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最新版精选2020行政执法证完整考试题库500题(含标准答案)
2020最新行政执法证考试复习题库500题[含答案]一、选择题1.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 )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警告或者没收50元以下财物B.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C.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答案:B2.某省公路局为了修建一条高速公路,与某道路建筑公司签订协议。
双方约定,道路建筑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资金筹建和建设工作;自高速公路修筑完毕五年内,道路建筑公司可以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使用高速公路的车辆收费,作为其投资的回报。
本案中的协议属于:(行政合同)3.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 )等原则确定。
A.适当上移B.适当下移C.提交上级D.指定下级答案:B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自统一公布之日起(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A.10B.15C.30D.60答案:C5.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 )的决定。
A.权力B.权力和义务C.权利 D .义务答案:D6.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B.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本系统工作实际C.省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只制定原则性标准,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制定D.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答案:C7.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A.不承担B.承担C.必要时应当承担D.承担一部分答案:A8.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拘役B.罚款C.行政拘留答案:A9.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B.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予的行政许可权C.有足够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D.有专门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权答案:B10.行政机关违法实行( )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则
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资源,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效果,推进我市联合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打造优良的法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联合执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联合执法,是指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在实施行政执法时进行的联合行动。
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联合执法应当遵循统一组织、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
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联合执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一)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事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边界存在交叉管辖的;(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域执法的;(四)对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突发事件执法的;(五)对特定区域或者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六)上级政府或者机关交办下级开展联合执法的;(七)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被检对象提出多个检查事项的;(八)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事项。
第七条根据实际执法需要,联合执法分为临时性联合执法、阶段性联合执法和长期性联合执法。
第八条联合执法中承担主要职责的法定行政执法机关为牵头单位,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为配合单位。
长期性联合执法应当有统一的组织和牵头单位,阶段性或者临时性的联合执法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要编制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并将涉及企业的阶段性和长期性联合检查工作列入年度涉企执法检查计划。
相关联合执法机关应当相互通报年度涉企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协商确定年度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任务、检查时间、检查频次、具体检查方式等,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最近,针对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需求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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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由及背景1.1 案由:详细描述共同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事实。
1.2 背景:概述与该共同违法行为相关的背景信息,包括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监管要求等。
2. 相关法律法规2.1 法规名称1:对该共同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解释。
2.2 法规名称2:进一步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2.3 法规名称3:提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
3. 违法行为的认定3.1 当事人身份确认: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确认,包括个人、企业、组织等。
3.2 违法事实的描述:具体描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内容等。
4. 法律责任和处罚建议4.1 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规,陈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2 处罚建议: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律规定,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
5. 处理程序5.1 事先告知:说明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5.2 调查取证:描述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调查取证程序。
5.3 处理程序:详细说明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步骤。
6. 处罚决定6.1 决定依据:列出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6.2 处罚措施:明确对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吊销执照等。
7. 申诉和救济途径7.1 申诉程序:解释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不满意处理结果时可以提起申诉的程序。
7.2 救济途径:列出其他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请参考附件批复。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法律名词1:详细解释法律名词1的定义和含义。
2. 法律名词2:进一步解释法律名词2的定义和含义。
3. 法律名词3:解释法律名词3的定义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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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
我国有行政机关对同一个单位作出两种行政处罚结果的案例,虽然有可能是国家两个不同的机关作出的相关决定,但是到最后会合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比如说是有些企业违反了国家的税务管理,同时在卫生方面做的也不合格,那这就很有可能被行政处罚并罚了。
大多数人对于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都并不了解。
▲一、行政处罚并罚的规定是什么?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一事不二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行为人的一个行为, 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但如果处罚是罚款, 则只能罚一次, 另一次处罚可以是其他处罚行为。
企业招用童工进行生产劳动的,违反了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罚款、警告及停产整顿等。
而工商部门也有处罚市场主体的权力,劳动部门罚款后,工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是不能再处罚,这是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机制。
那么,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使用原则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
▲一、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的适用原则是什么?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
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
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
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进行处罚时的要求。
违法行为已经受到一次处罚后,其他机关不得依据同一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再给予行为人行为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已经受到刑罚后,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哪些情况不能用于行政处罚一事不二罚?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
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引言对于共同违法行为,具有总则性质的《行政处罚法》并未直接涉及,但该法第27 条有间接承认的痕迹。
同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也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 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因此, 草率地认为我国没有共同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不妥当, 我们只能说对于这些条文的理解,现阶段还存有争议。
一般而言, 何种行为才可以被判定为共同违法、以及该如何处罚, 是争议较多的两个问题。
对此, 我国理论研究关注甚少, 执法实务上也无章可循,因此有加以澄清的必要。
本文认为,共同违法行为是一种违法形态, 共同违法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 而不解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对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处断, 应在整体上采“单一行为人” 的概念, 做整齐划一的处理, 将各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具体承担何种角色, 交由行政机关以行政裁量权方式加以确定即可。
正因如此, 诸如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 条一样将共同违法行为人区分为教唆行为、胁迫行为的文本内容,显得较为罕见,也与执法实际的复杂性存在背离,因而需要加以修正或做变通理解。
一、比附刑法学的传统认识及其缺陷(一)模仿“四要件”的传统认识对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 在根本上与单一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存有关联, 取决于单一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但不幸的是, 我国《行政处罚法》恰恰没有行政违法行为成立要件方面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 3 条仅仅只是列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行政处罚无效, ”其“概括性地只规定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这个总的标准”。
{1}154 正因如此,我国学者对行政违法成立要件的理解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任意性: 它一方面表现为对成立要件的不屑一顾,认为行政处罚毫无类型化思维可言, “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行政处罚法条例
行政处罚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共同作案怎样处罚
⾏政处罚共同作案怎样处罚对违法⼈员⾏政机关经调查确有违法事实的,会对违法⼈员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些违法⾏为是由多⼈共同实施的,那么⾏政处罚共同作案如何进⾏处罚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政处罚共同作案怎样处罚⾏政处罚法对共同作案怎样处罚没有作出规定,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般是参与违法⼈员在违法⾏为中的作⽤分别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为⼈在违反治安管理⾏为中所起的作⽤,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为处罚。
⼆、⾏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是什么1、适⽤听证程序的⾏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政处罚对公民、法⼈或其它组织的⼈⾝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的⾏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
但是,对限制⼈⾝⾃由的⾏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2、在⾏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政处罚进⾏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
在⾏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根据⾃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政机关举⾏听证。
对受处罚的当事⼈要求举⾏听证的,⾏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政处罚法对共同作案怎样处罚没有作出规定,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般是参与违法⼈员在违法⾏为中的作⽤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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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关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
∗作者简介:王丽英,上海海关学院国际交流部主任㊁教授㊂论海关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 的原则王丽英∗㊀摘㊀㊀要: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㊂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㊂ 理论和实务界对此概括表述为 一事不再罚 ㊂法律设定 一事不再罚 ,其目的是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以同一事实理由处以几次行政处罚,进而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犯㊂在海关执法实践中,出现同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范,或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走私,或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时,海关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事数 ,就成为了判断是否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关键点,而 违法事数 确定的前提是梳理 违法形态 ㊂因此,对 一事 不再罚 等法律概念内涵外延的研究显得非常有必要㊂关键词:一事不再罚;违法事数;海关行政处罚㊀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概念做了明确规定㊂其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当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㊂一些教材中也有相似的概念㊂如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㊁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49裁或惩戒㊂①即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惩戒(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行为㊂ 行政处罚 是海关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事关行政相对人诸多利益㊂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就涉及相对人利益及海关行政行为规范运行的问题㊂针对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多头处罚㊁重复处罚等现象,现行‘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了 一事不再罚 原则,目的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体现 过罚相当 的处罚原则㊂一㊁解析 一事不再罚 原则之法律表述在‘行政处罚法“总则部分未规定 一事不再罚 ,而是规定在该法第四章 管辖和适用 中,即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㊂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理解 一事不再罚 呢?第一, 一事不再罚 主体特定㊂从行为角度看,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主体是拥有行政职权的主体,即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㊁法规㊁规章授权的组织)㊂②世界各国的行政处罚制度多有不同,有些国家如美国,公民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多是法院裁决处罚的,即所谓的行政刑罚制度㊂而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与理论则不同,所有行政处罚都是由行政主体实施的,而不是由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为㊂行政处罚权只归属于行政主体一方,任何行政相对人都不拥有行政处罚权㊂但这也并不是任何行政主体均有行政处罚权,只有经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㊂海关作为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理应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的约束㊂第二,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独立性或同一性㊂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是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处罚㊂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㊂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人违法行为时,一定注意一个违法行为的独立构成和同一性㊂③ 一事 是指相对人客观上仅实施了一个独立完整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㊂所谓同一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㊂第三, 罚款 处罚的一次性㊂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㊁罚款㊁拘留㊁责令停产停业㊁吊扣证照㊁没收㊁其他等㊂在行政处罚种类中,罚款是最多的形式,在实践中也是使用最多最广的处罚措施,所以 一事不再罚 原则就规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罚款处罚㊂罚款是为违法行为人设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海关对违反海关行政法规行为人设59①②③张世信㊁周帆主编:‘行政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5页㊂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㊁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10页㊂宋炳庸著:‘法律行为基础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4-81页㊂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㊂罚款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收入的依法剥夺,对非法收入的剥夺则采取没收方式,这是行政罚款与行政没收的主要差别㊂罚款的数额由法律规定,实施处罚的主体无权随意罚款㊂该法第29条规定,如果一个违法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应由两个以上不同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行政处罚,则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处罚㊂意指:(1)罚款与其他种类并处或罚款外其他种类处罚时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2)如果一个违法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不同机关可依据不同性质行政法律法规,作出除罚款以外的处罚;(3)同一行为与同类行为要分开㊂为了对行政违法中的屡犯,即在刚刚因某一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后不久,不但没有感受到威慑力,反而又重新实施同 性质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进行彻底教育,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行政机关可以再次予以处罚,而不应该受 一事不再罚 的限制㊂如某企业于2011年1月进口1台减免税设备后,未经海关许可分别于2011年3-6月㊁9-12月及2012年2-8月期间,将该设备擅自抵押给A㊁B㊁C三家银行用于贷款,就属于同类行为而非同一行为;(4)给予违法行为多种制裁的,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㊂行为人的一个行为既违反行政法的规定,同时又触犯刑法或民法中的某个条款的,存在受多种法律制裁的可能㊂(5)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虽然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以上处罚,但不受 一事不再罚 规则约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51条是关于 一事不再罚 的规定㊂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当事人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或同时违反2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此时,海关如何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数 是不违背 一事不再罚 适用规则的关键点,其前提是在实践中梳理 违法形态 ,进而指导海关行政处罚实践㊂二㊁海关适用 一事不再罚 原则时存在的问题(一)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对多个主体处罚提供法定指引一事不再罚 原则强调行为人基于其实施一个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进行行政处罚㊂然而,由于违法行为侵犯多重社会关系㊁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领域的情形客观存在,如何限制多个处罚实施主体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处罚就成为了十分棘手的问题㊂如出口假冒伪劣产品,不仅影响了进出口管理秩序,同时也影响了国内市场秩序㊂因此,当发现出口假冒伪劣产品,海关会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㊁出入境快件企业,海关在对其处以罚款的同时,将视情节暂停其报关业务㊂企业被处罚的,海关将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企业被处罚信息,由其暂停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海关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决定,对该企业的进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㊂同时,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会通报进出口企业 黑名单 ㊂69(二)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提供对适用法律冲突时的规则实践中,一个行为触犯的法律依据不同,其处罚种类和数额也不同㊂执法中如何处理此类法律冲突,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提供可行的适用规则㊂2020年3月31日,海关总署㊁商务部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㊁医用口罩㊁医用防护服㊁呼吸机㊁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㊂海关对于‘公告“所列医疗物资实施100%单证审核,重点验核品名㊁数量与申报是否相符,外观是否霉变㊁是否超出保质期㊁是否破损及侵权㊁是否存在夹藏夹带㊁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等情况㊂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㊂‘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也有类似规定㊂同样情况在‘消费者权益法“中却有不同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根据‘消费者权益法“第56条,在商品中掺杂㊁掺假㊁以假充真㊁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㊁没收违法所得㊁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㊁吊销营业执照㊂可见,违法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不同的部门法,其处罚的种类㊁罚款的基础(有的是货物价值㊁有的是违法所得)㊁罚款的额度(比例式㊁倍数式㊁定额式)均不同,这促使我们思考如何适用法律才能与 一事不再罚 原则不冲突㊂(三)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预见联合惩戒制度问题联合惩戒是指多方主体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失信主体或行为实施一定期限或限制或禁入的信用约束措施,使其修复信用㊁营造公平诚信环境的一种社会治理方式㊂联合惩戒坚持四个原则:一是失信受限原则,让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感受到与守信者差别化的对待;二是比例适当原则,联合惩戒和失信程度相匹配;三是鼓励修复原则,建立主动自新㊁自我纠错的鼓励机制;四是依法惩戒原则,法不授权不得为㊂海关对于出口医疗物资以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㊂对于出口医疗物资掺杂掺假㊁以次充好㊁以假充真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㊂企业违法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后,海关将被处罚企业违法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或联合惩戒,包括限制申领配额㊁限制申请国家财政资金支持㊁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限制向金融机构贷款等㊂企业被行政立案调查的,正在申请认证高信企业的,海关将终止其认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信息将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降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进出口货物采取100%查验㊁全额担保㊁不适用 两步申报 制度㊁不予免除查验吊装㊁移位㊁仓储等费用㊁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等惩戒措施㊂ 联合惩戒 是否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本意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㊂79(四) 一事不再罚 原则没有穷尽海关执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现象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一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不同的法律条文或法律规范,或者违法行为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或同一当事人的同一批货物既构成违规又构成或同时违反2个以上监管规定的现象,此时海关如何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 违法事数 是海关行政处罚是否会违背 一事不再罚 原则的关键点㊂如温州市土产畜产品对外贸易公司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违规行政处罚一案,④相对人温州市土产畜产品对外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22日,委托宁波某国际物流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榭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号为310620060566984964,申报内容为总价为7730美元的纸盒(商品编号为48173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㊁总价为11862美元的玻璃烟灰缸(商品编号为7013990000)和总价为14640美元的钥匙扣(贱金属制,商品编号为8308100000)㊂经大榭海关查验,实际货物总价为7730美元的塑料包装盒(商品编号为3924100000,出口退税率为11%)㊁总价为11862美元的贱金属制烟灰缸(商品编号为7326909000)和总价为14640美元的钥匙扣(贱金属制,商品编号为8308100000)㊂经查,出现申报不实的原因有的是业务员没有认真审核合同,有的是因缺货用其他货物替代,但申报不实结果的客观出现就违反了‘海关法“规定的 如实申报 的义务,并构成违规行为,海关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处罚㊂对于本案,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行为是一个申报行为,即一份报关单对应相对人的一个申报行为,同一份报关单项下无论多少项货物申报不实,都应当按一个申报行为处理㊂因此,违法相对人虽然多项内容申报不实,但其向海关只申报一次,系同一违法行为,应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违法行为人使用一份报关单出口两项货物,每一项申报不实均单独构成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分别影响了海关统计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应分别予以处罚㊂此外,海关实践中,还存在许多违法行为连续(当事人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性质的违法行为)或继续(违法行为从着手实施到行为终了,违法行为与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不间断的持续过程)的现象㊂如当事人于2012-2015年连续100次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空调散热器芯,申报税号为84159090(属于空调散热装置,暂定关税税率为6%),海关均予审单放行㊂但2016年2月5日,海关稽查并审核认定当事人应当申报税号为87082990(属于汽车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为10%),并认定当事人的税号申报错误行为构成申报不实违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㊂⑤本案中,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具有连续性,违规处罚时效就应当从2015年最后一次违规申报之日起算,则当事人申报行为没有超过两年时效,100次的违规全部应予处罚;但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税则号申报不实行为不具有连续性,那么2014年2月6日之前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依法不能再被追究法律责任㊂可见,在诸多违法现象中,如何认定违法行为 事数 是海关行政处罚中的关键㊂89④⑤宴山嵘著:‘海关行政执法案例指导“(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40-255页㊂参见林倩著:‘老林说法“,中国海关出版社2018年版,第42-50页㊂三㊁ 一事 表现形态及其认定学界对 一事 的理解纷繁复杂㊂有的是从处罚依据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处以一次处罚;⑥有的是从处罚机关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认为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做出一次处罚;⑦有的是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体㊁违法行为客体㊁违法行为主观要件㊁违法行为客观后果)等理解 一事 ;⑧有的是从时空的角度理解 一事 ,认为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在一个特定时空环境下,由一定意识支配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㊂于是将刑法中的连续犯㊁继续犯㊁牵连犯理论引入行政处罚理论中,认为连续行为㊁继续行为㊁牵连行为都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㊂⑨上述理解和认识均有它的合理性,但同时也有与执法实践不适应的地方㊂如实践中存在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法规,不同机关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均有权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除一个机关已处罚),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 原则㊂因此,根据处罚依据认定 一事 或从处罚机关的单一性去理解 一事 是不准确的㊂作者认为,认定 一事 应该考虑违法主体数量㊁违法地点㊁违法时段等因素,进行系统化思考:第一,考虑违法行为主体的数量的变化情况㊂(1)一人一事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应认定为 一事 ㊂如某人实施未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进境等被海关发现的,构成违规㊂(2)一人多事㊂该情况下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时段㊁地点等因素,并通过判断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独立性来断定 一事 或 多事 ;如果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事项就不是 一事 ㊂例1:甲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铜制品,申报税则号列为7419999990(出口关税税率为0,出口退税率为17%),申报总价计人民币10万元㊂经查,该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则号列7409111000(出口关税暂定税率为30%,出口退税率为9%)㊂经计核,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3万元㊂此案虽然是同一报关单项下的同一项货物申报不实,但同时违反‘海关法“第86条㊁‘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等,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和国家出口退税管理,考虑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应界定为 法规竞合 ,按 一事 进行处罚,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处罚㊂例2:乙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共2项),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焊割配件(连接件),申报税则号列为8468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5%);第2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挂钩,申报税则号列为8302500000(出口无需提交监管证件)㊂经查,该2项货物实际应分别归入税则号列7419911000(出口退税率为0)和4420909090(出口需出境货物通关单)㊂乙公司的一99⑥⑦⑧⑨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324页㊂高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红旗出版社1996年版,324页㊂张言刚:‘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的涵义“,‘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㊂参见杨海坤㊁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289页㊂票(两项)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同时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海关监管秩序,应分别予以处罚㊂(3)多人多事㊂即多个相对人基于共同的认识共同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应认定 多事 ㊂(4)多人一事㊂即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基于共同的认识共同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应认定 一事 ㊂行政主体根据事实的数量而不根据行为人数量追究责任㊂在构成一事的共同违法行为中,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基于在此违法事实中的作用不同而不同,要么是同等作用,要么是主次作用,要么是受胁迫被教唆参与违法等㊂据此作用不同,处罚幅度种类等也不一样,但行为事数为 一事 ㊂第二,考虑违法行为地点的数量或地域的变化情况㊂(1)一地一事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一地或一个地段可以完成,应认定为 一事 ㊂如某人实施了携带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从上海口岸进境未申报等㊂(2)两地一事㊂即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不能完成,需要两地才能完成,两地互为违法行为完成的必要条件㊂如果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应视为 一事 ㊂(3)多地一事㊂即同一违法行为跨越数个地段,每一地段的行为是独立行为,互为补充,非互为必要㊂如广州走私货物,运往各地,主行为地是广州,而其他地段是违法行为成立的补充㊂对于跨越多地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可因多地而认定为 多事 ㊂(4)多地多事㊂即同一行为人在数地实施同类违法行为㊂如同一行为人在多个口岸低价申报,此时,行为人的每一地的行为都不是依赖其他地域才能完成,每一个都是一个独立的行为,应认定 多事 ㊂第三,考虑违法行为时段的长短情况㊂时间的长短是可以量化的,只不过根据历史㊁国度的不同,时间长短的标准也不一样㊂根据经验法则,时间可分为瞬间和长期性:(1)瞬时性违法行为㊂即一个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在难以量化的突然间形成或实施,如旅检过程中与关员发生冲突并实施殴打,此违法行为应判断 一事 ㊂(2)时间短但可以量化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㊂此状态下,不能简单认为 一事 ,也有可能同时构成其他违法行为,不能简单认定 一事 ㊂(3)长时间内实施违法行为㊂一是循环性违法行为㊂即违法行为人的行为有时以周期性状态出现,整个过程是一个循环状态㊂此状态下不能以行为的同一性㊁行为主体的同一性来认定 一事 ,而应认定为 多事 ㊂因为行为人的每一次行为都是独立的㊂如在相隔不太长的时间里多次申报不实,就属于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㊂如丙公司2018年1-6月期间,先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50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画框,申报税则号列为3926400000(出口无需提交监管证件)㊂经查,上述画框实际均应归入税则号列4414009090(出口需出境货物通关单)㊂丙公司50票货物申报不实行为,每一项均为独立的行为,均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应分别给予行政处罚㊂二是继续状态下的违法行为㊂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发生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继续状态违法行为最大的特征是单个违法行为本身具有时间上的不间断性㊂如‘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关于擅自出租减免税设备的行为,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持续型违法行为,应当以 一事 认定处罚㊂但行为人受处罚后仍继续维持该违法行为,则按上述原则界定为新的 一事 ,即个人㊁组织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其行为的状态仍处于持续之中,在给予一次处罚后,如该行为没有终止,则应再行处罚㊂行为连续或者继续过程中,行政主体依法作出处罚并责令改正后,行为人继续违法的,应构成一个新的违法行为,并可再次处罚㊂001。
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情介绍】A公司是某市一家贸易公司,B公司是某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C公司是某某市(另一城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A公司分别与B公司、C公司都签订有化妆品的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并依法履行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2010年9月中旬,A公司将原本要发给C公司委托加工使用并标注有C公司厂名、厂址的包材误发给B公司,在C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协商决定由B公司使用该批包材加工生产化妆品,上述违法行为被某市质监局查获。
某市质监局经立案调查查明,A公司与B公司协商使用标注有C公司厂名、厂址的包材生产的有护手霜和洁浴乳两种化妆品,合计货值逾5000元。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违法行为案件,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冒用C公司厂名、厂址来生产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对于该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大家都没有异议。
但针对应采取何种形式对共同违法行为人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的问题,却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将违法行为人A公司和B公司视为共同违法主体,只对该违法主体作出一个共同处罚,向其中一公司执行处罚即可,至于各自责任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担,称之为“一事共罚”;另一种认为A公司和B公司虽然都是共同违法行为人,但两者是各自独立的违法主体,在处罚时应分清责任,分别处罚和执行,称之为“一事各罚”。
两者各执一词。
赞成“一事共罚”的理由有二:一是根据最高法解释规定。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共同行政违法要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共同违法行为人,应采取只作出一个共同处罚决定,各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即“一事共罚”;二是因其可操作性强、执法成本低。
浅析行政法上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浅析行政法上对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摘要:“共同违法”作为一种违法现象显现于各种法律关系当中,这自然也应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在内,但目前令人遗憾的是我国1996年开始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共同违法”这一领域至今仍呈现出“真空状态”,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中稍有描述,这显然不能够应对整个庞大复杂的行政法律关系当中。
如何认定“共同违法”以及刑法理论中“共犯理论”是否能为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共同违法之处罚提供借鉴,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行政法;共同违法;处罚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利用他人实施或者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现象并不罕见,这种共同违法行为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①有相似之处,在刑法中按照各行为人在犯罪构成中所起主要作用为区别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在行政法上如何处理,是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长久以来一直难以解决的难题。
由于目前《行政处罚法》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行政义务违法者如何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法上的共同违法行为的成立要件如何确定?教唆、帮助行为是或否有处罚的必要性?共同行为人应当共同处罚或者分别处罚?对于这些问题,如果完全由行政处罚机关自行判断决定,难免会出现各行其是的混乱现象,也违背了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遵循先例的原则。
二、“共同违法”的概念和界定(一)“共同违法”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违法行为”,其包含了“共同违法”行为。
依照目前国内学者们的观点,共同违法, 是指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实施违反行政法行为,是与单独违法相对而言的。
所谓“故意共同实施”,是指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构成要件的事实或者结果, 是由两个以上行为人故意共同完成而言。
因此,每一个行为人都应当认识到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将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从而参与实施(包括应作为而不作为在内) 。
浅析共同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
3 f 中 质 技 监 。 2 国 量 术 督 们。
身 、财 产 安 全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人对 国 家承 担责任 , 同样具 有 惩罚性 、 产假 冒知 名 品牌汽 车配件 的违 法行 为 共 或 合 其 而 的 产 品 ” 的 行 为 , 虽 然 生 产 者 和 销 售 制 裁 性 , 目的 是 教 育 和 警 示 作 用 。 中 , 同行 为 如 果 是 家 庭 ( 家 族 )
浅析 共 同质量违法行 为的处 罚
■ 文 /李濠 江
“ 同 违 法 ” 作 为 一 种 违 法 表 现 共 同违 法 。 共 形 式 常 出 现 于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之 中 。但
生 的主 观心理 态度 。主要 包括三 个方
( ) 二 客观 要件 。 同违法行 为 的 面 的 共 同 认 识 因素 ,一 是 认 识 到 不 是 共
就 目前 的 行 政 法 律 现 状 来 看 , 针 对 共 客 观 要 件 是 指 各 违 法 主 体 必 须 具 有 共 自己一 个人单 独实 施 ,而是与他 人相
同行 政违法 行为如 何处理 并未 作 出明 同 的行 政违法 行为 。所谓 共 同的行政 互 配合 ,共 同实施 ;二是 同时认识 到 确规 定 ,存在一 定 的 “ 律真 空” 法 。而 违法行 为是 指各行 为人相互 联 系 、彼 自己和他 人 的行为 会 引起 同一结 果 ;
自然 人 共 同违 法 ;2. 两 个 以 上 的 法 知他们 的共 同违 法行 为会 发生扰 乱行 施 违法 而 出于 不 同的故 意 ,不构成 共
人 或其 他 组 织共 同违 法 ;3 .有 行政 政 管 理 秩 序 、 危 害 社 会 的结 果 , 并 且 同违法 。如 产品质量 法 中规定 的 责任能力 的 自然人与法 人 或其他组 织 共 同实施该 违法 行为希 望这 种结果 发 “ 生产 、 销售 不符 合保 障人体健 康和 人
对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对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看所有的话题,点这儿:▶▶▶ #话题●分类阅读指南孙继承问题:1.行政处罚中,共同违法行为如何认定?2.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的,罚款的数额,如何确定?3.决定罚款的数额后,要不要在几个当事人之间进行明确分配,如何分配?4.要注意,共同违法和同时违法不是一回事。
后者分别为独立案件。
本文仅为个人观点。
林业执法中常会遇到几个行为人共同实施某个违法行为的情形,农业执法中,这类情形相对少见。
但在处理“黑窝点”时,一般都会涉及共同违法的问题。
例如,无种子经营许可证包装种子,实践中多由几个行为人共同完成,且有明确分工:有人负责资金,有人负责种子来源和运输,有人负责提供场地加工、包装,有人负责销售等。
黑窝点无证生产农药案件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共同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共同实施违反行政法义务之行为者,依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之。
而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是,行为是共同的,责任是独立的),学界对这类问题也持有多种观点。
1、共同处罚、连带责任说。
将多个行为人视为一个违法主体,进行定性并作出处罚,多个违法行为人对处罚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不区分各行为人的罚款数额,执行时,每个行为人都有义务缴纳全额罚款,只要一个人缴纳全额罚款,则案件执行完毕。
2、共同处罚、区分责任说。
将多个行为人视为一个违法主体,进行定性并作出处罚,并按照行为人在共同违法中体现作用的大小(如根据参股份额或作用主次),分别认定罚款数额,且罚款数额不能超过法律条文规定的上限(如上限5万元或违法所得10被罚款,则各行为人的罚款总额不超过5万元或违法所得10倍罚款)。
3、分别处罚说。
将多个行为人视为多个违法主体,对各违法主体的行为分别立案处罚。
在罚款时,按照共同违法的结果确定罚款基数。
例如,共同违法获违法所得共计5万,则对每个行为人均以5万元为基数确定罚款额度。
以上三种观点,结合执法实践和司法实务,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总则
为确保山东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
2.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和严肃性。
二十六、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
1.移送程序:对于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信息沟通: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流。
五、行政处罚的听证与救济
1.听证:当事人对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后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救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行政处罚的公开与记录
1.公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记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布。
七、跨区域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2.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应该怎样处罚
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应该怎样处罚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7年第9期文l张趁心焦村村民王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违法占用自己的一般耕地建农家乐,里面建有彩钢结构性房屋,并挖有鱼塘一个,被国土部门立案后,执法人员针对案件应该怎么下达处理决定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违法当事人为一个人,但是其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因此,应该分别下达处罚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当事人同时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但共同点都是违法占地,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应合并下达处罚决。
笔者认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首先,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法》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其次,合并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个违法当事人。
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违法当事人,若不是同一个违法当事人,就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第二,必须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第三,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违法当事人既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那么,国土部门就不能对违法当事人的两种行为合并处罚。
就本案而言,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房、挖鱼塘的两起违法行为同属王某一人所为,同时,两起案件同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范畴。
多人共同违法如何行政处罚
多人共同违法如何行政处罚展开全文在实际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多人共同或者涉及到合作、合伙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共同违法的情况很多,对外表现形式也很多,如何对共同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处罚呢?值得探讨,笔者对在常见的几种共同违法类型作以说明。
共同违法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有:⑴共同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
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2个以上的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⑵ 共同违法主体客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
即各行为人为追求同一违法结果,完成同一违法事实而实施的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与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⑶共同违法主体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即通过意思联络,多个行为人认识到他们的共同行为会发生某一事实结果,并决定参加共同实施该违法行为,正确处理好多人共同违法行为是确保“一事不二罚”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依法适用,彰显立法精神。
1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多人共同违法行为,根据各自分工导致共同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种情况应根据分工产生的违法行为后果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生产假种子过程,有负责生产、有负责标签包装、有负责运输、有负责销售,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相应条款对各自在违法活动的分工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2合伙形式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实施某一违法行为比如几个人合伙出资开办工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中,每个人在里面有不同分工,这种情况的处理,相对比较复杂。
理论上讲,应当由行为人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执法部门可以将所有的行为人共同列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中,执法部门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行为人履行全部的行政处罚,而不需要分别确认每个行为人应承担的处罚比例。
至于承担了全部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则有权向其他行为人追偿,其比例的分担,由行为人协商或者诉诸法律解决。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一、判断题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
(错)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错)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
(错)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
(错)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对)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对)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错)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
(错)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
(错)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错)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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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案情介绍】
A公司是某市一家贸易公司,B公司是某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C公司是某某市(另一城市)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A公司分别与B公司、C公司都签订有化妆品的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并依法履行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2010年9月中旬,A公司将原本要发给C公司委托加工使用并标注有C公司厂名、厂址的包材误发给B公司,在C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A公司与B公司协商决定由B公司使用该批包材加工生产化妆品,上述违法行为被某市质监局查获。
某市质监局经立案调查查明,A公司与B公司协商使用标注有C公司厂名、厂址的包材生产的有护手霜和洁浴乳两种化妆品,合计货值逾5000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违法行为案件,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了冒用C公司厂名、厂址来生产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对于该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大家都没有异议。
但针对应采取何种形式对共同违法行为人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的问题,却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将违法行为人A公司和B公司视为共同违法主体,只对该违法主体作出一个共同处罚,向其中一公司执行处罚即可,至于各自责任大小由其自行协商分担,称之为“一事共罚”;另一种认为A公司和B公司虽然都是共同违法行为人,但两者是各自独立的违法主体,在处罚时应分清责任,分别处罚和执行,称之为“一事各罚”。
两者各执一词。
赞成“一事共罚”的理由有二:一是根据最高法解释规定。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共同行政违法要如何处罚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对于共同违法行为人,应采取只作出一个共同处罚决定,各违法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即“一事共罚”;二是因其可操作性强、执法成本低。
“一事共罚”只作出一个共同处罚决定、不分责任,不用调查各违法主体的过错大小,只要向其中一方或多方执行即可,具体责任大小由共其内部自行协
商解决,案件办理简单、执行也简单,具有可操作性强、执法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
坚持“一事各罚”的理由也有二:首先,“一事各罚”在性质上更加符合行政处罚的内在要求。
性质上,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内在要求就是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补偿,允许采取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但行政处罚不同,它和刑事处罚一样是一种法律制裁,内在要求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违法或犯罪行为人的制裁和惩罚。
“一事各罚”分清各违法人责任,进行分别处罚和执行,能对所有违法人起到全面制裁作用,更符合行政处罚的内在要求。
其次,“一事各罚”在形式上也更符合行政处罚一致性的要求。
一是大部分类型的行政处罚只能采取“一事各罚”的形式。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除罚款外,其他五种处罚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都只能采用“一事各罚”的形式;二是部分行政法律法规更是明确规定了“一事各罚”形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等,但没有一部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采用“一事共罚”形式。
可见,“一事各罚”更符合行政处罚形式上的一致性要求。
经综合考虑和权衡利弊,某市质监局案审会认为应采纳第二种意见比较合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关于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该条款中表明其规范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行为。
鉴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该解释条款对本案办理具有指导作用。
同时,该条款中采用了“可以参照”而非“应当”或者“必须”字样,说明其参照行为是建立在某种特定的标准基础上,即性质与民事诉讼规定一致或较为一致的可以参照,不一致的则不宜参照。
具体到共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性质上其与民事责任的补偿不一样,因此,最高法该条解释规定是不能成为行政机关采用“一事共罚”形式的依据,本案件亦不宜参照民事诉讼的“一事共
罚”。
鉴于行政与刑事处罚性质一样都是一种制裁与惩罚,采取刑事诉讼中的“一事各罚”形式各为合理。
二是关于执法效益比较。
“一事共罚”只做出一个共同处罚决定,不分过错、不分责任,只向其中一方或多方执行处罚,案件办理执行简单,具有可操作性强、执法成本低的优点。
但同样存在有失公平的可能。
假设,本案中对A公司执行了处罚,B公司比较强势,不与A 公司分担责任,实际上逃避了法律制裁,从而失去行政处罚应有的制裁和震慑作用。
“一事各罚”则必须查明和分清责任、分别处罚与执行,虽然需要花更多精力,办案和执行难度也更大,但能够全面制裁各违法行为人,维护了公平与安定。
权衡两者利弊,制裁违法和维护公平的价值应高于执法成本和办案效率,在执法效益方面“一事各罚”好于“一事共罚”。
三是关于救济机制比较。
采取“一事各罚”,若违法人对各自处罚轻重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分清责任予以处罚,涉及的是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问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救济,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可以对此在复议中听取共同违法人各方意见,并进一步进行调查,作出更为合理的行政处罚。
但如果采取“一事共罚”,各共同违法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各自责任由其内部协商解决,一旦出现协商不了的情况,各共同违法行为人内部就会产生矛盾和纠纷,那这种矛盾和纠纷到底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要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救济和解决?是由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解决呢?这又是一系列没有现成答案的问题。
权衡比较,还是“一事各罚”比较合理和稳妥。
【案件办理启示】
对于共同违法行政案件,因其实质为一起违法行为案件,办理中应予以合并立案,全面收集证据和分清各自责任,采取“一事各罚”形式,分别处罚和执行,但在采用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注意对各方罚款幅度的控制,所有罚款的总和不应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
(作者单位:厦门市质监直属第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