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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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ASBJ Guidance No. 3)是由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ASBJ)发布的解释性文件,旨在提供对《企业会计准则》(JGAAP)第3号“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和指导。

以下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解释,超过1200字。

首先,解释第3号明确了对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借款费用应当在借款额度确定之日起即开始确认,而不是在实际借款发生之日确认;2)借款费用应当遵循借款的详细合同条款确定,并应当加以核对和审计;3)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名义利率计算。

其次,解释第3号对于借款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被确认为资产或费用。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费用与相关资产的获取、建造或生产直接相关,而且给该资产带来了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借款费用应当被确认为资产,并通过摊销的方式转化为费用。

如果借款费用与相关资产的获取、建造或生产无直接关系,或者即使与相关资产直接关系但不会给相关资产带来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借款费用应当被确认为费用。

另外,解释第3号还提供了关于借款费用摊销的具体指导。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的摊销应当按照与借款的相关期间相适应的方法进行。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费用与企业的收益或者其他具有明显关联的资产、负债或权益项目之间存在直接关系,那么借款费用应当根据这些项目的预计变动情况进行摊销。

如果借款费用与企业的收益或其他具有明显关联的项目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那么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最后,解释第3号还对于借款费用的披露提出了相关要求。

根据解释第3号,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有关借款费用的信息,包括借款费用的种类、金额和相关的资产、负债或权益项目等。

总结起来,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股权激励》,是中国国家财政部于2024年颁布的一项规定,主要规范了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文将对该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股权激励的定义和范围。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吸引和激励员工,通过发放股票、股权期权、购股权等方式,使员工与企业实现共同发展的计划和措施。

准则要求,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企业应明确目标和计划期限,并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和条件。

其次,该准则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准则,股权激励计划可分为股票期权计划和股份支付计划两种类型。

股票期权计划是指企业以发放期权的方式给予员工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而股份支付计划则是企业以直接发放股份的方式给予员工一定的股权。

对于股票期权计划,准则规定了行权期、行权价格和计量日期等重要概念。

行权期是指员工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购买股票的权利,而行权价格则是员工购买股票的价格。

计量日期是指企业应按照购买权益激励计划规定的权益金额进行会计计量的日期。

对于股份支付计划,准则要求企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股份支付的金额。

该准则提供了几种计算公允价值的方法,企业可以选择适用实物期权公允价值法、股票定价模型法、交易对价法等方法。

此外,企业还应将股份支付的金额分摊到员工的服务期间,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准则强调了披露与揭示的重要性。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准确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股权激励的类型、发行对象、数量、期限、行权条件、计量依据等内容,并揭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此外,企业还应在年度报告中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全面的解释和说明。

最后,准则对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其他的要求。

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及时确认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费用,在确认时,应计入费用,并以公允价值的形式列示在财务报表中。

同时,企业还应编制资金预算、业绩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为股权激励计划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乔园芳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XX企业取得被XX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除取得XX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XX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XX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XX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XX前和XX后被XX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XX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XX是否发生减值。

在XX该类长期股权XX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XX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XX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XX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XX 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XX》第七条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被XX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XX收益.XX企业确认XX收益,仅限于被XX 单位接受XX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XX成本的收回”。

本解释实质上修改了上述规定,简化了成本法的会计处理.同时,增加了长期股权XX减值迹象,从而也部分地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XX单位除在初始XX时需要考虑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其他情况下XX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额确认为XX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XX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2。

采用上述方法确定XX收益后,XX单位应当考虑长期股权XX是否发生减值。

必须注意的是,成本法下确认XX收益并非必定计提减值准备,只有长期股权XX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XX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时,才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XX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以下简称《准则》)是中国的财务会计准则之一,主要规范了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告要求。

本文将对《准则》进行解释,并提供1200字以上的内容。

《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报告真实、准确、全面。

投资性房地产指的是企业用于出租或资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

而非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自用的房地产。

根据《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后续会计期间进行重新计量。

公允价值是反映交易市场上的市场价格,或者是适用的估计价格。

企业应当定期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并将其进行重新计量。

重要的是要注意,企业不能将其自用的房地产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来计量。

《准则》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计量基准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假设和估计值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当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以及出租收入等关键指标。

对于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准则》也作出了规定。

企业需要将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差额在综合收益表或利润表中进行披露。

同时,《准则》还要求企业将出售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的现金流量披露。

在应用《准则》的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守忠实于实质、谨慎、一致性、持续性的原则。

同时,企业还应当遵循合理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充分性的质量特征。

总体而言,《准则》为企业投资性房地产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披露要求。

通过遵守《准则》,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投资性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收益情况,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提供更全面的信息,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乔元芳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解读】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等待期的确定比较随意;二是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在模型设计和参数选择方面还存在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200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还显示,有的股份支付计划在实施中,对设定的业绩条件作了较大调整,认为值得关注。

另外,2008年1月,IASB就行权条件及取消等问题修改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笔者认为,这些就是出台本解释上述规定的主要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全面解读第3号,财务报表用途、基础和要素》是中国国家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一项准则解释,主要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用途、基础和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范。

以下是对该准则解释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财务报表的用途该准则解释明确指出,财务报表的主要用途是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帮助各方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绩效,作出决策和做出经济资本配置的决策。

财务报表的用途涵盖了内外部各类用户,包括企业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监管机构等各种利益相关者。

二、财务报表的基础根据该准则解释,财务报表的基础主要包括会计报告基础、计量基准和会计主体。

会计报告基础是指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基于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计量基准是指财务报表中所使用的计量方法和原则,会计主体是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是构成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该准则解释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了全面解读和规范,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或受控制的对未来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资源。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对外部经济利益的现时义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剩余的资产净值,即企业对资产承担的净权益。

收入是指在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中,增加了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权责发生关系。

费用是指在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中,减少了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权责发生关系。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展示该准则解释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展示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会计主体的会计报告范围、会计报告的时间范围、会计报告展示形式等。

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等。

会计主体的会计报告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核心科目。

会计报告的时间范围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3号是中国会计行业的一个重要规范文件,全称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解释”)。

该解释主要针对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解释和指导,有助于企业正确核算和报告固定资产的价值。

解释第3号共分为7个章节,分别为“前言”、“固定资产的界定”、“固定资产计量基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和折旧速度的计算”、“固定资产减值”、“其他问题”,下面将对关键内容进行解释。

1.固定资产的界定:解释第3号首先明确了固定资产的概念和界定。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持有、用于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质资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动产包括设备、机械、交通工具等。

企业应该根据物质资产的使用目的和预期使用时间来确定是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2.固定资产计量基础:解释第3号明确了固定资产的计量基础,即按照成本原则进行计量,包括购入资产的购入成本、自建资产的生产成本和发展研究活动的费用等。

企业应当按照经济事项实质和对照证据,合理确定资产的成本。

3.固定资产初始计量:解释第3号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当购入或者自行生产固定资产时,企业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付金额计量,同时计入相关的建设进展、借款利息等费用,这些费用应作为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核算。

4.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和折旧速度的计算:解释第3号详细阐述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和折旧速度的计算方法。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结合过去的经验和技术水平,合理确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速度。

对于每个固定资产项目,企业应当在核算折旧期限内合理确定资产的残余价值和折旧方法。

5.固定资产减值:解释第3号规定了固定资产减值的判定、计量和会计处理等规定。

凡是发生长期不可逆损失或价值明显下降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如果对固定资产进行恢复性调整,应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逆转。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引言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是指由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会计方面的准则解释。

准则解释在指导会计人员和企业进行财务报表编制和核算时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对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进行解读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内容和应用。

一、背景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是在我国逐步推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背景下发布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企业之间的财务信息交流和比较日益重要。

为了增加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决定采用IFRS作为我国企业财务报告的准则。

二、基本原则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了在采用IFRS的基础上,我国企业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首先,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强调了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原则。

企业应当以真实性和公允性为基础,反映其经济实质和财务状况。

其次,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时应保持一致性。

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连续性。

第三,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的谨慎性原则。

企业应当对财务报表进行正确的估计和判断,确保财务报表不夸大或低估其财务状况。

三、核算和计量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核算和计量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准则。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企业的经营模式,将金融工具分为不同的分类,并按照相应的计量准则进行计量。

其次,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实现的程度和风险转移的情况确认收入,并按照合理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

此外,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还对无形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租赁等方面的核算和计量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了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基本财务报表,以及附注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等附属财务报告。

其次,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财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确保财务报告的完整和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乔元芳一、采纳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纳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定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形。

显现类似情形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那么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预备。

【解读】«企业会计准那么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七条规定,关于采纳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

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同意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本说明实质上修改了上述规定,简化了成本法的会计处理。

同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迹象,从而也部分地修改了«企业会计准那么第8号——资产减值»。

1.依照本说明的规定,关于采纳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单位除在初始投资时需要考虑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其他情形下投资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采纳上述方法确定投资收益后,投资单位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doc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doc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2009-6-11财会[2009]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考虑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现予印发。

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3号),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针对特定问题提供了指导和解释。

准则解释3号主要解释了企业在制定会计政策和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本文将对准则解释3号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其核心内容和影响。

总体来说,准则解释3号强调了企业应根据真实性、公允性、谨慎性和持续性原则来制定会计政策和编制财务报表。

首先,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反映经济事实的本质和真相,不得故意掩盖或篡改财务信息。

真实性原则使财务报表具备可靠性和可比性,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做出明智的决策。

其次,公允性原则要求企业对财务信息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评价。

准则解释3号强调企业应依据市场价格、具备独立性的估算或其他可靠的证据,正确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等项目的公允价值。

公允性原则可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谨慎性原则是准则解释3号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企业在资产减值、合同成本估算等方面应保守估计。

企业应详细评估和预测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及时应对潜在的风险。

谨慎性原则可以增加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准确性,提升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信心。

最后,持续性原则要求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将企业作为一个持续运营的实体进行考虑。

准则解释3号建议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预测未来经营情况,合理编制财务报表,充分体现企业的经济实质。

持续性原则可提高财务报表的全面性和可信度,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准则解释3号还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根据准则解释3号,企业在制定新的会计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多年数据和经济实质,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如果企业变更会计政策,应向利益相关方提供充分的解释和理由,并确保变更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前景。

准则解释3号的发布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企业应在遵循准则解释3号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环境,制定适合自身的会计政策,并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可靠。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以及披露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下面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准则的内容。

首先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企业为赚取租金或增值并将其持有的房地产。

其中,租金可以是通过直接租赁或者租赁给关联企业等方式获得。

这一定义较为明确,有助于企业正确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性质。

接下来是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

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用性房地产,即企业自己使用的房地产;另一类是出租性房地产,即企业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地产。

这一分类有利于企业识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规定。

对于初始计量,企业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包括购置价款、直接与购置相关的税费等。

对于后续计量,企业可以选择按照成本模型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计量。

成本模型下,企业将按照成本减除累计已计提的折旧、摊销以及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量;公允价值模型下,企业将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

这些计量规定有助于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计量模式。

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披露要求也比较详细。

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投资性房地产的政策、分类、计量方法以及公允价值模型下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等信息。

此外,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租约信息、利润分析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这些披露要求有助于外部用户了解企业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重要信息。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准则,对于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该准则的解读,可以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分类、计量和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从而更好地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增强对外界的信息披露和沟通。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二、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ICS 3) 是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国际会计准则 (SAC 3)》)解释。

ICS 3要求企业制定并维护一套资产记录,充分显示支付出去到账收入和支付出去到支出以及由此引起的变动。

ICS 3要求企业以每期实现收益的有效方式来认定和测量帐户时的收入。

一般而言,此信息会显示在资产当期及其以往收入的记录上。

收入需要符合市场价值准则,并以比较客观的和可量化的方式来反映帐户时收入的收入水平(可以是现金,商品或服务)。

ICS 3要求企业在审计时,或在准备其以后要报告的期初和期末账户时,对资产的全额或计提的耗损进行测量和认定。

此外,ICS3还要求企业对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实现的差异幅度进行测量和认定,以及估计负债的变动量。

ICS 3的解释还有助于企业明确其期末资产和负债的测量,包括:1)充分考虑期间投资和筹资活动带来的资产收入和负债变动;2)考虑期间带来的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并正确实施税后金额的准确估计;3)及时将投资、筹资和购买活动带来的增加或减少记入账户,以便准确测量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投资性房地产》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3)投资性房地产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一)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经营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地产。

其中,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 号)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 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 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能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四)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按出租协议向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等其他服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可以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如为重大的,该建筑物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确认为自用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是负债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和资产处置准备的专门解释。

该解释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部分,对于企业财务报告编制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全面解读。

该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负债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了负债准备的概念和计量方法。

负债准备是企业根据现有的公平价值与未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之间的差异而形成的预留款项。

根据负债准备的性质和用途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准备和特殊准备。

一般准备用于弥补潜在的负债风险,而特殊准备用于弥补特定的现实负债。

2.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了资产减值损失准备的计量方法和处理原则。

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是企业为了弥补资产价值下降而形成的预留款项。

根据资产减值的原因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和存货减值损失准备等。

3.资产处置准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明确了资产处置准备的概念和计量方法。

资产处置准备是企业将要处置资产而形成的预留款项。

根据资产处置的目的和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固定资产处置准备和无形资产处置准备等。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预测和计量资产处置准备的发生额。

在负债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和资产处置准备的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盈余管理原则进行准确的计量和记录。

企业应该根据相关的会计政策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并在财务报告中充分披露相关的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它帮助企业合理建立负债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和资产处置准备,保障了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企业应该按照该解释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进行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于企业的财务报告编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对负债准备、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和资产处置准备的规定和解释,企业能够合理计量和处理相应的会计事项,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可靠的信息参考,进一步加强了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是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生产成本》解释的公告》。

该解释对《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生产成本》的修订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下面对该解释进行1200字以上的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生产成本》是2024年中国颁布的会计准则之一,对企业的生产成本的确认、计量和处理提供了规范。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和的深入,原准则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需求。

因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开放大学等权威机构在调研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该准则的修订方案。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阐释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生产成本》的内容和变化。

首先,解释指出,“生产成本是指由企业为生产所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成本。

”这一定义明确了生产成本的范围和内容,准确把握了生产成本的要素。

同时,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归入方法和具体计量方法,确保了准则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其次,解释针对旧准则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例如,旧准则中对于生产停工期间的成本处理存在一定模糊性,新修订的准则通过明确规定,在停工期间仍然需为员工支付工资,因此这部分工资应当计入生产成本。

这一修订明确了对于生产停工期间的成本归集问题的处理方法,保障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此外,解释还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处理进行了规范。

在旧准则中,对于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计入成本问题存在一些模糊性和差异性。

新修订的准则通过明确规定,在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没有完全用于生产过程之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计入库存,而不是认定为生产成本。

这一规定统一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了准则的规范性。

最后,解释还针对会计处理的科目设置进行了说明。

例如,新修订的准则增加了“税金及附加”这一科目,并明确规定,在计算生产成本时,应当将由于单位用电、用水、用气等产生的税金和附加计入生产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1.会计主体的确认方法和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主体是指企业组织机构以及其业务管理的核算单位。

会计主体的确认方法和原则是指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组织机构以及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来确定会计主体的界定和范围。

企业应根据其合法性、独立性和完整性来确认会计主体。

2.会计主体的合并和分立会计主体的合并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以一种经济实质上的方式进行合并,形成一个新的会计主体的过程。

会计主体的分立是指一个会计主体将其部分业务和资产分离出来,并以独立会计主体的形式进行经营的过程。

会计主体的合并和分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自身的需要进行,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3.会计主体之间的交易和报告会计主体之间的交易和报告是指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之间进行的经济业务活动,以及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报告和披露。

在进行会计主体之间的交易和报告时,企业应根据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和解释。

4.会计主体的相关约定和责任会计主体的相关约定和责任是指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会计主体之间建立明确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主体应根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5.其他相关问题和解释总结起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详细解释了会计主体的确认、合并和分立、会计主体之间的交易和报告、会计主体的相关约定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企业应根据该解释的要求,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报告,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会计主体间的经济和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行。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搬迁账务处理

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搬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关于搬迁账务处理的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在进行办公场所搬迁时的会计处理,确保搬迁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着重介绍《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相关要求,并就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账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搬迁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搬迁前,企业应当充分评估搬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并根据搬迁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搬迁时间和地点。

企业还需对搬迁前后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核实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数量,确保搬迁过程中不会出现遗漏或损坏。

二、搬迁过程中的会计处理1. 固定资产处理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搬迁前,企业应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定搬迁时的原值和账面价值,并记录相关信息。

在搬迁过程中,若有固定资产报废或丢失,企业应当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损失准备。

2. 存货处理搬迁过程中的存货处理也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企业应当对存货进行清点和盘点,核实存货的数量和品质,并在搬迁前妥善安排存货的包装和运输。

企业还需及时调整存货账面价值,确保搬迁后的存货价值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3. 无形资产处理除了固定资产和存货外,搬迁过程中的无形资产处理也需要企业予以重视。

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专利权、商标权等,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清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账面价值,并在搬迁后对无形资产进行二次确认,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搬迁后的会计处理搬迁完成后,企业应当立即对搬迁过程中的资产变动进行登记和备案,并编制相关会计报表。

企业还需对搬迁后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进行重新评估,核实资产的真实价值和数量,并在会计准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会计处理工作。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搬迁账务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搬迁过程中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还应充分重视搬迁前的准备工作,对涉及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确保搬迁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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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乔元芳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解读】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等待期的确定比较随意;二是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在模型设计和参数选择方面还存在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200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还显示,有的股份支付计划在实施中,对设定的业绩条件作了较大调整,认为值得关注。

另外,2008年1月,IASB就行权条件及取消等问题修改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笔者认为,这些就是出台本解释上述规定的主要背景。

本解释的发布加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增的关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考虑的诸多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不断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当然也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持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1. 本解释首次按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改了“可行权条件”(VestingConditions)的定义,首次提出“非可行权条件”(Non-Vesting Conditions)这一新概念。

修改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可行权条件定义为“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对方有权利取得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性工具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条件(即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和业绩条件(即要求达到特定业绩目标,如特定期间内主体利润的特定增长)”。

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定义是:“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决定主体能否获得服务并使对方有权收取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条件。

可行权条件要么是服务条件,要么是业绩条件。

服务条件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

业绩条件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并满足特定的业绩目标(如特定期间内主体利润的指定增长)。

业绩条件可能包括市场条件。

”(为方便各位对比研究,特附英文原文:The conditions that determine whether the entity receives the services that entitle the counterparty to receive cash, other assets or equity instruments of the entity, under a share based payment arrangement. Vesting conditions are either service conditions or performance conditions. Service conditions require the counterparty to complete a specified period of service. Performance conditions require the counterparty to complete a specified period of service and specified performance targets to bemet (such as a specified increase in the entity’s profit ove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A performance condition might include a market condition.)笔者认为,IASB提出的可行权条件新定义,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第一,可行权条件必须同时涉及两个方面,即企业获得服务并且对方(如职工)有权收取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这实质上是强调获取与支付的配比。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就是非可行权条件。

必须注意的是,非可行权条件也可能妨碍或限制对方获取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但这种条件往往与提供服务无关。

例如,企业在股价支付安排中,可能要求职工每期留存一定比例的工资(留存的该项工资仍属于职工所有),否则就不能得到权益工具。

第二,可行权条件只能是服务条件或者业绩条件,除此之外的条件都不是可行权条件。

第三,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时间要求和业绩要求。

例如,三年内净利润平均增长10%。

第四,业绩条件可能是市场条件(如股价),也可能是非市场条件(如利润)。

下面的流程图提供了判断可行权条件与非可行权条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该条件能否决定企业获得对方服务且对方有权获得股份支付?否是非可行权条件该条件仅要求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间吗?是否服务条件业绩条件市场条件(如股价)非市场条件(如利润)2. 股份支付所确认的费用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另一个是权益工具的数量。

对于各种不同的条件,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哪些应该考虑,哪些不应考虑,本解释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给出了明确规定。

下表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价为基础的支付》所提供的一个归纳性总结,有助于理解上述规定:决定对方能否获取所授予权益性工具的条件可行权条件非可行权条件服务条件业绩条件市场业绩条件其他业绩条件主体和对方均有选择权是否满足该条件对方有选择权是否符合该条件主休有选择权是否符合该条件实例要求服务3年基于主体权益工具市价的目标成功IPO且服务特定期间的目标基于商品价格指数的目标按照行权价格支付款项主体继续该计划确定授予日公允价值时应予考虑吗?否是否是是是(假定在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时,主体继续该计划的可能性为100%)如果条件不满足,授予日后及行权期间的会计处理作废。

主体应修正费用,以反映预计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不改变会计处理。

在剩余行权期间,主体继续确认费用。

作废。

主体应修正费用,以反映预计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不改变会计处理。

在剩余行权期间,主体继续确认费用。

取消。

主体应立即确认本应在剩余行权期间确认的费用。

取消。

主体应立即确认本应在剩余行权期间确认的费用。

【案例】主体给予某雇员参与一项计划的机会:如果在三年内,他每年从其月工资(400CU)中拿出25%存储,即可获得股票期权。

每月的支付额从其工资中扣除。

该雇员可以在第三年末使用上述累计储蓄额行使期权,也可以在三年中的任何时间提取其存储的款项。

估计该股份支付安排每年应确认的费用为120CU。

18个月后,该雇员停止向该计划供款,同时收回其已经存储的1800 CU。

该计划由三部分组成:支付工资、扣减工资以向存储计划供款和股份支付。

对于每一组成部分,主体应确认费用并相应地确认负债或权益。

向该计划供款的要求属于非可行权条件,该雇员已在第二年选择停止供款,即未满足该条件。

归还已扣除的款项应作为负债灭失处理,第二年停止供款作为股份支付安排的取消处理。

第1年费用现金负债权益CU CU CUCU支付工资(75% × 400 × 12) 3 600–3 600向储存计划供款而扣减的工资(25% × 400 × 12) 1 200–1 200股份支付120–120合计4 920–3 600 –1 200 –120 第2年支付工资(75% × 400 × 6 + 100% × 400 × 6) 4 200–4 200向储存计划供款而扣减的工资(25% × 400 × 6)600–600向雇员归还其供款–1,8001,800股份支付(剩余费用的加速确认,120 × 3 – 120) 240–240合计5 040–6 0001 200–2403.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首次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加速行权”(an acceleration of vesting)、“取消”(cancellation)和“结算”(settlement)等几个概念,本解释又予以正式确认,并规定了其会计处理方法,对于规范我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4.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首次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则应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间的差额。

下面的例子来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说明了采用内在价值计量时各年应确认的费用金额。

【案例】第一年年初,主体授予50名雇员1 000份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将于第三年年末给予,只要雇员一直服务到第三年年末。

股份期权具有10年的期限。

行权价格是CU60,在授予日主体的股价也是CU60。

在授予日,主体认为不能可靠估计所授予的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

第一年年末,有三名雇员终止雇佣,主体估计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又会有七名雇员离开。

因此,主体估计将给予80%的股份期权。

第二年有两名雇员离开,同时主体修正了对股份期权数量的估计,预计将给予86%的股份期权。

第三年有两名雇员离开。

因此,第三年年末给予43 000份股份期权。

下表列示了十年中主体的股价,以及从第四年到第十年中行权的股份期权的数量。

在特定年限行权的股份期权都是于年末行权。

年度年末的股份期权年末行权的股份期权数量1 632 653 754 8860005 10080006 9050007 9690008 10580009 108500010 1152000按照内在价值法,主体应在十年间确认的金额如下表所示:年度计算当期费用累计费用CU CU1 50 000份期权×80%×(CU63-CU60)×1/3年40 000 40 0002 50 000份期权×86%×(CU65-CU60)×2/3年103 333 143 333-CU40 0003 43 000份期权×(CU75-CU60)-CU143 333501 667 645 0004 37 000份发行在外的期权×(CU88-CU75)559 000 1 204 000+6 000份行权的期权×(CU88-CU75)5 29 000份发行在外的期权×(CU100-CU88) 444 000 1 648 000+8 000份行权的期权×(CU100-CU88)6 24 000份发行在外的期权×(CU90-CU100) (290 000) 1 358 000+5 000份行权的期权×(CU90-CU100)7 15 000份发行在外的期权×(CU96-CU90) 144 000 1 502 000+9 000份行权的期权×(CU96-CU90)8 7 000份发行在外的期权×(CU105-CU96) 135 000 1 637 000+8 000份行权的期权×(CU105-CU96)9 2 000份发行在外的期权×(CU108-CU105) 21 000 1 658 000+5 000份行权的期权×(CU108-CU105)10 2 000份行权的期权×(CU115-CU108)14 000 1 672 0005. 我国的股权激励会计问题还有很多,其中之一是计提激励基金实施奖励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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