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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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5•【字号】琼教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省中职学校教材建设水平,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15日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布的《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学科教材,以及其他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和涉及国家主权与安全、民族、宗教等内容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专业课程教材在政府规划和引导下,注重发挥行业企业、教科研部门、出版单位和学校的作用,更好地对接产业发展。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员会,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以更有效的举措推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经过5年左右努力,教师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补充调整、奖惩激励机制基本健全,教师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普遍建立,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明显提高,形成一支规模、结构、素质能力基本满足我省各级各类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为加快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美好新海南提供有力的教育人才智力支撑。

到2035年,全省教师队伍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涌现一批根植海南热土、乐教善教崇教的优秀教师,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新时代教师队伍。

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科学规范高效,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教师主动适应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变革,积极有效开展教育教学。

尊师重教蔚然成风,教师的幸福感、成就感、荣誉感不断增强,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师德师风建设1.发挥党建核心引领作用。

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教师队伍建设始终,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标准化工程和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做好在骨干教师、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正文:---------------------------------------------------------------------------------------------------------------------------------------------------- 海南省政府领导分工进行调整海南省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印发的《关于调整省政府领导兼任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职务的通知》透露,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海南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政府领导兼任的部分海南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含联席会议)领导职务进行调整。

调整后省长、副省长兼任的职务如下:一、刘赐贵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5.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6.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7.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8.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11.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方志办);12.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二、毛超峰常务副省长兼任的职务1.省政务公开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组长(协调小组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3.省民航机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4.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5.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迁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6.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7.省重大项目推进协调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8.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9.海南航天发射场配套区项目建设协调小组组长(与航天科技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共同兼任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航天科技集团发展经营部);10.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11.海南西环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2.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13.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4.省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15.省核应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保护厅);16.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保护厅);17.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18.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19.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信访局);20.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21.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22.省直机关职工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3.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4.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25.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26.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27.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28.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29.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0.文昌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31.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由刘赐贵省长兼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2.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33.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由刘赐贵省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琼财会〔2023〕853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工作实际,我们对《海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试行)》(琼财会〔2019〕353号)《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琼财会〔2019〕110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2023年9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适应海南全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条件(以下简称《评价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级)。

第三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内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解读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也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先导性项目之一。

2020年12月1日我省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三年多来,我省禁塑工作在机制创新、产业发展以及法治配套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表扬和推广。

为解决我省禁塑工作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紧扣当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优化体制机制,确保全省禁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决定》紧紧围绕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对《规定》实施有效的制度设计予以保留,同时结合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实际,完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决定》共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完善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

一是明确政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的禁塑工作机制。

针对目前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主体集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参与不够,市县层面属地责任不强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塑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琼府办〔2023〕18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2023〕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1日海南省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精神,加快推进城市(含县城,下同)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消除地下管网安全隐患,提升城市韧性和品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锚定“一本三基四梁八柱”战略框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推进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为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1.民生优先、安全为重。

以人为本,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聚焦重点,排查治理城市管道安全隐患,提高供排水设施抵抗风险和安全运行的能力,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可持续发展。

2.摸清底数、系统治理。

在全面普查评估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方案,加快落实和推进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积极应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系统开展城市供排水管道老化更新改造。

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专门教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海南实际,省教育厅会同多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文件经海南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22日附件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20号)《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专门学校是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有效场所。

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一种特殊教育形式。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琼教高〔2021〕59号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对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遴选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的职业院校,提升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加强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强有力职业教育人才支撑,省教育厅联合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以下简称省“双高”)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主动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应用技术服务需求,重点建设不超过5所高水平高职院校和15个高水平高职专业(群),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征,大幅提升技术创新服务能力、实质性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升学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使之具有一流的专业、一流的师资、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条件、一流的社会服务和一流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

到2023年,力争至少2所高等职业院校跻身国家“双高计划”建设行列,打造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品牌,成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田”和海南教育创新岛“展示窗”,大幅提升全省高等职业院校整体办学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增强高等职业院校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加快推进海南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打造新时代中国职业教育开放发展新标杆。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剂项目预算的复函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剂项目预算的复函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剂项目预算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09.16
•【字号】琼财资环函〔2021〕335号
•【施行日期】2021.09.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剂项目预算的复函
琼财资环函〔2021〕335号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商请调剂预算用于开展儋州海花岛项目围填海区域整体面积实测等项目的函》(琼自然资函〔2021〕1861号)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商请调剂预算用于开展环岛旅游公路重点驿站规划设计“大师工作营”和生态保护红线电子围栏项目的函》(琼自然资函〔2021〕1939号),申请调剂部分项目资金开展相关工作。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批示精神,经审核,现同意你单位调剂部分项目预算用于开展儋州海花岛项目围填海区域整体面积实测、海南鼎顶实业集团非法采砂对周边海域环境资源损害鉴定和耕地土壤检测、生态保护红线电子围栏等工作,具体项目和金额详见附件。

请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加快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年度绩效
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项目绩效目标表,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工作。

附件:项目支出预算指标调剂表(略)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6日。

奋力推动海南教育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海南召开2024_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

奋力推动海南教育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海南召开2024_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

新教育 上旬刊7奋力推动海南教育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海南召开2024年全省教育工作会议2月28日,2024年海南省教育工作会议在海口召开。

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的系列决策部署,总结2023年教育工作,研判形势任务,安排部署2024年全省教育工作。

会议传达了副省长谢京对全省教育工作的批示。

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湖作工作报告。

会议由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邢孔政主持。

省政府教育总督学李渝凤传达谢京副省长关于教育工作的批示。

谢京在批示中充分肯定2023年全省教育系统取得的成绩,并指出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希望全省教育系统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全面扛起教育强国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赋予海南教育的责任担当,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谋划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着力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海南篇章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会议指出,过去一年,全省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八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以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为抓手,以办好人民满意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教育为目标,对标对表狠抓教育改革重点任务和民生实事项目的落实,守正创新、攻坚克难,教育高质量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各项工作任务均按期或超额完成。

其中,主题教育、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平安建设、教育防护、民族教育、学前教育、教师工作、青少年儿童近视防控、机器管招生、教育数字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多项工作成效凸显。

会议部署了2024年全省教育系统的重点工作。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发挥省委教育工委的职能作用,开展多形式、分层次、全覆盖的学习宣传培训,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师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推动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24•【字号】琼财教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2024年6月24日海南省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改善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县域普通高中学校,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非县域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普通高中是指教学和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其中县域普通高中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管辖的普通高中。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学校校舍改扩建,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校舍功能,消除“大班额”。

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琼教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事务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考试局:根据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台办等五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省教育厅、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各地区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评估,研究制订了《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并报省委深改委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相关部门要深入全面准确做好宣传解读,进一步严格落实加分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平稳实施。

附件: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1年9月24日海南省进一步推进普通高考加分改革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和分值第三章政策要求第四章审核与公示第五章纪律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促进素质教育,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和国务院台办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控制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逐步取消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精准确定加分资格条件,加强加分资格审核,严格执行政策使用范围,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琼发改收费〔2021〕617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617号各公办高等学校:根据《海南省定价目录》(琼发改规〔2021〕7号)相关规定,公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不再由政府制定。

为规范我省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自主确定。

二、各相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制定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时按照非营利原则,依据办学投入成本、财政拨款情况、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履行成本核算、可行性论证、学校集体研究决策等程序,收费标准一经确定须保持相对稳定。

三、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在国内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应当以人民币计收。

四、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高校要通过公示栏、学校门户网站等方式,将办学投入成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定价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各高校学费和住宿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

五、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和住宿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六、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施行。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2021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琼教计[2008]158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的通知(琼教计〔2008〕158号)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四日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管理,保障民办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切实规范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校的退费,是指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本通知所称民办高校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学校,在学历教育、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独立学院及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退(转)学、退费办法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由学校无条件办理退学,全额退还学生所交学费、住宿费等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民办高校通过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诈招收的学生。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1.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事务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省属国有林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乡村振兴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海南省林业局2021年8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安排与分配第三章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海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和省级、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衔接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2025年。

第三条财政部门负责衔接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资金安排与分配第四条年度预算中,省级和市县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需要安排衔接资金,确保年度资金投入规模保持总体稳定。

“双减”政策落地,全国各地具体做法

“双减”政策落地,全国各地具体做法

“双减”政策落地,全国各地具体做法自“双减”文件发到8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纷纷出台落实举措。

以下为当前各地落实“双减”政策的新动态。

天津:成立“双减”工作专班,启动暑假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天津市委、市政府组建了由天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副组长,相关委办局组成的天津市“双减”工作专班,并召开了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研究部署并迅速启动全市“双减”工作。

当前,天津市“双减”工作正在围绕“全面深入调研、加强宣传引导、加大治理力度、完善机构设置”四方面开展工作。

下一步,天津市“双减”工作专班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河北:突出重点精准发力推进“双减"工作河北省将提升课后服务质量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推进“双减”工作的关键,确保“五项管理”督导覆盖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小学课后服务所需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严格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准入和审批设置标准,加强日常监管。

课后服务方面,把小学课后服务纳入学校教育教学体系,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全部由同级财政承担,不向家长收取费用。

同时,着力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全省开展课后服务的小学比例达到100%,实现全覆盖。

日常管理方面,要求加强中小学生手机、作业、读物、睡眠、体质等“五项管理”,建立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制度,强化逐月督导,确保“五项管理”督导覆盖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和校外培训机构。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工作清单,设立专门举报平台(电话),凡举必查。

严格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准入和审批设置标准,加强日常监管。

自今年5月起,组织全省8000余名责任督学每月一次开展全覆盖、全方位、无缝隙的逐校(机构)逐项督导检查,建立问题督办清单,跟踪整改落实。

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 5 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 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 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实施包括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等12 项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及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重大疾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人禽流感、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管理、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管理、人口监测、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管理等19 项面向特定人群或针对特殊公共卫生问题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部确定的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机制。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批复(2008年7月1日琼发改收费[2008]826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申报海口经济学院本科学费标准的函》(琼教计[2008]102号)收悉。

为加强我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管理,根据《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海南大学三亚学院本科学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民办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一、本科学费标准学费最高标准为每生13000元/学年(下浮不限),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生源情况、教学质量和培养成本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具体的学费标准。

并将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公布前20天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费按学年收取,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

三、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费的收支情况应向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避免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

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减免实施办法,增强透明度。

五、学校要建立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困难补助金等,学校应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15%用于建立上述基金,以奖励优秀学生,帮助困难学生。

六、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七、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说明书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说明书

22019年5月23日星期四首版责编/周益辉校对/邱名卿海南新闻Hainan News本版责编/周益辉校对/邱名卿我省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机顶盒租赁费用户手册补换费供地计划称,为坚持科学安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贯彻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信息公开制度,有效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发挥计划调控、引导作用,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监管体系,探索建立以供定需的机制,改变土地供应结构不合理、比例失衡的情况,全面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水平,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用地保证。

2019年度五指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79.5095公顷以内。

其中,商服用地21.891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1.6958公顷,住宅用地5.0269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1.530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69.5872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9.3347公顷。

此外,受海南省“两个暂停”和“房八条”调控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五指山市作为四个中部生态核心区市县之一,建设的商品住宅只能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销售,停止安排新增外销型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故2019年五指山市未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但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为5.0269公顷,约占总量的2.80%。

□记者钟起的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发改委获悉,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结合三亚城市职业学院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经研究,明确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要求,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学校要不断完善学生奖助政策,除政府给予的奖助学金外,要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相关规定进行学费减免。

学校退费应严格按照《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琼教计〔2008〕158号)有关规定执行。

学费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统筹用于办学支出。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推广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赋权工作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根据《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琼科〔2023〕162号),现就试点单位推荐遴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推荐条件(一)试点范围。

省内或中央在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其他具有科研活动能力的事业单位等均可提出试点申请。

(二)推荐条件。

优先选择改革动力足、创新能力强和转化基础好的单位。

1.试点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应设置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部门,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2.试点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应用推广前景的科技成果储备。

3.试点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验。

二、申报流程(一)有试点意愿的单位,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直属事业单位直接申报)。

(二)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名单。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各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认真研究《海南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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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定安县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
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教财[2017]15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定安县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琼教财〔2017〕157号)
定安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来文申请,现同意对你县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请加强管理,专款专用,抓紧组织项目实施,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017年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土建类需调整项目情况表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
附件
2017年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土建类需调整项目情况表
单位:个、平方米、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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