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
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
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
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
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
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
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
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
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
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
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
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
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
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
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黔工信政法〔2020〕127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黔工信政法〔2020〕127号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机关,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我厅对2020年10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32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现将清
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
2.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3.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2件)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7.19
•【字号】黔府发[2002]11号
•【施行日期】2002.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02]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化的人才队伍,推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适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套适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10.25
•【字号】黔府办发[2000]144号
•【施行日期】200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4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贵州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
[2000] 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 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5、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提升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参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含软硬件)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在我市范围登记注册,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具有优秀的创新性工业设计能力及规范性企业管理制度、能够起到较强引领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机构)。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各区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独立法人注册满2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工业设计给企业带来明显的量质提升和竞争优势。申报年度不得出现亏损。
(二)企业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具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基础设施、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具备经验丰富、架构合理的高素质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不重复累计)。
国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1.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在所处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
2. 工业设计中心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设计水平,有稳定的设计团队和完备的设计设施。
3. 工业设计中心要有成熟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模式,并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设计成果和创新性设计产品。
4. 企业需重视工业设计,给予设计创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保证设计中心的正常运作和持续发展。
5. 工业设计中心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发展方向,具有一定程度的行业代表性。
6. 在设计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的知名设计师或设计团队,或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设计品牌。
7.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工业设计流程和设计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设计质量。
8. 企业要有与工业设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以保证设计的创新性和独特性。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
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
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培养与引进、科技成果转
化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增强我省行业和领域科技
创新能力,加强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
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技术水平,加速行业、产业技术水平的提升,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和
转化先进技术提供重要平台。
第三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或领域科技资源、
人才团队较强的企业、重点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能够
提供工程化实验和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合作紧密,对本行业或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
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开放式科技研发实体或机构。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产业或行业领域的重大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将具有重
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
究开发,不断推出适宜产业化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
备及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
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聚集和培养行业领域需要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行业或领域提供技术培训。
(三)工程中心对外开放,接受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技术研究、
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帮助企业提升技术水平、开发新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
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专门从事工业产品设计、研发、创新和推广的机构,其认定标准是评价一个工业设计中心是否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和促进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
首先,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标准需要考虑其在工业设计领域的实力和水平。一个优秀的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设计团队和技术人员,拥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和成功案例。其设计作品应当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并提供专业的设计解决方案。此外,工业设计中心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能够不断推出具有竞争力的新产品和新技术。
其次,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其在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方面的表现。优秀的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保证设计作品的质量和可靠性。同时,工业设计中心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水平,能够与客户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解决问题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此外,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标准还需要考虑其在市场竞争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工业设计中心应当能够适应市场的变化和需求,具备一定的市场营销能力和竞争优势。同时,工业设计中心还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和环保活动,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总之,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是评价一个工业设计中心综合实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其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和促进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个优秀的工业设计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实力和水平,包括在设计领域的实力和水平、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市场竞争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和执行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标准,能够推动工业设计中心的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工业设计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3)22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市(州)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列入贵州省长江经济带合规园区名录的园区及其范围内,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本实施细则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化工园区。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四至范围明确,界址点坐标清晰。化工园区应尽量集中集聚发展,确实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区多园”模式建设,即一个化工园区可由本辖区内多个不连续的片区组成,强化主园区对分园区的统筹协调和政策延伸覆盖。
第五条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需要的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应急救援等方面管理经验的专职人员。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研究中心的科研创新能力和运行效率,促进工程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心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研究及开发能力的机构,属于贵州省政
府直接管理。
第四条中心的组织形式采取主任负责制,中心设有相关研究部门和行
政机构。
第五条中心的名称、主要职责和任务由贵州省政府确定。
第六条中心的经费由贵州省政府安排,并受财政监督。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中心设立一个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科研和管理工作。执行机
构由主任领导,设有多个研究部门和行政机构。
第八条主任由省政府委派,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执行机构的成员
由主任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九条研究部门的设置根据中心的研究方向和任务进行调整,部门领
导由主任任命,任期三年,可连任一次。
第十条行政机构包括行政办公、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
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承担贵州省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研究与攻关。具体任务包括:
(一)开展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前期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二)组织和积极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监督;
(三)推进工程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提高贵州省的工程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五)承担工程技术培训和人才培养任务,提高贵州省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素质;
(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中心的研究成果归中心所有,研究成果应用和转化的收益归中心所有。
第十三条中心应把科技创新和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和拓展创新团队,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附件1:
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
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贵阳海关成立贵州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经贸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
措施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号】黔府办发[2009]33号
•【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
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09〕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33号)提出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
(一)抓紧制定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贵州省“十一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评估情况,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建议,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同时,积极做好“十二
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各市(州、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抓紧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有条件的市(州、地)或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发展目标,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各市(州、地)、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在条件具备时,定期公布全省和各地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工业园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工业园区管理,进一步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设立的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集聚发展的、享受一定政策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工业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省人民政府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的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业园区进行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所设立工业园区的具体管
理工作。
第二章工业园区设立、分类和认定
第四条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所在地城
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产业基础和区位、交通等优势;
(三)符合国家和省对自然和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四)有明确的面积范围;
(五)产业结构和单位面积投入产出符合省的有关规定;
(六)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污染物处置设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立工业园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工业园区的申请;
(二)设立工业园区的可行性报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
(四)选址意见书;
(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为了对工业园区进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按照工业园区的规模和效益等情况,将工业园区分为一、二、三类。
第七条一类工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平方公里,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地方经济辐射带动显著;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令202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202号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
2021年9月2日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
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前款规定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自主决策,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贵州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的工作目标是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服务平台纵向协调发展,综合服务平台与专业服务平台横向互补的立体服务网络,服务功能趋于完善,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对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信委(工信委、工能委)、贵安新区经发局、仁怀市经贸局、威宁县工能局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
委对辖区内示范平台对进行管理。
第五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主要功能
第六条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七条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第八条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
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
申请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申请人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和突出的专业水平;
2、申请人必须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勤恳的工作态度;
3、申请人要提出的设计方案应有明显的创新性或者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
4、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实力,按照科学的设计流程,能够完成企业提出的工业设计任务;
5、申请人受过专业的设计类型和工业设计方面的培训,并且拥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6、申请人需要准备好一份详细的设计方案,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实体样品、空间模型等;
7、申请人参与设计过程中,可以提供设计思路、技术支持、方案完善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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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加快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贵州工业设计发展的实施意见》(黔经信产业〔20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贵州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设计水平在省内领先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和贵安新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五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6月30日。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
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设计能力,从事工业设计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六)创新能力较强,业绩较为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省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七条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一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能力,企业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工业设计从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工业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年营业收入的50%,利润率高于省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五)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需通过所在县(市、区、特区)(省直管县除外)经信部门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同时提供独立机构的证明)。
(三)上一年度工业设计中心专项审计报告。
(四)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得发明专利、版权及其他著作权等复印件,主要工业设计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
(五)完成的主要工业设计项目清单。
(六)主要工业设计成果产业转化证明材料。
(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八)其他佐证有关材料。
第九条各市(州)、直管县和贵安新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形成推荐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采取审查申报材料、现场审查等方式进行评审,形成审核意见,择优确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一条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以通告形式公布。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已认定的省级工业设
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须自愿申请复核,并填写《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报所在地经信部门。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复核当年的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属企业和中央在黔企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后,以通告形式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因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四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暂停所在地经信部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