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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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贸促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271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7.06.01【实施日期】201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271号)省级各部门,成都铁路局,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全面部署进一步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为明确任务分工,有效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将我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

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

全面建立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实验等),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标 签】若干规定,普通发票管理,发票监制章【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1998﹞28号【发文日期】1998-02-10【实施时间】1998-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四川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管理的范围和种类 凡涉及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需填开的普通发票,均由国税机关负责安排印制、发放、管理。

国税机关管理的普通发票种类主要有: 四川省××市(地、州)工业产品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商业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钢材(含有色金属)市场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批发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摩托车)配件零售发票、四川省汽车销售发票、四川省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四川省××市(地、州) 建筑材料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药品、医疗器械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成品油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图书杂志销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汽车维修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加工及修理修配发票、四川省××市(地、州)缝纫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集贸市场发票、四川省××市(地、州)收购业发票、四川省××市(地、州)其它收入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和发票工本费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和发票工本费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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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收支两条线,税务登记证,发票工本费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1﹞454号
【发文日期】2001-11-29
【实施时间】2001-11-2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

据统计,截止10月份全省两证收费累计入库867万元,远远低于去年财务决算“两费”收入数,省局对各市、州“两费”专项经费划拨金额已超过各地10月份实际累计入库额。

对此,省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对今年两证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两证收费及时、足额收缴国库。

各市、州局应将省局下拨的“两证”专项经费及时拨到基层单位。

二、关于“两证”经费支出会计核算的问题。

“两证”专项经费发生支出时,在“税务经费支出”的二级科目“票证账表印制表”中设三级科目“税务登记证费用”、“增值税发票费用”和“普通发票费用”进行核算。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2001年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费不再下拨,由总局统一支付。

省局也将根据各市州国税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费的缴库情况,确定是否相应扣减各市州国税局同期应拨“两费”专项经费或实行拨款购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结合《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

二、我省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参照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同),可选择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方式或者按月核定销售额、按月申报纳税方式,具体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

个体工商户应于申报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确认书》(见附件)。

申报纳税期限确认后,需变更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即在3月、6月、9月及12月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行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实施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免征增值税;实施按月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免征增值税。

三、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为季,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四、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需要调整为按月核定、按月申报的,可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在本纳税期结束后执行。

五、按季核定销售额、按季申报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两个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未提请调整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应依法重新核定定额。

六、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定额20%的、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当期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应当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标 签】小型微利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发文日期】2012-01-17【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期限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受理与备案 (一)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每年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

企业划型一经确认,一个公历年内保持不变。

1、符合免收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列相关数据,同时提交发票领购薄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

2、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表》,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审核。

对经逻辑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当场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

3、经审核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时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备案表》。

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数据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进行换算。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川财综[2080]53号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川财综[2080]53号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2008年9月3日川财综[2080]53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06]13号)的规定,鉴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被取消,经研究,决定取消相应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

各执收单位应到物价部门注销《收费许可证》中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收取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的复函》(川财综[1999]10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19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结束——。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4、负责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数据的统计上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 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1: 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表 所属期: 年 月 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美元,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收汇核销单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美元出口额 人民 币出口额 增值税免税额 消费税免税额 1 2 3 4 5 6 7 8 9=8×;征收率 10 合计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科长: 年 月 日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联,第一联企业留存,第二联交征税部门用作免税证明,第三联退税部门留 存 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情况月报表 所属期: 年 月 上报单位: 单位:美元,元 企业类型 户数 出口额 已办理免税额 不予免税货物征税额 小计 增值税 消费税 1 2 3 4 5 6 7 合计 商贸企业 工业企业 填表人: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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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免 【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川国税函﹝2005﹞182号 【发文日期】2005-09-07 【实施时间】2005-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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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销售额应以离岸价﹝FOB﹞为准,若成交价格不是离岸价的,应扣除按会计制 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企业申报出口销售额不能如实反 映离岸价,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后,应根据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或出口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计算消费税免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1、对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3、出口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复合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免税额=出 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纳 税。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不予退﹝免﹞税的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 免税申报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货物出口﹝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90天内,于 每月15日前,凭以下资料向所在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代理出口证明﹝委托出口货物需提供﹞; 4、《四川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免税审批表》, 一式三联﹞。 ﹝二﹞县﹝区﹞国税局退税部门对《免税审批表》审核签章后,将第三联留存备案,第 一至二联交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凭第二联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以 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出口﹝免税﹞货物的纳税申报。 ﹝三﹞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进行免税申报的或未办理免税申报的,退税部门应通 知征税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计算方法视同内销补税。若因特殊原因超期进行免税申报的,比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2004﹞11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收汇核销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川价函[2006]17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6〕177号2006年7月26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你们《关于报请分项核定税务登记收费标准的函》(川地税〔2006〕30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不含铝合金外壳)每套50元。

为节约资源、减少损失,尽量降低纳税人负担,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可只换发正、副本内芯,套内分解收费标准为正本内芯每份20元,副本内芯每份20元,副本套(封皮)每个10元。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布置,在此次换证中正本外框、副本套(封皮)都不更换,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原有的外框、封皮。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此次换证的收费管理和监督工作,防止出现乱收费行为。

三、各地税务部门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国税部门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

地税部门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由省级地税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购后分发市(州)地税部门使用,收费收入由省级地税部门集中缴入省级非税收入归集户后再缴入省级国库。

四、本批复下发后,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21号)和《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3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本批复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6号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1-6号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不征收增值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为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现就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依据国家电监委、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经济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价财〔2009〕47号)及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的具体实施意见,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是对列入节能发电调度年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但排序靠后、处于冷备用状态而少发电量的发电机组给予的经济补偿。

受偿电力生产企业收到的节能发电调度经济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1-11-04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产办理。

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优惠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1.30•【字号】川财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要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政策红利,增强社会获得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向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9年1月30日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5.16•【字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本年度新办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二)上一纳税年度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自行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和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税率的优惠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于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相应税款。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定额征收所得税的企业,若本年度调整为查账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税的,预缴时按照前款相应规定执行;若本年度仍为定额征收所得税且定额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预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定额以法定税率(25%)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款相应规定调整定额。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0.12
•【字号】川地税函[2004]449号
•【施行日期】2004.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44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市、州地税局每半年向省局报送一次印制计划,该发票的配售价格按省物价局的核批价格执行。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原《发票样本》中的《四川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使用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和小额标准由各市、州地税局确定。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代开普通发票工作,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管理制度,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略)
2004年10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0.26•【文号】财税〔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7]243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12.29
【实施日期】200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2007年12月29日川价发〔2007〕24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使用量大幅度增加,其纸张和规格相应增多,发票工本费也复杂多变,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发票收费的管理,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经研究,特制定《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试行两年,请遵照执行。

为保持发票工本费相对稳定,现有纸张、规格、联次的发票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附件:
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税务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工本费的管理,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特制定《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一、发票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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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2-01-3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现将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收发票工本费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分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二、免收发票工本费期限
免收发票工本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

三、免收发票工本费申请受理与备案
(一)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享受免收发票工本费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纳税人每年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一次,时间为每年度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前。

企业划型一经确认,一个公历年内保持不变。

1、符合免收工本费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第一次购买发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如实填列相关数据,同时提交发票领购薄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可由纳税人自行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
()下载打印。

2、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表》,结合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数据进行逻辑审核。

对经逻辑审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当场办理免收发票工本费手续。

3、经审核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购买发票时一律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当年新办税务登记纳税人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可按本公告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备案表》。

纳税人报送财务报表数据不足一年的,可按整年进行换算。

(三)经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四)免收发票工本费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人不得申请印制冠名发票。

四、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至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前领购发票并已交纳发票工本费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退还。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表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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