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判决轻刑率高的科学应对
捕后轻刑率居高不下与不起诉率偏低的分析与思考——以D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2021年数据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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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轻刑率居高不下与不起诉率偏低的分析与思考——以D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2021年数据为样本发布时间:2021-11-10T06:28:25.241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3期作者:乔燕妮[导读]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十分注重理念引领和目标导向。
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榆林市 718699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保障人权呼声渐高,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已成为司法办案共识。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率、捕后轻刑率仍居高不下,主要表现出检察官理念滞后,不捕不诉审批繁琐,非羁押强制措施缺乏保障等问题。
为了保证我国法律法规准确适用,形事政策的全面贯彻,检察机关必须履行主导责任,变被动司法为能动司法,实现案件办理“法理情”统一。
关键词:捕后轻刑不起诉少捕慎诉非羁押强制措施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十分注重理念引领和目标导向。
2021年4月,最高检发布的《“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强调,检察机关要做优刑事检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
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基层院批捕率、起诉率、捕后轻刑率居高不下,本文拟通过对西部D县的刑事办案数据进行分析,就其中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探析。
一、D县不捕率、捕后轻刑率、起诉率情况分析从D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至2021年的数据来看,2019年不批捕率34.5%,捕后轻刑率30%,不起诉率9%;2020年不批捕率29.37%,捕后轻刑率25%,不起诉率10.05%;2021年上半年不批捕率42.45%,捕后轻刑率21%,不起诉率6.36%。
虽然该院2021年上半年不捕率有所提升,但主要体现在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的增多,无社会危险性的不捕占比并未增长,捕后轻刑率、起诉率依然较高。
捕后轻缓刑判决问题的分析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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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轻缓刑判决问题的分析及应对【摘要】捕后轻缓刑判决率是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捕后判轻刑一方面说明批捕案件质量有缺陷,另一方面也说明轻缓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侦查监督工作的质量有待提高。
笔者以某基层院2013年捕后已判决的案件为例,对捕后轻缓刑判决案件进行了原因分析和应对思考,以期对今后审查逮捕工作有所裨益,更好地发挥审查逮捕在打击刑事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后轻缓刑判决;特点;原因;对策一、捕后轻缓刑判决案件情况、特点2013年该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150件20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81人,至12月25日,捕后已判决案件共149人,其中判处拘役、管制和缓刑的被告人有37人。
经分析,呈现以下特点:(一)捕后轻缓刑判决率较高。
已判决中捕后轻缓刑判决比例占为24.8%,近四成逮捕的被告人被判处轻刑。
(二)轻缓刑判决中非监禁刑比例较大,且存在以罚代刑倾向。
37人中,判处管制的有4人,判处缓刑的有10人,比例达到37.8%,且基本都同时判处了罚金刑。
(三)轻缓刑判决案件集中在盗窃、开设赌场、交通肇事等罪名,共有22人,达到一半以上。
(四)捕前普遍采用刑拘措施,反映出对犯罪嫌疑人持续羁押的状况,即使有两项以上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仍被逮捕羁押。
二、捕后轻缓刑判决问题的原因(一)过于突出逮捕诉讼保障功能审查逮捕时,为防止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妨害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对具备流窜作案、有同案犯在逃或者网上追逃后抓捕归案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大都被依法逮捕,而这些因素并不是量刑情节,不会影响量刑。
如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安排袁某接送涉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藏匿。
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档次在窝藏包庇罪的第一档次,但鉴于受其指使的袁某没有到案,为防止串供,保障诉讼进程,遂对其逮捕,后法院以其认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
(二)逮捕刑罚要件把握不准一方面,刑法有些条文中虽规定了多个量刑档次,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适用各档次的标准,使得案件量刑难以把握。
基层院捕后轻刑率居高的原因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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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的 比率 每 高 于 全 市 平 均 数 1个 百 分 点 减 05分 ” . 对照我 院 21 0 1年 度 捕 后 轻 刑 判 决 率 高 于 全 市 平 均 数
1 0个 百 分 点 的 现 状 .如 何 降 低 捕 后 轻 刑 判 决 率 成 为
21 0 2年 侦 监 工作 的重 点 和难 点 之 一 本 文 将 汇 总 2 1 0 1 年 度 我 院捕 后 轻 刑 判 决 案 件 的情 况 .深 入 剖 析 目前 基 层 院 存 在 和应 当克 服 的 问题 . 力求 探 索 出 解决 途 径 。 并
依 不 饶 . 嫌 疑 人 确 系 真诚 悔 罪 . 别 案 件 法 院 已 不把 如 个 赔 偿 作 为从 轻 的唯 一标 准 。 阶段 . 于故 意 伤 害 和 交 现 对
通 肇 事 案件 .是 否 赔偿 与 和解 是 判 断 嫌 疑 人 是 否 具 有
逮捕 必 要 性 的最 主要 标 准 .但 这 一 标 准 把 逮 捕 作 为 促
一
成 赔 偿 的 手段 。 逮捕 功能 发 生 异变 。 使 第 二 , 、 、 认 识 差 异 。就 盗 窃案 件 为 例 , 审 公 检 法 在 查逮 捕 环 节 .我 们 认 为 有 证 据 显 示犯 罪嫌 疑 人 存 在 其
、
21 0 度 逮 捕 后判 轻 刑 案 件基 本 情 况 1年
基层院摘后轻刑卒居 高的原 因及其对策我国法治建设 日 益推进以
及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 时代 背 景 下提 出 为
为 的危 害 与 达成 和解 对 后 续 处 理 的 影 响 , 愿 意 赔 偿 , 不 但 其 一 旦 被 逮 捕 , 度 即 发 生 转 化 , 极 赔 偿 , 被 害 态 积 与 人 达成 和 解 .法 院认 为 对 其 不 监禁 不致 再 危 害 社 会 而 对其 判 处 轻 刑 :二 是 犯 罪 嫌 疑 人愿 意赔 偿 并 有 一 定 的 赔 偿 能力 。 被 害 人漫 天要 价 而 达 不 成 协议 . 逮 捕 看 但 把 成 了要 挟 犯 罪 嫌 疑人 多赔 钱 的工 具 . 审判 阶段 . 害 到 被 人 的情 绪 逐 渐 稳 定 、 望 值 也 有 所 降 低 , 容 易 与犯 罪 期 较 嫌 疑 人就 赔 偿 数 额 达成 一 致 :三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受 经济 条 件 所 限确 实 无 赔 偿 能力 .而 被 害 人 在 案 发初 期 又不
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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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作者:高宛梅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09期捕后轻刑判决率是考评基层院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的标准之一,也是衡量基层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尺度,因此,河南省目标量化考评规定:捕后轻刑判决率是捕后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数与捕后有罪判决人数之比。
结合淅川县院2012年度捕后轻刑判决率与全市捕后轻刑率最低的基层院相比,高出16个百分点实际情况,如何降低捕后轻刑率成为我院侦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本文拟通过对淅川县院近两年来捕后判决情况的统计、调查,对捕后轻刑率高的原因及对策予以分析。
一、2011至2012年捕后判决基本情况(一)轻刑判决率较高2011年捕后轻刑判决66人,占捕后判决总数188人的35%;2012年捕后轻刑判决45人,占捕后判决总数193人的23.32%。
而2012年全市捕后轻刑率平均数为20.25%,捕后轻刑率最低的社旗县院仅为7.6%。
(二)捕后轻刑判决案件中缓刑所占比重大从人数上看,在2011、2012年淅川县院捕后判决己生效案件中,被处以轻刑的111人,缓刑77人(占总人数的69.4%),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等34人(占总人数的30.6%)。
(三)捕后判处轻刑的罪名较为集中从判决的罪名看,轻刑判决较高的罪名依次是盗窃32人(占总人数的28.9%),故意伤害24人(占总人数的21.6%),交通肇事12人(占总人数的11%),寻衅滋事7人(占总人数的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抢劫均6人(占总人数的11%)。
二、捕后轻刑率高的原因分析(一)当事人捕前不能达成刑事和解,捕后和解较多一是当事人双方在捕前有限的时间里难以互谅互让,存在敌对情绪,一方不愿意赔偿,另一方也不接受赔偿。
犯罪嫌疑人被捕之后,经有关个人和组织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法院认为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因其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处其轻刑;二是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并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但被害人漫天要价,把逮捕看成了要挟犯罪嫌疑人多赔钱的工具而拒不接受赔偿,到审判阶段被害人的情绪逐渐稳定、期望值有所降低,与犯罪嫌疑人就较容易达成和解。
对基层检察院捕后判处缓刑案件比率较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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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条件证 明制度 、 正确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 策、 加强审判监督等措施加 以解决
关键词:捕后判缓 原 因 逮捕条件 宽严相济
产品、 抢劫 、 法倒卖转 让土地使用 权等 非
缓 刑 作 为 一 种 附 条 件 不 执 行 原 判 刑
要 足 被 害 人 方涉 检 上 访 。 察 机 关 依 法 对 枪 构 成 犯 罪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作 出不 捕 决 定 后 , 被 害人 方 有 时会 接 受 不 了 , 甚至 会错 误 认 为检 察 机 关 是 办 人 情 案 、 系 案 , 此 到 关 处 告 ,影 响 了办 案 人 提 出 捕 意 见 , 导 致 在 审 查 批 捕 时 强 调 法 律 效 果 , 忽 视 了 而
批 准 逮 捕 的 决 定 。 下 一 诉讼 阶段 双 方 在
社会 效果 的统一 。 一 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对
策:
件 的 5 .% , 以交通 肇事 、 意伤害 案 94 尤 故
件 捕后 判 缓 的 比率 居 高 , 别 达 到 2 .% 分 1 7 和 l.% 。 分 析 原 主 要 有 以 卜 个 办 73 几
年 批捕 人 数 的 1.%;0 8年 , 判 处 缓 刑 1 4 20 3 6人 , 后 判 缓 的 8 5 捕 0人 , 占令 年 批 捕 人
感 情 上 短 时 问 内不 能 接 受 失 去 亲 人 或 身
体 健 康 被 损 害 的事 实 、 罪 嫌疑 人 不 能 取 犯
数的 1. 1 %。其 中交通肇 事、 5 敝意伤 害、 盗
达《 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 材料 意见书》 , 要求 侦查机 关在将 此案件移送 审查起 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对基层检察院捕 后判处缓刑 案件 比率 较 高 的思 考
基层院摘后轻刑丰居高的原因及其对策 基层院刑更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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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摘后轻刑丰居高的原因及其对策基层院刑更监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我国法治建设日益推进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提出。
为增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xx年7月28日,河南省高级法院、河南省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捕后轻刑判决率高低成为衡量非羁押诉讼实施情况的标尺,按照《河南省基层检察院业务考评计分细则(试行)》的规定,捕后轻刑判决率纳入考评基层院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的标准之一,考评规定“批准或决定逮捕后被法院作出轻刑判决案件的比率每高于全市平均数1个百分点减0.5分”。
对照我院xx年度捕后轻刑判决率高于全市平均数10个百分点的现状,如何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成为xx年侦监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本文将汇总xx年度我院捕后轻刑判决案件的情况,深入剖析目前基层院存在和应当克服的问题。
并力求探索出解决途径。
一、xx年度逮捕后判轻刑案件基本情况经统计xx年我院捕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目前,共有66人被处以轻刑,轻刑率为46.3%,其中缓刑为58人(占总人数的87.9%),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等8人(占总人数的12.1%):轻刑判决较高的罪名依次是盗窃19人(占总人数的28.8%),故意伤害16人(占总人数的24.2%),交通肇事14人(占总人数的21.2%),三项罪名人数总计49(占总人数的72.2%)。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捕后轻刑判决案件具有缓刑占有比重大,案件性质集中的特点。
二、我院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第一,民事赔偿的影响。
这是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所占比例较高的最主要原因。
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 __在逮捕之前尚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与达成和解对后续处理的影响,不愿意赔偿。
但其一旦被逮捕,态度即发生转化,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认为对其不监禁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对其判处轻刑:二是 __愿意赔偿并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但被害人漫天要价而达不成协议,把逮捕看成了要挟 __多赔钱的工具,到审判阶段,被害人的情绪逐渐稳定、期望值也有所降低,较容易与 __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三是 __受经济条件所限确实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又不依不饶,如嫌疑人确系真诚悔罪,个别案件法院已不把赔偿作为从轻的唯一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中捕后判轻刑案件的调查与思考-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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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捕后判轻刑案件的调查与思考——以广东顺德2012年以来所办案件为视角的分析清华大学法学院、顺德区检察院课题组1【摘要】目前,捕后轻刑判决率偏高已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通过对广东省顺德地区近四年来案件情况的汇总及调查发现,在使用逮捕措施的案件中,案件呈现轻刑判决率较高、轻刑判决罪名较为集中、罚金刑适用较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较高等特点,既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负面问题,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究其原因,首先,司法机关对逮捕功能理解存在偏差,其次,办案程序的冗繁和地区的专项活动及考核任务等因素也会促使捕后轻刑率的增长。
为降低捕后轻刑率,应转变执法理念,从严把握逮捕条件,并加强对侦查、审判工作的检查监督,以提高批捕案件的质量。
【关键词】轻刑案件; 轻刑率; 实证调查; 对策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逮捕条件及程序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更加得以凸显,但是“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标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广泛适用,基层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轻刑判决率仍普遍偏高。
虽然轻刑案件并不必然是逮捕措施的适用适当,但大量的捕后判轻刑案件一方面影响了案件的总体质量,同时也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护。
因此,本文以广东顺德地区案件数据作为样本,对轻刑案件进行分析调研,以找出降低捕后轻刑判决率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佳切入点。
1该文为我院2015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课题组成员包括卢敏、陈玉珊、高刘阳。
一、2012年至2015年顺德区检察院轻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实证分析2012年,顺德区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捕后判决案件2637宗3551人,捕后轻刑判决人数1051人,轻刑率30%。
2013年捕后判决案件581宗846人,捕后轻刑判决人数392人,轻刑率46%。
2014年捕后判决案件5441宗7877人,捕后轻刑判决人数2463人,轻刑率31%。
2015年1至6月捕后判决案件1817宗2505人,捕后轻刑判决人数807人,轻刑率36%。
检察工作总结:对捕后轻刑案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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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总结:对捕后轻刑案件的分析如何降低捕后轻刑率是近年来侦监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体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结合的重要指数。
以201X年1——6月该院捕后轻刑案件的数据为蓝本分析,对捕后轻刑率存在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并试图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一、当前我院捕后轻刑案件的现状及特点经统计,201X年1-6月我院捕后判处轻刑的共16件23人,占受理总数的21.7%,占批准逮捕总数的24.7%。
其中,非法拘禁案4件8人、盗窃案4件5人、寻衅滋事案2件4人、故意伤害案2件2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盗伐林木、交通肇事案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各1件1人。
当前捕后判处轻刑案件情况呈现以下特点:1、比例大幅上升。
据调查统计,我院201X年1-6月捕后判处轻刑的共计9件10人,占受理总数的9%,占批准逮捕总数的8.3%。
今年1-6月捕后判处轻刑的共计23人,占受理总数的21.7%,占批准逮捕总数的24.7%。
2、主要判处拘役刑和缓刑。
今年1-6月捕后判处轻刑的23人中,处拘役刑的为17人,占总数的73.9%;缓刑4人,占总数的17.4%;管制与免于刑事处罚各1人。
3、案件类型多元化,但以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案件为主。
捕后轻型化案件的23人中,有涉嫌盗窃的,有涉嫌故意伤害的,还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类型广泛。
其中涉嫌盗窃的5人、涉嫌故意伤害的2人、涉嫌寻衅滋事的4人、涉嫌交通肇事的1人,上述合计12人,占总数的52.2%。
经调查发现,本院去年1-6月捕后判处轻刑的9件10人中,有6人因涉嫌盗窃和寻衅滋事犯罪被逮捕。
二、捕后判处轻刑案件居高的原因分析(一)存在“构罪即捕”的落后观念一直以来,无论是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承办人,还是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或是有关领导,对是否逮捕一直存有一种落后观念,即:构罪即捕。
1、为维护社会稳定、避免涉检信访而“构罪即捕”。
由于近几年信访情况比较严峻,涉检信访也有所增加。
捕后轻缓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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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轻缓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拘役、管制等轻缓刑比率一直偏高,造成了办案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一些困惑。
XXX检察院就近两年来批捕数据及捕后轻缓刑判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对策,以便更好地推动审查逮捕工作的开展。
一、捕后判轻缓刑情况及特点1、审查批捕情况:2011年至2012年,XXX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 388件621人,批准逮捕313件486人,批捕人数占受理数的78.26%。
其中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99人,侵犯财产罪193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9人,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19人,危害公共安全16人;不批准逮捕135人。
2、捕后判轻缓刑情况:2011年至2012年捕后至目前为止已判决258件362人,其中判缓刑的82人,拘役30人,管制1人,以上情况并处罚金56人,单处罚金1人,判轻缓刑案件共计114人,占批准逮捕人数的23.46%,占已判决人数的31.49%。
判轻缓刑案件中: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性案件39人,故意伤害案29人,交通肇事案9人,其它案件37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捕后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及缓刑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且多为故意伤害、盗窃、数额不大的抢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交通肇事等常见性、多发性案件。
3、捕后判轻缓刑的特点:捕后判轻缓刑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判轻缓刑案件比率较高,捕后判轻缓刑案件的人数占批准逮捕已判决人数的31.49%;二是判轻缓刑案件多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常见性、多发性犯罪,这几类案件占捕后判轻缓刑人数的67.54%;三是法院判决注重于经济处罚,侵财类、经济犯罪案件中能够交出罚金或被没收财产的,通常适用缓刑或徒刑以下刑罚,统计显示并处罚金的占了50%。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判轻缓刑案件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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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捕后判 轻缓刑案件情况研究
闫亚芹
摘 要 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 检察机关不断转变观念, 认真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细化的逮捕条件,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 捕后判轻缓刑案件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从某地区捕后轻缓刑案件特点 入手, 分析轻缓刑案件存在的原因, 提出降低捕后轻缓刑案件的对策。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捕后 轻缓刑案件 轻缓刑率 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1.346 捕后轻缓刑案件持续控制在较低水平。 三年中, 该地审查决 定逮捕职务犯罪案件捕后判轻缓刑占 22.04%。从各年份来看, 2013 年捕后判轻缓刑比例为 38.00%; 2014 年捕后判轻缓刑比例 为 19.48%; 2015 年捕后判轻缓刑 7 人, 比例为 12.07%, 呈现出下 降趋势。轻刑主要集中于缓刑, 捕后判轻缓刑的案件中, 判处缓 刑的比重占到 85.36%, 主要集中在贪污贿赂犯罪。 二、 该地区捕后判处轻缓刑案件的原因 (一) 捕后出现刑事和解、 退赃等情况变化导致判处轻缓刑 2013-2015 年, 判轻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全部为捕后达成和解 赔偿协议; 盗窃轻刑案件中捕后退赔损失人数占盗窃轻刑案件总 人数的 71.54%;寻衅滋事轻刑案件中捕后达成赔偿谅解占寻衅 滋事轻刑案件总人数的 67.31%;故意伤害轻刑案件中捕后达成 赔偿或谅解占故意伤害轻刑案件总人数的 91.26%。这些案件捕 后出现刑事和解、 退赃等情况, 具备了从宽量刑情节, 均被判处了 轻缓刑。 (二) 因维稳压力、 保证诉讼等原因, 个别案件未正确把握逮 捕标准 评查中发现, 部分办案人对不捕顾虑重重, 特别是有被害人 的案件, 对诉讼风险、 社会风险的把握上趋于保守。实践中为了 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外地户籍人员轻微刑事案件或者团伙犯罪的 从犯, 因为具有更大的逃跑或串供可能性, 该地区又缺乏考量外 来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条件的评价体系, 一般都适用逮捕措施。 (三) 逮捕的刑罚标准把握不够准确 表现有三: 1. 逮捕的证据条件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一是逮捕前提 条件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与刑法分则中最常用的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之间存在着拘役、 管制的 “刑档真空” , 并 且前者只是一种可能性的要求, 在审查逮捕阶段, 较难根据案情 对审判阶段的宣告刑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导致大量出现捕后判 轻缓刑情况的现象; 二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同类案件因后期 赔偿被害人情况、 罚金缴纳情况等在批捕时无法预测的情况, 导 致判处结果大相径庭; 三是审查逮捕阶段的承办人大多缺少量刑 作者简介: 闫亚芹,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_范增清
![轻刑案件逮捕措施的适用现状及完善对策_范增清](https://img.taocdn.com/s3/m/6ef47edea1c7aa00b52acb99.png)
轻刑案件逮捕率过高,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当前司法 中亟待解决的一重要问题,以下笔者将提出如何防止对轻刑案 件不当适用逮捕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逮捕适用性的立法,提高无逮捕必要适用率 明确逮捕条件适用标准,增强逮捕措施的可操作性。在立 法上,可将逮捕的刑罚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变更为确 定的量刑幅度,如改为对于“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轻刑犯,除具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暴力犯罪外,原则上适用 无逮捕必要,适度扩大不捕案件适用范围,而对于依法应当判 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一般应当逮捕。同时,对于必要 性条件“无逮捕必要”的适用标准应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对于一 些多发性的盗窃、故意伤害案,未成年人犯罪,轻刑犯罪的从犯 等,应制定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细则,增强逮捕措施的可操作性, 降低执法随意性。 (二)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逮捕观念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检察人员应正视当前“捕后轻刑” 现象严重这一问题,正确看待逮捕权的行使,合理、谨慎适用逮 捕权。一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办案技能, 更好理解和把握逮捕的条件、目的,既要审查构罪的证据,更要 审查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改变“构罪即捕”的机械执法模式,正 确适用逮捕措施;二要正确树立风险意识,要清醒认识到逮捕 不是必经阶段,逮捕也不是防止诉讼风险的唯一避风港,要依 法大胆适用无逮捕必要,力争大胆而不过滥。 (三)加强内外联系沟通,统一轻刑案件逮捕标准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本院公诉部门、公安机关、 法院的沟通。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对于轻伤害已调解的 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及案情单一、社会危害不严重的轻微刑事
1.观念转变不到位,构罪即捕的惯性思维突出。逮捕是一种 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不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唯 一或首选的措施,而是最后的措施。“构罪”是适用逮捕措施的必 要条件之一,而非唯一充要条件,要适用逮捕措施,还应充分、 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原因,如是否有逮捕必要,能否 判处徒刑以上,是否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是否适宜关押等。
刑事案件捕后轻判原因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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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捕后轻判原因之分析作者:马百宁王清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案件证据在捕后发生变化,系统内部特殊规定,检察机关的原因都会导致刑事案件捕后轻判。
改变捕后轻判率高的问题,是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和理论知识对捕后轻判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刑事案件;审判;量刑一、捕后轻判原因之分析(一)案件证据在捕后发生变化比如在对被害人造成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委托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那么前一刻对嫌疑人恨之入骨的被害人此时则息事宁人,表示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要求司法机关对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轻处理或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案件,若不是手段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其广泛一般都会轻判。
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形很多,但是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导致捕后轻判的,对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来说都无可厚非,因为两者都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都有法律依据。
(二)系统内部特殊规定虽然谈及司法系统人们都是很习惯性的说公、检、法,但是司法系统内部又细分为公安系统、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
拿公安机关来说,对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是重点打击对象,只要构成刑事犯罪一般都会报捕。
而检察机关也是如此,比如贩毒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毒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只要犯罪嫌疑人贩卖毒品的,不论毒品的多少和刑罚轻重,一律应批准逮捕。
但是这些都只是各机关系统内部施行的文件规定,如果其他机关没有类似规定,则只能严格按照法律予以适用执行,自然难以形成契合度较高的法律结果。
(三)检察机关的原因1.体制制度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在现实中,这就出现了某些检察院从简化程序、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出发,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权力交由分管检察长执行或部门负责人执行;同时,也出现部分检察院要求不捕案件一律呈报检察委员会讨论,程序则相对较为繁琐。
试析逮捕后判轻刑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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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逮捕后判轻刑实证研究论文摘要检察实务工作中,捕后判轻刑率存在偏高的现象。
捕后判轻刑一方面说明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缺陷,有待提高,另一方面也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不到位。
本文以某基层检察院近五年来捕后判轻刑情况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捕后判轻刑案件的特点、规律及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逮捕判轻刑侦查监督实证研究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的适用规定了三个要件,即事实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及社会危险性要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从事实证据上说明行为人已涉嫌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是从刑罚可能性上说明其不仅涉嫌犯罪,同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从保障刑事诉讼进行的角度说明犯罪嫌疑人有羁押的必要。
捕后判轻刑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经捕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实刑以下的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宣告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
虽然逮捕的刑罚要件是一种刑罚可能性,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被判处的宣告刑也须在有期徒刑以上,但过高的逮捕率、捕后判轻刑率说明审查逮捕质量存在缺陷,甚至可能导致刑期倒挂,法院被迫在实际羁押期限以上量刑,有悖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保障人权原则,损害司法公信力。
捕后判轻刑率偏高,一直是检察机关提高审查逮捕质量不能回避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某区检察院近五年来捕后案件判决情况的统计,试图分析问题原因,提出降低捕后轻刑率的对策措施。
一、捕后判轻刑的概况及特点某区检察院2010—2014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2667件3683人,经审查批捕逮捕3386人,不批准逮捕297人。
其中捕后判处拘役(含缓刑)、有期徒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有期徒刑实刑以下刑罚人数883人,捕后判轻刑人数占总批捕人数比率(捕后轻刑率)为26.1%,其中外地户籍人员占到总数的62%。
逮捕后轻刑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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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轻刑率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审查逮捕是侦查监督的首要职责,是开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轻缓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环节能否得以贯彻的关键所在。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刑事犯罪采取强制措施仍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拘役、管制等轻缓刑比率一直偏高,这显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极不相适应。
本文拟通过对我院二年来批捕数据及捕后判决情况的调查分析,找出高轻刑率原因,寻找对策,以期找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提高逮捕质量的最佳切入点。
一、捕后判轻缓刑情况及特点2009年至2010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20件520人,批准逮捕281件450人,不批准逮捕39件70人,批准逮捕人数占受案数的86.5%,不批准逮捕人数占受案数的13% 。
捕后判轻缓刑66件99人,其中故意伤害案22件,交通肇事案15人,盗窃案13人。
捕后判轻缓刑的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轻缓刑率较高,捕后判轻缓刑人数占批准逮捕人数的22%;二是轻缓刑案件多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等常见性、多发性犯罪,三类案件占捕后判轻缓刑人数的50%;三是法院判决注重于经济处罚。
66件99人轻缓刑判决中除4件4人外,其他均判有赔偿经济损失及罚金。
二、捕后判轻缓刑的原因分析1、执法理念的偏差长期以来,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重打击、轻保护”等传统观念仍广泛存在,办案中往往过于重视刑罚打击的一面,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另外,办案人员对不捕顾虑重重,怕公安机关不理解,怕当事人质疑办人情案关系案,怕被害人上访影响稳定的责任等。
从规避诉讼风险和社会风险的角度考虑,“构罪即捕”,是造成捕后判轻缓刑的深层次原因。
2、逮捕功能理解上的偏差包括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的功能应包括: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教育功能等。
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忽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逮捕措施被赋予了诸多“衍生”功能,也是捕后判轻缓刑的重要原因。
捕后轻刑判决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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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特别是法院注重经济处罚 ,把退赃和上缴罚金作 为判处缓
刑 、单 处 罚 金 等轻 刑 的 主要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为 了要 成 绩 ,特 别 是在 打击 “ 两抢 一盗 ”时 , 把 案件 批捕 数作 为 战绩重 要评 价标 准 , 于 是 公安 机 关 就 多方 协 调 ,要 求 检 察机 关 多 批捕 ,可捕 可 不 捕 的要 求检 察 机 关批 捕 ,这种 评 价 标 准违 背 了诉讼 规 律 ,不 利 于 非羁 押诉 讼 的正 常开 展 。
的2 % )。
这样 很 可 能 激化 被 害 方 的不 满 ,引发 被 害方 上 访 或采 取 其 他 过 激行 为 ,影 响检 察 机关 的形 象 和社 会 的和谐 稳 定 。在 法 律 和 社 会效 果 的权衡 中 ,承 办人 往往选 择批 捕 ; 二 是犯罪 嫌 疑人 可能 脱 逃 ,影 响 诉讼 。如 在 办理 外 地 人 、居 无 定所 的人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件 中较 为 明显 ,明 知法 院会处 轻 刑 ,因担 心 其无 人 管 教 或 脱逃 从而 影 响诉讼 ,对 逮捕 措施 的依 赖程 度较 高 。 ( 三 )与 法 院在 量 刑 方 面的 认 识 不 同 就 盗 窃案 件 为 例 ,在 审 逮 捕环 节 ,我们 认 为 有证 据 显 示 犯 罪 嫌 疑人 存 在 其他 重 大 作 案嫌 疑 ,需 进 一 步 侦查 ,因侦 查 需 要 而 作 出逮 捕 决 定 。批 捕后 由于 各 方 面 的原 因 ,案 件证 据 没 有 实 质 性 进展 ,法 院在 判 决 时仅 以批 捕 时 的事 实 做 出 了轻 刑判 决 ; 有 时 我们 与 法 院对 于从 重 、从 轻 、减 轻 的标 准 和 幅度 认 识 不 一
法律实务
刑事诉讼中捕后轻刑案件情况分析及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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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捕后轻刑案件情况分析及防治对策作者:靖波龚灿灿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司法实践中,捕后轻刑案件[1]所占的比率较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逮捕措施的过度适用,也折射出逮捕案件的整体质量不高。
为提高逮捕案件的办理水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对全市检察机关2013年全年捕后轻刑的案件情况[2]进行了调查和汇总分析,以期发现实际工作中造成逮捕条件适用偏差的原因,切实提高审查逮捕工作水平。
一、该地区2013年捕后轻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总体特点2013年1-12月份全市捕后判决709人,其中轻刑判决262人,捕后轻刑率为36.95%,高于2013年1-8月份35.87%的山东省平均水平,而且从地区分布看,枣庄市下辖的6个基层院除一个低于山东省平均水平外,其他5个基层院的捕后轻刑率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个别地区甚至达到50%、60%以上。
可见,捕后轻刑率过高已成为全市逮捕案件质量的一个普遍问题。
而且,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类型上看,涉及罪名广泛但相对集中。
2013年该市捕后判判的262人中,罪名主要集中于交通肇事、盗窃、寻衅滋事3中罪名,共151人;其他的案件共计111人,涉及27个罪名。
二是从刑罚结果看,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所占的比例大。
2013年该市捕后轻刑类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184人,判处拘役的57人、拘役缓刑的14人,单处附加刑的6人,免于刑事处罚的1人。
缓刑判决率高,反映出审查逮捕阶段在对社会危险性因素的把握上存在不足;拘役判决率高,反映出审查逮捕阶段对处刑条件掌握得不好。
三是从案件是否达成赔偿谅解来看,捕后和解赔偿率高。
2013年该市捕后判的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共62人,全部为捕后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盗窃轻刑案件共57人,其中捕后退赔损失人数为39人;寻衅滋事轻刑案件共32人,其中捕后达成赔偿谅解23人;故意伤害轻刑案件共21人,其中捕后达成赔偿或谅解19人。
“捕后轻刑”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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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轻刑是指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后,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该词语不属于法理学专有名词,而是司法实践中评价逮捕案件质量的名词,其反映出的量化数据为批捕考核提供了重要的考评标准。
该问题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比较严重,这说明预判逮捕案件处罚力度、审查批捕案件质量的工作没做好,居高不下的捕后轻刑率是困扰检察机关侦查、侦监部门的课题。
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条件:1.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能防止社会危害的再发生,有逮捕必要。
由此可知,对于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才能够执行逮捕强制措施,不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
而捕后轻判决尤其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与逮捕条件产生了矛盾与分歧。
认真总结捕后轻刑现象,深刻剖析产生原因,探寻解决之道,已是检察机关必须重视的难题。
何为捕后轻刑案件?捕后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被判处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很少被判处除缓刑、拘役以外的其他轻刑。
这归因于我国刑罚体系的内部设定,我国刑法对于判处单处附加刑作了具体、苛刻、明确的限制条件,免于刑事处罚的限制条件更严格,不具备相关条件不得任意判决,管制刑罚需要多家司法机关配合协作,执行程序繁琐,实践中应用不方便。
捕后轻刑涉案罪名非常集中,以故意伤害罪(轻伤)、盗窃罪、交通肇事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为主。
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批捕后,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人与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达成了和解谅解协议,比如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中,犯罪情节不严重且对受害方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
二是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犯罪情节达不到判重刑罚的条件,比如毒品类犯罪中毒品数量较少,盗窃类犯罪中盗窃数额刚满足犯罪要求。
工作心得:提升审查逮捕质效避免捕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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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提升审查逮捕质效避免捕后轻处理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否依法正确适用事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司法公信力。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我国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总体偏好,但仍然存在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或者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等情形(下称“捕后轻处理”),还存在显性或隐性质量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梳理逮捕案件轻处理的原因,剖析捕后轻处理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从理念、机制、制度、能力等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捕后轻处理案件存在的原因有的逮捕案件轻处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司法解释发生新变化。
这是逮捕案件“下行”处理的客观原因,即捕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导致定罪标准变化而作不诉或者撤案处理。
如竺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因“两高”新的司法解释调整了有关毒品犯罪、盗窃犯罪等入罪量刑标准,导致捕后作不诉处理。
证据发生重大变化。
这是造成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如陈某故意杀人案,据以定罪的精神病鉴定医学意见由原先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变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该案作绝对不诉处理。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
这是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作不诉处理的主要原因。
一是捕后达成赔偿和解而作轻缓化处理。
这主要涉及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轻微刑事案件。
二是落实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政策作轻缓化处理。
证据认定和法律理解认识不一。
侦监、公诉部门对案件证据证明标准把握和法律理解适用有不同认识,也是导致捕后不诉的重要原因。
案件捕后轻处理暴露出的问题由于上述原因,实践中捕后轻处理案件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有:司法理念存在偏差。
受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司法观念的影响,“构罪即捕”“以捕代侦”等观念和做法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突出表现在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没有充分认识与把握,过多地关注适用逮捕方面的法律规定、证据与理由,而忽视适用取保候审方面的法律规定、证据与理由。
证据审查把握能力不足。
个别案件在证据审查和综合分析运用方面存在不足,导致事实与证据认定出现偏差,逮捕质量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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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判决轻刑率高的科学应对作者:张丽珍李恒师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8期捕后判决轻刑率偏高的现象,一方面说明批捕案件质量有缺陷,另一方面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落实不到位,制约着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
笔者以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郊区院)办理的捕后判轻刑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捕后判轻刑案件进行原因探析,以改变捕后判决轻刑率高的问题,提高诉讼监督工作质量。
一、捕后法院判轻刑案件的特点2013年,南郊区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178人,经审查,批捕150人,不批捕28人。
在批捕案件中,判处轻刑34人,轻刑率22.7%,所占比例高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考评标准值7.7个百分点(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考评标准值为15%),[1]呈现以下特点:1.从判决结果看,捕后判轻刑案件刑种均为拘役刑。
其中,单处拘役刑5人,拘役并处罚金刑29人;拘役刑期最低2个月,最高6个月。
2.从判决罪名和案件类型看,多为盗窃(数额较小)、寻衅滋事(情节非特别严重)、诈骗和故意伤害(轻伤)等轻微刑事案件。
盗窃案判轻刑人数占78.9%,寻衅滋事案判轻刑人数占21%。
盗窃案22人中,犯罪数额从最低的1000元到2950元,其中,在“两高”及山西省“两院”关于盗窃数额标准确定前,[2]接近犯罪起点的有6人,确定后,接近起点的有17人。
法院判决时,从轻处罚依据均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引用了《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3.捕后判轻刑的案件存在以罚代刑倾向。
捕后判轻刑中并处或单处罚金31人,占判轻刑总人数的91.1%,但据法院具体执行罚金的实践来看,罚金执行效果不如人意,罚金刑在逐步变为缓解主刑的一种判决宣示,甚至成为抵顶主刑的附属而失去其本来意义。
4.捕后判轻刑案件在逮捕前全部采用拘留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持续羁押,在一些犯罪嫌疑人具有两项以上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仍然被逮捕羁押。
5.捕后判轻刑在捕后因证据发生变化的有12人,盗窃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7人,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5人。
二、捕后法院判轻刑的原因捕后判轻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规定、执法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也有办案人员执法理念、公众认识偏差等主观原因。
主要表现为:(一)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陈旧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办案人员的执法理念没有彻底转变,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配合协作、轻监督制约的思想,批捕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构罪即捕”的观念,没有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新的司法理念贯彻到批捕工作中。
虽然《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有逮捕必要”和“无逮捕必要”的情形作了详细列举,但这一规定是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对公安机关没有拘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只注重审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忽视了对“有逮捕必要”证据的收集,以致造成批捕率高、捕后轻刑率高。
虽然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报捕案件的同时,另行报送“逮捕必要性说明书”,但公安机关并不加以具体分析,只是将法律规定逮捕必要性的条文附上报送,使得这一诉讼活动流于形式,公安机关看中的是破案率、逮捕率,两部门在执法理念上存有大的差距。
根据我国《刑法》,缓刑的适用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与批捕犯罪嫌疑人时衡量是否“不致发生人身危险性”所参照的各种因素基本上是相同的。
而批捕后判缓刑居高不下的现象,反映出在审查批捕阶段办案人员执法观念保守、逮捕条件掌握失当。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白某于2013年1月22日凌晨到一宾馆员工宿舍盗得手机4部及现金51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20元,案发后已发还,法院作出了对白某拘役4个月的判决。
在当时,该案盗窃数额刚刚达到犯罪起点,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之规定,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为量刑起点。
虽然白某自愿认罪、退赃,但因其是外地人而予以批准逮捕。
(二)受执法环境的影响,办案人员对诉讼风险的把握较为谨慎一方面,由于相关机制不健全,地方党委、政府乃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会影响执法办案,办案人员对未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是否会逃跑、毁灭证据、躲避审判等妨害诉讼的行为无法确定,对不捕风险顾虑重重,存在怕担责任的想法:怕不能保证诉讼被指责打击不力;怕领导和上级机关质询;怕公安机关不理解;怕当事人质疑办人情案、关系案;怕被害人上访承担影响稳定的责任。
因而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在构罪的前提下首选逮捕,由此导致逮捕措施适用率偏高。
另一方面,对一部分明知其犯罪行为可能判轻刑的案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为外来人员,或有犯罪前科,或有吸毒被强制戒毒、赌博等劣迹,或为流窜作案、无固定住所人员或监护人的监管不力等因素,对其若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断,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增加诉讼风险,只能批准逮捕。
另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在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况下,虽预计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轻刑,但为防止其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之间有串供等妨害作证的行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此类犯罪嫌疑人也多采取逮捕措施。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陈某系社会无业人员,无固定住所,1996年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刑满出狱后又5次因吸毒被劳动教养。
为筹措毒资,陈某盘踞在当地一个大型集贸市场对过往的顾客、商户扒窃,明目张胆犯罪,群众对其深恶痛绝,案发当时,其已得手两次,后被被害人和巡逻民警发现抓获。
据此,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
但法院在认定陈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后,判决陈某拘役5个月。
类似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价值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前提下,作为审查逮捕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应当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即逮捕的必要性,对于类似案例二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应当予以逮捕。
(三)社会公众对逮捕的认识存在误区一些社会公众把逮捕措施看作是一种预期刑罚,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宣告,而不是从一种诉讼保障手段的本义去认识。
在双方积怨较深、矛盾尖锐的轻伤害案中,不捕决定常会引发被害方的强烈不满,进而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也使检察机关的办案人承担了巨大的压力;一些不明真相的社会舆论也会将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误解为“放纵”犯罪。
因此,对受害人情绪激动、舆情关注的案件,即使在审查逮捕时就知道法院可能判轻刑,但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权衡中,检察机关也不会轻易作出不捕决定。
[案例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12年10月11日10时许,在其所居住的村里因占地施工问题与同村的被害人葛某争执并揪扯,刘用匕首将葛胸部、腹部、大腿等处刺伤,致葛血气胸,经鉴定被害人葛某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由于刘某某和葛某为同村村民,两家因占地盖房有矛盾导致案件的发生,双方在打斗过程中,不仅被害人受伤,犯罪嫌疑人一方也有受伤,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多次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申诉,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在双方未达成调解的情况下作出了批准逮捕刘某某的决定。
在本案移送法院后,双方家属进行了调解赔偿,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作出了拘役5个月的判决。
(四)办案质量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和检察实践发生偏差实践中,以捕后判轻刑率考核权重加大为代表的审查逮捕质量总体考核分值加大,反映了上级检察机关对审查逮捕执法质量的高度重视,显示了其杜绝缺陷案件甚至错案的决心。
对此,具体参加考核的检察人员深有体会,但考核方案刚刚实施,对考核的结果应用尚未显现,这就需要全体检察人员未雨绸缪,提早动手,统一思想,“防轻刑于未然”。
在检察系统外部,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考核及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评价均对捕后判轻刑案件重视不够,基本不检查、不过问、不做评价。
在审查逮捕工作的评价中,也不涉及此类案件。
相反地,对不捕案件则要求层层备案、案件评查复查,决定程序复杂,年度还必须复查。
长此以往,使检察人员形成了人为压低不捕率,忽视轻刑案件逮捕必要性论证的惯性思维。
(五)捕后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最终被判处轻刑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批捕、起诉证据标准不一,批捕后出现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导致轻判;另一种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主要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盗窃和寻衅滋事案中,有下述三种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初期、逮捕之前尚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与达成和解对后续处理的影响,不愿意赔偿,但其一旦被逮捕,态度即发生转化,积极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法院认为对其不监禁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对其判处轻刑;(2)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并有一定的赔偿能力,但被害人漫天要价而达不成协议,把逮捕看成了要挟犯罪嫌疑人多赔钱的工具,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开始到批捕阶段时间有限,而从批捕到到审判阶段时间较为宽松,加上被害人的情绪逐渐稳定、期望值也有所降低,较容易与犯罪嫌疑人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法院便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3)犯罪嫌疑人受经济条件所限确实无赔偿能力,而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又不依不饶,就得先逮捕,但如犯罪嫌疑人确系真诚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亦对其从轻处理。
(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认识不一致导致捕后判轻刑虽然办案人员对法院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进行了充分的学习,但审查批捕部门毕竟不是审判机关,两机关在执法理念上存在差别:一是与法院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涉案罪名以及化解矛盾纠纷的认定上存在分歧。
如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法院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就作为判轻刑的依据。
长期以来,由于机构设置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法院在对待化解矛盾纠纷的认识和处置上相比于检察机关略胜一筹,检察机关对此相对较为谨慎,体现在审查逮捕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严”字当头;二是个别审判机关过度适用罚金刑,以罚代刑,导致捕后轻刑率较高。
[案例四]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某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产生矛盾,韩某某纠集社会无业人员马某先后6次前往被害人店铺、家里及亲属家里,对被害人及其母亲等人采取砸门、威胁、辱骂并扬言进一步加害被害人亲属,情节特别恶劣,已严重地侵害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公然破坏社会秩序,而法院在认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后,即作出了对两被告人各判处拘役5个月的轻刑。
(七)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外来人口如何减少羁押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二是在审查批准逮捕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处理因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从犯以及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时,如何贯彻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落实社区矫治和帮教措施,相关配套法规相对滞后,工作机制不够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