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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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发改投资[2014]2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05【实施日期】2014.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14〕24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指导和规范项目立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中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事项,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我委原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5日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指导和规范项目立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办事难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我市权限内采用审批、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流程分别参见相应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甲方)承包人:(乙方)第一条:工程名称:广州市年票制次票收费站拆除工程项目(停止年票制后次票站收费设施拆除及路面恢复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地点:广州市区内14个收费站及其他需要拆除相关标志标牌的地点工作内容: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

第三条:工期: 30个日历天。

第四条:项目质量标准及保修期限1、项目质量:按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合格。

2、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人民币)¥元 (大写:元)。

2、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各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包含了完成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全部人工、材料、机械费、售后服务以及管理费和利润等,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时所报综合单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或其它影响合同工程成本的事项的发生而进行调整,也不因时间及工程量发生变化而变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下达可调整的除外)。

第六条:变更及新增工程的计价和结算方式1、在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书面提出进行设计规模及标准的实质性变更,则变更及新增工程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和结算:(1)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则沿用;(2)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

如中标的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如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变更实施期间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计算,以上政府指导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凭承包人提交的有效发票经发包人按市场价原则审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计算。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4〕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府研究室和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1日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市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粮油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二)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地质环境等战略性、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主导产业的推广、示范项目;(四)具备较好发展基础、集聚产业和创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战略性发展平台建设项目;(五)市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

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

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有关合同副本原件;4. 完整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提供原件核对);5.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研究试验等成果资料。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按期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确定,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二)城市基础设施及支柱产业中符合经济规模的重大项目。

(三)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利于经济集约化发展,科技含量高,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大型项目。

(四)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未具备开工条件的,可确定为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预备项目每年年初确定一次,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计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项目,根据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计划委员会(下称市计委)提出申请列为下一年度项目。

(二)市计委对各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报送的项目,符合选择原则的,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项目方案。

(三)年度项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计委公布执行。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省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穗府办[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第13届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各投融资主体依法通过融资安排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使用中期票据以及保险基金等安排,专项用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模。

第二章投融资主体债务计划管理第四条各投融资主体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各投融资主体应以控制举债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原则,于每年12月上旬前,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总体需求制订下年度债务计划(包括本年度实际使用融资情况、年末融资余额,下年度使用融资计划、投入项目资金计划、偿还计划,预测年末债务余额等信息)及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纳入下年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政府债务按期偿还。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6.14•【字号】穗建规字〔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6月14日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中共有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共有资金,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共有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共有资金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示范文本。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共有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共有资金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四条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监督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核实共有资金管理单位的相关材料后,规范办理共有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资金结算和暂时停止支付业务等手续。

在审计机构对共有资金进行审计、行政部门对共有资金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时,共有资金开户银行应当予以协助。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编码规则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编码规则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编码规则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编码规则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编码规则和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我委将试行政府投资项目编码管理,立项批复文件将加注项目编码,请对照《办法》要求,做好有关工作对接。

二、请按照《办法》中有关系统对接的要求,结合市“五个一”社会治理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度安排,尽快完成相关业务系统改造工作。

专此通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2月18日(联系人:李永立、陈建勇,联系电话:83123728、83123629)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编码规则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简称项目)统筹管理,提高项目廉政风险防控水平,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情预警评估工作制度》(穗办〔2015〕3号)有关建立项目统一编码管理规则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实施项目统一编码,统筹整合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招标、建设、竣工、验收等项目全过程审批和管理信息,实现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务办、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及有关单位(简称各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升项目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条项目编码规则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编码编制原则1.唯一性原则。

一个项目对应一个编码,项目编码在生成、流转及使用过程中保持唯一性。

2.流转性原则。

项目在各部门办理事项时,必须带编码进行流转。

3.索引性原则。

通过项目编码,可按年度、行政区划、行业等分类索引项目数据。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穗建规字〔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0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各区住建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我们制定了《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2020年7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售后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市住房保障办公室颁布的相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含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建筑物等。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附件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 年2 月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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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三部分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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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第四部分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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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第五部分用款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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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六部分资金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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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七部分工程与征地拆迁概算及变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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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八部分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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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第九部分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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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第十部分附则。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

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决定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某个公益性建设项目后,由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项目;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等项目;5.其他公益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相关配合工作;市财政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自管:(一)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二)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且要求实行自管的申请事先得到市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

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

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

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建筑外立面整饰工程实施指引

建筑外立面整饰工程实施指引

广州迎亚运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筑外立面整饰工程实施指引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二○○九年八月前言为迎接2010年第16届亚运会,广州市以“大干促大变”的工作思路,加紧推进迎亚运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各区、项目业主单位实施该工程,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组织编制了广州迎亚运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指引。

该指引是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本指引共有五章,主要是:一、工作流程;二、工作步骤;三、具体做法;四、相关要求和标准;五、验收标准。

此为序。

目录一、工作流程 (1)工作流程图 (1)具体流程 (3)工程变更审查流程 (4)资金拨付流程 (5)二、工作步骤 (6)三、具体做法 (8)建筑外墙面整治 (8)建筑屋顶、女儿墙整治 (9)门窗整治 (9)阳台整治 (10)饰线、饰件整治 (10)排水管整治 (10)室外空调机位整治 (10)防盗网整治 (10)户外招牌、广告牌整治 (11)外挂雨蓬整治 (15)屋面搭建物、室外设备、施工面 (15)立体绿化景观设计 (15)外挂"三线"整理 (15)建筑立面整治的其它要求 (16)“平改坡”设计要求 (17)“平改坡”建筑设计 (17)“平改坡”结构设计 (23)屋面材料 (23)屋面排水系统 (24)水箱处理 (24)老虎窗处理 (24)四、相关要求和标准 (25)基本原则 (25)相关规范和标准 (25)五、验收标准 (27)附件:迎亚运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管理考评评分细则 (28).一、工作流程工作流程图:适用于各区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建筑外立面整饰工程。

注释:①由市建委对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立项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纳入固定资产计划。

②特殊情况可按照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5个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亚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管理服务的若干意见》以及《广州市迎亚运主干道及场馆周边环境整治的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7.02•【字号】穗建规字〔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6号各有关单位:我局修订了《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日广州市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退出机制,进一步提高专户银行的服务水平,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适用本办法。

专户银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合理增值的原则。

第三条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展专户银行的准入、考核和退出工作。

第四条专户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且在广州地区设立的总行、省分行、省分行营业部或市分行;(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三)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年度及申请前两个年度无亏损;(四)开展维修资金业务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和维修资金管理要求,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不多于12家专户银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合理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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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0 年 2 月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5)第二部分相关单位职责 (5)第三部分计划管理 (8)第四部分合同管理 (9)第五部分用款计划管理 (10)第六部分资金支付管理 (11)第七部分工程与征地拆迁概算及变更管理 (21)第八部分合同结算与财务决算管理 (23)第九部分监督管理 (24)第十部分附则 (26)广州市城建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部分总则一、为加强对城建投资项目的计划和资金管理,健全和完善计划编制、执行、资金支付、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城建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城建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循“先计划,后实施”的原则。

三、城建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以及通过政府性贷款或通过其它融资渠道筹集并用于城建投资项目的资金(贴息资金除外)。

四、市建委负责对城建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部分相关单位职责城建资金使用各方主体及相关管理单位的责任与分工: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等(一)遵守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与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合同约定的事项。

(二)签证及工程量(工作量)计量真实;不得重复送审有关资料;报送的工程结算材料应依据充分、准确,原则上误差率不得超过10%。

二、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一)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及时完善相关手续。

(二)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部及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计价、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按照项目批复概算的总额及科目控制项目资金支出。

(四)依法依规签订各项合同并严格执行。

(五)确保申请资金所提交的各项实际凭证真实客观。

(六)确保填报的累计工程量(工作量)与实际工程进度相符合,累计支付数据真实准确。

(七)负责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以及确保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八)统计所实施项目历次资金支付情况,并建立支付台帐,每月向市建委反馈。

(九)作为工程结算、决算的主体,负责结算、决算的具体工作。

三、市城投集团(一)负责筹措资金,审核请款资料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支付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季度用款计划安排相符合。

(二)按照“先财政、后贷款”的原则安排和支付项目资金来源。

(三)负责对照本工作指引具体要求,审核由城投集团投资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

(四)核查主要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印鉴是否真实。

(五)统计和汇总城投集团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各项目及其合同的资金支付情况,并建立支付台帐,每月向市建委反馈。

(六)按要求办理工程结算内审。

四、市建委(仅列出与计划、资金管理有关的职能)(一)计划资金处1.负责城建计划的编制并监督执行。

2.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引起的概算调整。

3.负责协调落实项目资金来源。

4.审核项目请款是否在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列支。

5.根据城建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审核下达项目季度用款计划。

6.根据本指引审核合同首次请款。

7.负责一类工程变更资金的审定和批复。

8.统筹协调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二)前期工作处1.组织城乡建设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立项报批。

3.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统筹开展征地拆迁摸查。

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4.提出年度前期工作费用需求,并对该费用统筹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

(三)建设(业务)处1.提出项目建议,参与项目前期工作。

2.统筹协调施工、监理招投标和合同签订。

3.统筹工程施工管理;负责进度款支付中工程计量的签认。

4.负责一类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审核和变更工程量的签认。

5.巡查工程进度及现场情况,并抽查本指引相关要求的执行情况。

6.根据本指引审核工程完工后的请款。

7.负责具体项目结算的督办工作。

第三部分计划管理一、市建委是城建投资项目(城市道路、公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的计划编制、监督执行管理部门。

二、建设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城建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于每年10 月30 日向市建委报送下一年度的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稿。

三、市建委对相关单位提出的城建投资项目及资金计划建议进行审查,编制和提出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建议稿,经分管市领导审定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四、城建投资项目因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差异超过10%或者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后申报调整资金计划。

第四部分合同管理一、城建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各类合同参照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示范文本。

合同中应约定进度、质量、投资、安全文明方面的违约责任,须注明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承发包双方代表签名和单位盖章,原则上一项标的对应一份合同。

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管理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控制。

三、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事项的约定,应按《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 号)第七条执行。

四、除施工合同外,其他合同额不得包含预留金,预留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10%。

五、施工招标项目工期不超过12 个月的,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材料等市场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工期超过12 个月的,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0]69 号)第二十四条执行。

六、对于采取分段费率计提费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合同签订,对同一项目相同性质的工作,如分为不同标段在投资计划年度内实施的,根据项目的建设情况应对同一实施单位签订一份合同。

七、城建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实施单位为社会中介机构或民营企业的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实行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按合同价款的5%~10%控制,有效期从合同生效至建设管理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本工程完整的结算资料后28 天为止。

预付款担保金额按预付款数额的100%约定,有效期从建设管理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至预付款扣回后28 天为止;承包人自愿放弃预付款申请的,不需提交预付款担保。

八、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生工程变更达到本指引第七部分相关规定必须签订补充合同的,应签订补充合同后才能办理资金申请。

九、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 号《广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对于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该政府投资项目价款结算的依据。

十、合同经结算已全额付清合同范围内款项之后,不得新增工作内容,不能继续使用原合同申请资金支付。

各类合同在申请资金支付时应通过市建委提供的工程项目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具体使用详见附件1)填报相关资料。

第五部分用款计划管理一、城建投资项目实行“季度用款计划”制度。

各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项目的年度计划、概算及实施进度计划分别于3月、6 月、9 月、12 月的20~25 日报送下一季度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报送方式如下:(一)按附件 2 表式填报季度用款计划;(二)以电子文件形式报送,接收用款计划的电子邮箱地址:chengjianzijin@。

二、市建委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结合城建系统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实施状况及资金来源情况,下达季度用款计划。

季度用款计划中的项目资金额度在当年年度计划范围内累计使用,每年度清理一次。

每年12 月份报送的下一年第一季度的用款计划,在下一年年初通过预计划的形式下达,各项目依据预计划申请用款。

三、未列入“季度用款计划”的申请,原则上不予支付。

由于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申请支付有关款项的,应提前10 个工作日向市建委书面提交项目用款计划申请。

第六部分资金支付管理一、总体原则(一)直接委托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由建设管理单位申请;通过招标产生代建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由代建单位凭代建中标通知书、代建合同及本指引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市建委申请。

(二)因工程变更而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与原合同合并提交办理资金支付申请。

(三)项目用款原则上应按照“先财政、后贷款”的顺序,按不同资金来源申请。

(四)城建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 号)执行。

具体如下:1.建安工程款土建、绿化、照明、交通设施、水电安装、设备安装等施工合同的费用。

2.设备、材料款设备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包括的费用。

3.待摊投资款(1)前期工作费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估、环评、地质灾害评价、地震评估、防洪评价、卫生评估(按需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部明确的专业类别)等费用。

(2)征地拆迁款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管线迁改、租借地、征地拆迁劳务费、征地拆迁的各项税以及规费等费用。

(3)服务费招标代理、监理、检测(技术规范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由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部分)等费用及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建〔2002〕394 号文执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按穗发改投资〔2005〕30 号执行)。

(4)其他待摊款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规费、利息等。

4.项目咨询费用及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工程保险费等除特殊情况下报市建委批复同意安排之外,一律不予在项目资金中安排。

(五)本指引中所列建安工程款、征地拆迁及管线迁移、设计、监理、检测、科研;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单位管理费首次请款及(单项)工程完工后所有请款应报市建委审核;设备购置款的首次请款及结算后所有请款应报市建委审核。

对于市城投集团出资的城建投资项目,上述款项的进度款及其余款项的申请,由市建委委托市城投集团负责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3)。

二、城建投资项目建安工程款支付管理(一)申请材料1.《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或《基建支出用款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2.合同及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若为合同复印件则需加盖甲方公章,登记表详见附件4)。

3.中标通知书(达到招标规模的合同首次申请支付时提交)。

4.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首次请款时提供,其中自愿放弃预付款申请的不需提供预付款担保)。

5.经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工作量)计量凭证(详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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