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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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 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第一节社会调整及其分类一、社会调整的概念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表示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到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它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

1、维持秩序,解决纠纷: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2、输入价值与价值指引(婚姻制度等);3、稳定预期、促进安全(安全感与确定性)二、社会调整的分类(一)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1、内在调整主要通过内心的潜移默化来实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外在调整主要通过对外在行为的规训来实现(道德宗教法律等)注意:道德与宗教兼有外在与内在之双重维度(<警察与赞美诗>)2、法律能不能调整内心和思想?如何看待腹诽罪?为何不能杀人?(二)肯定性社会调整和否定性社会调整肯定性的社会调整通过奖励的方式、如提级、奖金等否定性的调整:复仇、赔偿、监禁、死刑等。

(三)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1、非正式调整和熟人社会面子;长期合作之必要;信息共享便于监督;嘲笑、流言蜚语、批评、排斥正式的社会调整正式的社会调整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机构等)来执行2、为什么今天普遍感到道德滑坡?3、陌生人社会、多元化与法治4、社会关系的距离与法律量(四)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具体案件具体处理:度身定做的正义,具有灵活性;适于简单社会;具有不确定性与随意性。

2、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和缺点类似情形类似处理:统一性(平等对待);可以反复适用;不考虑个案(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3、判例法:个案调整但以后的判决有约束力。

(五)自己解决和由第三人解决1.由自己解决冲突是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通过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等方式解决冲突。

2.由第三方解决冲突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冲突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方式,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法理学期末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王权神授:当时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是天意或神意的产物。

人世间的最高统治者也被称为“天子”,代行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王权是神授的,神圣不可侵犯。

德治:是先秦儒家法学思想的核心内容,主张为政以德,以上率下,以民为本,实施仁政,以德化民,教化天下,以礼导民,各安其分。

以礼教化人民,亲亲尊尊。

孝敬父母,忠于国君。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也称法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科学立法尊重体现社会规律,民主立法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立法指导原则:是用以指导立法实践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规律性的理性认识。

立法体制: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对待范围的地方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地方权限等各国家机关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和方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调制定和认可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

简答题夏商西周的法学思想①人们对法的认识有两点:1、法是神意的产物,且产生于神意的法是公正的。

2、统治者的权力来自“神意”②法学思想归纳为以下几点:1、王权神授。

2、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3、明德慎罚〔王权神授,与神权法观念相适应,人们将王的权力看作天意或神意的产物,最高统治者天子代天在人间行使统治权。

权力的正当性。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天命转移说,上天对下界之民,一视同仁,无偏无党,公正的天将统治民众的权利只交给有德之人,保民即为德。

法理学。

法理学。

2、 法律调整机制,法律调整的过程划分为几个阶段,四个要素分别是什么?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手段的整个系统。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1)法律、法规开始生效阶段;(2)产生法律关系的阶段;(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转化为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行为阶段。
5、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两个原则作为社会主义法的专门原则需要我们重点把握。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对这一章不做硬性的规定,希望通过我们的生活、工作发现社会主义的法对我们起到的实实在在的作用。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要求能够联系实际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社会主义法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科学技术、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章:
1、 社会调整 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从人们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发展过程来看,社会调整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个别性调整就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物作出具体的处理,因此它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确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它是社会调整的高级阶段。与个别性调整相比较,规范性调整的优点在于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运行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有以下几个方面:(1)每一个社会都存在一定的社会调整;(2)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一般是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由浑一到分化;(3)社会调整发展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呈增长趋势。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要点

法理学考试基本要点一、不定项选择题。

(共考10个。

)(一)古罗马五大法学家:蒂努斯。

(二)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法律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等。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

主要(正式)渊源是指直接具有国家法律效力的法律渊源;而次要(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仅具有一定说服力的法律渊源。

世界各国由于法律传统不同,其法律渊源也有一定的差异。

迄今为止世界上出现过的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当今世界所有国家的重要的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制定法或者说成文法。

2、判例: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3、习惯:如瑞士、台湾民法的规定。

4、法理:即对法的理性认识,在司法适用中一般包括社会上公认的价值、正义标准、法律解释等。

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2、法律;3、中央法规;4、地方法;5、规章:包括军事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6、国际条约。

在当代中国,判例、习惯、政策、道德、法理等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

(四)法的效力范围:法律效力范围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也称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具体包括法律的对象效力范围、法律的事项效力范围、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

1、法的对人的效力关于法的对人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折衷主义原则。

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具体我国法的对象效力:中国人在国内,一律适用;中国人在国外,原则上适用;外国人在中国,一般适用;外国人在外国,原则上不适用。

2、法的时间效力: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是指法律规定其效力范围在时间上的沿展期间。

包括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有效三个问题。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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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法理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

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概念和理论,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些法理学期末复习的资料,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其他法定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行为准则。

2. 法律的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稳定性和公正性等特征。

3. 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二、法律的价值与目的1. 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促进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

2. 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

三、法律的解释与适用1. 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过程。

2.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将法律规定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四、法律的效力与效果1. 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具有的约束力和权威性。

2. 法律的效果:法律的效果是指法律规定在社会实践中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和影响。

五、法律的规范层级与冲突解决1. 法律的规范层级:法律的规范层级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

2. 法律的冲突解决: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应根据法律的规范层级和具体情况进行解决。

六、法律的缺陷与改革1. 法律的缺陷:法律的缺陷可能包括法律的模糊性、不完善性、滞后性等问题。

2. 法律的改革:法律的改革是指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和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需求的变化。

七、法律伦理与道德1. 法律伦理:法律伦理是指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包括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法律的伦理要求。

2. 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有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并不完全一致。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卷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卷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卷法理学期末复习试卷一、单选题() 1.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经消失,实质上导致一部法无效这称之为()。

A.法的溯及力问题 B.法的明示失效 C.法的默示失效D.法的社会效果【答案】C 【解析】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实施该法的社会条件已经消失,实质上导致一部法无效这称之为默示失效、废止。

明示失效是指新法或者其他法中明确规定对旧法加以废止。

【考点】法的效力 2.下列选项中,属于一般权利能力的是()。

A.人身自由 B.法定的结婚资格 C.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能力 D.法人的权利能力【答案】A 【解析】一般权利能力是指所有个人和组织都可以享有的权利能力,如人身自由、生命安全、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是指具有种种条件限制的权利能力,例如法定结婚年龄、选举和被选举权、注册成为法人的权利能力等。

【考点】法律关系的主体 3.针对特定人的权利叫做()。

A.对世权 B.绝对权 C.对物权 D.对人权【答案】D 【解析】对物权又称绝对权、对世权,指权利主体对物的一种排他性占有,可对抗所有其他人。

对人权又称相对权、债权,对特定人的权利。

【考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分类 4.下列不属于法律免责的是()。

A.正当防卫 B.时效免责 C.不诉免责 D.自首立功免责【答案】A 【解析】法律免责,是指违法者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致使法律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时效、不诉、因履行不能、协议辩诉交易、自首立功免责等五种方式。

【考点】法律责任 5.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这里对“父母”和“子女”所作的解释属于()。

A.扩充解释 B.限制解释 C.字面解释 D.历史解释【答案】A 【解析】“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这里对“父母”和“子女”,需作扩充解释,他们不仅包括亲生的父母和子女,而且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全)

1.价值分析方法: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认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性的方法。

2.实证分析方法: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一种研究方法。

具体有社会调查方法,逻辑和语义分析方法。

3.法律分析方法和法学分析方法的区别:在德国,法学方法取广义理解,即法律学的简称,所以法学方法也包括了法律方法。

在我国,法学方法取狭义,特指法学研究的方法,与法律方法区别较明显。

法律方法:在法律适用中,对法律的含义加以确定,使之与案件相适应,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

法的制定1.法的制定的原则:科学性,民主性,合宪性,实事求是,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的立,改,废相结合。

科学性原则包括: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求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立法应合理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增强科学性。

民主性原则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2.立法体制:指的是国家的立法权体系以及立法机构的设置体系,主要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认可,修改,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在形成了“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系。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的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3.立法程序:指一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4.法的制定与立法的概念区别:法的制定的基本特征: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创制活动。

既包括法的制定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是一项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法理学期末复试题与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我国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是(B)人民群众的监督。

2.关于XX的正确表述是(D)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在法律解释中,从传统的角度,民法法系国家比较趋向于(A)严格解释。

4.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合法”与“合理”的矛盾时需要进行(A)实质推理。

5.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C)文义解释。

6.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的观点被称为(B)法律解释的客观说。

7.被称为“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的是(C)法律规定。

8.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指(A)法律体系。

9.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国家强制力和它的(C)合法程序。

10.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和(D)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11.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的是(B)法律实效。

12.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B)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其公职人员。

13.《中华人民XX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C)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14.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A)大陆法系。

抱歉,文章中没有格式错误或明显有问题的段落。

以下是对每段话的小幅度改写:一、单项选择题:共30道题,每道题1分。

正确答案分别为C、B、B、A、C、A、C、B、C、B、D、B、C、A、C、A、D、B、B、C、C、D、B、D、B、B、C、B、C、D。

二、多项选择题:共5道题,每道题2分。

正确答案分别为ARCD、ABCD、ACDE、BC、ABCD。

三、名词解释题:共5道题,每道题3分。

36.法系是一种法律分类方法,以法律的共性或历史传统为标准来划分法的类别,属于某种共性或传统的法律就构成一个法系。

37.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等。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及参考答案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C、“有配偶而重婚的”;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人、法律关系的发生;8、法律关系的变更;做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口、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B、应受法律制裁性;C、违法性;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C、违法行为的客体;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B、立法体系;C、法学体系;口、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性调整;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A、唯一标准;B、次要原则;C、主要标准;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罗马法;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应当适用()。

法理学期末复习部分归纳

法理学期末复习部分归纳

法理学期末复习归纳一、法的阶级本质1.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本质的内容:①法是“意志”的体现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③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③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2.法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思、道、文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的影响。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2.基本概括①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区别于技术规范,对象不是特定的,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国家性。

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区别于规律:应然~实然)④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具有潜在的强制力)⑤法律具有鲜明的程序性四、法律规则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的准则。

(包括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1.法律规则从性质上可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利义务复合规则。

①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

分为:命令式规则:要求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式规则:禁止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授权性规则(任意性)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③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①规范性规则:明确的、肯定和具体的,可直接适用②标准性规则的有关构成部分不甚具体和明确,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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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律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进行注释的学问。

4、法学体系:又称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5、法学分支学科:指按照一定标准对法学体系作出的划分,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学产生的条件:1)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完善的程度2)社会上已出现了法学家阶层(专门研究法律的人)3、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法学思想流派的特点1)儒家: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礼治”,视“礼”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2)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所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

3)墨家:强调平等,兼爱,核心思想是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

4)法家: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4、西方近代四大流派的特点1)古典自然法学派: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

2)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变的渐进过程,且离不开一定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

3)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只要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

4)哲理法学派:从纯粹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的一般原理,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

1、法律: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力、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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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建立的基础,是具有稳定性、综合性的原理和准则。

2、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3、权义复合规则: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规则4、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5、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行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6、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分类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7、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8、法律责任: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9、法律制裁: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它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1、法律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律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内适用。

我们这里所讨论的法的效力是狭义范畴上的。

12、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13、法律义务:指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人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14、立法原则: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15、法律推理: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16、法律程序:人民遵循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并按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17、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18、法律渊源:指法的源泉或法源,法的形式主要是指法的具体外在表现形式;19、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理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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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4.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6.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7.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8. 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9.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10.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规范的产物。

11.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规范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规范。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12.法的汇编和法的编纂的区别:1、主体:法的汇编既可以由官方进行,也可以由非官方进行;法的编纂只能由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进行。

2、内容:法的汇编不改变原有法规内容;法的编纂一般要改变法的内容。

3、结果:法的汇编不产生新的法律或法典;法的编纂是要产生新的法律或法典。

13.法的一般分类:(有六种分类、分类的标准)(1)国内法和国际法: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3)根本法和普通法: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4)一般法和特别法: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5)实体法和程序法: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6)公法和私法:标准尚不统一,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1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理学期末复习

法理学期末复习

重点:二、三、四编,占分95%一编5分(无答题,有填空、选择)1节,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现象:称法律现实,法学研究所直接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以及通过这些反映出的法律文化、法律技术等。

3节,法学体系的划分:从法律部门角度划分,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4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二编,选择、名词解释、论述1节,社会调控机制,对所有国家: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对我国:国家和法律2节,法产生的四大规律:1、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确立的。

2、形成过程是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变成习惯法再发展成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五章1节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依据法所依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的性质的统统,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3节奴隶制法律制度的特征:1、否认奴隶劳动者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2、惩罚方式及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4、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封建制法律制度的特征:1、肯定人身依附关系;2、封建等级森严;3、维护专制王权;4、刑罚残酷、野蛮擅断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原则):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契约自由;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系。

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ppt有全面):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法律渊源包括制定法但不包括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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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132 法学陈柳芝
法理学期末复习
一、名词解释
法的价值
1.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这是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

2.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这是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3.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司法
含义: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狭义的法的适用即司法,而广义的法的适用还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

特点:A.职权的法定性。

B.严格的程序性。

C.裁决的权威性
法律推理
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

法律推理是在司法活动中,根据已知的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推导出相应的事实和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活动。

“三段论法”。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狭义的法律监督: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1)法案的提出(2)法案的审议(3)法案的通过(4) 公布法
执法
执法即法律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中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也即行政执法
守法
守法也称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又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当然解释
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如举轻以明重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一元制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拥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虽然依法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得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相抵触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依法定职权或法律意识、理念,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法的形式价值
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品质。

那些符合“良法”或“善法”所具有的品质的法被认为,是值得人们追求和珍视的,因而是有价值的。

反之就是无价值的。

法的实现
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

法的实现包括的要素:
(1)法的要求。

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

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3)法的实效。

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状态或程度
狭义的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辨析题(判断对错,说明理由)
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复合型的立法体制
答:同当今世界普遍存在的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相比,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独具特色,属于其他立法体制。

其一,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其二,中国的立法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其三,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学理解释在中国具有法律效力
从我国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看,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上可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是专家学者从法律理论乃至各家学说的角度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或约束力,不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这是学理解释不同于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最重要特点。

相对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因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故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又称“无权解释”。

我国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我国司法机关不受任何约束
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

司法权如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接受监督和制约。

在当今中国,司法权不仅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还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

法律解释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依法定职权或法律意识、理念,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所作出的说明。

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为具体行为规范标准,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地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通过不断地解释,法的内容得以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息。

我国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的原则。

2.法治原则。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3.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4.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第一,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
第二,产生和村杂七的时代不同;
第三,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第四,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
第五,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法治与法制也有联系,法治以法制为基础,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之一。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是一种抽象的、概括的行为规范。

2、法是一种相对稳定、定型的行为规范。

3、法律条文中使用了大量的专业词汇和法律术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司法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平等原则;
(3)司法独立原则;
(4)司法责任制原则。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
(2)守法是人们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守法是由于惧怕法律的制裁(奥斯丁)
(4)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法对正义的保障作用
(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

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尽心权威性的、公正的分配。

(2)发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立法的特征
(1)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2)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3)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5)立法是制、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论述题
司法公正的含义及实现司法公正的方式
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本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实现司法公正的方式:
1.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现司法自治。

2.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3.建立以主审法官负责制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和监督机制,逐步实现司法自律。

4.全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5.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
6.注重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

7.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8.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领司法公正
论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作为法的基本价值是与法永相伴随的。

秩序是法的基础性价值,法对于建立秩序和维护秩序都具有自己独特的意义,它是建立和维护秩序最有效的工具。

秩序在法的价值层次结构中位于最低层的基础地位,也是法的其他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

法与秩序是密不可分的,法可以建立社会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是人类社会达到秩序化这1目的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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