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李莉、周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李莉、周
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贵银保监复〔2021〕208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李莉、周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银保监复〔2021〕208号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省联社关于李莉、周乐文2人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黔农信呈〔2021〕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助理、周乐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风险总监的任职资格。
二、你联社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联社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
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上述核准任职人员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报送贵州银保监局。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自动失效,由贵州银保监局注销行政许可。
贵州银保监局
2021年8月24日。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怡丰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怡丰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30
•【字号】贵银保监复〔2020〕315号
•【施行日期】2020.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黄怡丰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银保监复〔2020〕315号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对黄怡丰同志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贵行报〔2020〕29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黄怡丰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任职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任职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上述任职人员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报送贵州银保监局。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自动失效,由贵州银保监局注销行政许可。
特此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
2020年11月3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系统地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在总结近年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公司意见,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二○○八年四月三日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系统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为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公司年度保险统计工作履行监管规定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评价内容根据保险统计监管工作职责,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别从组织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性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为鼓励保险公司在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有所创新,专门设置了加分项目。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一)健全组织结构。
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监管要求指定了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联系人,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保险统计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二)建立相关制度。
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能清晰了解其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银保监局及辖内各银保监分局(以下统称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贵州省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被举报人违反相关银行保险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向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请求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该举报的处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举报人,包括贵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的其他主体,以及涉嫌在贵州境内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举报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分别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四条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举报受理范围等信息。
第六条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的管辖,根据贵州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被举报人的直接监管职权管辖范围确定。
贵州银保监局辖内各银保监分局对同一举报事项的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贵州银保监局确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浙保监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保监发[2009]35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筹),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机构负责人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浙江保监局报告。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机构负责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不含宁波)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合规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引导机构负责人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营业性机构,包括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意见所称机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的高管人员以及支公司和营业部副经理,营销服务部经理、副经理。
第三条公司开设新机构(含机构升格)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选址:营业场所应选择当地主要街道的临街商业用房,尽可能选择当地政府机构、金融网点集中区,周围无低俗营业活动场所。
应确保营业场所相对稳定,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3年。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刘丽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刘丽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0.19
•【字号】贵银保监复〔2020〕276号
•【施行日期】202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刘丽萍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银保监复〔2020〕276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对刘丽萍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太平寿〔2020〕326号)收悉。
经审查,刘丽萍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贵州银保监局2020年10月1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29•【文号】保监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上述保险业务监管费2012年和2013年的费率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10%。
其中,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
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农业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和计划生育保险业务仍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冀保监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冀保监发[2006]32号)保险公司各分公司:为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行为,河北保监局根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北省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主要适用于河北省行政辖区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第三条本操作流程所指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本操作流程中的“保险许可证”包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本操作流程中的“公告”是指在中国保监会及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上公告的原件。
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有《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中华工商时报》;河北保监局指定报纸有《河北经济日报》。
第二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操作流程第六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初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银保监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1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方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中与本方案不符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2021年1月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根据银保监会“三定”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党中央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总体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精神要求,统筹监管资源,统一监管规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上下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全面落实银保监会党委对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制。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遵循银保监会制定的统一监管规制,银保监会、各银保监局同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监管一致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二)明确职责。
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放在突出位置,清晰划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职责。
银保监会对直接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各银保监局对所承接属地监管公司承担监管责任。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6号)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继续对历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1年6月30日省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继续有效的省局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含联合发文12件),部分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2件,现将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1件(一)货物和劳务税类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有线电视台(站、网)收取的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黔地税发〔1998〕185号);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1〕23号);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部门与慈善总会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5〕60号);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申报表>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71号);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7号);6、《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号);7、《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47号);8、《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收入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76号);9、《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工程设备与材料划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17号);10、《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重点交通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地税发〔2009〕99号);11、《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点交通设施建设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132号);12、《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六沾复线铁路建设工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7〕130号);1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7〕162号);1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6〕149号)15、《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高营业税起征点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黔保监发[2008]4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5.06【实施日期】2008.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48号)各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推动辖内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六日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促进辖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性机构和持有《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营销服务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的主要负责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许可证,是指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持有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销服务部持有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贵州保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保监局关于修订《贵州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黔保监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修订《贵州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保监发〔2015〕1号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在黔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工作,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对《贵州省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做好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的组织工作。
在提交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之前,各公司应当通知拟任高管人员做好参测的复习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受理后,对初审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原则上我局将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拟任高管人员所在公司安排测试,各公司要及时、认真组织本公司拟任高管人员按时参测。
三、2014年11月底以前通过贵州省保险机构拟任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电子化测试并取得合格证的,自测试合格之日起2年内继续有效,持合格证申报相应类型和级别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我局不再重新安排测试。
四、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要高度重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测试工作,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
五、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应指定1名电子化测试联系人,负责相关组织工作,并于2月6日前将其所属部门、职务、联系方式报送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公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人民人寿宁夏分公司(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分支机构设立、整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
各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不按照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二)各省级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宁夏保监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及《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系统》导入电子文档:1、设立申请书;2、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4、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5、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7、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8、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人经宁夏保监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筹建,并应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黔保监人身险[2009]3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9.06.22
【实施日期】200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同意中国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
保险试点工作的批复
(黔保监人身险〔2009〕31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申请的报告》(国寿人险黔发〔2009〕27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贵州省9个市(州、地)的26个县43个乡镇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贵州省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相关规定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
三、试点工作中有任何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批准农村小额保险试点乡镇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批准农村小额保险试点乡镇表。
贵州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贵州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实施细则获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级政府有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上述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第七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一)商业信誉情况;(二)偿付能力水平;(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四)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相应专业资格情况;(五)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情况。
贵州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贵州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贵银保监办发〔2020〕30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贵州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辖内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贵银保监办发〔2020〕302号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结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1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推动农业保险良性适度竞争,结合近年来全省农业保险开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通知》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在贵州省辖内县(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二、坚持适度竞争原则。
保险机构应根据贵州各地农业生产规则和保险需求状况,在深入开展可行性研究及规范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共同创造公平、稳定、可持续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
支持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较少的地区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机构布局,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提高自身服务水平。
三、坚持稳步推进原则。
贵州银保监局将根据贵州省农险发展综合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参与农险业务经营。
对符合条件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可结合自身经营条件在服务能力较强的2-3个县级分支机构开展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和服务能力,经监管部门综合考评合格后,逐年增加试点范围。
试点满三年,可在全省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李莉、周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李莉、周
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8.24
•【字号】贵银保监复〔2021〕208号
•【施行日期】2021.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
正文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李莉、周乐文任职资格的批复
贵银保监复〔2021〕208号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省联社关于李莉、周乐文2人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黔农信呈〔2021〕6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助理、周乐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风险总监的任职资格。
二、你联社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银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并按照要求及时报告履职情况。
三、你联社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
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上述核准任职人员应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报送贵州银保监局。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自动失效,由贵州银保监局注销行政许可。
贵州银保监局
2021年8月24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黔保监发[2008]5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05.08【实施日期】2008.05.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保监发〔2008〕51号)各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八日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贵州省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支公司(含)以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含)以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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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黔保监发[2008]51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5.08
【实施日期】2008.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保监发〔2008〕51号)
各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八日贵州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贵州省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
(三)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支公司(含)以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核准制;支公司(含)以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
第六条适用核准制的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前其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核准制的中心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前其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贵州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统一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在任命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贵州保监局报告。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十条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应当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十一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的情形如下:(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投资、法律、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年限可放宽到3年(含)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条件可放宽至大学专科:
1、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前5年内,个人在保险经营管理方面受到总、分公司表彰;个人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或市(州、地)级(含)以上政府表彰;
2、在申报任职资格核准时,个人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第十二条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