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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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艺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

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经治疗康复,应在次年6月30日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或者逾期不能康复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校对新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基本情况、取消原因和依据、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决定机关、决定时间,加盖学校行政印章。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书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送达。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学院办理。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来函(电)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不超过四周,返校时持有

效证明,补办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超过四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课程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参加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每学期选修课程应在16学分以上(毕业班除外)。

学生通过选课,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年级、跨专业选课。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学生档案。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申请复查。

学生考核缺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缺考”字样;考核违纪或者作弊的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分别在该生成绩表上注明“违纪”或者“作弊”字样。

第十四条课程成绩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课程结束考试、阶段测试和平时成绩等。阶段测试包括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实验报告等,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讨论、辅导答疑、网上互动、出勤情况等。理论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原则上占课程总成绩的30~70%;理论和实践并重的课程,应适当降低课程结束考试成绩的比重;实践性、导论类和讲座类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过程性评价为主的成绩评定方式。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成绩,两者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五条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一旦选定,学生应当参加学习和考核,考核不及格课程,纳入该学期学籍处理,

记入该学期成绩登记表。

第十六条学生期末考核不及格课程可以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前一周进行,补考课程记载成绩时注明“补考”字样。

通识与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性教学课程不组织补考。

第十七条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

实践性教学课程考核不及格只能申请重修。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修该课程,也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未修读的选修课程,不及格课程纳入学籍处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及格但成绩不够理想者,可以申请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即刷新课程。每学期所有选课总学分不得超过35学分。刷新课程成绩均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载。刷新课程成绩不列入学分绩点统计,不作为评奖、推免等依据。

第十九条学生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该门课程开出二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不参考平时成绩。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申请所修课程的缓考,应当在课程考核前提出申请并出具校医院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教务处备案。学生原则上不得因事缓考。缓考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的补考,成绩按正考记载。考核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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