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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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而言之: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需交20%红利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交10%红利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交5%红 利税。 • 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统一暂按5%红利税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通知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一)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 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 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 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 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 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 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 中国结算公司受上市公司委托,受理证券 公司客户的补税申报,每笔补税申报最晚 在S+31日(含)提交,从S+32日起,中国 结算不再接受减持日期为S日的补税申报。 对于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中国结算、 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税务机关依法 处置。
• 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 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 视为先转让。 •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 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 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20%的来自百度文库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 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 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 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 )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 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 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 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2013年1月1日起
•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 •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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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部失职 但令张先生感到气愤的是,作为投资者和客户,张先生在此之前并未接到券商任何 相关的通知,而事后也是全靠自己的研究,才将事情弄明白。 在被扣缴了税款以后,张先生马上去了开户的营业部咨询原因。但令他想不到的是 ,营业部没有一个人能够将这笔税款解释清楚。 “接待的业务员解释不清,随后又找来了一个投资顾问,他一会儿说是证监会的规定 ,一会儿又说是上交所的要求。”张先生说。 直到张先生自己拿出打印好的新政策材料(行情 专区),对方才和他一起研究弄懂了扣 税的理由。 “这是营业部的失职,收取了佣金,在这么重要的问题上,却没有给我们的任何信 息提示。”张先生认为。 事实上,如果事前了解了股息红利税的新政策,张先生完全可以规避开20%的重税 ,只要提早买入股票几天,持股超过一个月,便只需支付10%的税费,节省近5000元 。 而记者在咨询了多家营业部负责人后发现,几乎所有的营业部都忽略了这一新政策。 不仅没有通知自己的客户,连业务人员都没有组织学习新政策。 “在券商的服务内容中,一直都有投资者教育的义务。收取了中介费,却没有将信息 传达给客户,券商应该承担失职和不作为的责任。”上海某大型券商经纪业务部人士称 。
西玉龙街证券营业部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 所得税政策
相关政策文件
• 公司oa上3月18日内部公告《关于落实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 知》 • 附件:《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2〕292号)》
计算持股期限时,下列股份变动情形视同投资者连 续持股: (一)投资者股份转托管、转指定; (二)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挂失、合并导致 的股票划转; (三)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 合同,将股票在普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 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四)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在其普通证 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的担保品划转。 (五)其他经认定的连续持股情形。
思考
• 我们如何告知所有投资者这个股息红利税 的新政策? • 我们如何特别提醒持有分红扩股的股票的 投资者知道其中能避税的方法?
• 本通知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 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 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 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 持股。 • 例:2012年2月15日买入的600000浦发银 行,至到2013年2月14日没有卖出,无论股 权登记日是这当中的哪一天,客户都持股 满一年了。
• 例:浦发银行分红派股方案为:10送2转3 派10含税。登记日为2013年3月20日。
• 客户在2013年3月10日买入1000股600000浦发银行, (一)如果在2013年4月10日前全部卖出,需交税款: 2*100*0.2+10*100*0.2=240元 (二)在2013年4月10日后到2014年3月10日前全部卖出, 需交税款:2*100*0.1+10*100*0.1=120元 (三)在2014年3月10日后全部卖出,需交税款: 2*100*0.05+10*100*0.05=60元 (以上需交税款包含了上市公司预交的5%,不是计算的需补交部分。送 股按1元面值收税,转股不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