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投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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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等20个热点问题(福建地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资金计算交纳印花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所以,应对到账部份资金缴纳印花税,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缴纳印花税。

二、问:我们是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纳税人来电咨询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可以按这两个通知执行吗?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延长执行期限的通知情况下,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业务,土地增值税不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契税不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

所得税对分红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

所得税对分红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

所得税对分红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在中国税法体系中,所得税是对个人和企业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

分红收入作为企业盈利的一种形式,需要依法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本文将探讨所得税对分红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

一、分红收入的含义和分类分红收入是指企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在企业盈利后将利润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分配给股东的收入。

根据税法规定,分红收入主要分为红利、股息和利润分配三种形式。

红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股份制企业将盈利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的现金或非现金的收入。

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按照每股股息数额分配利润给股东的收入。

利润分配是指非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将盈利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的现金或非现金的收入。

二、分红收入的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在分配利润时,应当将分红收入纳入企业所得。

纳税义务是指企业在享受分红收入的同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三、分红收入的税务处理方法1. 纳税义务的确定企业需要在分配利润时,将分红收入计入企业所得,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纳税义务。

具体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方法进行,一般包括核定征收和核算征收两种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的计税收入上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核定。

核算征收适用于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其纳税义务的确定需要进行核算。

核算征收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润计算纳税义务。

2. 税务报告和申报企业在分配利润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合作,进行相关的税务报告和申报。

企业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将分红收入等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并提交给税务机关。

3. 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事业单位在发放红利或者其他分配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比例根据税法规定进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缴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1月,某税务师事务所对代理客户某跨国知名外商投资企业进行2015年度税务审查时,2015年末的一笔会计分录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注意:该笔分录为借记盈余公积1000000元,贷记实收资本1000000元。

经询问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公司的外国股东为扩大生产规模,拟对中国投资的企业增加投资,因股东流动资金紧张,考虑到企业账面上有300余万元人民币的盈余公积,决定用盈余公积增加投资,并按相关的程序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

财务人员认为盈余公积不是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属于对外国股东的股息红利分配,不涉及预提所得税的问题,事实果真如此吗?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留存收益主要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盈余公积又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法定盈余公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盈余公积,指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由法律规定提取,后者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可以是用法定公积金转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积金转增。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定公积金转增后,余额不得少于转增前的实收资本(股本、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

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票分红纳税规则

股票分红纳税规则

股票分红纳税规则股票分红纳税规则是指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获得的分红所需缴纳的税款规定。

分红是指上市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将一部分利润以现金或股票形式分配给股东的行为。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股票分红应纳税,下面将详细介绍股票分红纳税规则。

股票分红纳税的基本原则是“税源在境内、所得有明确来源、征税按法定程序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分红才需要纳税。

根据税法规定,股票分红的纳税义务由分红所得的受让人(即股东)承担。

分红所得是指股东从上市公司获得的现金、股票或其他财产性收益,包括现金红利、股息收益等。

股东需要根据实际获得的分红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纳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按比例扣缴,二是自行申报缴纳。

按比例扣缴是指上市公司在分红时,按照一定的比例(通常为20%)直接从分红金额中扣除个人所得税,然后将剩余部分分配给股东。

而自行申报缴纳是指上市公司在分红时不扣缴个人所得税,而由股东自行计算分红所得并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纳税的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递增税率进行计算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的股息所得纳税税率分为三档:20%、30%和35%。

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如果个人股东所得的股息超过一定额度,将按照30%或35%的税率进行纳税。

第五,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纳税的时间是在分红发放后的一个月内。

个人股东需要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按比例扣缴的个人股东,上市公司会在分红发放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自行申报缴纳的个人股东,需要自行计算分红所得及应纳税额,并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个人股东获得的股票分红在纳税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股票分红所得纳税,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捐赠支出等,以减少纳税金额。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股息红利收入及调整(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收入及调整(企业所得税)

第五节股息、红利、租金收入的差异及调整一、股息、红利收入的差异及调整股息就是股票的利息,是指公司按照票面金额的一个固定比率向股东支付利息。

红利虽然也是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回报,但它与股息的区别在于,股息的利率是固定的(特别是对优先股而言),而红利数额通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公司每年可分配盈余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红利一般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获取股息和红利,是股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经济权利。

股息、红利亦合称为股利。

股份公司通常在年终结算后,将盈利的一部分作为股息按股额分配给股东。

股利的主要发放形式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财产股利等。

准则规定: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第七条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十条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关于“应收股利”规定:(1)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2)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3)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4)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收入总额。

年底股东分红账务处理

年底股东分红账务处理

年底股东分红账务处理一、股东分红涉税相关规定股东分红需要区分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泛指公司股东)和个人股东。

1、法人股东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

企业在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法人股东取得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o特殊规定:1、财税[2015]10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股东分红纳税义务相关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高教社2023(李克桥)税法教材答案第5章- 企业所得税课后习题答案

高教社2023(李克桥)税法教材答案第5章- 企业所得税课后习题答案

企业所得税复习思考题一、单项选择题1.B 2.D 3.A 4.C 5.A 6.C 7.D 8.B 9.D 10.C11.A 12.D 13.A 14.B 15.D 16.C 17.A 18.C 19.A 20.C二、多项选择题1.ABD2.BCD3.ACD4.ABCD5.AD 6.AB 7.CD 8.ABD 9.BCD 10.AB11.ABCD 12.ABCD 13. ACD 14.BCD 17.ABC 18.ABC 19.CD 20.ABCD21.AC 22.ABCD 23.ABD 24.AC 25.BC 26.ABC 27.ABCD三、判断题1.对2. 错3.对4.对5. 错6.对7. 对8.错9.对10.对11.对12.错13.对14.对15.错四、名词解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并调节其收益水平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体现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五、简述题1.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答: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方式,理顺分配关系,强化企业所得税调控经济和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促进整个国家经济运行机制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完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记者问答1、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我们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

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某批准,自2023年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

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按调整后的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吗?答:2023年,根据某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某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某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股东的利润分红如何进行合理优化税负

股东的利润分红如何进行合理优化税负

股东的利润分红如何进行合理优化一、公司股东分红需要交哪些税?1、自然人当股东取得的分红属于股息红利所得加税20%。

2、法人公司当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当股东,自然人合伙人照样需要缴纳20%个税。

4、个人独资企业当股东,投资者照样需要缴纳20%个税。

5、外籍个人在外资企业当股东,暂免征收个税。

6、自然人在上市公司当股东(包括新三板)持股时间超过一年,免征个税二、股东利润分红如何规划进行税筹方案一:个人持股变成公司持股公司持股实际就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与自然人股东不一样的是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意不能是有限合伙企业)。

这种方式法人股东需要注册在税收优惠政策地区,享受低税率政策。

比如:海南目前是双15政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享受15%的政策,不过有个小要求是实际经营时间不少于180天。

方案二:分红通过奖金形式发放一般情况下,分红是在年底进行的,此时基本的纳税支出就会很多。

若分红在50万以下,采取年终奖的形式可以税务筹划,因为通过计算比较具有一定的税筹效果方案三:通过公司名义购买来化解分红个税压力可以将因分红产生消费支出合法费用化。

如可以用公司名义购买车辆,这样就可以规避分红产生的个税支付。

注意车辆需用于公司经营所需。

方案四:成立个体工商户,通过企业间利润转移可以在税收园区成立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和企业之间进行商务往来,这样通过个体户给公司开相关发票,需要注意避免关联操作涉及法人穿透方案五:转化为上市公司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就个人投资者而言,从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未分配的净利润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若个人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没有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不分配,个人股东不需缴纳个税,其应当得到的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

【老会计经验】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和风险分析

【老会计经验】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和风险分析

【老会计经验】企业股权投资收益的免税规定和风险分析为了鼓励企业投资,避免企业因投资而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并且使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饶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企业从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部分股权投资收益给予了免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和政策适用问题介绍如下:一、对股权投资收益免税的政策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收益分为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和免税的投资收益,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在表述上主要从正面对应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而对股权投资收益免税的规定寓于其中,主要规定如下:(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明确了免税股权投资收益的范围,即企业从适用税率不低于投资方企业和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需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的规定,中方投资者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指适用15%或24%税率)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这项政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投资企业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适用15%或24%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

二、免税股权投资收益的政策解析按照国税发〔2000〕118号等上述政策文件的规定,企业从各种性质境内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能否享受免税,主要根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一)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

【老会计经验】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分析

【老会计经验】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分析

【老会计经验】对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纳税筹划分析税基即“课税基础”,对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进行纳税筹划,也就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筹划,就是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小应纳税所得额,税基越小,所缴纳的税款就越少。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准予扣除项目-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要减小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筹划:收入和税前列支的费用支出。

一、收入的筹划(一)不同收入界定的筹划收入总额包括企业取得的各种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不征税收入”不构成应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免税收入”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债券直接投资,如企业可以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而不存入银行,增加免税收入。

(二)利用分期确认收入筹划《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分期确认收入筹划的基本原则是,让法定收入时间与实际收入时间一致或晚于实际收入时间,这样企业就能有较为充足的现金纳税,并享受该笔资金差额的时间价值。

(三)选择不同销售方式的筹划产品销售方式有现金销售、预收货款销售、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分期收款等,不同的销售方式对应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

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合伙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导读: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说到合伙企业所得税,无法绕开的就是《财政部税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此文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基石,当然也是被人诟病的所在.首先看一下财税[2008]159号文都规定了什么.1、纳税主体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2、纳税原则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先分后税只是相较于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原则.就是合伙企业自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有所得按照合伙人的比例计算至各个合伙人,计算各个合伙人的所得税.而且其中的”分”并不是直接分配所得的意思,而是一个计算过程.即在税收处理上,将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相关规定计算至每个合伙人个人名下,以合伙人作为纳税主体计算纳税所得.3、合伙人所得计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此段基本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条文一致,体现了合伙企业人合的主旨.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计算.1)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几年部分地区吸引投资的LP个人按照20%征收的规定正在逐渐消失.虽然部分地区还在搞擦边球,但是这个其实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虽然有些地方给了税收优惠,其实是无效的.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个人所得额的计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投资多个单位的处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知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扣缴义务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根据上海目前金税3期上线的情况,合伙企业在月度申报的时候,需要填写所有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要求关联银行卡,税金将直接从个人账户扣除,不再由合伙企业代缴.这一重大变化会给个人合伙人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会对基金LP产生不少的影响,也会影响后续的运作. 2)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后来补了一个文件(国税函[2001]84号)对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反之可以,即可以用合伙企业的盈利抵减其亏损!!!!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根据上述文件,如果是企业法人投资合伙企业,应该按照企业法人分享的被投资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分配利润.因此,上述事项会产生一个暂时性差异,即分享的当期计算缴纳了所得税,分配的当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在计算分享所得税的时候需要同时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未来分回的时候冲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另外讨论一下,大部分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开始分回的都是成本,本金分完了之后再分配收益的投资人处理.无论投资方将该笔投资在长期股权投资还是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都需要先界定一下分回的实质,如果分回的实质是分红,则应该确认为投资收益,如果分回的实质是成本的收回,应该确认为冲减投资成本,而不能看到分回就认为是分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得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税收制度,对于企业的税前税后利润分配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和利润分配方式展开论述,并对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1. 分配前与分配后在企业所得税的框架下,利润分配可分为税前利润分配和税后利润分配。

税前利润分配是指企业在计算所得税之前,根据经济利益的归属原则和内部决策的需要,在各种权益之间进行分配。

而税后利润分配则是指企业在支付所得税之后,将剩余利润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分配。

2. 投资再投资与现金分红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利润分配方式主要有两种,即投资再投资和现金分红。

投资再投资是指企业将税后利润用于新的投资项目或扩大原有业务规模,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现金分红则是指企业将税后利润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或股东。

二、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的影响因素1. 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的选择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环境的制约。

各国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有着不同的规定,企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2. 企业战略目标与经营需求企业所得税的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应与企业的战略目标与经营需求相匹配。

若企业追求长期发展和扩大市场份额,可能更倾向于将利润用于投资再投资;而若企业需要回报股东投资,可能更倾向于进行现金分红。

3. 经济形势与市场环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也受到经济形势与市场环境的影响。

在经济繁荣时期,企业可以选择更多的投资再投资,以获取更多的利润;而在经济不景气或市场竞争激烈时,企业可能倾向于进行现金分红,以回报投资者。

三、税前税后利润分配方式的优缺点1. 投资再投资的优点投资再投资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增加企业的附加值。

通过将税后利润用于新的投资项目或扩大规模,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2. 投资再投资的缺点投资再投资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并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

股东分红财税处理,看这篇绝对就够了!(附详细申报案例)有小伙伴提出这么一个问题,所以今天的文章就围绕公司股东分红的涉税事项与账务处理来聊一聊。

股东身份不同引起的纳税差异根据我国的公司法,股东可以是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法人股东,而法人股东又分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1.自然人股东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当然征收的就是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股东为内资企业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收企业所得税。

其实在这里我们可以多深入想一下,为什么就免税了,比如A内资企业为B内资企业的股东,B在2020年支付给A现金股利100万元,在这里,我们要清楚的知道这100万元其实在B企业就已经交过所得税了,再征税就是重复征税了,因此不征。

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其中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个税的规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国家对短期炒作股票取得的投资收益的企业并不免税)3.股东为外资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应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需要注意到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则免税(与股东为内资企业相同)。

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照章缴税。

自然人股东的税会处理举例:会计网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由A和B共同出资成立,其中A和B分别出资500万元,各占实收资本的50%。

2020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100万元(相关法定计提已完成),当年A 和B计划分配企业税后利润为50万元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股东分红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财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股权投资财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股权投资财务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股权转让所得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 投资成本后的余额。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 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投资方企业 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 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 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 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 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 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 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 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 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 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 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 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 坚持一天 学一点, 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 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一、投资收益确认的处理 1.会计处理。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和处置收 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短期投资收益确认仅限于处置收益,持有期间 取得收益冲减投资成本。根据投资企业对投资企业是否拥有控制、共同 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可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 不同会计核算方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确认标准分别是:采用成 本法时,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当期 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 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 或现金股利超过该数额的部分,冲减投资成本;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 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额确 认当期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 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冲减投资账面价值。会计 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 2.税务处理。税法将持有期间取得收益放在股权投资所得中核算,将 处置收益放在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中处理。股权投资所得即股 息性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后累计未分配 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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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投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导读:现行法规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案例概况
北京吉祥公司与上海如意公司2014年1月8日共同投资2000万元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上海吉祥如意公司,其中北京吉祥公司占股40%,上海如意公司占股60%。

2016年2月26日,上海吉祥如意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决议分配2014-2015利润800万元,其中分配给北京吉祥公司400万元,上海如意公司400万元。

问北京吉祥公司超过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8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2005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为免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
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税总所便函〔2015〕2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说明“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综上所述,现行法规认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行为,投资方根据全体股东约定取得的超过投资比例的分红,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免税投资收益申报。

因此,北京吉祥公司超过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80万元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缴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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