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前沿平等主义及其问题阅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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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

(上)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

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上)周永坤【摘要】中国当代法律中不乏歧视性规定,它与法学的科学主义定位有关。

科学在古希腊只是神学、哲学和科学话语中的一支,中世纪它一度失去了正当性。

在现代科学取得胜利后,科学一度垄断了话语权,历来作为正义之学的法学随之成为科学。

在理性的科学观中,科学只是三大知识体系——科学、规范学、人文学——的一个分支,法学的核心知识是规范学。

因此,法学研究的中心任务不是发现规律而是追求良善。

法学追求良善的逻辑起点是人格人,是人和人之间的“主体际关系”,从这一主体际关系出发,人的平等是不言而喻的。

我首先要感谢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同志给我这样的机会,使我可以在这与各位交流有关的法理问题,同时在平等问题上接受各位的挑战与指引。

我是来自于苏州这样一个小地方的人,所以到了吉林大学这样一个大方之地不免有些战战兢兢,但是我要尽量把它说的好一点。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

为什么我要讲“平等”这个问题? 在我看来,平等不仅是人的追求,平等也是动物的追求,平等扎根于人的社会实践当中,平等甚至深藏于人的基因当中。

2003年,美国的一家报纸报道了一个自然科学家的研究成果,他通过对非洲卷尾猴的研究得出了一个结论:猴子也有平等观。

他的研究是这样的:当你把几只猴子放到一起完成同样的工作,然后给它们以奖励,如果你给其中一只的奖励比其他猴子少,那么它就会有意见。

比如说,其他猴子得到的是美味的葡萄,而它得到的却是一根相形见绌的黄瓜,那它就会把黄瓜扔到主人的脸上。

因此,作者得出结论,平等不仅是人的一种追求,平等观深藏在人的基因当中(人是从猴子进化来的) 。

因此我就想到:每个人都有平等观念,起码他都欲求(比如攀比)与别人相同的待遇。

反对平等的人不会反对他自己与别人享受同等的权利,反对平等的人都是反对别人与自己享有同等的权利,要维护自己的特权。

所以,凡是反对平等的人都是特权的享有者! 当然可能也有一些例外,在经过几千年的熏陶以后,他自己本身是特权的受害者,他也说特权好的很,这是可悲之极。

(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

(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

(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第一篇:(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是研究法律及其相关社会现象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

性质:科学性、实践性、阶级性。

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

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

区别: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

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

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在法学领域中,自由与平等是两个核心原则,也是现代社会所非常重视的价值观。

然而,这两个原则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冲突和矛盾。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自由平等原则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并探讨如何在实践中平衡这些原则。

首先,自由与平等原则在法学中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

自由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有权自由行动,并不受他人的限制。

这个原则保护了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

平等原则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地受到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性别、种族等差异。

这个原则为每个人提供了一种公平的机会和待遇。

然而,自由与平等原则并不总是完全兼容的。

在现实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一个自由的社会并不一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

在追求个人自由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富人愈富、穷人愈穷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自由原则与平等原则之间产生了冲突。

比如,在财产领域,自由原则强调了个体的财产权利,但这也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社会正义的概念应运而生。

社会正义是一种追求公平与平等的理念。

它强调在分配资源和机会上的公平,以消除个体之间的差距。

社会正义旨在提供一个更加平等和和谐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基本权益和公平机会。

然而,实现社会正义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为了实现社会正义,法律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律可以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贫富差距。

通过适当的税收政策,富人可以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

此外,法律还可以通过教育政策来提供公平的机会。

通过普及教育,并为贫困家庭提供教育补助,可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然而,在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不损害自由原则。

法律应该尽量避免给个体施加过多的限制和干预。

过度干预可能会破坏个体的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从而破坏社会的自由性。

因此,在平衡自由与平等原则时,需要权衡社会的自由与社会的公平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中的自由平等原则和社会正义也需要时刻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

论法律平等

论法律平等

论法律平等法律平等是指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财富或其他社会地位等因素。

这一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旨在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法律平等的理论基础是平等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独立、自由的个体,不应该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平等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程序公正、法律执行公正等。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被歧视。

这包括了对刑事犯罪的处理,每个人都应该受到相同的刑罚,不应该因为种族、性别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此外,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括在法庭上提出证据、进行辩护等。

法律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每个人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包括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中立性、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等。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应该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应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辩护律师也应该有充分的权利保障,以便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法律执行公正是指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

这包括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公正性、监狱对待囚犯的方式等。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应该遵循法律程序,不应该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的权利。

监狱对待囚犯的方式也应该公正,不应该侵犯囚犯的基本权利。

尽管法律平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实践,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歧视和不公正待遇。

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因为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例如,在某些国家中,女性可能会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如在就业、薪酬等方面受到歧视。

此外,某些社会群体也可能因为种族、宗教或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如在某些国家中,少数族裔可能会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对法律平等的认识和理解。

法律平等原则之二:法律与平等

法律平等原则之二:法律与平等

试议法律的平等原则二、法律与平等以往的法学家都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因而对每个人是平等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法律具有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

早期资本主义社会法律阶级统治职能相对明显,但它同样也得顾及人民大众谋生存的起码要求,否则就是不可能建立统一的秩序。

当一定阶级的统治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一致时,法对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协调,确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社会矛盾尖锐化,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就成了主要方面,社会公共职能往往就化为乌有。

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

平等的阶级性和相对性并不否定法律平等原则的正当性。

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趋于消亡,但作为社会利益管理的行政规则也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平等原则。

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少数寡头和多数平民的平等观念都不完善,平民要求一切平等,寡头要求政治职务的分配不平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权利要求的增强和民主的推进,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全人类面临的生存和生态危机等迫切问题的出现,要求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减弱,社会公共职能不断扩大。

进入当代后,法律变革的力量已不再激进地倾向于人民的反抗也不仅仅是依赖于主权者的命令或对法官的授权,而在于能将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实效三者进行平衡和综合。

虽说法律的平等原则是重要的。

但是,实际上,人们由于其社会性而愿意使他们的平等权受到某些限制。

美国哲学家艾德勒说:“在平等、法律与正义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

”。

我们可以说,平等、正义与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根据正义对平等进行调节和限制。

然而,在阶级社会中,正义也不是超阶级的。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

法理学中自由平等的案例分析题案例一:2005年9月15日,B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ADSL拨号上网,以E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

对于本案,B市S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

案例二: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Z省L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300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1000余次,获利2.4万元。

对于本案,Z省L具检察院以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县法院以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浮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方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浮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问题1:以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参考范文:同样“裸聊”,不同结果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聊天成为很多市民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的“玩意”。

裸聊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否有罪也成了人们讨论的焦点。

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材料中,张某裸聊不应定罪;而第二个材料中的方某则应认定为传播浮秽物品牟利罪。

一样的裸聊,不一样的结果,其差别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外罚。

”禁内涵丰富,包括要求罪和刑都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有罪类推,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等含义。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刑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判断,而不仅仅是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材料一种张某的裸聊虽然有伤风化,但我国刑法并无规定裸聊构成犯置的法律条文,也不属于浮秽信息,不能类推适用,因此不应认定为犯罪。

试论法律面前平等原则

试论法律面前平等原则

试论法律面前平等原则作者:李秀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摘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价值,有明确的含义和基本的内容。

在理解这一原则时,应当将其与“同等”、“事实平等”区别开来,并注意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差别、法律适用平等和立法平等的差别。

关键词法律价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作者简介:李秀梅,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研究方向:旅游外语文。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295-01“平等”是法的最基本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法的这一最基本价值的体现。

“平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早在古代社会,人们为了反对阶级压迫和生存权利就提出了“平等”的思想。

近代以来,随着人对自我认识的不断提高,平等观念进一步深入人心,进而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出现了“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的思想。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平等”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被固定下来,成为不同部门法都应遵循的基本价值。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怎样的含义,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权利义务平等。

简单的说,就是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即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间,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2.平等保护和平等处罚。

就是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并平等地受到法律处罚。

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排斥特权。

平等与特权是相互排斥的。

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哪些基本内容,一般来说,它主要包含资格平等、发展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三个方面。

立法平等的进路性分析

立法平等的进路性分析
不外乎两种对立的意见 : 一是司法平等论, 仅指司法 或法律

关 于立法平 等论 的争议
适用平等。二是立法 平等论,它既包括立法平等,也包括 司 法平等,且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 。
司法平等论 的依据在于, 我国 15 年宪法第 8 条规定 : 94 5
作为宪法 的一项重要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斗争中提 出来的。 在资产阶 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 , 他们就把这一 口号确立为资产阶级法
法平等论的学者论证 的主要理由是 ,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 律的阶级性的观 点, 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 而不能
保 护或处罚都是一样舶 。在法律面前,所有公 民都 是平等 的。”其后,在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 或宪法性文件中,一 般都有这一规定。资产阶级提 出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 对封建法律维护等级制度与特权的直接否定, 是人类法律史 上的一个 巨大进步 。正如列宁所说 :“ 资产阶级在同中世纪 的、封建的、农奴制 的等级特权作斗争的时候 ,提出了全体
资本主义 的法制原则 , 我们不能用; 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 有 阶级性,是主张 “ 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 相当长的时间里成 了批判的对象 ,因而 17 年宪法和 17 95 98 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 直到 18年 , 9 2 法律平等原则才重 入宪法 。 即使这样 ,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法律
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 并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 的形式把它肯定 下来 。 这一原则最早记载在法 国 18 7 9年的 人权宣言》里 。 这一宣言 的第 6条规定 : “ 法律对于所有的人 , 无论是实行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而 18 ” 9 2年宪法 修改了以上表述, 其第 3 3条第 2 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 国 “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较为权威 的解释是 ,18 92年宪 法之所以进行这一修改, 因为在这次修宪 中, 出了 15 是 提 94 年宪法的表述不仅包括了法律实施上的平等 , 同时也包括了 立法上的平等 ,因而使用 “ 在法律面前”的行文方式 ,以便 准确地把平等的范围限制在法律实施上 。[ 1 另外 ,持 司 45 ]0 P

法理学阅读材料(2)

法理学阅读材料(2)

《法理学:法治国的基础与技艺》
授课教师:强世功
第三专题:法治国及其超越
法律硕士(2011级)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11 年秋季学期
专题三:法治国及其超越
第12讲灵魂秩序与法治秩序(上):
柏拉图:《理想国》,第四卷、第六卷、第七卷
第13讲灵魂秩序与法治秩序(下)
1、柏拉图:《理想国》,第八卷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第二部分,第七-八章;
3、罗伯斯皮尔:“关于政治道德的各项原则”,《革命的法制和审判》。

4、朱熹注:《大学》
5、刘少奇:“论共产党员修养”。

第14讲法治与公民不服从
※第三次模拟法庭:苏格拉底审判
第九组 vs. 第十组
要求:
1、熟读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吴飞译,华夏版)正文部分,法庭辩论同学最好看一下注疏部分,
如果有兴趣,还可以提前看一下《斐多》篇。

2、每个同学都需要提交读书报告,并准备观摩模拟审判。

第15 讲法治国的精神基础
1、柏拉图:《斐多》,杨绛译,辽宁人民。

2、林肯:“葛底斯堡的演说”(1863)
3、朱熹注:《中庸》。

4、毛泽东:“为人民服务”,“纪念张思德”,“愚公移山”。

阅读经典能给人带来思维的乐趣

阅读经典能给人带来思维的乐趣

阅读经典能给人带来思维的乐趣文|邱昭继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牢骚、意见、谬论与学术、理论、思想混杂在一起,人们很容易掉入海量信息的泥淖,阅读经典能够帮助我们去伪存真受20世纪90年代长篇小说热的影响,我在大学时代阅读了一些小说,包括路遥、陈忠实、贾平凹、霍达、高建群、余华等作家的名作。

所读小说多半是在学校对面的师大路地摊买的盗版书,其质量自然不敢恭维,通常书还没读完就开始掉页。

但盗版书价格便宜,通常以半价以下的优惠价格出售,这对学生来讲很重要。

而对我的观念产生最大影响的要数王小波。

1997年王小波遽然逝世后,就开始“王小波热”,其作品被空前地传播和接受,在民间与知识界都引起巨大反响。

当时,我买了一套由花城出版社推出的时代三部曲之《黄金时代》《白银时代》《青铜时代》,以及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王小波杂文集《沉默的大多数》。

这些小说和杂文后来成了我的睡前必读书。

其小说我阅读了数遍,其杂文我读过十几遍,以至于到现在都还能够记得他笔下的王二、陈清扬、小转铃、红拂等个性鲜明的人物。

王小波在杂文中会提及他推崇的作家,比如罗素、福柯、昆德拉、杜拉斯等,这些作家的书我也特别爱读。

我认为,王小波的小说富有想象力、浪漫情怀和理性精神,对人类社会的苦难和荒谬事件进行了辛辣的讽刺和犀利的批判。

他的人生态度是我特别喜欢的,例如在《一只特立独行的猪》中提出的“人生三大假设”:凡人都爱智慧,凡人都热爱异性,凡人都喜欢有趣。

在《沉默的大多数》中,他写道:“能够带来思想快乐的东西,只能是人类智慧至高的产物。

”读到的那一刻,我深有同感,脑海中瞬间浮现出这么一句话:经典著作是人类智慧至高的产物,阅读经典著作能给人带来思维的乐趣。

立志以读书为业我是上大学后开始阅读经典学术著作的。

1997年,我从湖南浏阳考入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

那一年,法律系实行学分制试点,必修课和选修课都需要学生选老师,学校给法律系97级选派了最强的师资。

老师们授课时常常推荐一些经典著作。

法理学与比较法的理论前沿与挑战

法理学与比较法的理论前沿与挑战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是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 。
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公正、合理的仲裁程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涉及国家间司法协助与合作。
04
当代社会变革中法治建设新课题
当代社会变革对法治建设影响
1 2 3
社会结构变化对法治需求
法律制度与技术创新相适应
为了适应AI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包括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建立数据隐 私保护机制、确保算法透明性和可解释性等方面。
跨学科合作推动发展
法理学与计算机科学、数据科学等学科的跨学科合作将推动AI技术在法律领域的发展和应用。这种合作 将有助于解决智能司法面临的挑战,推动法律领域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进程。
原则。
02
案例二
不同国家民法典的比较。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的比较研
究,可以发现各国在民法典编纂理念、体系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的异
同。
03
案例三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比较。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不同国家存在较大的差
异,通过对各国仲裁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了解各国在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不同做法。
面临的挑战
尽管智能司法具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着数据隐私保护、算法透明性、技术可靠 性等方面的挑战。此外,智能司法的普及和应用还需要克服法律制度、伦理道德 等方面的障碍。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技术创新推动应用拓展
随着AI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将不断拓展,包括更智能的法律咨询、更准确的案件预测、更高 效的法律文书生成等方面。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法律合作的增多,未来法理学研究将更加注重国际化趋势, 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法理材料分析

法理材料分析

法理材料分析第一篇:法理材料分析P8 既没能证明不存在绝对价值,也没有证明所有的相对主义道德并未共享任何基础。

他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并且提出了错误的问题。

之所以如此原因有四:其一,以相对主义观点视之,正确的提问方式应该是:从个人在共同体中所感受到的“某种”道德性中是否可以得出法律与之存在必然联系的结论,也即是问,无论何种法律体系都有必要以成文形式表达此种道德所公开表明的某些价值。

对于相对主义者而言,这个问题兼具实践和理论两方面的重要性。

显而易见,明确回答了此问题,就无须再回答凯尔森问及的所有相对主义道德中为所有法律体系共同服膺的共同价值问题。

其二,法律是否因其内容而必然地遵循道德价值,并非是唯一恰切的问题。

其三,凯尔森的证述因其自然法概念而失之偏颇。

最后,凯尔森仅予考虑确定的道德力量,而无视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某种联系的可能性——它赋予法律一种可能为相阋之道德关怀所忽略的初级道德特征。

当我们对上述三位重要学者的观点进行考查时,可以发现他们乐于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联以法律内容的种种独立特征为依据,这并不排除恶法有效的可能性,而只赋予法律初步的道德强制力。

P21 1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特征: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国家性。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三、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

四、正当性。

五、阶级倾向性。

法律功能:又称法律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又分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两种。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产生的基础,也是解释法律规则的重要依据,它还可以作为直接的行为准则被适用。

特点:概括性,价值性,稳定性,灵活性。

法律效力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指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平等权法和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常见问题解答

平等权法和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常见问题解答
与国际法的关系
平等权法与国际法中的反歧视原则相一致,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平等权的 普遍关注和重视。
03
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和 原则
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定义
反歧视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并实施的,旨在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保障公民 平等权利和尊严的法律规范。
适用范围
反歧视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领域和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就业、教育、住房、医 疗、公共服务等,禁止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年龄、残疾等因素的歧视行为 。
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管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宣传和实施反歧视法律法规,同 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违反反歧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惩处和纠正。
案例分析和经验教训
案例一
案例二
某公司招聘过程中存在性别歧视,被 女性应聘者投诉并经过调查证实。该 公司被要求整改并赔偿受害者的经济 损失和精神损害。
某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对残疾人的 歧视,被拒绝录取的残疾人学生提起 诉讼并获得胜诉。学校被要求整改并 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实施与监管的评价指标和效果
评价指标
制定实施与监管的评价指标,包括投诉处理率、违法行为查处率、 法律法规知晓率等,以客观评估实施与监管的效果。
效果评估
定期对实施与监管的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 改进措施和建议,推动平等权法和反歧视法律法规的更好实施。
社会参与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平等权法和反歧视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工作 ,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维护社会稳定
推动经济发展
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环境有助于激发人 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促进经济 发展。
通过减少社会不公和歧视,这些法律 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理性解读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理性解读

第28卷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原则却有着不同的认识。

从法律发展的现代逻辑出发,全面而准确的把握这一原则的精神实质,重构以立法平等为核心,以适用法律平等为保障的法律平等理论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一、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不同理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学理论界对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1]:一种观点认为,平等是执法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仅仅指司法意义上的平等(或法律适用平等),即在法律的适用和遵守方面的平等,而不应当包含立法方面的平等。

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我国的法律只能反映和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所以人民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在立法上是不能讲平等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平等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且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

因为法律的适用要以法律的制定(立法)为前提,如果离开了法律本身的平等,那么法律的所谓适用平等是不可能的。

二、对上述观点的分析(一)司法平等论的分析1、司法平等论的理论依据第一种观点是阶级斗争时代的产物。

尽管它获得了普遍的认同,被奉为法学理论界的‘通说’,也长期指导着实务界的法律适用,这种观点来源于法律的阶级性本质,是依据阶级分析方法、服务于阶级斗争的实际需要而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

“通说”观点是片面的,其缺陷在于绝对化的理解法的阶级性。

国家从来就是阶级的国家,而不是全民的国家。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基本手段,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的阶级性不可避免。

但法的阶级性是指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是为特定的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

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不平等是指政治上、经济上的,法律只是‘记载’和‘保障’这种不平等。

卓泽渊《法理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法与平等)【圣才出品】

卓泽渊《法理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法与平等)【圣才出品】

第八章法与平等一、法与平等的历史1.法的平等的思想源流(1)中国古代的众多学派如儒家、法家、道家、墨家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法的平等。

(2)西方法学家们的法律思想中也包含着大量的法的平等思想。

2.法的平等的历史发展平等是社会的历史现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仔细地探索了平等的发展历程。

(1)在原始氏族时代,人们具有的是原始的平等。

(2)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比任何平等受重视得多。

(3)在西欧的封建社会里,基督教只承认一切人的一种平等,即原罪的平等。

(4)资产阶级革命提出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与理论的时候,无产阶级也提出了自己的平等要求。

二、法所追求的平等在我国当下,对平等的理解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平等—平均—特权—歧视(1)平等不是平均(2)平等反对特权(3)平等反对歧视2.法的平等的理想与现实法的平等不外乎理想中的法的平等和现实中的法的平等。

(1)理想中的法的平等①理想中的法的平等的全面性,表现在它不仅是执法、守法上的平等,而应是包括立法在内的全面平等。

②理想中的法的平等的指导性,表现在它是现实中的法的平等的指导者,可以引导、修正、补救现实中的法的平等。

③理想中的法的平等的应然性,表现在它是法的平等的理想境界或应有境界,高于现实中的法的平等状况。

(2)现实中的法的平等①现实中的法的平等是相对意义的平等。

②现实中的法的平等主要是立法之外的平等。

③现实中的法的平等主要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平等和法的价值关系1.平等对法的价值意义(1)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条件。

自由是法的重要价值,但是如果没有平等作保证,自由就会为不自由所取代。

(2)平等是人权的重要部分。

人权是法的价值。

如果没有平等,人权就会失去它最基本的含义。

(3)平等是正义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法的价值。

没有平等,正义就没有存在的依据。

(4)平等是理性的产物与要求。

理性是法的价值。

平等正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

离开理性的平等是荒唐的平等,离开平等的理性是错误的理性。

《法理学》《法理学》_思考题和作业题分解

《法理学》《法理学》_思考题和作业题分解

《法理学》思考题第二讲第3题、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各自的利弊。

(1)、大陆法系的形成。

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12、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19世纪形成——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2)、英美法系的形成。

11世纪诺曼人入侵——建立王室法院——普通法——16世纪出现衡平法——18、19世纪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扩张——成为主要法系(3)大陆法系的特征。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

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

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4)英美法系的特征。

1、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

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

3、法官造法。

4、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5、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5)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利弊。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法中的平等原则

法中的平等原则

法中的平等原则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其中一个核心原则就是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法律在对待不同人群时不得有任何歧视,要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在法国的法律体系中,平等原则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平等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指的是法律对待不同人群时不能有任何偏袒或歧视。

根据法国宪法第一条规定,法律保障法国人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一个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社会地位如何,他们都应当在法律面前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平等原则的法律保障1. 民事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在法国的民事领域,平等原则通过法律的保护得以体现。

例如,在婚姻法中,法律要求男性和女性在结婚时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在婚姻中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并且拥有相同的权利和责任。

2. 刑事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在刑事法律中,平等原则的保护更是严格执行。

无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地位如何,他们都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审判。

法律保障每个人都有权与自己的辩护律师会面,并在法庭上提供辩护。

平等原则确保了每个人在刑事案件中都能享有公平的权利和和正当的程序。

3. 行政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在行政法律中,平等原则被广泛运用在政府的行为中。

无论一个人是公民还是外国人,他们在与政府机构打交道时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政府行为必须公正合理,并不得对不同的个体歧视。

平等原则保障了每个人在与政府机构交互时的权利和地位。

三、平等原则的实践意义平等原则的实践对法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平等原则促使法国的法律和政策更加公正和平等,为社会公众提供了公正的治理机制。

其次,平等原则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最后,平等原则能够促进法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减少社会冲突和不平等的现象。

四、平等原则的局限性和挑战尽管平等原则在理论上被广泛肯定和强调,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2)

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2)

寻求法律平等的基础(2)三、法学如何追求良善(一)求真的法学方法存在的问题———对现在的法学方法的解构1. 混淆应然与实然,将应然等同于实然。

在许多学者那里,一个实然的描述是真的,这意味着它所包含的应然的成分也是对的,或者根本不管其对错。

2. 重实然轻应然。

真假只对实然的描述命题有意义,对于规范性的应然命题而言,只有正当与否的问题。

所以法学研究“真的定位”必然导致忽略应然的研究。

例如,对不同历史阶段的法的历史类型的描述,得出一个结论:社会主义法是最高的,而最高的就是最善的、最好的,就是一个由真到善的理论逻辑。

3. 将人工具化。

求真的法律理论是一个纯粹工具合理性的理论,它最大的缺憾是将人工具化。

法学的最终指向是如何统治人,或者说如何管理人。

如何统治人? 这里有一个预设的前提是:有一部分人在上面,一部分人在下面,在上的人统治在下的人。

怎样使这样的统治结构正当化、永恒化? 我们采取的办法就是将在台上的人的利益加以最大化、永恒化、永久化,我的利益就是你的利益,我的利益就代表着社会的发展方向,我就是社会,将统治者的利益加以最大化、永恒化和永久化。

据此,法学所寻找的基地就是利益,而这种利益又被预设为由两个对立的集团所掌控,因此法学的目的不在于合理的分配人间的利益,而在于以利益的对抗为原因,来论证维护特权的法律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二)规范学的基本方法作为规范学,它的目标是追求善。

这个“善”是建立在“真”的基础之上的,“真”作为一种方法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虚假的东西很少是善的东西。

但是,真的东西也可能是很可恶的,比如:奴隶制、一夫多妻制在历史上就都是“真”的,但是这些制度很好吗? 因此,对真的追求要服从对善的追求,这决定了作为规范学科的方法当兼容实证与价值评判方法。

同时,在法学当中,价值评价具有终极意义。

比如说:人的尊严具有不可侵犯性,但是这很难讲出什么道理,就是这样的。

我讲的是在伦理意义上的方法,追求何者为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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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价值平等和功利
阅读材料
比较好的综述类的材料
1、朱景文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三章(张志铭撰写),这一
章写得很好,建议大家详读,我们客商也会介绍到其中写到的相关内容。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逐年再版,我手里的是2007
年版),第二十章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

3、丹尼斯劳埃德:《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本专题涉及到的内容在本
书第七章“正义论”,部分的“导论、罗尔斯与分配正义,诺奇克,作为权利的正义”。

*作者伦敦大学学院Dennis Lloyd教授以该书享誉英语法学界。

我们讲的第一个专题这部分也有涉及,在该章“法律与正义的经济理论”“校正正义”部分。

这本书中的注释和“本章选粹目录”部分含有大量的延展阅读信息,是对某一问题进一步研究的很好阅读指南,请大家留意
4、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版,第十一章“正义的探索”。

*很好的综述,信息量很大,请大家留意注释部分的材料。

专著
1、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四章“如何估算快乐和痛苦的
价值”,第五章“快乐和痛苦的类型”。

(英文版是Jeremy Bentha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Oxford 1907, chapter IV Value of a Lot of Pleasure or Pain, How to be Measured. Chapter V Pleasures and Pains, Their Kinds. 英文原版在网上能够找到,图书馆也有。


2、穆勒(也译为密尔):《功利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二章“什么是功利主义”。

(英文版是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Chapter 2 What Utilitarianism is.英文原版网上和图书馆都有。


3、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对功利主义的评价:5:“古典的功利主义”(Classical Utilitarianism),30:“古典的功利主义、公平和仁爱”(Classical Utilitarianism, Impartiality, and Benevolence)-罗尔斯的平等思想:第10-19,最好与第46一起读;第24-26. 作为正义原则方法的“最大的最小值规则”,可参见《正义论》第三章之26“引向两个正义原则的推理”,背景性章节第二章之15、16、17。

-对此的典型批判,参见罗伯特诺奇克《无政府主义、国家和乌托邦》,第二编,第七章,第二节。

4、西季维克:《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四编第一章。

(英文版是
Henry Sidgwick, Methods of Ethics, Book IV Chapter I The Meaning of Utilitarianism. 校图能够借阅)
5、拉兹(Joseph Raz):《自由的道德》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九章:“平等”。

(英
文版是The Morality of Freedom,需要英文版的同学可以找我要),
6、托马斯内格尔:《人的问题》,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八章“平等”(英文版是Thomas
Nagel, Mortal Questions, Cambridge 1979, Chapter 8 Equality )
7、斯堪伦托马斯著:《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五章“契约主义
的结构”。

(英文版是Scanlon, Thomas, What we own to each other, Harvard 1998, 5 The
Structure of Contractualism, 院图有该书)
8、把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发给你们,其中有对平等权利的评论,供进一步思考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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