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兴起和衰落
俄国农奴制改革相关例题和知识点总结
俄国农奴制改革相关例题和知识点总结一、俄国农奴制改革的背景19 世纪中叶,俄国的农奴制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首先,农奴制严重阻碍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在农奴制度下,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没有人身自由,无法自由地从事工商业活动,这使得俄国的工业发展缺乏自由劳动力和国内市场。
其次,农奴的生活状况极度恶劣,他们遭受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频繁的反抗和起义不断动摇着农奴制的基础。
再者,俄国在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败,充分暴露了农奴制俄国的腐朽和落后。
战争的失败进一步加剧了国内的社会矛盾,促使统治者认识到必须对农奴制进行改革。
二、俄国农奴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861 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签署了废除农奴制的法令。
(一)农奴获得人身自由农奴在法律上成为自由人,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和居住地。
(二)土地分配农民可以通过赎买的方式获得一块份地,但份地的大小和质量由地主决定,农民需要支付高额的赎金。
(三)组织管理建立村社制度,加强对农民的管理和控制。
三、俄国农奴制改革的性质俄国农奴制改革是一场由沙皇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
虽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改革很不彻底,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
四、俄国农奴制改革的影响(一)积极影响1、促进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为俄国工业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自由劳动力和资金。
2、推动了俄国的近代化进程,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出现了新的气象。
(二)局限性1、农民在获得自由的同时,背负了沉重的债务,生活依旧贫困。
2、改革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残余,沙皇专制制度依然存在,严重阻碍了俄国的进一步发展。
五、相关例题例题 1:俄国 1861 年改革的根本原因是()A 克里米亚战争的失败B 农奴制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C 农民起义不断D 沙皇为巩固统治答案:B解析:俄国 1861 年改革的根本原因是农奴制严重阻碍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其他选项都是推动改革的因素,但不是根本原因。
例题 2:俄国 1861 年改革是一次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其主要依据是()A 亚历山大二世倾向于发展资本主义B 改革使俄国走上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C 改革废除了农奴制度D 改革是由资产阶级领导的答案:B解析:判断一场改革的性质主要看其结果和影响。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目录一、内容概览 (2)(一)背景介绍 (2)(二)研究意义 (3)二、美国冻结俄罗斯资产的法律依据 (4)(一)国际法依据 (5)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 (6)2. 世界银行及国际金融公司政策 (7)3. 联合国相关决议 (9)(二)国内法依据 (10)1. 美国国内法律法规 (11)2. 司法解释及判例 (12)三、美国冻结俄罗斯资产的实践路径 (13)(一)制裁立法 (14)(二)行政措施 (15)(三)国际法律程序 (17)(四)双边或多边合作 (18)四、面临的挑战 (19)(一)国际社会的反应 (21)(二)法律适用与解释问题 (21)(三)技术操作难题 (22)(四)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 (23)五、结论与展望 (25)(一)主要研究发现 (26)(二)未来发展趋势 (27)(三)政策建议与应对策略 (28)一、内容概览本文档旨在分析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与挑战。
我们将回顾美国对俄罗斯实施制裁的历史背景,以便了解制裁的起源和发展。
我们将详细讨论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依据,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
我们还将探讨美国在实施制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包括国内法律和行政程序的限制、国际合作的阻碍以及制裁的有效性问题。
我们将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这些挑战并优化美国对俄罗斯制裁的法律路径。
(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大背景下,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一行动的起因主要源自多方面的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动态变化,其中包括俄乌冲突引发的紧张局势以及由此带来的双方关系的显著恶化。
该行为涉及到了资产扣押和处置等法律层面的复杂问题,其背后涉及到国际法、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各国国内法律等多个层面的考量。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探讨美国冻结和处分俄罗斯主权资产的法律路径及其所面临的挑战。
俄罗斯刑罚体系的演进及其困境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岫N o.78)俄罗斯刑罚体系的演进及其困境冯梅1,龙长江2(1.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2.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呼和浩特010020)摘要:俄罗斯刑法典的刑罚体系演进充分体现了行刑社会化趋势。
但是俄罗斯正处于社会变革过程中,刑罚的丰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难以匹配,造成很多刑罚种类在现阶段难以实现,阻碍了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鉴于中俄两国刑法特殊的历史渊源,从俄罗斯刑罚体系演进过程中,去芜存菁,将对我国刑法中刑罚体系的完善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刑法;刑罚体系中图分类号:D F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068—03《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典)由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6年5月24日通过,1996年6月5Et获联邦委员会批准,1996年6月1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签署公布,迄今进行了700多次的修改,修改的范围不止于分则,对总则也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最近的修改发生在2009年11月17日。
1996年12月18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以下简称《刑事执行法典>),1996年12月25日联邦委员会批准。
这两部法典均自199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两部法典在继承前苏联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西方的某些价值理念和具体的立法经验,反映了进步的民主思想和刑事法律思想,行刑社会化的精神贯穿于俄罗斯刑事执行立法¨Jl”,对以后陆续制定的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刑法典与刑事执行法典有着积极的影响。
俄罗斯政治历史变革分析
俄罗斯政治历史变革分析近几个世纪以来,俄罗斯政治历史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
这些变革对俄罗斯国家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全球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对俄罗斯政治历史的几个重要变革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一、沙皇制度的崩溃俄罗斯政治历史的第一个重要变革可以追溯到1917年的俄国革命。
在这次革命中,沙皇制度崩溃,俄罗斯沦为一个共产主义国家。
这一变革的原因包括政府腐败、经济困难和对沙皇统治的不满。
这次变革引发了一系列社会和经济改革,对俄罗斯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苏联时期的政治控制在俄罗斯的政治历史中,苏联时期也是一个重要的时期。
从1917年到1991年,苏联统治了俄罗斯,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治控制措施。
这种政治控制包括宣传机构的控制、思想统一和镇压政治反对派等手段。
苏联时期的政治控制对俄罗斯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并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三、苏联解体与俄罗斯联邦的诞生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正式成立。
这一变革标志着俄罗斯政治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苏联解体的原因可以追溯到经济问题、民族矛盾和政治改革等方面。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政治转型、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等。
虽然俄罗斯联邦的成立为俄罗斯政治提供了新的机会,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四、普京时代的政治巩固普京时代可以看作是俄罗斯政治历史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自2000年以来,普京一直在俄罗斯担任重要职位,对俄罗斯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普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包括控制媒体、打击反对派和加强军事力量等。
尽管普京的政策引发了一些争议,但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依然很大。
综上所述,俄罗斯政治历史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
从沙皇制度的崩溃到苏联时期的政治控制,再到苏联解体与俄罗斯联邦的诞生,每一次变革都带来了独特的影响和挑战。
普京时代的政治巩固也给俄罗斯政治带来了新的面貌。
了解和分析这些变革对我们更好地理解俄罗斯政治历史有着重要意义,也为我们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提供了参考。
试论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
试论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摘要:一、引言二、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概述1.财产犯罪的定义2.财产犯罪的主要类型三、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1.财产性利益2.财产权益3.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四、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1.刑事责任2.处罚措施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财产犯罪作为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围绕俄罗斯刑法典中财产犯罪的相关内容,重点分析财产犯罪对象,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
二、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概述1.财产犯罪的定义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非法占有、使用、处分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侵占、贪污等。
2.财产犯罪的主要类型财产犯罪主要分为财产性利益犯罪和财产权益犯罪两大类。
财产性利益犯罪包括盗窃、抢劫、诈骗等,主要涉及的是财产的实体利益;财产权益犯罪包括侵占、贪污等,主要涉及的是财产的权益。
三、俄罗斯刑法典财产犯罪对象1.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指财产的物质利益,包括财物、货币、有价证券等。
在财产犯罪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性利益,侵犯他人财产权益。
2.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指财产的非物质利益,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等。
在财产犯罪中,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损害他人财产权益。
3.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对象的规定比较宽泛,既包括财产的物质利益,也包括财产的非物质利益。
此外,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对象的具体范围,如盗窃罪的对象为他人财物,抢劫罪的对象为他人财物和人身安全等。
四、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与处罚1.刑事责任财产犯罪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
根据俄罗斯刑法典的规定,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分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罚金等。
2.处罚措施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
此外,刑法典还规定了从轻、减轻、加重处罚的情形。
五、结论俄罗斯刑法典对财产犯罪对象的规定比较全面,既包括财产的物质利益,也包括财产的非物质利益。
我国应废除没收财产刑原因分析
我国应废除没收财产刑的原因分析摘要:西方国家在”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下,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该刑种因没有存在的必要性、破坏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在追求建立以保障人权的刑法价值理念为核心的刑法体系的当代中国,废除没收财产刑实属必要。
关键词:没收财产刑;谦抑性;平等与罪责自负;刑罚目的在理论研究领域,一些学者以在短期内不大可能废除没收财产刑为前提,提出了些许完善没收财产刑的措施。
但这些措施大部分都是针对寻求其执行困境的出路来进行的。
这一切的努力都无法改变没收财产刑与时代所主导的刑罚理念相违背的现实。
因此,废除没收财产刑是刑罚理念逐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表明没收财产刑存在的不必要性日本学者提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包括补充性、片断性和适应性三方面的内容。
补充性指道德或其他非刑事法规范规制效力的不足是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因素。
换句话说,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在道德或其他非刑事法规范无法达到有效调整之目的时,刑法才是应该考虑的对象。
刑法应该是最终不得已而采用的规制措施。
片断性也称之为不完整性,是指,虽然刑法以保护法意为目的,但是并非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遭到任何侵害都需要刑法的规制,只有刑法所保护的法意遭到严重危害时才能动用刑罚,即刑法只能以一小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为规制对象。
适应性是指刑罚是一种毒性非常大的一种药,刑罚的不正当的使用就会像错误地服用药物那样会产生非常大的不良后果。
因此,在刑罚适用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刑罚和要处理事件之间的对应性。
[1]即适用轻刑罚或不适用刑罚就能实现有效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则无需适用重型或适用刑罚。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刑罚设置的要求可得出罚金刑可完成没收财产刑的全部功能的论断。
从刑法谦抑的适应性内容角度分析,在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之间,相对作为轻刑的前者如果能够完成作为重刑的后者的全部功能,那么,我们就没有适用后者的必要。
对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思考
对环境犯罪刑罚配置的思考摘要本文主要是对于我国环境犯罪中刑罚配置的问题进行思考与反思,对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的观点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犯罪刑罚配置资格刑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资金资助。
作者简介:高思洋,黑龙江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247-02一、环境犯罪的刑罚理论基础在了解环境犯罪刑罚的概念前,我们首先来介绍一下有关环境、环境犯罪、刑罚的相关概念。
第一,环境。
法律中的环境概念主要区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环境概念定义为: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狭义的环境概念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①我国环境犯罪概念其分为刑法修订前的确定期和修订后的不确定期。
前者又分为四类,包括: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中包括非自然主体及无过失责任的概念、结果犯和危险犯兼惩的概念、限于结果犯的概念和限于特定范围的环境犯罪概念。
对于修订后环境犯罪概念主要是基于1997年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基础上所做出的环境犯罪概念,但是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笔者比较赞同付立忠教授关于环境犯罪的界定。
环境犯罪是自然人或非自然人为主体,主观上存有故意、过失、无过失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险或实际危险后果的作为或不作为。
然而刑罚的定义就像英国法理学家哈特所言,人们对于刑罚问题所抱有兴趣,现在已经空前浓厚,但公开的讨论却混乱不堪。
国内学者对于刑罚有一个简单的定义,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法院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解决的对犯罪人适用的严厉制裁,用以表达国家和社会对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罚的作用在于对于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的惩处,这种惩处可以理解为对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报复,只不过进入现代文明时期,这种报复的主体由个人转向了国家。
一般没收财产刑:俄罗斯经验与中国现实
关 键词 :一般 没收 ;特 别 没收 ;俄 罗斯 ; 中国 中图分 类 号 : D 9 2 4 . 1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2 5 7 - 5 8 3 3 ( 2 0 1 3 ) 0 2 - 0 0 8 3 - 0 8 作 者简 介 :龙 长海 ,中 国人 民大 学法 学院博 士后 流动 站研 究人 员, 内蒙古 大学 法学
治措 施 。苏俄 第一 次正 式 出现 没 收财产 的概念 ,是 在 1 9 2 0年 4月 1 6日俄罗 斯苏 维埃社 会 主义 联 邦 共和 国人 民委员 会法 令 中规 定 的 。该法 令第 三条 中规定 ,没收财 产是 指 国家将私 人或 者 团体 的 财 产无偿 、强 制地 剥夺 。在 1 9 2 1 年1 0月 1 7日苏 俄人 民委员 会 关 于 《 征用 和 没 收 私人 及 团体 财
龙长海 :一般没收财产刑 :俄 罗斯经验与 中国现实
年 《 刑罚 感化法 典》 就将 它删 除 了 ” ①。 因此 ,1 9 0 3年 沙 俄 刑 法典 并 没 有 规 定一 般 没 收 财产 刑 ,
只是在该 《 刑罚感化法典》第 3 6 条中,规定了特别没收制度 。可以说 ,在俄罗斯革命前这一阶 段 ,没收财产刑在沙俄的命运是与其在西方国家发展的脉络基本相吻合的。但是 ,十月革命的发 生 ,却令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命运又一次发生了重大转变 。 在 苏维埃 政权建 立 的最初 几年 ,没 收财产 成 了一种巩 固新 生 的苏维埃 政权 、镇压 反革命 的政
法典相 比 , 已明 显 变少 。1 9 9 6年 俄 罗斯 刑 法典 规 定一 般 没 收 也 大幅 减 少。2 0 0 3年 俄 罗
斯废 除没 收财 产刑 ,直接 原 因是 该 刑罚 种类 的适 用 率极低 ,间接原 因是 与俄 罗斯 社会 所
现代俄罗斯政治改革的历史经验
现代俄罗斯政治改革的历史经验俄罗斯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但其政治制度经历了很多波折,尤其在近现代的政治改革历程中,俄罗斯政治经历了很多大起大落的历史事件,这给我们留下了很多宝贵的历史经验。
一、沙皇时期的政治改革19世纪末,沙皇政权开始启动一系列政治改革,以弱化院内派别对政局的影响,加强了行政部门的权力,改善了司法制度,此举有助于俄罗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但这些改革丝毫没有解决农民和工人的诉求,也没有改变沙皇专制政治的根本性质,最终也未能避免无政府主义革命的爆发。
二、十月革命之后在苏维埃时期,大规模的国有化和重工业化成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但由于缺乏合理的财政政策和市场机制,苏维埃经济体系于20世纪70年代陷入了严重困境。
此外,对知识分子、异己分子和宗教信仰的打压以及鲁迅笔下的“铁饭碗”经济体制的形成,最终导致了人民心中的不满和政治选民的脱落。
三、普京时期的改革普京时期的俄罗斯,虽然在一些经济上有所发展,但却沉浸在腐败、官僚主义和权力集中等问题当中。
普京于2011年颁布了一份联邦立法,旨在推动政治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改变地方选举的制度,提高选民的参与度,促进选民的代表性和责任性的提高。
此外,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预算和税收改革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官员的职业操守和明确的制度规定。
普京的这些举措,有望对俄罗斯的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俄罗斯政治改革的开始。
结论通过对俄罗斯政治改革的历史回顾,我们可以发现,要提高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和发展性,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政治改革必须是部门自我改革和国家整体改革的统一进程。
必须同时改革社会、经济和政治各个方面,加强社会和谐与稳定、提高政治制度的效能、深化经济和社会的改革与发展。
政治改革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从而推动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寡头经济”带来的腐败与俄罗斯社会难舍难分
“寡头经济”带来的腐败与俄罗斯社会难舍难分“一只蚂蚁”(切尔基佐沃市场所在地伊斯梅洛沃的谐音)引发的新一轮俄罗斯“灰色清关”风暴,再一次让坐拥巨富的俄罗斯寡头成为众矢之的。
不过,“打击走私”只是俄方拿切尔基佐沃市场“开刀”的理由之一。
俄媒体的普遍解读是:切尔基佐沃市场拥有者伊斯梅洛夫“吃里扒外”,拿着在俄罗斯赚到的近15亿美元去土耳其兴建豪华酒店。
这一行为致使他成为正疲于应对金融危机的普京首选“发飙”对象。
权财相逢催生腐败无数关闭切尔基佐沃市场,切断伊斯梅洛夫一大财源,只不过是普京与俄罗斯寡头多年纠缠的一部续集。
无论任总统还是总理,普京一直被视作打击寡头的“斗士”。
在俄罗斯,寡头是一个沉重而敏感的历史遗留话题。
1991年底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继承了原苏联的大部分家底。
叶利钦接收了一大堆半死不活的企业外加1万亿卢布内债和1200亿美元外债后,采取“休克疗法”,引入激进的经济改革方案,放开物价、财政,大规模私有化,俄罗斯社会由此进入转型期,“寡头经济”也应运而生。
在叶利钦时代,那些熟悉旧体制而又头脑精明的人抓住转轨时期的“机遇”,攫取了原本属于全民的大量财富。
他们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后,又试图将财富嫁接于权力,操纵媒体、左右选举、干预立法甚至亲自出任政府要职。
自然,权力财富一相逢,便催生腐败无数。
普京上任后,警告寡头们:“赚钱可以,但不要参政!”可惜,“寡头经济”带来的腐败仍与俄罗斯社会难舍难分,俄罗斯现任总统梅德韦杰夫就有句名言:“腐败在我国已经变成许多人的生存方式。
”以被称为“克里姆林宫教父”的别列佐夫斯基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别列佐夫斯基通过倒卖汽车实现了从“数学家”到“企业家”的转型。
别列佐夫斯基曾理直气壮地说:“俄罗斯的大资本家当然要同政治家搞在一起!在政治家身上下赌注,这才是一本万利的投资!”他把上述言论付诸实践:1996年的俄罗斯总统选举,在别列佐夫斯基穿针引线之下,13名财阀联名支持在任总统叶利钦,巨额的竞选赞助使别列佐夫斯基成为“克里姆林宫教父”。
法院空判何时了: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思考
法院“空判”何时了关于财产刑执行的思考摘要:财产刑作为刑罚手段之一,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重要体现。
我国尚存在重刑化思想,对财产刑的刑罚本质和功能认识不足,认为财产刑属于“软刑罚”。
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着财产刑执行难的困境,大量财产刑得不到有效执行,没能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财产刑“空判”现象日益突出。
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没能及时解决,将不可避免地使财产刑的判决流于形式,从而削弱财产刑的刑罚功能,有违财产刑的立法初衷。
本文分析了财产刑的执行现状以及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财产刑空判执行前言20世纪初,当“近代刑罚之花”的自由刑不能有效威慑潜在犯罪者,未能实现罪犯重返社会的理想,相反,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监狱却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和产生累犯的工厂的客观现实呈现在我们面前时,一些国家开始寻找能弥补自由刑缺陷的刑罚替代品。
于是符合刑法轻缓化价值取向、相对于自由刑而言具有可补救和谦抑性的财产刑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形成与自由刑并驾齐驱之势。
财产刑的独立价值日益显现出来,实施财产刑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重新犯罪,从而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
据统计,德国刑法典规定可判处罚金刑的条文达92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66%;瑞士刑法典规定判罚金刑的条文为130条,占刑法分则条文的58.6%;法国刑法典规定判处罚金刑的条文为139条,占分则条文的34.4% 。
而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有罚金刑的有182条,占分则的43.96%。
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
两者均处于附加刑的地位。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重点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原刑法规定判处罚金的条文只有20个,通过单行条例逐步颁布实行的可处罚金刑的刑法条款有85条,而1997年刑法涉及罚金适用的条款达182条375处,充分体现了罚金刑适用的广泛性。
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区分及运用
①[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28页。
②蔡墩铭:《刑法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293页。
③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台湾蓓菱印刷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709-711页。
④何帆:《刑事没收研究—国际法和比较法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108页。
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区分及运用文/姚贝杨广大一般没收指的是没收财产刑,即对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财产的剥夺,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特别没收指的是对与犯罪相关联物品的没收,也称为刑事没收或者没收,规定在刑法第六十四条。
刑法同时规定有一般没收和特别没收,但实践中经常被混用,二者应作严格区分。
一、我国及国外关于一般没收与特别没收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由于一般没收没收的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具有较强的刑罚属性,通常被表述为没收财产或没收财产刑。
目前在刑法中规定一般没收的国家并不多,由于西方国家尊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一般没收在英、美、法、德等国家要么从未被采用要么早就被废止。
除我国外,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规定有一般没收,例如保加利亚、越南、蒙古等国家。
苏联刑法也明确规定了没收财产刑,在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刑法典将没收财产刑继承下来,但是在学术界和社会其他政治力量的强烈批判下,俄罗斯在2003年废除了没收财产刑。
特别没收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是我国关于特别没收的规定,没收的对象包括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有之物,特别没收通常被表述为没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有特别没收,例如日本刑法典第19条规定:“下列物品可予以没收:(1)组成犯罪行为之物;(2)供犯罪行为或者将供犯罪行为之物;(3)因犯罪行为所生或者所得之物或者当为犯罪行为之报酬所得之物;(4)当为前项所列之物之对价所得之物。
俄罗斯帝国解体终结百年封建王朝的历史转折
俄罗斯帝国解体终结百年封建王朝的历史转折俄罗斯帝国的解体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同时也开启了新的历史纪元。
这一重要的历史转折发生在1917年,当时沉重的封建主义体制和沙皇统治激起了广泛的不满和抗议。
尽管沙皇长期以来统治了俄罗斯,并维持了百年的封建政权,但最终这个庞大而脆弱的帝国在历史的洪流中崩溃。
本文将探讨俄罗斯帝国解体的原因,以及解体对俄罗斯和世界格局产生的深远影响。
一、对俄罗斯帝国的批判与不满沙皇统治下的俄罗斯帝国面临着多方面的批判和不满。
首先是广泛存在的封建主义体制。
在沙皇的统治下,封建主义体制的特征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农民们生活在贫困、剥削和压迫之中。
地主对农民实行严格的控制,农民们缺乏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生活在极度困难的环境中。
此外,沙皇政权对工人阶级的压迫也是俄罗斯社会不满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1917年俄国革命1917年,俄罗斯发生了两次重要的革命浪潮,即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
二月革命推翻了封建主义政权,并建立了一个临时政府,但并未解决社会问题和群众的不满。
十月革命则是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下的一次起义,推翻了临时政府,建立了以工人和农民为基础的无产阶级政权。
三、布尔什维克政权的崛起与共产主义实践十月革命后,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掌握了政权,并建立了一个以无产阶级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政权。
他们试图通过社会主义实验来解决封建主义遗留下的问题,推动俄罗斯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
虽然布尔什维克党在开始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就,例如土地改革和实行工人控制的工厂,但在随后的动荡时期,共产主义实践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
四、俄罗斯内战与苏联的建立解体的帝国和新政权并未带来和平与稳定,而是引发了俄罗斯内战。
内战中的各方势力与国内外的干涉势力进行了残酷的对抗,使整个国家陷入混乱和破裂的边缘。
然而,在内战后,布尔什维克党最终获得了胜利,并领导创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标志着俄罗斯帝国的彻底崩溃与解体。
五、解体对俄罗斯和世界的影响俄罗斯帝国的解体对俄罗斯和世界产生了深远影响。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23条
1960年苏俄刑法典第23条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第23条是关于资产刑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篇6000+字的文章,详细解读了该法律条款的背景、内容、适用范围和实施情况。
第23条:资产刑第23条是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重要条款之一,也被称为“资产刑”。
该条款规定了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对犯罪分子的财产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这一法律规定对苏俄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一、背景和原因资产刑的引入是在苏共第二十一次代表大会上,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与外部敌对势力斗争的经验教训后的一项决策。
苏共认为,仅仅通过刑罚来打击犯罪行为,虽然能对犯罪分子个体进行惩罚,但对整个社会防范犯罪的作用有限。
因此,引入资产刑的目的是将刑罚的对象扩大到整个资产阶级,以此来消除犯罪温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利益。
二、内容和规定根据第23条的规定,资产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的财产进行没收、罚款或者追缴的刑罚。
其中,资产的没收是指将犯罪分子的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罚款是指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对其进行相应金额的罚款,追缴则是指在判决生效后追回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所获得的不法财产。
资产刑的金额将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犯罪所得的大小来决定。
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如贪污受贿、走私等,可以没收犯罪分子的全部财产;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可以对其财产进行罚款或者追缴。
由于没收的财产将归国家所有,所以在追缴时若发现犯罪分子的财产藏匿在他人之中,可以予以征收。
对于与犯罪分子有夫妻、父子等亲属关系的人,其财产也可能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受到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行复查和审讯,确保不会损害正当的利益。
同时,根据苏俄刑法典的规定,如果证明这些亲属对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无辜的,那么他们的财产将不会受到处罚。
三、适用范围和实施情况资产刑的适用范围应该是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来决定。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对资产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和限制并不明确,导致可能出现滥用和不当行为。
等值没收及可追缴资产评估规则探析
等值没收及可追缴资产评估规则探析黄 风摘 要:广义的等值没收在吸收和借鉴狭义等值没收规则的基础上,创立了一整套缜密的规范体系,对各种不同形态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精准估值,计算出可追缴资产数额并将此数额确定为没收的上限。
在可追缴资产中,特别值得研究的犯罪所得特殊形态是:推定的犯罪所得和污点赠与。
在根据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评估犯罪所得的数额时,切忌简单行事,需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对可追缴资产的甄别、认定和估算应当自刑事扣押、冻结或查封措施采用之时开始。
如果有关财产被转移到境外或者处于境外,对犯罪资产的追踪、扣押、冻结、没收和处置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成功与否,还将取决于外国法和国际法关于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则的适用。
关键词:等值没收 可追缴资产 推定的犯罪所得 污点赠与自21世纪初开始,世界各国的刑事没收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体现这一变革的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有两项:一项是俄罗斯2003年对《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的废除并代之以独立的没收措施,由此引起匈牙利、捷克、马其顿、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等一些原东欧国家的刑事没收制度发生连锁反应;另一项是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它以数学的精确度调整刑事没收的对象、范围及规则,并为此指定了专门的法院审理刑事没收问题,由此促使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爱尔兰、牙买加、巴哈马、毛里求斯等一大批英美法系国家针对犯罪资产的没收推出特别立法。
上述立法改革的趋势可以概括为:将刑事没收的标的和范围限定为犯罪资产的价值,力求实现刑事正义与民事正义的有机结合。
一、等值没收的形态、特点与性质 在刑事诉讼中,所谓等值没收是指没收的数额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相对等,或者说,没收的数额以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为其上限。
等值没收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的形态,一种是狭义的或者严格意义上的等值没收,即当犯罪所得被挥霍、转让、贬值或者灭失时,按照该犯罪所得的价值,以充抵的方式对犯罪人的个人财产实行没收。
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兴起和衰落
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兴起和衰落
姚贝
【期刊名称】《求是学刊》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没收财产刑在俄罗斯一直饱受争议,在其法典的修订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存在到废除再到“恢复”的曲线过程.但2006年《俄罗斯刑法典》对没收财产的规定并非恢复了2003年被废除的没收财产刑,而仅是增补了以前刑法典中所没有的特别没收制度的规定,是对特别没收制度的完善而已.
【总页数】5页(P101-105)
【作者】姚贝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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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农奴制度
俄国农奴制度一、农奴身份俄国农奴制始于15世纪下半叶,它是俄国封建君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农奴制下,农奴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世代相传。
农奴的身份世袭,不能自由选择职业和婚姻,也不能拥有财产和受教育权。
农奴必须向地主交纳繁重的劳役和实物贡赋,以换取微薄的生活条件。
二、领主权力在农奴制度下,领主或地主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他们可以任意支配农奴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强迫农奴从事各种劳役,如耕种、收割、运输、建筑等。
领主还可以对农奴进行惩罚,包括鞭打、烙印、截肢等酷刑。
这种权力结构使得农奴对领主产生强烈的依附感和畏惧心理。
三、土地制度在俄国农奴制下,土地被分为领主的私有领地和农奴的份地。
领主的领地通常占据了村庄的大部分土地,而农奴的份地则是他们在领主的土地上劳作所得的报酬。
农奴的份地常常是不足的,他们不得不为领主提供额外的劳役以换取生存所需的粮食和日用品。
四、赋税劳役农奴必须向领主交纳各种赋税,如土地税、人头税、什一税等。
这些税收使得农奴的生活压力更加沉重。
此外,农奴还要承担各种劳役,如耕种领主的土地、修建房屋、运输货物等。
这些劳役使农奴几乎没有时间照顾自己的份地,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五、反抗斗争由于农奴制对农奴的压迫和剥削日益严重,加上领主对农奴的残酷压迫和虐待,使得农奴们忍无可忍。
从18世纪末开始,俄国各地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反抗运动。
这些斗争持续了数十年之久,直到19世纪初才逐渐平息。
这些反抗斗争对俄国的政治和社会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了俄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六、改革与废除在19世纪初的几十年里,俄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推进,俄国社会对自由劳动力的需求日益增加。
同时,农民起义和反抗斗争也促使沙皇政府认识到废除农奴制的必要性。
在此背景下,186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颁布了《解放法令》,宣布废除农奴制度。
这个法令标志着俄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
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的沙皇时期。
以下是俄国资本主义的主要阶段和重要事件:1. 19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沙皇时期的改革和现代化浪潮,包括废除农奴制度、建立初期的工业基础设施等。
这一时期见证了一些企业家的出现,他们积极投资于建设工厂、矿山和铁路等。
2. 20世纪初至1917年:在沙俄时代的工业基础上,俄国资本主义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大量外国投资涌入,工业产出和生产能力迅速增长。
同时,垄断资本的形成也提高了工业集中度,俄国资产阶级的力量逐渐增强。
3. 1917年至1921年: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遭遇了剧变。
十月革命推翻了沙皇专制,建立了苏维埃政权,掌握了生产资料。
在革命和内战期间,私人资本主义的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甚至被消灭。
4. 1921年至1928年:在内战结束后,苏维埃政府面临着废墟和经济崩溃的局面。
为了恢复经济,苏联政府实施了新经济政策(NEP),允许一定范围内的私人经济活动,包括小规模的私营农业、工业和贸易。
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复苏和发展为苏联后来的工业化奠定了基础。
5. 1928年至1953年:在斯大林时代,苏联政府通过集体化农业和五年计划推动国家工业化的进程。
较大规模的国家企业和集体农庄开始兴起,国家掌握了生产资料。
私人资本主义的活动再次受到压制,经济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总的来说,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经历了沙皇时期的资本主义起步阶段、革命和内战期间的反资本主义阶段,以及逐渐放宽对私人经济活动限制的新经济政策阶段。
然后在斯大林时代,苏联经济基本上实现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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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兴起和衰落作者:姚贝来源:《求是学刊》2012年第01期摘要:没收财产刑在俄罗斯一直饱受争议,在其法典的修订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存在到废除再到“恢复”的曲线过程。
但2006年《俄罗斯刑法典》对没收财产的规定并非恢复了2003年被废除的没收财产刑,而仅是增补了以前刑法典中所没有的特别没收制度的规定,是对特别没收制度的完善而已。
关键词: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特别没收作者简介:姚贝,女,法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RW2011-30中图分类号:DF6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2)01-0101-05收稿日期:2011-09-19国外现行刑法中针对于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没收财产刑(一般没收)鲜有规定,仅存在于越南、蒙古、保加利亚等少数国家刑法中,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特别没收,其中俄罗斯对于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和实践最为典型。
我国在刑事立法初期,受到苏联的深刻影响,尤其是我国1979年刑法,而我国1997年新刑法也是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修订之后制定的。
因此,深入考察苏联和俄罗斯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对思考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苏联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1917—1918),就设立了包含有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内的30余种刑罚方法。
1919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军事法庭条例,一改以往零乱过多的刑罚方法,而明确规定了八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仍在其列。
1922年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刑法典——《苏俄刑法典》,该法典建立了十一等级的刑罚,没收财产之一部或者全部位列第5位。
1926年颁布了《苏俄刑法典》,其沿用的是“十三等级的社会保卫方法体系”,没收财产之一部或者全部是重要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措施在20世纪30-50年代的镇压时期被广泛地适用。
20世纪30年代的刑事立法是苏联刑事立法最为黑暗的时期。
刑事立法作为各种法律措施中的镇压性最强的手段,一开始就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活动中作为大规模镇压性工具针对斯大林个人政权的反对者而适用。
斯大林曾认为国家的三个敌人是工业中的资产阶级的高层领导、农村中的富农和机关中的官僚主义。
为了打击富农,除了大规模的镇压外,地方执行机关还积极适用剥夺10年以下自由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甚至将没收财产刑在刑法之外作为一种行政法措施使用。
例如,在1930年1月1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关于在大面积的集体化区域中巩固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经济,打击富农”的决议中。
赋予边疆区(州)的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共和国政府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打击富农的权力,包括完全没收富农的财产并使其搬离单独的区或者边疆区(州)的权力。
禁止富农出售自己的财产和农产品,如果富农随意地出售财产,区委员会有权“立即没收其财产”。
在军事时期的审判实践中,相比平常时期,类推则被更多地适用。
例如在战时经济贫困的条件下,商品流通常常以“约定的价格”完成交易,但法院对高于国家价格出售商品的公民,以投机倒把罪类推定罪,对大量的犯罪人通常要判处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
从1945年起的战后的12年间,苏联在战后的经济崩溃中,不可避免地对经济犯罪加重刑罚,没收财产仍得到广泛的适用。
例如1947年,在苏联最高委员会主席团《关于对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的犯罪加重刑罚的命令》中,对侵吞国家财产或者对抢劫规定判处25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
在苏联共产党的第20次代表大会之后,苏联开始了制定新的刑事立法的过程,在苏联的宪法中也出现了民主性的变化。
在1958年颁布的苏联及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纲要中,对刑法总则进行了许多原则性的修订,很大程度上缩减了在斯大林时代,立法者、法官和地方权力机关对没收财产这一严厉刑种的广泛滥用的无法制行为,但是在之后刑法典的改革中,没收财产刑仍被保留下来。
1960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取代了斯大林时代的镇压立法,该部法典与前两部法典相比更加进步、民主和人道,但也仍然深受集权主义的影响。
这部刑法典以及之后进行的修订,确立了十三个刑种,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是附加刑,适用范围包括国事罪、财产犯罪、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等等。
该部法典失效前,分则共有206个条文,载有没收财产的法定刑条文为84个,并且国事罪是《苏俄刑法典》中适用没收财产最多的一章,这也招致了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对国事罪一章挂没收财产刑过多并没有充分的理由。
他们指出,“在同犯罪现象作斗争中,没收财产的效益取决于它对因果性因素的影响。
它的价值不只是无偿地没收被判刑人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要改变行为人的需求结构,进而证明他的犯罪行为是愚蠢的。
从这一点出发,他们认为没收财产只应适用于贪利的犯罪。
”这种主张影响到了1996年刑法典的修订,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挂有没收财产刑的国事罪大幅度削减,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只保留了背叛国家罪,而其他像276条间谍活动罪、277条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281条破坏活动罪等则取消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是俄罗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没收财产是刑罚的种类之一,但根据法典第45条没收财产“只能作为从刑适用”。
法典第52条规定:“1.没收财产是将被判刑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2.对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规定没收财产,并且只有在本法典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处。
3.被判刑人以及被供养人所必需的财产,依照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规定的清单,不得予以没收。
”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内容及特征如下。
(一)没收财产只适用于“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且分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没收财产。
与1960年《苏俄刑法典》相比,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案件适用要求严格,适用范围缩小。
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且在总则中没有严重犯罪的限制。
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不仅要求必须“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而且根据该法典总则的规定,适用没收财产刑必须在分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
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条文规定上看,可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犯罪主要为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反对国家政权的犯罪。
在分则256个条文中只有24个条文规定有没收财产,占俄罗斯刑法典分则条文的9.38%,与1960年《苏俄刑法典》相比,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条文大幅减少。
(二)没收财产的方式主要为并处刑和选处刑,并减少了并处刑的适用。
并处刑就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并处,如161条抢夺罪的规定,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抢夺是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或者数额巨大的;或者具有2次以上侵占或勒索罪前科的人员实施的,处6年以上12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
而选处刑是授权法院根据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犯罪人的情况来决定是否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如158条偷窃罪,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是有组织的集团实施的偷窃或偷窃数额巨大的,或有2次以上侵占或勒索罪前科的人员实施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没收财产。
与并处刑相比,选处刑适用起来更为灵活,因此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除了缩小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外,也减少了并处刑的规定,适用并处刑的仅为10个条文。
(三)规定了不得没收的范围。
《俄罗斯刑事执行法典》(附件)规定了不应予以没收的财产清单。
例如被判刑人及其家属经常居住的房屋、住宅或其中的单独部分;适时播种农作物所必需的种子;家庭陈设的物品、家具饰品、衣服;用于犯罪人家庭炊事和住房供暖的燃料,等等。
在判处全部没收时,这些物品不得予以没收,在判处部分没收时,对于应予没收的物品,在判决中应具体列举。
从立法本意看,不仅追求具体没收的明确性。
在判处全部没收时还不得没收被判刑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并且该《刑事执行法典》还规定,不允许以等同被没收的财产价值的金钱替代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刑在立法上的一系列变化,实际上是俄罗斯刑法观念变化的体现。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国内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意识都呈现出多元化趋势。
因此在编纂法典的过程中,对于没收财产的合理性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讨论,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议。
有学者认为,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对适用没收财产刑是相当谨慎的。
一般来说,没收的是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工具、资金或者犯罪所得,而不准许没收被判刑人个人所有财产的全部或一部。
在俄罗斯存在“特别没收”(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措施)的情况下,作为附加刑的没收财产的矛头指向的只能是合法途径所得的财产,这是不合理的。
还有学者指出没收财产不合乎刑罚的目的和原则,特别是和罪责自负原则不一致。
即使在严格限制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情况下,该刑也会累及被判刑人的家人。
还有的学者不反对没收犯罪人个人部分财产,反对的是没收全部财产,认为如果没收了犯罪人的全部财产,将导致刑满释放人员在无财产的状态中难于重新生活,这种状态反而促使他们重操旧业。
当然,也有相当学者对没收财产刑持肯定态度,坚决要求在法典中保留没收财产刑,理由是不能让那些捞到大量黑钱的百万富翁坐上几年牢,享受后半辈子的现象发生。
尽管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中没收财产刑被保留下来,并在制定时考虑了反对者的意见对没收财产刑作了相应的修改,但是这种争议和没收财产所引起的关注仍继续着,为2003年没收财产刑的废除埋下了伏笔。
三、2003年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的取消随着俄罗斯现代民主制度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没收财产刑展开批判,主要有以下理由:(1)没收财产是侵犯人权的措施,是集权制度的残余,留有斯大林时代的痕迹,这一刑罚措施并不符合现代刑法精神,是已崩溃的极端主义制度的传统,应当被废除。
(2)没收财产隐含客观归罪。
俄联邦宪法第49条规定,每个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
在其罪过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院生效的判决未被确定之前,均认为是无罪的。
俄联邦刑法典第5条规定,罪过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即行为人只对确定其罪过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和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客观归罪,是对无罪过导致的损害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没收未被证实是犯罪所得的财产。
即是客观归罪的一种,因为在该情况下破坏遵守个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依照俄联邦宪法第17条,俄罗斯联邦依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依照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与生俱来并且不可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