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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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局办公室《2008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系统内)年度考评通报》的通知

转发省局办公室《2008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系统内)年度考评通报》的通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文件湛地税办发…2009‟12号转发省局办公室《2008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系统内)年度考评通报》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广东省地税局办公室《2008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系统内)年度考评通报》(粤地税办发[2009]28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6月12日印发打印:李燕燕校对:人教科吴志东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文件粤地税办发…2009‟28号2008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系统内)年度考评通报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师资库建设的要求,省局于2008年初组织了兼职教师的选拔和聘任工作,建立了一支政治思想过硬、理论基础扎实、税收业务精湛、实践经验丰富、热爱税收教育事业的兼职教师队伍。

经过一年来卓有成效的努力,目前各兼职教师在教育培训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证了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的顺利完成。

现将2008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教育培训兼职教师(系统内)年度考评情况通报如下:一、授课情况及其效果评价在省局主办的主体班、业务班以及市局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中,各级教育培训部门根据培训班实际情况优先选择兼职教师进行授课,每个培训班由兼职教师主讲的课程达到60%以上。

从上报的兼职教师考评表情况上看,系统内80名兼职教师,授课时间合计1160学时,平均每位兼职教师授课时间15个学时。

授课时间在1-20个学时的有44人,占系统内兼职教师总人数的55%;21-40个学时的有10人,占12.5%;41-60个学时的有6人,占7.5%;100个学时以上的有2人,占2.5%;其中授课时间最多的是阳江市局白霜梅,达145学时,其次是中山市局叶灶树,达128学时。

全年未参加授课的有18人,占2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
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发[2013]8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04.27
【实施日期】2013.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3〕80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意见》首次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系统阐述了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和税务部门应该履行的职责,这是税务部门着力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意见》的重要意义,牢固
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全面提高对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重要性的认识。

要以此为契机,大力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税收管理和税收执法行为,努力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要切实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实现,促进税收征纳关系的进一步和谐。

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珠海市 区燕 珠海市金湾区国税局红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刘建华 珠海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 刘焕明 珠海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 李建强 珠海市斗门区国税局局长 汕头市 陈鹤坚 汕头市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郭玉荣 汕头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 朱金松 汕头市金平区国税局计划统计股股长 林立宇 汕头市龙湖区国税局局长 杨少忠 汕头市濠江区国税局局长 佛山市 唐伟锋 佛山市三水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 莫国胜 佛山市禅城区国税局张槎分局股长 何柳 佛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主办科员 杜小东 佛山市高明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副科长 陈庆陆 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一科主任兼科长 韶关市 蓝兴坚 韶关市国税局征管科科员 张富明 韶关市始兴县国税局税源管理股副股长 李裕智 韶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副主任科员 谢锋 韶关市翁源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陈志华 韶关市武江区国税局龙归税务分局分局长 河源市 徐建伟 河源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 万炎标 河源市源城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朱楚生 河源市东源县国税局征收管理股股长 曾小平 河源市龙川县国税局局局长 梅州市 李苑华 梅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科员 彭丽君 梅州市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员 饶桂莲 梅州市大埔县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 李吉祥 梅州市丰顺县国税局副局长 肖志军 梅州市梅县国税税源管理一股股长 惠州市 殷承超 惠州市惠城区国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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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 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标 签】表彰,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人社发﹝2009﹞60号 【发文日期】2009-11-28 【实施时间】2009-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1.28•【字号】粤人社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粤人社发〔2009〕6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国家税务局::近年来,我省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不断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爱岗敬业,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和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广大国税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开创全省国税工作新局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家税务局决定:授予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等34个单位"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广州市国税局张秀玲等100名同志 "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全省国税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部门和全体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促进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开创广东国税工作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附件:1.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名单(34个)2.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100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集体名单(34个)广州市广州市白云区国税局广州市番禺区国税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深圳市深圳市宝安区国税局西乡税务分局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珠海市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汕头市汕头市澄海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汕头市国税局办公室佛山市佛山市顺德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狮山税务分局韶关市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国税局韶关市仁化县国税局董塘税务分局河源市河源市连平县国税局梅州市梅州兴宁市国税局梅州市梅江区国税局江北税务分局惠州市惠州市国税局惠州市博罗县国税局汕尾市汕尾市国税局东莞市东莞市国税局常平税务分局中山市中山市国税局小榄税务分局江门市江门市新会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江门市蓬江区国税局阳江市阳江市阳东县国税局湛江市湛江市国税局征管科(政府行政服务窗口)湛江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茂名市茂名市电白县国税局茂名信宜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肇庆市肇庆市高要市国税局肇庆市四会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清远市清远市国税局税收政策管理科潮州市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揭阳市揭阳市国税局云浮市云浮市新兴县国税局省国税局机关货物和劳务税处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100名)广州市张秀玲广州市国税局机关党委办(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主任胡明中广州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局长陆启昌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副局长罗晓明广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副主任科员李婉萍广州市番禺区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黄伯航广州市从化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邹文军广州市国税局中区稽查局科长深圳市杨庆深圳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张志斌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副科长王晓云深圳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长李杰雄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科长宋英之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科长陈醒雄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布吉税务分局科员珠海市区燕珠海市金湾区国税局红旗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XXX 珠海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刘焕明珠海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李建强珠海市斗门区国税局局长汕头市陈鹤坚汕头市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郭玉荣汕头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朱金松汕头市金平区国税局计划统计股股长林立宇汕头市龙湖区国税局局长杨少忠汕头市濠江区国税局局长佛山市唐伟锋佛山市三水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副科长莫国胜佛山市禅城区国税局张槎分局股长何柳佛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主办科员杜小东佛山市高明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副科长陈庆陆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一科主任兼科长韶关市蓝兴坚韶关市国税局征管科科员张富明韶关市始兴县国税局税源管理股副股长李裕智韶关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副主任科员谢锋韶关市翁源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陈志华韶关市武江区国税局龙归税务分局分局长河源市徐建伟河源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政策法规股股长万炎标河源市源城区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朱楚生河源市东源县国税局征收管理股股长曾小平河源市龙川县国税局局局长梅州市李苑华梅州市国税局流转税科科员彭丽君梅州市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员饶桂莲梅州市大埔县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李吉祥梅州市丰顺县国税局副局长肖志军梅州市梅县国税税源管理一股股长惠州市殷承超惠州市惠城区国税局局长黄顺来惠州市惠阳区国税局局长欧伟平惠州市惠东县国税局局长罗世炎惠州市龙门县国税局平陵税务分局局长叶小雷惠州市大亚湾区国税局税政管理科科长汕尾市曾华汕尾市城区国税局局长彭毅汕尾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黄雯雯汕尾市国税局机关党委办科员陈建川汕尾陆丰市国税局碣石税务分局副分局长东莞市钱耀平东莞市国税局寮步税务分局综合业务股股长罗盛兰东莞市国税局塘厦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黄雪影东莞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何汉良东莞市国税局常平税务分局分局长中山市罗蔓红中山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科科长马汉林中山市国税局小榄税务分局副股长钱强中山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孙毅中山市国税局南朗税务分局分局长江门市肖广沛江门市新会区国税局税政股股长陈国钦江门市台山市国税局汶村税务分局副主任余焕伟江门市蓬江区国税局局长余维汉江门市开平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罗永祥江门市鹤山市国税局分局长阳江市苏明秀阳江市国税局工会主席李子波阳江市江城区国税局副主任科员兼征管股股长谭春满阳江市阳东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股科员李程阳江市阳春市国税局信息中心主任湛江市何晓军湛江市赤坎区国税局征管股股长黎学飞湛江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梁小钢湛江市遂溪县国税局北坡税务分局局长林举亮湛江市霞山区国税局局长杨光湛江市徐闻县国税局稽查局局长茂名市梁喜明茂名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陈文辉茂名市电白县国税局局长叶伟发茂名市茂港区国税局局长江远达茂名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阮瑞荣茂名信宜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科员肇庆市罗敏慧肇庆市端州区国税局股长梁中岳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局长葛蔚葑肇庆市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邓丽美肇庆市封开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蔡廷芳肇庆市鼎湖区国税局科员清远市李晓东清远英德市国税局计统科科长毛朝雄清远市国税局税政科副科长钟腾飞清远市国税局科员黄志华清远阳山县国税局局长潮州市詹松山潮州市饶平县国税局三饶税务分局专职监察员沈增茂潮州市湘桥区国税局副局长林桂茂潮州市潮安县国税局局长李宏潮州市枫溪区国税局局长揭阳市黄天高揭阳市榕城区国税局局长黄济敏揭阳普宁市国税局局长、揭阳市国税局稽查局长杨原青揭阳市国税局征管科科长黄楚然揭阳市国税局财务科科员云浮市温一粦云浮市郁南县国税局局长温继锋云浮市国税局稽查局副科长雷冰云浮罗定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陈铁梅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省国税局机关徐金彪省国税局机关党委办(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主任刘新华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决定-粤国税发[2007]15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决定-粤国税发[2007]15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决定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全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决定(粤国税发〔2007〕155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大以来历次中央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文明执法、管理高效、服务规范的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爱岗敬业、办事公道、诚实守信、服务群众、廉洁奉公的优秀国税工作者。

为了表彰全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的积极进取精神,激发广大干部职工投身税收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省局决定:授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等55个单位“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梁世桃等56名同志“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在文明建设活动中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出新的贡献。

全省国税系统各机关、各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增强投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开创广东国税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附件: 1.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56名2.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55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七年八月十七日附件一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56名梁世桃广东省国家税局人事处陆群英广东省国家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彭义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江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何元鲲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陈忠文广州市荔湾区国家税务局高坤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陈廖恩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周亮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蔡伟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汪志君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黄尚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统处龙岗征收科张剑锷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麦利淮深圳市盐田区国家税务局票证中心柴生伟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六科施以高珠海市金湾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王敬华珠海市珠澳跨境工业区国家税务局陈图永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郭玉荣汕头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黄奕昭汕头市龙湖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一股蓝兴坚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陈清霞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郑伟良河源市紫金县国家税务局骆伟军河源市龙川县国家税务局陈晋元梅州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林炎章梅州市梅县国家税务局黄福伟梅州市丰顺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股徐颖中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屈冠廷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王志豪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莞城税务分局罗盛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徐彪惠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张文辉惠州市博罗县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股张秋英汕尾市陆河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陈建川陆丰市国家税务局碣石税务分局周春明恩平市国家税务局圣堂税务分局冯永杰鹤山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林建荣台山市国家税务局端芬税务分局杨潜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股何国珊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岑敏阳江市国家税务局监察室王汝佳阳江市阳西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梁喜明高州市国家税务局李兆秀茂名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源一股吴德雷州市国家税务局戴航廉江市国家税务局林举亮湛江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梁礼明肇庆市国家税务局邵秀勤四会市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魏胜扬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计统科曾俊清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吴家喜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陈怀素潮州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陈洁城揭阳市揭东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林壁光揭阳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杨镇云浮市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附件二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55个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广州市黄埔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越秀区国家税务局第八税务分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福永税务分局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平湖税务分局珠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汕头市澄海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韶关市武江区国家税务局韶关市曲江区国家税务局乐昌市国家税务局河源市龙川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河源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兴宁市国家税务局梅州市大埔县国家税务局高坡税务分局梅州市五华县国家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汕尾市海丰县国家税务局汕尾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莞城税务分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茶山税务分局东莞市国家税务局虎门税务分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小榄税务分局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国家税务局开平市国家税务局水口税务分局江门市新会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大沥税务分局佛山市高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含税源管理一科)阳江市江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阳春市国家税务局雷州市国家税务局湛江市遂溪县国家税务局城月税务分局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信宜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茂名市茂南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肇庆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四会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肇庆市怀集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连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清远市清新县国家税务局潮州市枫溪区国家税务局潮州市湘桥区国家税务局揭阳市榕城区国家税务局普宁市国家税务局云浮市国家税务局机关云浮市新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结束——。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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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9﹞30号
【发文日期】2009-01-21
【实施时间】2009-0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2006-10-1 9:54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1.法定所得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1)奖金。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债券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4)救济性款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5)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6)转业复员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

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外交人员所得。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协议免税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转让房产所得。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

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生活费用。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其他费用。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2006-10-1 9:54中华会计网校【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1.法定所得免税。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1)奖金。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债券利息。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4)救济性款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5)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6)转业复员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

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外交人员所得。

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协议免税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其他所得。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奖金。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2)手续费。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3)转让房产所得。

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

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1)生活费用。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其他费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九届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职高专)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九届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职高专)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九届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职高专)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1.05•【字号】粤教职函〔2018〕183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九届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职高专)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18〕183号各高职院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奖励教学一线优秀教师,激发广大教师投入教学改革的积极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撤并和规范省级考核检查评比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13〕11号)精神,经研究,省教育厅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职高专)推荐评选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评选原则(一)指导思想大力表彰在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充分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优良,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成就显著,具有现代教育理念,开拓创新能力强,教学改革成效显著的教学骨干。

(二)评选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公开的评选原则,评审过程严格保密,评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广大高校教师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申报范围经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中承担教学任务、在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任教师。

已退休的申报教师须为学校返聘教师,并由学校出具返聘证明。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接受申报:(一)已获得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二)连续申报第七、八届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但最终未入选的教师;(三)未获校级教学名师或虽获校级教学名师但评选时未进行公示的;(四)现任学校领导、学校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不含教学院系负责人)。

三、表彰名额第九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职高专)拟评选表彰20名左右的省级教学名师,授予“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及荣誉证书。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粤国税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的决定(粤国税发〔2012〕133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近两年来,全省国税系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突出载体,深化措施,加大创建力度,全省国税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文明单位和优秀国税工作者。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营造崇尚文明、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推进全省国税系统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省国税局决定:授予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等25个单位为“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称号(附件1);授予广州市国税局唐千红等46名同志为“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 称号(附件2)。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升我省国税文明程度和社会形象,为推进全省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名单2.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名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附件1广东省国税系统文明单位名单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广州市国税局南区稽查局广州市国税局人事处深圳市国税局稽查局深圳市龙岗区国税局大鹏税务分局珠海市国税局(机关)汕头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国税局(机关)新丰县国税局东源县国税局兴宁市国税局博罗县国税局长宁税务分局汕尾市国税局办公室东莞市国税局清溪税务分局中山市国税局小榄税务分局江门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阳西县国税局湛江市赤坎区国税局高州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广宁县国税局清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潮州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揭阳市国税局(机关)云安县国税局广东省国税局教育处附件2广东省国税系统优秀国税工作者名单唐千红广州市国税局监察室副主任张丽燕广州市花都区国税局第二税务分局副主任科员李铸广州市越秀区国税局第五税务分局局长陈爱玲广州市国税局东区稽查局人事监察科科长韩国强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何乃平深圳市罗湖区国税局办公室主任袁若松深圳市国税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办公室主任XXX 珠海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王素伟珠海市横琴新区国税局科员章文渠汕头市金平区国税局信息中心科员苏贤辉汕头市龙湖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职工陈裕辉佛山市国税局办公室主任侯志强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科长曹政生韶关市国税局原局长成绍萍乐昌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吴智敏河源市源城区国税局纳税服务股副股长罗强河源市东源县国税局局长肖志军梅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股股长吴顺荣丰顺县国税局留隍税务分局分局长张剑波惠东县国税局吉隆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邓新杰惠州市大亚湾区国税局霞涌税务分局税源管理一股副股长彭毅汕尾市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长刘水鑫汕尾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科员曾敏艳东莞市国税局清溪税务分局办公室主任李慧英东莞市国税局长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主任刘丽冬中山市国税局所得税科副主任科员屈志勤中山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副股长叶永坚江门市江海区国税局监察室主任甄国平开平市国税局副局长李程阳春市国税局松柏税务分局局长关金玲阳东县国税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陈志忠吴川市国税局局长吴思颖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科员文玉峰信宜市国税局镇隆税务分局副分局长陈友华化州市国税局官桥税务分局税源管理股股长邓丽美封开县国税局征收管理股股长冯忻怀集县国税局政策法规股股长黄伟鹏清远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潘小岚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陈昭花潮州市国税局人事教育科科员林楚强饶平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三股股长黄广平揭阳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员谢志光揭阳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税局征管股副股长张洪媛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办公室主任甘继庆新兴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副主任林敬忠广东省国税局监察室副主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13•【文号】国税发[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29号1997年1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为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推动税务院校调整办学方向,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将《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关于深化税务院校改革的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税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税收人才需求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一是由于新征管模式的实施,税款的征收方式由分散改为集中,税收管理人员需求趋缓;二是在人才需求质量上,一方面对税务公务员学历层次要求逐步提高,另一方面对专业人才的选择,由需求单一的税收专业人才,转为需求外语、法律、计算机、会计等复合型人才。

为适应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快税务院校的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的发展战略。

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发展纲要》精神和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调整税务院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及专业设置,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税收人才需求的变化,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关于办学方向各院校必须坚持“立足普教,面向成教;立足税务,而向社会”的办学方向,加大税务成人教育和干部培训的力度,打破只为本部门培养人才的观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用人才。

(一)长春税务学院作为面向社会招生的税务本科高等院校,今后工作的重点是办好本科普通高等教育,同时要按照“九五”规划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并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积极承担面向税务系统的函授本专科教育和地市税务局长、税务师资的培训任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荣获团省委、省妇联授予的先进单位和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荣获团省委、省妇联授予的先进单位和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荣获团省委、省妇联授予的先进
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国税函[2012]16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4.16
【实施日期】201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荣获团省委、省妇联授予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粤国税函〔2012〕16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命名和认定首届广东省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单位的决定》(团粤发〔2012〕5号)以及省妇联《关于表彰广东省“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文明岗”的决定》(粤妇字〔2012〕7号),我省国税系统的广州市荔湾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等4个单位被命名和认定为首届“广东省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单位”;珠海市国税局黄英等4名个人被授予广东省“三八红旗手”称号;阳江市国税局被授予广东省“三八红旗集体” 称号;增城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等13个单位被授予广东省“巾帼文明岗”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更加深入、广泛、扎实、有效地开展精神文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荣获省委、省政府、省总工会授予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荣获省委、省政府、省总工会授予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荣获省委、省政府、省总工会授予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7.21
•【字号】粤国税发[2014]152号
•【施行日期】2014.07.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荣获省委、省政府、省总工会授
予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粤国税发〔2014〕152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决定》、《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表彰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广东省工人先锋号的决定》,广东省国税系统7个单位和1名个人受到表彰。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韶关市武江区国家税务局、湛江市国家税务局、信宜市国家税务局5个单位被授予“广东省文明单位”称号;丰顺县国家税务局、汕尾市城区国家税务局被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东莞市国家税务局望牛墩税务分局协税员黄丹被授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和广大国税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先进、赶先进,深入扎实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求真务实,奋发进取,为推动广东国税新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7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294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04
【实施日期】2003.12.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一届高等
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教高函〔2003〕15号)。

函称:为表彰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教授,教育部设立了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该奖项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100名优秀教师,奖金每人2万元。

2003年教育部评选了第一届获奖人员名单(见附件),奖金由教育部汇到教师所
在学校转发获奖教师。

现将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奖人员名单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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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2.20•【文号】国税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2月20日国税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02]4号),为规范和加强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税务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或税务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要体现学以致用,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第四条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经、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税务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养为辅。

第三章委托培养项目的审核第六条税务机关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培养项目实行审核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5号1999年3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系统函授教育工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税务系统高等函授教育(以下简称税务函授教育)是全国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完成税务系统在职干部学历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为使税务系统函授教育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函授教育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函授教育的指导思想是:正规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为税收工作服务。

第三条税务函授教育的原则是: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方针,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务函授教育的任务是:提高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学历层次和综合素质,培养适应未来税收工作需要的合格人才。

真正使函授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同等水平。

第五条税务函授教育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定,部属学校报教育部、省属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国家高等成人教育招生计划。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税务函授教育工作要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由省(区、市)税务局协同税务系统高等学校、函授辅导站具体实施,构成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9•【字号】粤府[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1999〕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号)的规定,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市)的经费管理,建立“统一办法,分级负担,垂直管理”的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一)遵循税收成本规律的原则。

地税系统的经费应随着地税收入的增长而增长。

(二)适应我省分税分级财政体制的原则。

地税系统经费应按分税分级财政体制,体现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双重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合理分担。

(三)体现规范、统一、效能的原则。

二、经费来源的核定地税系统经费分行政经费、征收经费和基建资金三部分分别核定。

(一)行政经费(含离退休人员经费)实行分级核定,全额上划到省垂直管理的办法。

各级地税部门行政经费按1998年本级行政机构经费开支水平(标准)和当年年末编制人数(离退休人员按当年年末实有人数)由各地财政、地税部门共同签章核定,全额上划到省财政。

医疗保险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县管理。

(二)征收经费实行与地税部门当年征收本级税费收入总额挂钩,分类核定比例,分级安排的办法。

市、县(区)级征收经费分四类地区按下列比例核定,分级安排:广州市按4%-6%核定;珠海、汕头、佛山、江门、东莞、中山市按5%-7%核定;湛江、茂名、惠州市按7%-10%核定;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按8%-12%核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1999]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1.29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
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99〕1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税务机构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34
号)的规定,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不含深圳市)的经费管理,建立“统一办法,分级负担,垂直管理”的体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核定原则
(一)遵循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粤国税发[2010]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粤国税发[2010]2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表彰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的通报(粤国税发[2010]24号)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表彰了一批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在受表彰的243个文明单位中,惠州市国家税务局、阳江市国家税务局、清远市国家税务局、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河源市源城区国家税务局、江门台山市国家税务局、湛江吴川市国家税务局、茂名市电白县国家税务局、肇庆市鼎湖区国家税务局和云浮市新兴县国家税务局等10个单位被授予“广东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在受表彰的54个文明窗口单位中,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汕头市澄海区国家税务局、韶关市武江区国家税务局和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等4个单位被授予“广东省文明窗口”荣誉称号。

上述受表彰的单位是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职工学习的榜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开拓创新,再接再厉,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在税收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全省国税系统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国税事业科学发展的全局出发,认真学习先进单位的先进事迹,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国税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提升创建层次上下功夫,扎实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继续解放思想,在创新中发展,奋发进取,扎实工作,为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一○年二月三日——结束——。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一批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一批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一批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教高教[2009]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11.05【实施日期】200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第一批广州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的通知(穗教高教〔2009〕22号)市属各高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实施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穗教高教〔2008〕5号)和《关于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穗教高教〔2008〕6号),经研究,我局决定启动第一批市属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工作,大力表彰和支持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评选对象为市属高等学校中承担本科、高职高专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本次评选名额为10名。

已获得国家、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参加本次评审。

二、评选标准及办法评选标准见附件1(本科部分)和附件2(高职高专部分))。

评选原则上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教学任务的一线教师。

三、申报程序(一)符合评选标准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各校根据本通知精神,依照评选标准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

(二)各校组织评审后,按校内评选的择优顺序,排序向我局推荐候选人。

各校应将候选人材料在校内网站公示。

(三)我局将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候选人材料在我局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经我局审核后正式命名。

(四)为方便工作,请各校上报一位教学名师评选工作联系人,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报指定电子邮箱,并报送纸质件至我局高教处备存。

(五)请各校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以下书面材料送我局高教处:1.候选人汇总表(见附件4);2.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5、附件6),一式五份,含一份原件;3.候选人个人资料(电子版)清单(见附件7);4.候选人15-30分钟讲课录像光盘一张(文件为rm格式,不大于50MB),录像内容须真实反映候选人的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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