义/新实用主义内容提要: 后现代法学方法论发展了哲学诠释学的相对主义观点,与科学主义法学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动摇了法治主义的认识论基础。
在后现代法学方法论中,存在着反基础主义、解构主义、新实用主义等几种主要的法律思维形式,它们对法律知识的客观有效性持怀疑的态度,否认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以贯之的普遍性标准,也不承认法律可以从某些超越性的道德价值中推导出来,而将法律看作是政治权力角力后的结果,法律的阐释者正是政治权力的体现者。
一、法律“科学主义”范式的解构近代法律解释学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很深。
实证主义是近代科学技术知识文化和社会背景的产物。
就其知识文化背景来说,作为一般科学方法论的实证主义肇始于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哲学。
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哲学是以演绎法为基础的,而演绎法的特征就在于从前提到结论之间的推论,而推论则要依赖于理性。
在笛卡尔看来,只有理性才能提供人们可靠的知识。
笛卡尔据此认为,如果人们从清晰明确的前提出发,凭借理性的推论,必然能获得可靠、客观的知识。
就其社会历史背景而言,实证主义的基本原则如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那样,是作为现代化过程本质内涵的理性化在科学研究和认识活动中的体现和落实,其坚信“只有在合理性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的支配之下,才会产生经过推理证明的、数学的和理性试验的实证自然科学。
”理性化的思维方式和认识路线促成了逻辑实证主义的兴起。
因此,逻辑实证主义的根源是基于理性主义的科学主义,即坚信在客观世界存在着永恒不变的真理,而我们借助于数学的方法和理性实验的方法可以认识到客观真理。
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精神和原则几乎主导着整个近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法学领域也不例外。
强调法律知识的客观性是近代科学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的基本倾向。
在科学领域,科学的动力是逻辑推理,所以要求必须对事物进行客观、精确的观察。
科学家必须运用理性思维,他所观察到的或者解释叙述的事物,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物,而不容许参杂进丝毫主观的因素,经过逻辑和实验得来的科学知识是客观的、具体的,它不仅有自己特殊的物质载体,而且是独立存在的,超越科学家的个体,甚至科学家的共同体。
学术研究重在方法——谈后现代法学
学术研究重在方法——谈后现代法学如今真是一个商品社会了,甚至语词也有了卖点。
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后现代主义在中国,乃至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盛起来了。
其之所以兴盛,原因并不是法学内学术的发展,而更多是法学内的政治经济的发展。
这个名词具有一种分类的社会功能。
首先,它可以作为一种贬低争论对手的武器,变成了一种拒绝思考对方提出的问题的标签,可以很便利地将一切非我族类的人和研究结果排除在视野之外。
其次,这个标签的另一种社会政治功能就是自我标榜、标新立异,可以跑马占地。
更有甚者,大约看出如今是一个符号的世界,是注意力经济,有概念股,新名词也有其卖点。
因此,一些学者开始把大量的与传统法学不完全相同或与自己的理解力有差距的法学派别或研究成果都称之为后现代法学。
尤其在中国,这一点格外明显。
一些学者把法律经济学、批判法学、法律与文学、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理论等都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总之,凡是与传统法学研究或诠释法学不一致的,都可以称之为后现代主义。
这种现象并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误解是难免的,任何理解之前都必定有一个误解。
误解本身是理解过程的一个构成部分。
我们只能寄希望经由时间来形成关于后现代主义的共识。
如果考虑到学术中的政治经济利益,这种相互之间难以交流理解的状况是一定会存在的,或者由于前设的不同(道不同),我看也无法通过理性交流来消除,只能通过法律学术和法律实践的发展逐步消解或遗忘。
而且,如果从学术上看,这种偏好就如同给人起名字一样,叫阿狗阿猫都没关系,都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标记而已。
我所关心的是后果。
这种现象带来了一种混乱,在学术界会造成一种理解的困难,造成一种标签化的阅读和理解,拒绝认真理解被阅读的研究成果,很可能造成一种虚假的学术繁荣,并不利于中国法学的发展。
不要过于看重流派如同我先前讨论过的,后现代反对的就是一种“时代化”,即用时间作为一个组织社会现象或学术研究的基本框架。
而现在绝大多数对后现代的使用,都是一种“时代化”,即把发生在当代的种种法学发展都用“后现代”这个词统一起来了。
后现代法学思潮评析
后现代法学思潮评析后现代法学思潮是近年来法学思潮中最为突出的一支,它横扫了国际学术界乃至全社会,是否又给当今法学的发展带来新的思维和机遇?这一疑问,值得深入思考。
首先,从宏观界面看,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出现,是当代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性转折点,它的产生无疑使以往传统的法学思想表现出鲜明的矛盾性,在具体体现上,可以大致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后现代法学思想拒绝传统法学思想极端化的观点,强调权利法律应以社会正义为核心,强调“正义”问题应以社会正义为基准,个人权利是以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另一方面,传统法学思想的强调着重于依据内在机制推导出的结果,强调法律应公正、均衡、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公民,而后现代法学思想更强调“参与”,倡导法律应与当今社会发展和文化环境、诸多因素结合,吸收社会积极性,这也是后现代法学思想之所以不同于传统法律思想的本质所在。
其次,从功能角度看,后现代法学思想对当今法学的发展潜力也值得称赞。
当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从司法独立性和透明性的思想到信息时代所带来的机遇,以及政府改革、社会公平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等新挑战,都要求法律的新的应用模式,后现代法学思想以“复杂性”解决了这一挑战:它以多样化的方式、分层的思考结构,以无穷的弹性,处理复杂问题,使法律与新社会中新兴的社会问题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是当今法学发展的很好的贡献。
再次,从具体运用层面看,后现代法学思想也蒙受广大社会认可。
其一,后现代法学思想倡导强调“社会现实之多样性”,它提倡引导现实社会进行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具体改革;其二,后现代法学思想旨在完善法律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推动社会发展,它将社会调节与秩序视为法律的首要任务;其三,后现代法学思想还允许有关当局采取行动,解决社会不平等、救助弱势群体等问题,以建立更加公平宽容的法律秩序。
最后,后现代法学思想的出现,不仅催生了不同的思想流派,也为法学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后现代法学思想从本质上强调“正义”,而不是“权利”,以及倡导社会发展的进步性和多样性,即使仍存在许多反对的声音,仍然可以得到不少学者的认可,这一思想将更加巩固法学的发展状况,对其他法学分支也具有潜在指导意义。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最重大的学术理论之一,不仅迅速波及全球,而且几乎影响到所有的学科领域当然也包括法学。
在这样的知识背景下,中国法学如何应对后现代的挑战是每一个注重中国法学理论建构的人不得不面对、不得不重视的问题。
诚然,进行中国法学研究的学者可以不理会、不考察,从而“有效”地抵制后现代(法学)理论对中国法学的渗透。
但是中国法学在21世纪要发达,必须走“综合创新”之路,无视西方后现代(法学)理论,就不能真正创新中国法学。
一、后现代法学是继三大法学流派之后又一独具特色的理论思潮后现代主义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产生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泛文化思潮。
它主要是指一种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现代主义的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为基本特征的思维方式。
“现代主义的特征表现为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
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
”①就其发展历程来看,后现代既具有否定的、破坏性的特征,又具有肯定的、建设性的向度。
后现代主义起初是以彻底否定现代主义的面目出现的,人们称其为激进的后现代主义,其思维方式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其理论表现为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非理性主义、解构主义等。
但是以后在回应激进后现代主义过程中,又逐渐产生了建设性后现代主义,即“不仅有摧毁、解构、否定性的一面,而且蕴含着积极的、肯定的、建构性内涵。
它的建设性向度主要在于倡导创造性和对世界的关爱、鼓励多元的思维风格。
”②因此,对后现代主义的评价,必须以历史的辩证的观点为基点,从而使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让位于具体的分析和批判。
(一)后现代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法学界讨论后现代主义是比较晚的。
根据有限的考察,西方后现代法学发端于20世纪后半叶。
从国际举行的法学会议来看,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第17次世界大会曾将后现代主义作为具体论题进行交流讨论。
后现代法学
后现代法学作者:弋欣可来源:《读天下》2017年第22期摘要:西方后现代法学可以追溯到后现代主义的哲学方法的出现,而这也是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危机所带来的深层次的思考。
从客观上来看,后现代法学向传统法学理念提出了挑战甚至是威胁。
立足于后现代法学的发端、思想以及社会背景,试着从后现代法学的基本观点与派别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未来法治的探索道路,希望可以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与完善提供思路与借鉴。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法治探索;后现代主义一、引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当中,后现代法学本身就是一个十分难以定义的概念。
从客观上来看,后现代属于一个定语,而其本身的意义就是对于下定义所做的努力进行否定,这样一来,定义连接的范畴内的客观真理就会被质疑,所以法学体系中的后现代法学甚至被许多法学人士认定为不是法学范畴的法学。
尽管如此,后现代法学对于传统现代法学产生的影响与冲击是明确的,其曾在西方法学界引起过热烈的讨论,而这些讨论在我国的法治社会构建过程中同样适用,这也是研究后现代法学的价值所在。
二、后现代法学的发端、思想与社会背景后现代法学最早出现于20世纪中期,当时在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引导下,法学界也出现了新的思潮,这就是后现代法学的雏形。
从表达内容上来看,后现代主义是一种重视人类生存中不安与焦虑因素的成分,其对于合理物质精神世界充满了渴望。
后现代哲学的具体表现很简单,就是对于理性与科学的否定,对于单一固定的逻辑来处理社会关系进行否定,从方法论的取向上更为关注多元化的差异性。
在后现代哲学的主张与影响下,其更多的动摇了人们对于现代法学中的一些基石的认知,比如说所谓的社会契约,所谓的个人权利,或者所谓的正当程序等等。
在动摇现代法学基础的同时,也开始向着不同的哲学命题进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人是有自觉意识的理性主体。
在这个哲学命题当中,现代人是自由定义条件下的自我,而其发挥出的是真正的韧性,在这个命题当中,人是从渊源中寻求生命,这也是法治与人性结合的基础;其次是社会由多种对立统一事物发展形成的进步的有机体。
重提后现代后现代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演进与发展
2020.6刘瑞瑞刘志强重提后现代:后现代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演进与发展摘要:后现代法学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被引进后便在国内迅速掀起了研究高潮,形成了持续20余年的独特的学术景观,不仅丰富了法律话语,激发了法学研究的活力,也增强了理论法学研究的反思意识、问题意识与本土意识。
对后现代法学智识资源及其中国化的学术演进理应予以重新审视,其经历了从理论引介阶段的“新鲜”与“警惕”到理论消化阶段的“塑造”与“评估”再到理论运用阶段的“消解”与“潜流”。
中国后现代法学的发展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不断演进,将后现代理论置于当下中国法学理论发展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之下,其对法律理论乃至法律实践问题施以关照,对中国法学的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
通过对作为后现代法学学派之一的法律与文学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面对人工智能时代及知识信息时代在法学领域的新挑战,后现代法学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后现代理论;法律与文学基金项目: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基地研究项目“基于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上合相关国家法律风险研究”(19SHJD001)、“基于法治指数的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法律风险识别及对策路径研究”(CNSC017021)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 (2020)06-0123-09一、重新审视后现代法学:“潮退”之后的后现代一般认为,西方后现代法学发端于20世纪60、70年代,以批判、否定、超越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为基本特征,是后现代哲学理论和方法进入法理学领域之后出现的一种学术“风尚”,也是后现代知识状况(the Postmodern Intellectual Condition )在法学领域的具体表现,既包括后现代思想家(如福柯、德里达等)在其哲学作品中有关法律问题的一般论述,也包括一些法学家(斯坦利·费什、皮尔·施莱格等)运用后现代理论所进行的专题研究。
从后现代主义看真理与权力的关系
从后现代主义看真理与权力的关系作者:杨娇珍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3期摘要本文立足于后现代主义的观点,把权力和真理融合在话语这个整体之中,从话语的角度解释真理与权力之间互动关系,旨在探讨权力与真理的内在逻辑和机制,揭示真理在不同的权力语境下的存在状态。
在后现代主义视野下,真理和权力问题将得到重新的评价。
关键词真理权力话语中图分类号:B08文献标识码:A福柯揭示,真理同权力是不可分离的,没有真理,权力无法运行,真理为权力立言,权力以真理的名义行事。
其运作的内在逻辑和机制如何呢?这正是本文感兴趣的地方。
福柯所谓的“权力”要超越权位和势力的概念,是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呈现出各种形式的主导地位的微观权力。
这种权力关系渗透到社会的机体中,构成社会机体的特征。
而这些权力要得到确立和巩固,依赖于合理性的认同,故权力诉求于真理,这就是何以权力与真理不可分离。
这两者的密切关系是通过构建了真理与权力的共同体―话语来实现的,权力通过介入话语生产而创造了真理,并用真理为自己立言。
话语之所以能够成为这样一种共同体,就在于话语本身并不仅指语言学中的语法规则和语言结构,也不完全只是个人的言说行为,而是作为一种社会交往方式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形式,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与语境之间构成的一种建制性关系。
所以,一种或一套话语中往往包括言说者、受话者、信息或文本、语境等要素。
而这种建制性关系背后的依据和策略便是权力,言说者通过信息或文本在特定的语境中向受话者传递一种特定的意识或权力。
“话语的言说者和受话者都是一些欲望主体,他们在具体的言说或交往过程中总要借助于文本来传达自己的愿望,这样就使得话语的运作总是具有极强的意识形态功能,换句话说,话语的主体其实是通过意识形态建构起来的。
”①这种意识形态和信息一旦被接受,便会演化成真理。
可见,真理与权力融合在话语之中,言说者把意志和指令融入其中,使得话语超越其本身的普遍性,凝聚了当下的特殊性,而成为真理与权力的融合体的承担者。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中国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
在后现代法学兴起与发展方面,中国法学界逐渐开始关注后现代主义理论,并在法学研究中融入了相关思想。
中国后现代法学的特点包括多元化和批判性思维。
影响中国后现代法学发展的因素主要包括社会文化背景、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律实践。
后现代法学对中国法学的启示在于强调实践和经验的重要性,以及反思现有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性。
展望未来,中国后现代法学有望在理论创新、法学教育和实践应用等方面取得更大发展,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带来新的思路和动力。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研究、中国、特点、因素、启示、前景1. 引言1.1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是当代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分支,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后现代主义思潮在中国法学界也逐渐兴起。
后现代法学理论的引入和研究,对中国法学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展现出了自己的独特魅力和研究价值。
在当前时代背景下,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正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通过深入探讨后现代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核心观点,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当代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不仅可以促进学术理论的创新和突破,还可以为中国法学界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加强中国后现代法学研究,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将不断开拓创新,拓展研究领域,加强理论探讨,推动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为中国法学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不懈努力和探索,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必将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法学的繁荣和进步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2. 正文2.1 后现代法学的兴起与发展在西方国家,后现代法学的兴起与发展主要受到现代性危机的冲击和影响。
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
后现代法学研究综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也在逐渐变化和深化。
而后现代法学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分支,在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探讨。
本文将从后现代法学的定义、特点、主要思想及其对法学研究的启示等多个方面进行综述。
一、定义后现代法学是指在批判现代法学的基础上,以新的理论观念和分析方法对法学问题进行探讨的学说。
后现代法学不只是一种关于法律或体制的关注、而是强调了法律、政治、经济、哲学、社会、文化等领域的交叉与互动关系和影响,将整个社会环境带入法学分析的范畴。
二、特点1. 反对现代主义的唯一性:后现代法学提出多元主义,认为法学不应该独立于社会、文化和历史等多个方面,而应该将它们纳入法学研究范围,这也使法学研究更加具有多元化和包容性。
2. 对人性的关注:后现代法学的理论观点强调了对人性的关注,认为法学不应该只是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更应该关注人的成长、自由和尊严等方面。
3. 反主流文化的追随:后现代法学追求反传统观念,突破传统法学的束缚,采用新的文化观念和思维方法,从而更好地反映出社会的复杂性。
4. 对意识形态的拒斥:后现代法学强调了对意识形态与法学研究的分离,认为法学应该与意识形态分离,从而更加客观公正地探讨问题。
三、主要思想1. 解构主义思想:后现代法学运用解构主义思想去解析法律语言和体系中的潜在问题,揭示法律文本中的隐含关系,探索法律规范的意义和效力的本质。
2. 判例主义思想:后现代法学提出了判例主义思想,即法官创造法律的权力,这种权力需要受到限制,以保证对法官的滥用不会在司法实践中发生。
3. 去中心化思想:后现代法学主张去中心化,认为法律体系是一种涉及众多主体的合作系统,并指出这种系统不应该局限在一个中心,而应该利用多样的法学文化。
四、对法学研究的启示1. 对法学研究的方法、途径和模式提出了新的认识和理解,拓宽了法学研究的思路和视野。
2. 借鉴了其他学科的优势和成就,形成了多元化和包容性的理论构建。
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认识与理解
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认识与理解谢子懿F2009029如果把传统-现代-后现代看作一种分析模式,并将之用于认识和理解西方法学学科及理论体系的发展过程,大致是可行的,因为纵观历史脉络,的确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再到后现代的发展过程。
如果把西方文艺复兴时期以前,以包括天父耶稣、天主穆罕默德等神为依归、以包括基督、伊斯兰等宗教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的历史人文社会视为传统社会,那么,在此历史阶段以后兴起的以人的理性为基础、以法律为主要社会控制手段的社会体系就可以用现代社会来形容;而由于二十世纪各国间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连绵不断的战争给人类带来的灾难、资本主义社会造成的种种不平等、以及民主社会理想与现实间的巨大差别,使人们在二十世纪中后期对真理的普遍性、理性的力量、法律的权威、平等、自由、公正等现代社会所赖以建立的主要价值采取了普遍怀疑的态度,从而酝酿和催生了一种有别于现代的生活态度、方式、情绪和价值观,被一些学者称为后现代社会状况。
崇尚个人享受、保持对真理和先知的必要怀疑以及践行自我实现的人群,是后现代主义的主要代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个人实现情节的高度普及,现代社会的主流人群日渐向后现代主义思潮开始过渡,法学研究不在像过往世俗理论的描述那般,需正襟危坐、皓首穷经,遍历经史子集、诸子百家,严肃认真,不苟言笑,全球网络化的高度科技文明使得我们可以端着一杯可口可乐(当然,如果爱喝百事可乐也无不妨),宽心适意的将自己挤入慵懒的沙发,抱着笔记本电脑随心翻阅各类文档。
拥有五千年文明传承的中国,就在这样一种历史递进式的思潮更迭过程中,逐渐展现出了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并存,兼容并包、和谐发展的历史新篇。
对于中国而言,它的五千年一贯到底的道德文明秩序没有能够经历像近代西方那样的由宗教文明秩序向法律文明秩序的裂变,它繁衍五千年的一脉相承的古老传统,并没有因为历朝历代的皇权更替发生质的变化,而是一直以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延续到近代。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八章 后现代法学
三、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的一般特点
(一)反对现代法学研究中的一元本质主
(四)反对法的一切宏观话语
一、批判法学的产生及主要代表人物
批判法学萌芽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兴盛于20世 纪80年代,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及进入21世纪以 后,发展势头虽然有一定的减缓,但仍然保持着一 定的影响力。 从批判法学的发生原因来看,批判法学可以被看作 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欧美学生运动、反越战运动、 黑人民权运动的产物。 批判法学代表人物主要有:邓肯· 肯尼迪(Duncan Kennedy,1942— ),罗伯托· 昂格尔(Roberto Unger,1947— ),莫顿· 霍维茨(Morton Horewitz,1938— ),大卫· 楚贝克(David Trubek),吉拉德· 弗拉格(Gerald Frug)、格 雷· 皮勒(Gary Peller)等。
二、激进女权主义法学与后现代女权 主义法学
(二)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 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否定所有的宏大理论 体系,因为这些法学体系都是以男性为标 准的,忽视了女性的存在。后现代女权主 义反对本质主义,反对性别的两分法,甚 至反对性别本身,认为理想的后现代社会 只有“人”,没有男人和女人,因而,也 就没有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区分,一切只是 法律语言的区分而已。动,是一种具有强烈 后现代主义风格的学术主张,其核心内容是:法 律并不是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法律应该被看做 是人类的故事、解释、表演和语言交流,是叙述
法律故事学研究有两种倾向,一是从文学作品对 法律的表述看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 另外一种倾向是把法律本身当做故事。法律的舞 台上有各种各样的角色,法官、律师、证人、当 事人,活生生的故事就发生在这些人中间,每个 角色对故事的不同叙述表现了他们在讲故事过程 中的地位。
后现代主义法学
后现代主义法学
后现代主义法学是一种基于后现代主义理论体系的法学思想,强调人类对现实的多元
解释和对法律的多元解释。
在后现代主义法学中,法律并不是一种客观存在,而是由人类
建构和解释的一种社会现象。
这种法学思想认为法律应该是多元的,容许多种不同的解释
和观点。
后现代主义法学也强调比较法学,并鼓励人们进行跨学科探究法律,尤其是对于民法、刑法、商法、国际法和人权法等方面。
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跨学科性质使得法律思想家和学
者更有机会探究其他领域的学术研究领域,从而更好地理解法律与其他领域的相互作用和
影响。
然而,后现代主义法学仍然存在一些批评和挑战。
首先,一些人认为后现代主义法学
的解释方式极其主观,可能导致法律权力被滥用;其次,一些人认为后现代主义法学忽视
了法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这可能导致法律价值的丧失,从而影响到法律的实效性。
尽管如此,后现代主义法学仍然是一种极具意义的法学思想,因为它为人们探究和理
解大量复杂的法律和社会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式和方向。
而且,随着许多国家的民主化
和多元化发展,人们对多元解释和对多样化世界的理解,后现代主义法学的重要性将会更
加提高。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近20年来,西方特别是在美国涌现了大量冠以“后现代”(postmodern)名称的法学著作。
其中代表性的著作有costasdouzinas和ronniewarrinton的《后现代法学》,[1]maryjoefru的《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2]arymida的《后现代法学运动》,[3]以及doulaselitowitz的《后现代哲学与法律》[4].可见,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
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
后现代主义法学出现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其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后现代思想家开始关注政治和法律的问题。
例如福柯(m.foucault)后期的代表作《规训与惩罚》(1975)研究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诞生,他指出现代社会的各种制度是规训(discipline)权力与知识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运作的产物。
[5]1989年后现代哲学家德里达(j.derrida)在《卡多佐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力量》(theforceoflaw)。
[6]在这篇文章中德里达回应了各种对他的解构主义的指责,并且集中阐释了他的正义理论。
后现代思想家的法学观点得到了法学界的热烈反应,随后就出现了一大批研究后现代主义者法学思想的作品,如英国学者alanhunt和arywickham 出版了《福柯与法律》一书,使用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集中阐述了福柯的法学思想。
[7]在专题性的研究文章方面,出现了一些研究福柯、德里达等后现代哲学家的法学思想的文章。
[8]其二,从法学的自身发展来说,20世纪上半叶西方法学界经历了三足鼎立的法学流派(即新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分析法学)的纷纷扰扰,最终使得法学研究走向了多元化的道路。
在这种自由宽容的法学研究氛围中,美国的批判法学运动异军突起。
70年代以来,罗伯特。
昂格尔、邓肯。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摘要】后现代法学作为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理论思潮,在当代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围绕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展开探讨,主要包括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因素、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关键思想以及主要代表人物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后现代法学在法学领域中的作用和影响。
在结论部分将就后现代法学的启示以及未来发展方向进行总结,展望后现代法学在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为法学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思路。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后现代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应用,为法学界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后现代法学、知识谱系、影响因素、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关键思想、主要代表人物、启示、未来发展方向1. 引言1.1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后现代法学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知识谱系也承载着独特的特点和发展轨迹。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主要包括其影响因素、理论基础、发展历程、关键思想以及主要代表人物等方面。
在影响因素方面,后现代法学受到了现代性、后现代主义、结构主义、实证主义等多种思潮的影响,形成了其独特的理论体系。
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对权力、正义、真理等概念的批判性反思,以及对法律、制度、规范等概念的重新解构和重构。
后现代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叶,其起源和发展主要集中在欧美国家,并逐渐对全球法学产生深远影响。
后现代法学的关键思想主要包括对现代法学范式的批判性反思、对权力和知识的关系的再思考、以及对法律和社会的互动关系的深入探讨。
后现代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法学家达勃西斯、福柯、德勒兹等,他们在法学理论领域的探索和实践都对后现代法学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2. 正文2.1 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因素后现代法学的影响因素包括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为显著的包括社会变革、全球化、信息化和思维方式的转变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传统的法学观念和体系逐渐难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这就需要后现代法学的出现和发展来应对。
权力——知识——主体:福柯的后现代分析
权力——知识——主体:福柯的后现代分析作者:佘碧平从70年代起,福柯开始在非总体化、非表现性和反人本主义的框架下重新思考现代权力的本质及其运作方式。
他反对把权力的本质简单地规定成压抑,也拒斥权力为国家机器专属和为阶级斗争服务的现代宏观理论。
他提出了一套后现代的微观权力论。
具体说来,他反对两种现代宏观权力论:(1)马克思的经济主义模式;(2)现代法律模式。
前者主张经济决定,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将引发无产阶级革命,因而权力不仅是资产阶级压迫和剥削无产阶级的手段,也是无产阶级反抗压迫、夺取政权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手段。
简言之,权力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后者则在法权、道德权力和政治主权的意义上解释权力,它是专属于法人主体的。
对于福柯来说,"权力"是一个尚未规定的、推论的、非主体化的生产性过程,它把人不断地构成和塑造为符合一定社会规范的主体。
它本质上不是压迫性的,而是生产性力量,它只"关注生产性力量,让它们发展并且规范它们,而不愿阻碍它们、压抑它们或者毁灭它们"。
在《规则与惩罚》一书中,福柯描述了历史上从压抑性权力模式向生产性权力模式的转变,即从对达米扬(Damiens)的残酷折磨到对囚犯、学生等的道德改造。
权力不再是一种物质力量如刑法("杀一儆百")的代名词,而是通过社会规范、政治措施来规劝和改造人。
在《性经验史》中,福柯称这一新的权力模式为"生命--权力"(biopouvoir)。
它首先是一种规训的力量,是"人体的解剖政治学"(anatomo-politique du corps humain)所讨论的对象。
那么什么是"规训"(surveiller)呢?福柯把它定义为"规范人的多样性的手段"。
它源于修道院,并在17世纪晚期发生瘟疫的小镇上发展起来。
最初这只是一个监督和隔离的方法,如在瘟疫流行时期,必须首先找出人群中感染上瘟疫的病人,然后把他们与正常人隔离开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5-07-09作者简介:汪习根(1965-),男,湖北天门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涂少彬(1978-),男,湖北黄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0304)。
发展权的后现代法学解读汪习根 涂少彬(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1)摘 要:发展权是新一代人权的重心,然而发展权并不为西方国家所认可。
本文以后现代主义的立意和方法论,从后现代法学的视角对发展权进行解读并对其权利属性、权利重心地位加以证成;指出发展权是超越现代性的必然要求,进而证明发展权是后现代人权的基本形式;在这两个命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发展权是后现代人权法的权利重心,是后现代法学视野中人权实现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发展权;后现代主义;后现代法学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6128(2005)0620053212西方国家一直认为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在法律秩序上向发达国家挑战的产物,是在经济、政治上向发达国家讨价还价的一个借口,不符合现代法学的一般原理。
其实,这种观点具有极为浓烈的话语霸权意味。
发展权虽非源起于传统人权,的确也很难从西方现代法学话语那里找到依据,但这并不妨碍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证成;相反,在后现代法学的视角里,发展权的这种现代法学上的理论劣势反而有助于确立它作为现代社会基本人权的法律地位。
为此,本文试图从后现代法学的视角对发展权的内在逻辑与发展权的发展和未来作一番探讨。
一、发展权是超越现代性的必然要求发展权是指人的个体和人的集合体参与、促进并享受其相互之间在不同时空限度内得以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
[1](P60)现代法学是以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启蒙主义为思想渊源而发展起来的,以法的价值、规范、现象及其社会功能与实效等为研究对象,以主体及其权利义务为主要研究内容的社会科学。
后现代法学则是以后现代主义为理论渊源,以“怀疑、批判、否定和解构”为特征的法学思潮,它通过反思和批驳现代性及现代法学给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强烈地主张通过对现代性与现代法学的解构与超越来实现一切权利的自由产生与发展。
[2](P162)现代法学与后现代法学,二者在产生与存在的时间上是历时性的,在内容上则是共时性的。
在时间上,现代法学是与西方的现代性同时产生的,源起于西方的现代化肇始之时,现代法学是现代性的重要内容与表现形式;而后现代法学则是出现在二十世纪后半期,它是建立在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批判的基础之上的,是后现代主义思潮与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表现与运用。
在内容上,现代法学与后现代法学的关系对应于现代性与后现代主义的关系,即后现代主义所指出的现代性的问题并不是在现代性充分发展之后的“后现代时期”才出现的,而是现代性一开始产生的时候就存在,而后现代主义也不是要完全取代现代性,相反,它只是对现代性的完善与修正。
[3](P98-99)对应于这种关系,后现代法学也是对现代法学的完善与修正,现代法学的问题并不是在其充分发展之后才出现的,而是与其自身相生相存的,后现代法学正是要解决现代法学的问题,使人类社会能更好的安身立命于以后现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 2005年第6期(总第66期)法制与社会发展代主义来重写的社会之中,基于以上判断,本文认为现代法学与后现代法学是共时的。
正因为现代性与现代法学、后现代主义与后现代法学之间的内在联系,所以本文先从现代性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一)现代性的维度及其内在规定性。
对现代性的维度及其内在规定性给予一个基本的把握有助于对现代性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
在我国,法学界面对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性的拆解,患上了两种虚弱症。
一是面对后现代法学对现代性的解构与拆卸患上失语症而无以应对,只是将后现代的话语介绍性堆砌,缺乏必要的阐发与“续说”;二是以所谓“民族精神”的武库来质疑甚至反对中国语境下的法律现代化。
因此,如果不能对现代性的维度与内在规定性做一个基本的分析,就不可能对现代性有一个清醒冷静的分析与判断,也会面对后现代法学而应对失措。
“现代”(modern)通常泛指西方“现代化”运动以来以文艺复兴为始、以十七世纪的西方产业革命为标志的整个资本主义时代,它是一个相对比较容易的可以时间为标尺来确定的概念。
而“现代性”这一概念的内容则复杂得多,如后现代的理论家利奥塔侧重于以精神层面的所谓“宏大叙事”来表述现代性,认为关于理性、自由、解放的允诺等“元叙事”是现代性的标志,[4](P167)热衷于借对所谓“元叙事”的批判来批判现代性。
哈贝马斯则强调现代性是“一项尚未完成的设计”(a un2 finished project),强调现代性内部的冲突与张力,主张通过“交流理性”来矫正现代性的所谓“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完成现代性尚未完成的事业。
[5](P178)吉登斯则明确地把现代性理解为一种制度安排,认为“‘现代性’指大约17世纪开始在欧洲出现,此后不同程度地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的社会生活和组织模式”,[6](P1)他将其研究的视角瞄准社会制度模式,并认为这些制度是启蒙运动精神的制度载体。
由此可见,在后现代理论大家那里,对现代性内涵的阐发与理论倾向是不同的。
利奥塔侧重于对现代性的批判,而哈贝马斯则对现代性有捍卫并试图重建的意味,吉登斯对现代性的论述则提醒人们在对现代性进行批判时不要以为现代性仅仅简单地存在于精神层面。
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现代性就是一个任人拿捏的概念,源发于西方的现代性可以从精神性与制度性的两个维度[7](P14)来确定。
精神性的维度包括理性、主体性、个体性、民主、自由、平等、科学、契约精神、批判精神等为公众所接受为当然真理的理念;制度性维度则包括经济运行的市场化、行政管理的科层化、市民社会的自律化、公共权力的法治化。
[7](P14)精神性维度为制度性维度提供叙事与智力支持,制度性维度给精神性维度提供物质与组织载体。
现代性的精神性维度与制度性维度由其内在的规定性统摄起来,这种内的在规定性也就是理性、人权、民主、自由、契约与法治。
①事实上,现代性的精神维度是容易解构的,但现代性的制度维度则相对难以解构,②后现代主义可以对现代性的缺陷大加批判,但人类仍然必须生活在现代性的制度维度之中,人类目前并没有找到能够替代现代性制度维度的家园,这也是现代性必须被超越而不是被抛弃的原因。
现代性有缺陷,这引起了正在对民族传统法律进行现代性改造的发展中国家法学界的焦虑,这种焦虑主要表现为对后现代主义的惘然失措或者以“民族精神”来对抗现代性。
这种对现代性的态度是消极的,建设性的态度毋宁是以后现代的视角对现代性加以反思并拿出一个正面、积极的话语来,而关于发展权的理论正是这样一个能够承担这一历史使命的话语。
(二)发展权是对现代法学反思的结果。
现代法学是以西方启蒙运动的理论体系为基础的,而启蒙运动理论体系也是西方现代性的精神源泉。
现代法学理论既是现代性理论在法学领域的延伸,同时也是现代性理论体系的核心构成部分。
现代性的两个维度及其相互关系的确立,无一不是由现代法律来确认、实现和保护的,因而现代性的内在矛盾与危机就相应地表现为现代社会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这种对现代性内在规定性的提炼,一方面可以比较充分的说明现代性的内涵,另一方面可以使现代性的内涵得到最低限度的认同。
①②这也是后现代主义横扫艺术、文学、哲学等领域而法学却能勉强维持现代性的根基的原因之一———艺术、文学和哲学等领域的现代性主要存在于精神之维,而法学却是世俗性和实践性的属性极强的科学,其精神之维的形而上的内容固然极其重要,但是一旦在制度之维将这些内容确定下来,要撼动其根基,却是相当的难。
没有制度之维的相应变更,后现代的法学理论就具有极大的水上浮萍的意味,而现代法学附着在现代法律制度之上,也就能够试图捍卫现代性的这最后一块堡垒。
的内在矛盾与深刻危机。
以理性为核心的启蒙运动给西方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西方在两百年内的物质生产的成果超过了其有史以来的总和,西方人的精神也从神学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人的主体性得到了极大的张扬,“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在世界范围内传播。
在这种理性与社会背景的支撑下,西方构建出了乐观而全知全能的现代性叙事。
这种现代性叙事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某种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理性至高至善,人类只要循着理性的指导,充分发挥主体性精神,人格就能得到充分发展,历史就会永远进步。
同样在这种理性认识的鼓舞下,西方社会对现代性的“大叙事”秉持着乐观的看法与期待,直到两次世界大战和“格尔尼卡”、“奥斯维辛”等历史悲剧的到来。
①现代性内在的固有矛盾分析。
西方的现代性是基督教的意识形态支配下的社会总体断裂时由理性构建的基督教神学的替代性社会嵌入模式,它包括抽象的叙事体系(对应于现代性的精神维度)和物质性的制度构造(对应于现代性制度维度),二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推动了西方社会生产力与精神文化的飞跃。
从这一点上来讲,现代性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推进了历史的前进。
但是,现代性有其致命的缺陷,因为它内含毁灭现代性自身的因素:第一,现代性是由理性统摄的精神性维度与制度性维度二者有机的结合,理性的高度发展使生活其中的人们对象化,人是理性再生产的奴隶,并且可能为理性走偏的牺牲品。
哈贝马斯就指出,现代性的危机在于以理性为内核的“系统对人的生活世界过度的殖民化”。
[8][9]而且,理性控制下的社会生活内含巨大的毁灭理性自身的风险。
现代性的自身矛盾的发展却要求制度性维度向理性化发展以摆脱危机,然而社会越是理性化,风险就越大,因为这种彻底理性化的制度极其容易因为精神性维度出了问题而走上自我毁灭之路。
理性是一把双刃剑,邪恶的大叙事②(如德国法西斯关于日尔曼人优越以及相应的种族灭绝理论)往往酣卧其侧,这种邪恶的大叙事一旦控制现代性的制度与精神资源,就会整合出一种巨大的毁灭性力量。
第二,理性的承载者———人类是脆弱、狭隘、偏私的,理性自身不能也没有使整个人类走向进步。
就在法国的启蒙主义思想家主张理性为世界普遍的立法原则时,德国的思想家赫尔德就认为启蒙运动实际上代表了法国的文化霸权,启蒙运动的普世主义只不过是法国语文的文化帝国主义的意识形态而已。
[10](P678)同样,针对理性的大叙事,英国哲学家休谟的讽刺也入木三分。
他刻薄地说,人类太多了,从何爱起。
理性没有任何成分能要我不说:我宁愿死20个中国人,也不要自己的手指被扎一下。
[10](P681)弗洛伊德则将“自我”置于“本我”之下,理性的“自我”是受非理性的“本我”控制。
由此可见,理性实际上是极其脆弱的,并不是如人们所信仰的那样能给人们带来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美好价值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