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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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省龙头企业申报文件

附件1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采取评审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申报或已被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5.企业负债与信用。

生产、加工企业、专业批发市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流通企业适当放宽;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统计表填表说明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为月报表,于每月结束后15天前统计上报;市、县级龙头企业为季度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前统计汇总后上报。

表1-表3为基础表格,第一次填报后,在企业情况发生变更时才进行改动。

表4-表7中,代号35至41和代号55至73为每年度填报一次,其余项目要求每月填报。

1、企业名称(代号1):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规范名称,不使用缩写、简写名称。

2、所属行业(代号2):依据主营产品的主要原料类别填写。

(设置标准选项)(1)粮食类(稻米、玉米、杂粮、小麦、马铃薯、红薯、其它);(2)油料类(大豆、花生、向日葵籽、油菜、其它);(3)棉麻丝类(棉花、亚麻、丝绸、其它);(4)糖类(甜菜、甘蔗、其它);(5)水果类(苹果、梨、葡萄、桃、草莓、树莓、其它);(6)蔬菜类(蕃茄、胡萝卜、榨菜、辣椒、莲藕、食用菌、其它);(7)种子类(玉米种子、水稻种子、杂粮种子、蔬菜种子、其它)。

(8)林特产类(花卉、中草药、人参、山野菜、蜂产品、林蛙、其它);1(9)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驴肉、鸡肉、鹅肉、鸭肉、兔肉、狗肉、其它);(10)蛋类(鸡蛋、鸭蛋、鹅蛋、其它);(11)乳类(牛乳、其它);(12)皮及皮毛制品类(羊毛、兔毛、皮革、羽绒、其它);(13)水产类(鱼、虾、贝、藻、其它);(14)饲料类(玉米、豆粕、米糠、其它)。

3、龙头企业级别(代号3):按有权部门下发文件中所定级别填写,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龙头企业。

(设置标准选项)4、认定时间(代号4):指正式行文认定为现级(国家级或省、市、县级)龙头企业的时间。

5、注册登记类型(代号6):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指企业性质)。

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私营、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不要填写“民营”等不合规的企业类型(设置标准选项)。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印发《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立 了现 代 企 业 管 理 机 制 , 能 辐 射 带 动 农 民 增 收 的 企 业 。
《 法 》 要 求 , 申报 农 业 综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经 营 省 级 龙 办 头 企 业 原 则 上 限 于 市 、县 级 农 业 产 业 化 龙 头 企 业 , 同 时对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产 业 化 省 级 龙 头 企 业 的 申报 材 料 和 申报 程 序
号 ) 有 关 规 定 ,报 经 省 人 民政 府 同意 , 近 日 ,省 财政 印 发 通 知 明 确 , 生 产 矿 井 生 产 原 煤 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仍 执 行
20 0 8年 标 准 。基 建 矿 ( 建 矿 、改 扩 建 矿 、技 改矿 、 资 源 新 整 合 等 非 生 产 矿 ) “ 程 煤 ” 、所 有 不 合 规 矿 井 产 煤 、 以 工 及 所 有 的 非矿 井 产 煤 的基 金 征 收 标 准 ,不 区分 煤 种 和 产 能
调 节 系数 ,统 一 为吨 煤 4 0元 。
了 《 于 20 关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煤 种 征 收 标 准 的 通
知》。
《 西 财税 ) 0 9年 第 4期 山 20
薯l 强 薯 l0
省财政厅公布 20 年煤炭可持续发屣基金螵种征收标准 09
为 了 进 一 步 做 好 20 0 9年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 金 征 收 工 作 ,根 据 财 政 部 《 于 批 复 ( 西 省 煤 炭 可 持 续 发 展 基金 关 山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实施 办法 ( 行 ) ) 的 函》 ( 试 财综 函 【0 7 3 2 0 】
度 ,督 促 采 购 人 自觉执 行 相 关 政 策 ,促 进 节 约 型 社 会 、 创 新 型社 会 建设 。

南昌市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

南昌市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南昌市位于江西省中部,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城市。

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变得越来越重要。

作为南昌市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市级龙头企业不仅是引领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力量,更是南昌市农业现代化的代表和标杆。

本文将深入探讨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旨在为您带来一篇有价值的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一、市级龙头企业的基本概念1.1 什么是市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南昌市范围内,能够引领和带动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龙头企业。

这些企业在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和领导地位,能够对整个农业产业链产生带动作用,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

1.2 市级龙头企业的重要性市级龙头企业在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们不仅能够带动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发展,还能够推动科技进步,提升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促进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推动南昌市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市级龙头企业的标准2.1 技术标准市级龙头企业应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引领全市农业生产的技术进步,提升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市级龙头企业还应注重科技创新,推动农业产业的技术升级和转型发展。

2.2 资金标准市级龙头企业的资金实力应当雄厚,能够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强大的资金支持。

这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股权投资等多种资金渠道,以确保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具备良好的资金保障能力。

2.3 市场标准市级龙头企业应具有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市场影响力,能够稳定市场供应和需求,推动农产品的高效流通和销售。

市级龙头企业还应具备市场信息收集和预测能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和动态,为农产品供给做出正确的预判和调整。

2.4 品牌标准市级龙头企业应树立优质的品牌形象,建立科学的农产品生产和管理体系,推动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打造,提升南昌市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这既能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能提升南昌市农产品的整体形象和竞争优势。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赣财农[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农[2013]50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了《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六月九日江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专门用于扶持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培植品牌、科技创新、开拓市场、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和带动农户增收等。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审定、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一)突出重点。

农业产业化资金按照“适当集中、扶优扶强”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公开公平。

农业产业化资金实行公开申报,公正评审,严格程序,阳光操作。

(三)专款专用。

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第一篇: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浅谈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摘要:龙头企业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关键问题,是根本的问题,没有龙头企业就没有农业产业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中,在调整农业结构的背景下,如何把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国农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在参考了多方资料后,阐述了我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部分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问题、对策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是指在农业产业化中,依托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的,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具有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服务基地和开拓市场等综合功能,与基地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利益机制的农副产【1】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或合作经济组织。

建设一批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关键环节,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客观要求。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一种带动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

是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

在带动和牵引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进程,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带动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3】意义。

近年来,各地以农业产业升级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围绕优势产业,着力扶持和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但是,与农业进入新阶段后的形势要求相比,龙头企业的发展还有较大差距。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1)数量少、规模较小,辐射性较弱到目前为止,截至2012年2月,我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总数已有1253家,仅占全国各类龙头企业总数的1%左右。

且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地区龙头企业分布极不均匀。

我国现有龙头企业绝大部分规模较小,档次不高,并存在对水平的重复建设问题。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关于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龙头企业指的是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龙头企业管理办法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现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12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契约、保护价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和直补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在省内同行业中居较强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经省级有权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有资格享受省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遵守季报制度,及时逐级报送企业经营情况,参加村企结对帮扶等公益活动。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主营产品销售占比。

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企业经营的主营农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80%以上;或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 亿元以上,苏中地区9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8000 万元以上。

(三)企业规模。

生产、加工和流通型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苏南地区 8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6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苏南地区5000 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 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 万元以上。

在省内建立原料基地的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专业批发市场成交额在5 亿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0 亿元以上。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南昌市委农工部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8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参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南昌农业产业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当然享有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60%来自本市。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包括预制菜,下同)、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名义申报,下同)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按照鼓励做优做强做大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1.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

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型企业农业机械的生产水平达60%以上;(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央关于“于全国选择壹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壹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和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于规模和运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运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合作运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运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之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亿元之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中部地区3000 万元之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之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之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之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之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0亿元之上,西部地区8亿元之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农办产〔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

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

三、材料报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

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5.08•【文号】农办产〔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七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2021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两年一监测、两年一认定”的工作安排,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队伍,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开展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一)国家统筹、省级负责。

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认定条件和名额分配意见。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组织县级、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初筛和推荐,经省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农业农村部。

(二)严格规范、公平公正。

按照认定条件,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逐级把关,体现规范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农业农村部会同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议。

(三)联农带农、示范引领。

以经营业绩、带动农户数等为主要指标,优中选优,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优先支持。

二、申报数量和条件拟认定第七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400家。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龙头企业数量、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数量、农牧渔业产值、粮食产量、脱贫县数量、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数量等情况,按权重进行名额测算分配,详见名额分配表(附件1)。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o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粮油、蚕桑企业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L5亿元以上。

(2)畜禽、林业企业总资产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9000万元以上。

(3)水产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休闲农业企业。

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O万元以上,年综合收入300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25万人次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

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IoOO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B2C)或5亿元(B2B)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2005年6月3日)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专家对第一、二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审核的基础上,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同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50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名单附后)。

第二次监测合格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资源亚太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御香苑畜牧有限公司北京锦绣大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北京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中华棉花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天津宝迪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挂月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科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地万达(天津)有限公司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钟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果菜批发市场河北保定龙飞集团有限公司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汇福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唐山天申贸易企业(集团)公司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邯郸市(馆陶)金凤禽蛋农贸批发市场山西水塔老陈醋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穗穗甜玉米(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新绛县蔬菜批发市场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屯玉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恒康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粟海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忠民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六味斋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懋菲蒙奶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盘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赛飞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鹿王羊绒(集团)公司内蒙古呱呱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科尔沁牛业股份有限公司北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隆迪高科技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华顺立民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华农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副食集团公司辽宁鲁冰花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海洋渔业集团公司辽宁亚洲红企业集团辽宁富虹油品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大正(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韩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善岛食品有限公司大连双兴商品城有限公司大连三寰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德大有限公司长春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苗苗豆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庆市吉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绿都集团哈尔滨金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克山金鼎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九三油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九三丰缘麦业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有限公司大庆市银螺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穆棱富邦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红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桦南白瓜籽集团公司黑龙江省金秋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龙凤玉米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华润酒精有限公司牡丹江绿特食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成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孙桥现代农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榕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海丰米业有限公司上海曹安菜篮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奶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京海肉鸡集团公司鑫缘茧丝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高邮鸭集团江苏金田集团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宝集团公司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玖久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富安茧丝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民康油脂有限公司晨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荷仙食品集团无锡朝阳股份有限公司海通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丰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水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温州虹丰粮油集团公司浙江欧诗漫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大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花神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黄岩罐头食品厂浙江天子果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华盛水产品加工厂浙江华发出口茶厂浙江省义乌农贸城宁波五洲星集团有限公司徐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水产城象山渔贸发展有限公司黄山山华集团芜湖金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芜湖东源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霞珍集团安徽庆发柳编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鸿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安徽和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丰大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安粮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锦溪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福源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华洲水产市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华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如意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超大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福建远洋渔业集团公司福建长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惠尔康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顺(集团)有限公司煌佳南丰密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德宇集团正邦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猕猴桃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宁红集团公司南昌深圳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山东诸城市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寿光市蔬菜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龙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锣企业集团总公司菱花集团公司山东凤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高唐蓝山集团总公司潍坊乐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南牧工商联合公司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鲁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昌肉食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海缘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得益乳业有限公司山东凯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泰山亚细亚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中粮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山村果园绿色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肥城银宝食品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西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万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大洋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康大外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九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润德粮油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科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固始三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龙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北徐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河南邦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花花牛实业总公司河南思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湖北银欣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门金天纺织有限公司湖北天荣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多福科技农庄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种畜牧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荆楚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天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湖北民生工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万宝粮油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华益油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南大批发市场湖南唐人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映武黄花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棉麻总公司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正清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先锋企业集团公司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喜阳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盛湘粮食购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油中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粒粒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长沙红星农副产品大市场湖南亚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英吉利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农科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大洋(集团)公司顺德市陈村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广东恒兴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丰收糖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从玉菜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公司广东康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翼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花卉博览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天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农牧实业有限公司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黑五类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美通食品有限公司桂林莱茵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贵港扬翔饲料有限公司海南东方大慧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海南欣商贸易有限公司重庆皇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海浪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荣达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峡果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鱼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友乳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三峡牧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大正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三江羽绒有限公司重庆星星套装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际天时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格瑞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光友薯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业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四川华侨凤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绿科高技术农业有限公司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国基实业有限公司四川隆生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天阳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领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家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仙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三联乳业有限公司云南邓川蝶泉乳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永胜映华植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泰得三七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四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潞西市宏天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高原之宝牦牛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华圣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富安果汁有限公司宝鸡惠民乳品(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海升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石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神果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好为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临洮县腾胜蔬菜土特产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河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华百货夏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王葡萄酒业(集团)公司宁夏香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塞北雪面粉有限公司青海雪舟三绒集团青海青稞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尔勒香梨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四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山面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西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纵横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园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康畜牧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天国际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带“*”号的为更名企业——结束——。

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流程

国家级龙头企业认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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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9]43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9]43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09〕43号)各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快南昌市餐饮业的发展,弘扬赣菜文化,打造赣菜品牌,将南昌建设成为江南美食名城,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餐饮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好基础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发展品牌企业,创新特色菜品,提升餐饮文化,推动连锁经营,把南昌建设成为以赣鄱文化为底蕴、品牌企业为主导、餐饮街(区)为支撑、突出赣菜南昌风味、荟萃全国特色菜品之精华、并与建设区域商贸中心及物流中心相适应的江南美食名城。

不断推进餐饮业品牌化、特色化、规范化、规模化,带动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至2012年,全市餐饮服务业经营收入达7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5%,占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2%;重点扶持以赣菜为主的20家餐饮连锁龙头企业,其中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的达10家,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3家,国家百强餐饮企业1家;着力打造建设10条(个)餐饮街(城),社区餐饮集聚点100个;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增至20万,经培训获职业技能资格、资质证书的达80%;形成具有南昌地方特色的赣菜品种1000个,核心菜品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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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委农工部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8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参照《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南昌农业产业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当然享有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标准(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60%来自本市。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

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考核评分办法市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40分)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3)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加工、流通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3)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3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

(3)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3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3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35分)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100户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企业建立自己核心示范基地的得5分,没有建立得0分。

4、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1、农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2、有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记1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3、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省名牌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计1分,没有的记0分,最高不得超过2分;4、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批发市场资格证书的记1分;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科技成果、专利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6、有商标注册证或提供工商部门受理注册证明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7、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七条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一)填写《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或《南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证明;(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1、农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2、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3、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省名牌农产品证书复印件;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5、专利证书复印件;6、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的有关手续复印件;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实行“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各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各县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正式行文,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市直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直接向市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审核及认定程序(一)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申报要求初审筛选后委派专家,组成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审组(以下简称市级评审组),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六条要求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后报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二)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南昌农经网公示七天。

公示期满后,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将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运行监测第十条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一年两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

市级龙头企业在每年的1月5日和7月5日前,分别填报《市级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前一次填报上年全年数据,后一次填报当年上半年数据,送交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一)由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二)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按第七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送所在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

(三)各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被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组织市级评审组对被监测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评分,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报请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五)经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为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将在南昌农经网公示七天,如社会各界没有提出异议的,将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

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将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五)省、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和参加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七)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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