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 矿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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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
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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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 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 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 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 质、工程地质参数。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 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 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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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 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 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 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 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六条 井筒施工期间应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 的各种地质资料。当发现影响施工的不利地质因 素时,应及时采取补充措施。
第十条 井巷揭煤前,应采用物探和钻探等手
段综合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
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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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 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 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 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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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 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完整word版)《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前言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已于2016年2月25日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煤矿安全规程》全面准确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2016)》对其中容易误解多解的、本次新增的、带有红线意义的重要条款,从理论及操作层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同时细化了一些技术措施。
目录第一编总则 (1)1. 第四条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1)2。
第十条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2)3. 第十二条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3)4。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4)第二编地质保障 (6)5. 第二十三条补充地质勘探 (6)6. 第二十五条井筒检查孔布置 (6)第三编井工煤矿 (8)第一章矿井建设 (8)7. 第三十五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 (8)8。
第四十六条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 (8)9. 第五十条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 (11)第二章开采 (12)10. 第九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布置 (12)11。
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 (13)12. 第一百零八条充填开采 (14)13。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顶煤开采 (15)14. 第一百二十三条“三下”试采条件 (17)15。
第一百二十四条“三下”试采报告的内容 (19)16。
第一百三十四条防止、检查及处理煤仓与溜煤(矸)眼堵塞的相关措施 (23)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5)17. 第一百四十一条通风安全检测仪表检验 (25)18。
第一百四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的安全要求2519. 第一百四十七条分区式通风 (26)20. 第一百四十九条主要进回风巷超前采煤工作面2个区段 (26)21。
第一百五十三条禁止局部通风机稀释工作面瓦斯 (27)22。
第一百五十九条矿井反风演习的条件 (27)23. 第一百六十四条局部通风机“三专”要求 (27)24。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七条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并提出建议.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组织的监督活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安全规程变化详解
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2.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与依 法监察并重,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 严格限制了各类矿井的采深、同时生产水平数、矿井通 风方式、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开采,严禁非正规开采, 提高了矿井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压风、供电、监控、 通讯等系统的要求,严格机电设备选型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矿井安全避险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井 下应急广播系统的建设要求。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六编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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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口、 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 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 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 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 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 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 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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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3.调整了《规程》的框架结构,由四编扩展为六编,结构 更趋合理
➢ 第一编 总则——总则 ➢第二编 地质保障——新增,提出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至闭坑全 过程的地质保障,以及地质保障管理工作制度要求 ➢第三编 井工煤矿——原来“井工部分” ➢第四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原来“职业危害” ➢第五编 露天煤矿——原来“露天部分” ➢第六编 应急救援——原来“煤矿救护”部分扩展而来,增加了安 全避险一章,要求企业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逃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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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5.删除或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 艺技术,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隐患的工艺技术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地质保障和矿井建设的规定
坑内溃沙涌泥
坑内涌砂是矿坑突水的伴生灾害,当矿 坑采掘过程中遭遇富含泥沙的蓄水层或 溶洞,突破隔水层后,泥沙和岩屑随水 一起涌入矿坑,造成涌浆灾害
灾
地质环境的改变,造成地下水位超常下
害 地下水漏失
降,从引发地下水源枯竭灾害,进而引 发河水漏失、泉水干涸,造成局域性干
旱区。
《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材
【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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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1.防止矿井水灾事故的发生。 掘进或回采过程中当揭穿导水断裂、富水溶洞、积水老窑 等,大量地下水就会突然涌入矿井巷道。矿井突水一般来势凶 猛常会在短时间内淹没巷道,给矿井生产带来危害,甚至造成 人员伤亡。在富水的岩溶充水的矿区、顶底板有较厚高压含水 层分布的矿区和构造发育岩层破碎的地段,常易发生矿井突水。 但只要查明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有效措施,矿井突水是可以预 防和治理的。当巷道底板下有间接充水层时,便会在地下水压 力上覆地层压力作用下,破坏底板隔水层,形成人工裂缝通道, 导致下部高压地下水涌入井巷造成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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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要点】
一般来说,封闭的背斜有利于瓦斯的储存,是良好的“储 气构造”或称“圈闭构造”。高沼矿区基本分布在向斜轴部、 背斜鞍部、鼻状构造的倾斜端及“S”型背斜转折端等。地质 构造中的断层破坏了煤层的连续完整性,使煤层瓦斯排放条件 发生了变化。开放性断层有利于瓦斯的排放,封闭式断层对瓦 斯的排放起阻挡作用,成为逸散的屏障。而含煤岩系的冲刷侵 蚀不仅影响瓦斯的生成,对瓦斯也起到泄放作用,在这些区域, 瓦斯普遍较小。地下水与瓦斯表现为明显的相逆关系。因此, 加强对地质构造的研究,能充分了解瓦斯积聚规律,对预防煤 与瓦斯突出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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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二编地质保障 (4)第三编井工煤矿 (6)第一章矿井建设 (6)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6)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11)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12)第二章开采 (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5)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17)第三节采掘机械 (23)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25)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25)第六节防止坠落 (26)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26)第一节通风 (26)第二节瓦斯防治 (33)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3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41)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44)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45)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45)第六章防灭火 (46)第一节一般规定 (46)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48)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50)第七章防治水 (51)第一节一般规定 (51)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52)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53)第四节井下排水 (55)第五节探放水 (5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57)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57)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60)第三节井下爆破 (61)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66)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66)第二节立井提升 (73)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臵 (77)第四节提升装臵 (82)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86)第十章电气 (87)第一节一般规定 (8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90)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91)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91)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93)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94)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95)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96)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97)第一节一般规定 (97)第二节安全监控 (97)第三节人员位臵监测 (101)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101)第四编露天煤矿 (103)第一章一般规定 (103)第二章钻孔爆破 (104)第一节一般规定 (104)第二节钻孔 (104)第三节爆破 (104)第三章采装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107)第三节破碎 (109)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109)2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109)第四章运输 (110)第一节铁路运输 (110)第二节公路运输 (111)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112)第五章排土 (112)第六章边坡 (114)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115)第一节防治水 (115)第二节防灭火 (115)第八章电气 (115)第一节一般规定 (115)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116)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116)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117)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118)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119)第七节照明和通信120第九章设备检修 (120)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12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122)第二章粉尘防治 (122)第三章热害防治 (124)第四章噪声防治 (125)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125)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125)第六编应急救援 (127)第一章一般规定 (127)第二章安全避险 (128)第三章救援队伍 (129)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130)第五章救援指挥 (130)第六章灾变处理 (131)附则 (134)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135)3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新《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二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交的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其所监理的工程建设安全负监理责任。
第三条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在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七条煤矿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八条矿井建设期间,安全出口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三)相邻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九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混凝土砌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立井锁口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采取封闭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最新版)
第18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 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 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 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19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 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 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 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20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21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 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22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 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
新旧煤矿安全规程区别(2016版)现对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增加内容进行了梳理,请各位领导认真学习,并对职工进行宣贯。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部分1、原规程共四编七百五十一条,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共六编七百二十一条。
2、主要增加了:职业病危害、地质保障、掘进部分(锁扣、伞钻、挖掘机、井架安装、凿井信号及通风、突出矿井先抽后建等)、开采部分(水平及开采深度规定、综采矿压监测)、机械部分(猴车、无轨胶轮车、井下电池等使用规定)、通风部分(突出矿井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的具体要求)、人员定位、安全避险设施设置等。
3、主要修改了: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瓦斯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设置地点;矿井风量计算增加了按“柴油动力车辆数计算风量”;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等。
详细增加及修改部分如下:说明:1、黑体部分为本次新增加内容2、带下划线为变动部分,括号内斜体下划线字为原《安全规程》内容。
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职工)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煤矿安全规程》2017年最新版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总局令第8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同时废止。
局长杨焕宁2016年2月25日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第四条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解读开采部分
一
《煤矿安全规程》
3 开采
第九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 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 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第十四条 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 (八)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 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一
《煤矿安全规程》
3 开采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 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 全地点工作。
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 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一
《煤矿安全规程》
3 开采
【名词解释】 放顶、初次放顶 放顶——通过移架或回柱缩小工作空间宽度使采空区悬露顶板及时垮落的工序。 初次放顶——采煤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向前推进一定距离后,通过人为措施使直接顶第一次垮落的工序。 【条文解释】 本条是对采煤工作面垮落法管理顶板的规定。 1、采空区处理方法 目前来空区处理方法大致分为4 种: 垮落法、煤柱支撑法、缓慢下沉法和充填法。 (1) 垮落法是利用自然和人工的方法,令其直接顶垮落,来减缓对工作面的压力,同时支承来自基本顶的部分压 力,保护采煤工作面的安全。 (2) 煤柱支撑法是在采空区按规定留设煤柱支撑顶板。 (3) 缓慢下沉法是利用顶板的韧性特征,能够弯曲而不断裂,随着工作面的推进采空区一侧顶底板闭合,来实现 采空区的处理。但此法煤层厚度不宜超过1.8m。 (4) 充填法是利用河砂、粉煤灰、破碎的页岩等材料,经由管路输送到采空区,对采空区进行充填来实现对采空 区的处理。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
ZSH目录第一编总则.......................................................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二章开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第三节采掘机械................................................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第六节防止坠落................................................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第二节瓦斯防治................................................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第七章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第三节井下爆破................................................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提升装置................................................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安全监控................................................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四编露天煤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钻孔爆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钻孔...................................................第三节爆破................................................... 第三章采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第三节破碎...................................................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第四章运输....................................................第一节铁路运输...............................................第二节公路运输...............................................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章排土.................................................... 第六章边坡....................................................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第一节防治水.................................................第二节防灭火................................................. 第八章电气....................................................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三章热害防治.................................................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编应急救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三章救援队伍................................................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五章救援指挥................................................ 第六章灾变处理................................................ 附则............................................................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矿井建设部分)执行说明527
第二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
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说明】本条是关于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能力的规定。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只有具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才能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
煤矿建设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管理能力承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条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
【说明】本条是关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相关责任的规定。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安全全面负责,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职责,必须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取得与地质勘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勘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必须对设计内容和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要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
第三条同一煤矿建设项目的井巷工程同期施工企业不得超过2家,对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井下机电部分
ZF 3800/16/26
SGZ 630/220
SZZ 730/110
PLM1000
DTL80/40/2*40
BRW315/31.5
MG170/411-WD
ZZ8000/17/32
SGZ630/150
SZB730/90
PCM110
DSJ80/40
XRB2B80/31.5
MG200/491-WD
ZY4400/10/23
BRW200/31.5
ZF10000/22/43
PLM4000
S375
二、采掘机械
晋煤集团综采工作面设备配套名细表
回采方式 3#煤分层综采工作面(上) 采煤机 MG250/600-WD1 液压支架 ZZP-4400/17/35 刮板运输机 SGZ764/400 转载机 SZB764/200 破碎机 PCM110 带式输送机 DSP1080/1000/160 乳化液泵 BRW400/31.5
一、矿井建设
第七十条 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 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 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二期建设),必 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臵监测、通信联络 系统。
一、矿井建设
第七十一条 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当任一回路停 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暂不能 形成两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当 满足通风、排水和撤出人员的需要。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 进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二期建设),其他矿井进入采区巷 道施工前(三期建设),必须形成两回路供电。
二、采掘机械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 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 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 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 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 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 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 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 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 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煤矿安全规程2020
煤矿安全规程2020一、矿井建设与开采1.1 矿井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保矿井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的安全。
1.2 开采前应对矿井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掌握矿床分布、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等情况,制定合理的开采方案。
1.3 开采时应采用适当的采煤方法和技术,确保采场稳定和安全生产。
二、通风与瓦斯管理2.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证风流稳定、有效,防止瓦斯积聚。
2.2 定期进行瓦斯检测和监控,掌握瓦斯浓度和涌出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预防瓦斯事故。
2.3 严禁在瓦斯超限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区域内作业。
三、矿尘防治与职业健康3.1 矿井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降低粉尘浓度,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3.2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病。
四、火灾防治4.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治体系,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4.2 严禁在矿井内使用易燃材料,严格控制火源和明火作业。
4.3 矿井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五、水害防治5.1 矿井应查明地下水分布和动态规律,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5.2 严格控制矿井涌水量,保持排水系统畅通,防止水患事故的发生。
六、顶板管理6.1 开采时应加强顶板管理,掌握顶板状况,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防止顶板垮塌事故的发生。
6.2 对采空区应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空洞积聚和发生事故。
七、电气安全7.1 矿井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7.2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7.3 作业人员应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如绝缘手套、护目镜等。
八、运输提升与矿井支护8.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运输提升系统,确保人员和物料的安全运输。
8.2 矿井支护应采用可靠的支护材料和技术,保证巷道的稳定和安全。
8.3 定期对运输提升设备和矿井支护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九、应急救援与自救互救9.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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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矿井建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是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交的项目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监理单位对其所监理的工程建设安全负监理责任。
第三条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在开工前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第七条煤矿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八条矿井建设期间,安全出口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二)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
(三)相邻两条斜井或平硐施工时,应及时按设计贯通联络巷。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第九条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混凝土砌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条立井锁口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立井锁口应在井筒具备试挖条件后施工。
(二)风硐口、安全出口与井筒连接处应整体浇筑,并采取封闭措施。
(三)拆除临时锁口进行永久锁口施工前,永久锁口下方应设置保护盘,并满足通风、防坠和承载要求。
第十一条立井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
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
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
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
冻结钻孔偏斜超过设计规定时,必须补孔。
(三)水文观测钻孔应打在井筒内,偏斜不得超出井筒的净断面,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内衬箍焊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压,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
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
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定期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
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冻结段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抗冻炸药。
爆破技术参数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制定专项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岩层中。
(九)冻结深度小于300m时,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冻结深度大于300m时,停止冻结的时间由建设、冻结、掘砌和监理单位根据冻结温度场观测资料,共同研究确定。
(十)冻结井筒的井壁结构应采用双层或复合井壁,井筒冻结段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壁间充填注浆。
注浆时壁间夹层混凝土温度应不低于4℃,且冻结壁仍处于封闭状态,并能承受外部水压力。
(十一)在冲积层中,严禁预留或后凿梁窝。
(十二)当冻结孔穿过井下巷道或硐室时,下冻结管前应对冻结孔壁与冻结管之间的环形空间进行充填。
(十三)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第十四条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沿斜长方向冻结范围应保证斜井巷道顶板进入相对稳定的隔水地层5m 以上;每段垂直冻结深度应穿过斜井冻结段巷道底板5m以上。
(二)沿巷道方向掘进位置,距离冻结终端不得小于5m。
(三)冻结段初次支护及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最大距离、掘进到永久支护完成的间隔时间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并制定处理冻结管和解冻后防治水的专项措施。
永久支护完成后,方可停止该段井筒冻结。
第十五条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有通风装置。
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浓度,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
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氨在运输、使用、充注、回收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
混凝土配比除满足强度、塌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尽可能降低水化热。
脱模时混凝土强度不应小于0.7MPa,且套壁施工速度每24小时不得超过12m。
第十七条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钻井设计与施工的最终位置必须穿过冲积层,并深入不透水的稳定基岩中5m以上。
(二)钻井临时锁口深度应大于4m,且应进入稳定地层不少于3m,遇特殊情况应采取专门措施。
(三)钻井期间,井口必须封盖,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钻井泥浆面必须高于地下静止水位0.5m,且不得低于临时锁口1m,井口必须安装浆面高度报警装置。
(四)泥浆沟槽、泥浆沉淀池、临时蓄浆池均应设置防护设施。
泥浆的排放和固化应满足环保要求。
(五)钻井时必须及时测定井筒的偏斜度。
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
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
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六)井壁下沉时安全漂浮高度应高出泥浆面1.5m以上;井壁对接找正时,内吊盘工作人员禁止超过4人。
(七)下沉井壁、壁后充填及充填质量检查、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八)废弃泥浆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立井井筒穿过涌水量超过10m3/h的含水岩层或破碎带时,应采用工作面或地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
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九条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最大注浆压力必须小于井壁承载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
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
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
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
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装备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延深立(斜)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
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二十二条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强度大于C40的混凝土或深度大于400m的井筒,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二十三条斜井(巷)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边坡防护的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矸(煤)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第二十四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出渣。
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停止扩孔作业。
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扩孔钻进严禁干钻。
(三)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第二十五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临时和永久支护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二)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架棚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三)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超前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三节井巷施工机械第二十六条使用伞钻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二)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伞钻在井筒运输中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四)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
第二十七条使用抓岩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抓岩机应采用U型螺栓与吊盘可靠连接,并设置专用保险绳。
(二)抓岩机连接件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由专人每班检查1次。
(三)抓矸完毕必须将抓斗收拢并锁于机身上。
第二十八条使用耙装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耙装机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五)耙装机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
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设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