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动现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动现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推动现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推动现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2日肇庆市推动现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共肇庆市委关于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决定〉的意见》工作部署,发挥绿美肇庆生态建设综合效益,打通“两山”转换通道,加快推动现代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兴林富民、绿色惠民。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指示精神,紧扣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按照“生态优先、产业升级、资源增量、富民惠农”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改革为动力、科技为支撑,努力提升绿水青山的“颜值”,实现金山银山的“价值”,建设现代林业强市,增进绿色低碳福祉。
二、行动目标以绿美肇庆生态建设为引领,结合“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通过改造提升林业传统产业,加快培育新兴产业,着力壮大一批现代林业龙头企业,打造一批现代林业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重点林业产业园区,构建布局合理、产业链长、附加值高的现代林业产业体系,加快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全力推动我市林业产业三产融合高质量发展。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至今已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三角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09)》,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9〕78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切实推进我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实现历史性跨越,连续23年经济总量排名全国第一。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土地资源,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已难以为继,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我省可持续发展。
立足土地资源省情,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千方百计盘活存量土地,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迫切而重大的课题。
(二)“三旧”改造是我省在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的重要途径,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完善,有效破解“三旧”改造的难题,在新增建设用地逐年减少、单位建设用地产出逐年提高的条件下,统筹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力争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为全国探索出一条新路。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和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落实好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要求,必须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
大力推进“三旧”改造,是继续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解放土地生产力的具体体现,不仅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也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发布时间:2011-11-2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自《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粤府〔2009〕78号文)、《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办〔2009〕122号文)印发以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各地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是落实“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要求,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推进的重要举措。
各地可根据用地调查及规划调整等变化,合理调整“三旧”改造范围与改造地块数据库,并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的要求,实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调整工作。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各地要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加快完成“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同时,以半年为周期,根据“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动态增减调整,相应调整“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实施计划也应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
各地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优化与“三旧”改造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召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三旧”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等,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肇庆市端州区城东新区-77区“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肇庆市端州区城东新区-77 区单元规划
77 区管理单元范围示意图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进行地块规划管理控制的基本单元,实际 开发时要保证管理单元内建设总量以及公共配套设施数量和规模的总量平衡。公 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作为强制性指标控制,在同一管理单元内必须保证用 地和设施总量不减少,用地位置可根据实际开发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单元规划调整内容汇总....................................................................... 22 第六章. 附件.......................................................................................................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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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城东新区-77 区单元规划
14、《肇庆市端州区城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5、国家、广东省和肇庆市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二章. 现状概况
2.1 位置与范围
本次调整的 77 区管理单元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城东新区,由信安路、棠岗路、 叠翠路和新元路围合区域,面积约 39 公顷,具体位置如下图示。
1.3 规划依据
1、《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 号) 2、《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 304 号) 3、《肇庆市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规划》 4、《“三旧”改造项目规划编制要点》 5、《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试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7、《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8、《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4)》 9、《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修订稿)》 10、《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函〔2012〕22 号) 11、《肇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12、《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肇府函[2011]302 号) 13、《肇庆市端州城区中小学布点规划(2006-2025)》
肇庆市“三旧”改造政策最新进展
肇庆市“三旧”改造政策最新进展摘要: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潮流中,通过“三旧”改造来实现增存并举,成为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
本文以肇庆市为例,探讨“三旧”改造政策最新进展,以期为“三旧”改造规划的城镇建设活动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三旧改造;肇庆;政策引言我国城镇化率从1978年的17.9%增长至2020年的63.89%,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粗放利用土地换取来的,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亟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广东省是国内率先实行“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省份,肇庆市“三旧”改造与广东省政策紧密相关,把握政策最新进展能为肇庆市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1.概念及研究综述1.1概念“三旧”改造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佛山,指的是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改造工作。
肇庆市“三旧”改造的定义是:旧城镇改造主要指城镇国有土地的旧房屋改造;旧村庄改造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旧厂房”改造指影响城市功能的旧厂房改造。
1.2肇庆市“三旧”改造历程肇庆市“三旧”改造历程整体与广东省“三旧”改造同步。
2009年以前,深圳、佛山相继自发开展城中村、旧城、旧厂房等改造探索。
2009年广东省正式在全省开展“三旧”改造工作,肇庆市“三旧”改造由此拉开序幕。
2009至2018年,肇庆在省政策指引下持续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2019年至今,“三旧”改造进入了高质量推进阶段。
一方面,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标志着城乡发展不能再高度依赖增量空间,而应更加重视存量空间的盘活和改造。
另一方面,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强化了底线约束,城市增长模式必须从“增量驱动”转变为“增存并举”,方能在有限空间中创造出更多效益。
1.3相关研究综述肇庆市“三旧”改造研究主要涉及改造潜力分析(陈林宇,2016)、改造规划编制(姜世汉、栾孟辉,2017)、重点平台改造(刘飞、张容芳,2019)。
肇庆三旧改造实施方案
肇庆三旧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是岭南文化的发源地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老旧、陈旧、破旧的建筑和设施日益凸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也制约了城市功能的提升和城市形象的塑造。
因此,肇庆市提出了三旧改造的实施方案,以期通过改造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改造目标。
1. 改善城市环境,通过改造,提升城市的整体环境质量,改善市容市貌,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2. 促进产业发展,通过改造,激发城市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城市经济发展水平。
3. 保护历史文化,在改造过程中,注重保护和传承肇庆的历史文化,提升城市的文化软实力。
4.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改造后,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改造内容。
1. 旧城改造,对城市老旧、陈旧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2. 城市更新,对城市功能区进行更新改造,提高城市的功能性和适应性。
3. 环境整治,对城市环境进行整治,改善空气质量、水质量和土壤质量。
4. 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市的基础设施水平,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
5. 生态保护,在改造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城市生态建设,打造宜居生态城市。
四、实施路径。
1. 加大政府投入,加大政府对三旧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三旧改造项目,共同推动城市改造。
3. 完善政策支持,出台相关政策,为三旧改造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4. 强化组织协调,建立健全的组织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确保改造工作的整体推进。
五、预期效果。
1. 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市容市貌得到明显改善。
2. 城市功能得到提升,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3. 历史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城市文化软实力得到提升。
4. 居民生活品质得到提高,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9日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取得新突破,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我市加快绿色崛起、争当湾区新秀提供更优质的土地资源保障,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主导优势,以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优化“三旧”改造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14•【字号】肇府规〔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规〔201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9月3日十三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14日肇庆市“三旧”改造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公共优先、利益共享、公平公开”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三旧”改造用地范围(一)“三旧”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中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连片开发等活动。
其中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用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农村集体土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
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及《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明确肇庆市中心城区(含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无需编制单元规划,其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相关规划指标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二、“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容积率增幅不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10%及其他方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在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用地安排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容积率可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的10%范围内予以提高。
三、“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外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改造的,须按《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编制单元规划。
单元规划须先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经批准的单元规划,视同已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程序。
四、在符合《肇庆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以及在改造经济分析、建筑日照间距、环境容量和城市景观要求等综合论证的基础上(位于重点地段的项目须进行交通评估),单元规划编制中对改造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按以下原则设定:(一)改造项目地块的容积率指标最高上限,根据改造地块规模(扣除城市道路后的净用地)实行分级分类确定为:1、属旧厂房改造的项目:(1)地块(项目)性质如调整为居住用地的:地块面积≤1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5;地块面积>1公顷且≤5公顷,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2;地块面积>5公顷, 容积率上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3.0。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肇府[2011]34号【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1.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6日十一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肇庆市市辖区和肇庆高新区的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促进扩大内需支持现代产业发展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09〕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肇庆市市辖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一)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列入城市规划控制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
(二)被人民法院查封,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以及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
(三)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未经批准,改制企业申请改变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民间投资政策落地落实,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持续促进民间投资扩规模、优结构、提质效,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优化民间投资发展环境。
精准研究市场投资需求,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民间投资系列政策措施,积极通过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和积极性,促进民间投资合理增长。
二、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新活力。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项目建设;深入开展制造业项目建设“大会战”,持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动企业增资扩产、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服务“百千万工程”;鼓励民间资本投向农文旅体、物流、教育、医疗、康养等产业领域,积极培育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充分发挥国资国企引导带动作用,充分挖掘闲置资源资产价值,积极引导民间投资以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建立完善民间资本投融资合作体制机制。
三、持续强化要素保障力度,推动民间投资“能投”“愿投”“敢投”。
建立全市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加强民间投资在用地、融资等方面保障力度,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抓项目促投资调度服务机制,积极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持续梳理谋划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资源型项目,常态化开展对外推介。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6〕580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的通知肇府函〔2016〕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已经十二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6日肇庆市城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强度核准办法第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建规函〔2011〕304号)等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市中心城区(含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无需编制单元规划,其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及相关规划指标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容积率增幅不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10%及其他方面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照《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在满足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空间用地安排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容积率可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容积率的10%范围内予以提高。
第四条“三旧”改造项目所在地块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在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外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改造的,须按《肇庆市实施“三旧”改造规划工作计划》要求编制单元规划。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7]61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2007]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肇庆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一定年期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等行为。
第三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二)界址清楚,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办理土地登记,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四)没有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五)无其他民事合同约定不得流转。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五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转条件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登记。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圈区管理”推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圈区管理”推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肇府[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圈区管理”推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肇府〔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已成为珠三角地区再生资源进口的重要口岸和回收加工制造基地,物流、市场渠道已基本顺畅,品牌效应初显。
我市已建成全国第三家、广东省第一家实行“圈区管理”、集约化、规范化运作的再生金属加工基地--肇庆市亚洲金属资源再生工业基地,并正在推动广宁华南再生资源(塑料)工业基地的建设和报批工作,目前是加快发展、巩固“圈区管理”先行优势、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时期。
通过“圈区管理”模式,将企业集中在一定区域开展加工利用活动,实行集约化、规范化管理,便于管理部门监管,同时有利于防范污染问题,保护生态环境。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实施“两区引领两化”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进口再生资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圈区管理”,体现入园优势,推进资源集约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增强区域竞争力,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现就促进我市再生资源“圈区管理”、推进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再生资源产业以及实行“圈区管理”的重要意义再生资源产业指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资源再生品流通以及相关服务业等经济活动的集合。
目前,全球70%“可工业化开采”的矿产资源已由地下转到地上,以“废旧物资”的形态存在于我们身边,其中含有的各类金属、塑料等可以通过拆解、熔炼、加工,再次成为工业生产原料,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城市矿产”。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肇府[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2日十二届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五日肇庆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管理,落实土地利用差别化政策,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每年省预下达、年初下达、年中奖励以及年终追加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包括省下达的专项指标)进行分解下达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类别分为城镇、农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以及保障性住房等专项指标;(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四条每年省国土资源厅下达到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政府行文下达到市直、各县(市、区)、肇庆高新区使用。
第五条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遵循的原则。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用地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用
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21
•【字号】肇府[2008]25号
•【施行日期】2008.05.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城区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用地的通
知
(肇府[2008]25号)
端州、鼎湖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盘活我市城区存量土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城区闲置土地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清理市城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闲置用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肇庆城区(含端州、鼎湖)和肇庆高新区内的闲置土地,一律由市政府统一收回土地使用权,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市政府统一整合、统一调配。
收回的闲置土地由肇庆市人民政府闲置土地处置办公室依照法律法规对原使用单位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其他单位、个人的闲置土地,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原权属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闲置土地由政府收回后,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今后确需要建设用地的,须重新申请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统筹安
排。
三、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全力配合国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肇府〔2015〕15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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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肇府〔2015〕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做好我市承接地方立法权工作,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法制局牵头组织开展对1988年至2014年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市政府对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决定对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或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或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适应,或文件之间不协调、互相冲突,或与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不适应的141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我市有关管理活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肇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结束——。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肇府[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的通知(肇府〔20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已经2011年11月21日十一届6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土地审批行为,依法合理确定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机构及职责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代表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负责市区(包括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下同)建设用地的审批及县(市)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国有、集体未利用地转用等审核工作。
为提高审批效率,一般性建设用地审批以及审批土地面积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授权市政府领导直接审批。
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监察、财政、法制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建设用地审批实际情况,可临时相应增加端州区人民政府、鼎湖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二、审批事项和权限分工土地审批工作包括土地审批和土地审核。
土地审批是指项目用地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
土地审核是指项目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使用。
(一)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1、集体土地征收审批。
市区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并视宗地实际情况征求林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其他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县(市)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分批次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并经所在地建设用地审批小组审核同意后,送市国土资源局会市城乡规划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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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
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肇府[2010]15号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3
【实施日期】2010.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肇府〔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
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确保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实现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确定“三旧”改造的范围
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形象和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战略目标,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以及产出和效益进一步提高的前提下,下列土地列入我市“三旧”改造范围:
(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以及布局分散、条件落后的村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区、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三)因产业或工业调整的用地,包括:1、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2、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3、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4、因城乡规划已调整为商业服务用地或其他用途,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
5、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必须改造的旧物业用地。
(四)其他经市政府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二、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一)各地“三旧”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三旧”用地的调查摸底工作,将每宗“三旧”用地在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并列表造册,建立数据库。
“三旧”改造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若因实际情况确需对“三旧”改造规划作局部调整或修改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旧”改造办)备案。
三、规范“三旧”改造项目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三旧”改造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城镇规划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
2、拟改造项目属于“三旧”改造范围。
3、拟改造项目用地必须是已使用的建设用地。
(二)“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三旧”改造项目单位向所在地“三旧”改造办提交申请书(其中,端州区“三旧”改造项目单位向市“三旧”改造办提交申请书),“三旧”改造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各相关部门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三旧”改造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审批。
“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其改造项目方案由县(市、区)政府
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审批(其中,端州区“三旧”改造项目方案由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出具确认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文件并报市“三旧”改造办备案。
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的,须另列改造方案上报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由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编制改造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程序如下:
1、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三旧”改造规划,按项目或分片区制订“三旧”改造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三旧”改造办初审,由市“三旧”改造办报市政府审核。
2、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三旧”改造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后,单独或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四、“三旧”改造实行分类处置的运作方式
(一)收回、收购“三旧”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市和各县(市、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回、收购“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