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
2019-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简述-文档资料
一、业务简述-进展情况
4、扩大试点范围
1、上交所理事长耿亮披露试点范围可扩大; 2、据悉: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招商证券
已递交申报材料。
2019年3月
3、试点券商产生 2、获批,发布文件
初期三家试点券商: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银河证券
2019年10月19日
1、《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
一、业务简述-开展背景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是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之一,符合资本市场改革方向,既能缓解中小企业
融资难问题,又可为券商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盘活券商自有资金,增加券商 利润来源,改善券商业务结构,分散券商经营风险。
此项业务虽然称为创新业务,但若关注金融市场,应该不陌生。在发达 资本市场一直作为常规业务在做,国内信托行业也一直在开展此项业务。另 外,该项业务类似于银行的抵押贷款业务,只是在某些方面稍有不同。
二、业务要点
投资者 管理
A
标的证 券管理
B
业务要点
交易
C 期限
权益 处理
E
D
交易及清算交 收要点
二、业务要点-投资者管准
动态管理
二、业务要点-投资者管理
该业务试行初期,只对机构客户开放,据了解,目前已允许个人投资者 参与,除明确规定不能参与此项业务者,各券商可自主遴选客户。
二、业务要点-标的证券管理
1、标的证券范围 能够成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抵押标的券必须是流通股、债券或者基金。非 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证券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 证券交易。客户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 例超过5%的,不得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证券
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
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一、概述深交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是指投资者与券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券商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在约定时间后回购这些证券,回购价格包括出售价与利息。
这种交易方式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证券交易方式,它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和投资工具。
二、业务特点1. 灵活性: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购买数量、回购期限等来满足自己的投资需求。
2. 融资功能:投资者可以通过约定购回获得短期融资支持,满足投资需求。
3. 高度安全:约定购回的交易对方是证券公司,具备一定的实力与信誉,投资者的资金和证券都有较高的安全性。
4. 直观透明:约定购回的交易没有复杂的交易策略,容易理解和操作。
三、操作流程1. 投资者选择参与约定购回交易,并与券商签订协议,约定购回的数量、回购期限和利率等。
2. 券商向投资者以约定的价格出售证券。
3. 投资者支付购买证券的资金,券商将证券过户给投资者。
4. 在约定的回购期限到期后,券商将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证券,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5. 投资者收回证券和利息后,约定购回交易结束。
四、风险提示1. 市场风险:因为约定购回交易是以证券为基础的,所以收益和损失都与证券的价格波动密切相关,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
2. 违约风险:如果券商无法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证券,那么投资者可能会遭受损失,因此选择可信赖的券商非常重要。
3. 财务风险: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确定是否适合参与约定购回交易,避免因为还款能力不足造成损失。
4. 流动性风险:在约定购回期间,投资者可能需要回购的资金,所以需要在购买前考虑资金的流动性问题。
五、发展前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约定购回交易将会越来越重要。
这种交易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和投资工具,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资金进行投资。
同时,约定购回交易也可以帮助证券公司提高资金利用率和资金运作能力,为其业务增加多样性。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F版》修订对照表
(一)
(二)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已被或可能被终止上市、暂停上市或实施风险警示等;
(三)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被交易所或监管机关公开谴责、问询或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提前购回或延期购回的,按实际购回期限和原购回价格计算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的计算公式: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尚未归还的本金+ 第i日尚未归还的本金×购回价格/100/360-深市标的证券待购回期间到账的税后现金红利及利息
购回价格:指每百元资金年收益(360天),单位为元。
n:为当期计息自然天数。
(八)甲方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如有)等情形,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九)甲方发生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企业性质变更、联营、产权有偿转让、合资(合作)、减资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变化,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
1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甲方(投资者):住所:个人身份证/ 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限机构投资者):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资金账户:上海A 股证券账户:乙方:中国xx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所:XX省XX市XXX楼联系电话: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式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3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甲方的交易行为。
(二)初始交易: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的交易。
(三)购回交易: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四)标的证券:指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但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除外。
(五)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六)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次一个交易日。
(七)购回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约定购回业务介绍」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介绍一、基本概念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或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或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二、客户基本条件:1、普通账户银川新华东街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资料规范齐备,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实现第三方存管;2、A股账户资产(含信用账户内客户的自有资产)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目前为50万);3、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4、ﻩ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5、风险承受能力符合业务要求;6、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7、ﻩ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债务纠纷和违约记录;8、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注: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交易的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如果提前购回使得期限低于6个月的,公司与客户应通过现金进行了结;三、标的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必须为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基金和债券,其中不得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1、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2、ﻩST股票、*ST股票;3、ﻩ总市值过小的股票(10亿元以下);4、B股;5、ﻩ股票发行公司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6、ﻩ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及持有该存量股的账户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该品种流通股;7、公司经营出现显著风险的标的股票或债券;8、信用评级低于AA-级的公司债或企业债;9、分级基金中激进类份额(一般为B类份额);10、ﻩ存在其它重大潜在风险的证券。
约定购回式交易细则、合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托管其证券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与客户的协议约定向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进行申报,由协议平台予以确认。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提供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基于客户的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
未经客户委托进行交易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深交所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第七条证券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附后);(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应当在其与客户签订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
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与客户签订的客户协议中规定必备条款要求载明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意的前提下,对必备条款作文字和条文顺序的变动。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客户协议应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指客户,下同):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客户协议应载明订立客户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客户协议应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购回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交易协议书》、交易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客户协议应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一)甲乙双方应具有合法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主体资格。
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情形。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甲乙双方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开发指引
约定购回业务将使证券公司成为股票融资业务新的重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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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市场总量 券商家数 潜在需求
主要内容
截止目前,期末待购回余额(融资总量)73亿元,期末标的 证券市值150亿元。持有待购回交易的客户796名。
国君、光大、海通、招商、中信、广发、申万、华泰、银 河、国元、湘财、东方、方正、宏源、齐鲁等54家
营业部外部:
➢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 ➢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查询) ➢ 国内创投公司或股权交易市场 ➢ 物质、商品批发市场 ➢ 各地科技园区或孵化器基地 ➢ 地方金融办公室、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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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介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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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确定客户群体举办专题业务发布活动 对有资金需求意向的客户组织面谈 对银行等渠道的经理进行尝试性介绍 对上市公司股东进行约访
沪深交易所证券市值21万亿元 已办理各类质押融资的市值接近1万亿元
利率水平 平均购回利率8.49%
公司现状
期末待购回金额2.3亿元,市场排9位。前三名:海通、中信 及银河,金额分别是15亿、8亿及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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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更强:统一的业务制度,标准化产品,统一监管 管理更专业:标的券种全,折算率高 手续更便捷:申请与办理简捷 业务更灵活:融资规模、期限灵活,利率市场化 融资成本更低:申办期限短,融资利率低 用途更广泛:可用于经营、投资、消费等
交易费用 融资交易成本:共计2.4‰(佣金率1.4‰、印花税率1‰)
资金发放 T+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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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开发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
目标客户 客户渠道 推介方式 沟通要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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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标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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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证券资产且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
➢ 中小型企业 ➢ 个体经营者 ➢ 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含持股5%以上) ➢ 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南模版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为了帮助各分公司、营业部更好的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业务指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业务概述第一条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购”)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回购(以下简称“股票质押”)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二章营业部开展业务的要求第二条营业部开展约购及股票质押业务须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规范,内部控制有效,最近一年内未因严重违纪受监管部门和公司的处罚,最近一年的稽核或审计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
2、建立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公司各项服务和管理制度。
3、账户管理工作规范。
4、配备专人负责业务操作,并参与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营业部参与本业务的资格由公司统一决定。
公司综合考虑营业部托管证券市值、经营业绩、合法合规性等情况后,确定名单。
第三章营业部职责第三条营业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客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备性;2、客户交易资质的初步审查;3、客户委托受理;4、向客户发送相关业务通知;5、客户业务咨询;6、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其经营及资质情况;7、业务档案管理。
第四条营业部应就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岗位设置,明确岗位责任,控制操作风险。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完整版)
TEL:156****7862QQ:350130215 联系人:张先生目录约定式购回证券交易券商盘活资本金备战股票约定式购回业务上线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试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
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该股票回购计划可使投资者利用持股来获得短期融资,而不必在当前市况不佳的情况下直接卖出股票。
一方面能够缓解大小非的解禁压力,能够为股市提供新的增量资金,同时券商也能够提升资本收益率,另一方面投资者在不必放弃股权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
产品描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按照约定的初始交易金额向证券公司卖出股票等特定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1一日期,按照购回交易金额将同等数量的标的证券购回,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金额+融资利息,与期末股价无关。
待购回期间,证券公司监控标的价格变化,标的市值须维持在一定规模以上,否则投资者需按约定提供履约担保品。
适用对象在证券公司开户时间已满6个月的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持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标的流通股、基金和债券,且客户所持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5%。
产品功能投资者在不必放弃股权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短期资金融通,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需求。
怎么用股票抵押投资者将特定数量股票等证券按照约定价格卖给证券公司,并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将同等数量标的证券购回。
投资者通过回购交易获取资金融通。
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交易平台,由中登公司进行结算。
交易时间:交易日9:30 – 11:30 13:00 – 15:00时段内成交。
交易期限:既融资期限是指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的时间间隔,反映客户融资期限,产品不固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82天。
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业务介绍说明
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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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部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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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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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购回证券交易业务
一、约定购回业务
客户
国元证券
标的证券
初始交易金额
对标的证券进行盯市,履约风险控制
客户
国元证券
标的证券
初始交易金额+融资成本
期初
期间
期末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目前是上海交易所业务)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对于证券市场
对于客户
步骤一:业务受理、资质审查环节 客户申请 推荐客户 客户资质调查 征信评级 确定最大交易额度 签署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等 向交易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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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业务—主要业务环节
步骤二:交易执行环节 签署交易协议,进行初始交易 标的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履约保障 权益处理 补充交易(追加初始交易) 购回交易变更-提前及延期 违约处置
约定购回业务—机构客户申请材料
一、个人客户须签署的文件: 通过的《风险知识测试问卷》; 填妥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申请表 (个人)》; 填妥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征信评级表 (个人)》; 签署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 签署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协议》。 (《客户协议》盖章后客户签收) 签署的《业务规则知晓声明》 二、个人客户须提供的文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资金对账单;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 至少提供以下其中一项居住证明资料:最近3个月的通讯费、水电煤(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交费凭据、有效的物业租赁合同等(户名须与申请人一致); 以上涉及提供复印件的,业务专员须查验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查验,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营业部可以根据客户资质审查需要要求客户或客户选择提供以下材料: 工作证明、 收入证明、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证明、 非金融类资产证明,如房产、汽车等。其他包括学历、职称和家人支持情况等。 选择提供的资料,可以依据征信评级表,增加评分分数。
证券回购服务协议三篇
证券回购服务协议三篇《合同篇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甲方(以下简称“回购方”):乙方(以下简称“服务方”):鉴于回购方拟进行证券回购业务,为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证券回购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作为甲方证券回购业务的代理人,负责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回购业务。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完成证券回购业务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算、交割等。
1.3 乙方应保证证券回购业务的合规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证券回购业务。
2.1.2 甲方应向乙方真实的身份信息、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便乙方进行业务办理。
2.1.3 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甲方的委托。
2.2.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办理证券回购业务,并保证业务的合规性。
2.2.3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开具相应的服务费用发票。
第三条服务费用3.1 双方同意,乙方按照甲方证券回购业务的实际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
3.2 服务费用的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密条款4.1 除非依法应当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本协议外,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和签订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4.2 乙方应对甲方的身份信息、资质证明等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2 若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办理证券回购业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有价证券回购交易合同范本
有价证券回购交易合同范本
甲方(卖出回购方):
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买入返售方):
姓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一、回购标的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并回购的有价证券为:[具体有价证券名称及代码]。
二、回购金额及价格
1. 回购金额为:[具体金额]。
2. 回购价格由双方在交易时确定,包括初始交易价格和回购交易价格。
三、回购期限
回购期限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四、交易流程
1. 双方在约定时间进行初始交易,甲方将有价证券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2. 在回购期限届满时,甲方按照约定价格回购有价证券,乙方将有价证券转回给甲方。
五、利息及收益计算
1. 乙方在回购期间享有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收益。
2. 利息计算公式为:[具体利息计算公式]。
六、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回购,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等。
2.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资金或进行其他配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股市交易回购协议书范本
股市交易回购协议书范本甲方(回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购买乙方持有的股票,并同意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回购,乙方同意出售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后将股票卖回给甲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股票交易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股票信息1. 股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2. 股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3. 交易数量:______股4. 交易价格:每股______元第二条交易条款1. 交易日期: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
2. 交易方式:通过______(证券交易所名称)进行。
3. 交易账户: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提供用于交易的账户信息。
第三条回购条款1. 回购期限: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满______个月。
2. 回购价格:甲方同意按每股______元的价格回购上述股票。
3. 回购条件:乙方必须在回购期限届满前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回购意向。
第四条付款方式1. 交易款项:甲方应在交易完成前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款项至乙方指定账户。
2. 回购款项:乙方应在回购条件满足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款项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保证与承诺1. 甲方保证其支付的交易款项来源合法,且有足够的资金履行回购义务。
2. 乙方保证其出售的股票为其合法持有,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六条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交易款项或回购款项,应按未支付金额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股票交付或回购义务,应按未履行部分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
1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甲方(投资者):居处: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限机构投资者):联系(固定):移动::电子邮箱:资金账户:上海A 股证券账户:乙方:中国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居处:xx省xx市xxx楼联系: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治理条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记录结算业务实施细那么》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标准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那么、乙方相关业务规那么等的规定,甲乙两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志愿、老实信誉的基础上,就甲乙两边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式交易”)的相关事宜,达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本协议”),供甲乙两边一起遵守。
3第一章释义与概念第一条除非本协议还有说明或说明,以下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甲方以约定价钱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以后某一日期,依照另一约定价钱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记录日划转给甲方的交易行为。
(二)初始交易:指甲方以约定价钱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的交易。
(三)购回交易:指在约定的以后某一日期甲方依照约定价钱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早购回和延期购回。
(四)标的证券:指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包括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但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除外。
(五)初始交易日:指甲乙两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六)购回交易日:指甲乙两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次一个交易日。
(七)购回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不算尾,假设发生提早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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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
住所:
个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限机构投资者):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资金账户:上海A 股证券账户:
乙方:中国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省xx市xxx楼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
乙双方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以下简称“约定购回式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
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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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释义与定义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甲方的交易行为。
(二)初始交易:指甲方以约定价格向乙方卖出标的证券的交易。
(三)购回交易: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价格从乙
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四)标的证券:指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证券,包括上交所
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但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和个人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票等除外。
(五)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
(六)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期,购回
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交易日为购回交易日的次一个交易日。
(七)购回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
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
(八)初始交易金额: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
交易金额(不含相关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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