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分公司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重点城市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城市分公司的发展潜力和竞争活力,充分发挥城市分公司的辐射、影响和带动作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收保费规模在全系统排名前150位以内,承保利润等指标符合有关条件的地市级分支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区县级分支机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城市分公司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认定原则。根据实收保费规模等因素,将重点城市分公司分为A1、A2、B1、B2四类,分别设定条件进行核批。

(二)突出效益原则。重点城市分公司承保须有盈利,且能够保持稳定的盈利水平。

(三)差别激励原则。对四类重点城市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分别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有效激励城市分公司加快发展。

(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按年度对重点城市分公司进行审查和调整。

第二章条件与认定

第一节条件

第四条重点城市分公司的实收保费在公司全系统(包括省级分公司在内)排名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A1类重点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1类分公司”)须排名全系统前30位(含);

(二)A2类重点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A2类分公司”)须排名全系统前31-50位(含);

(三)B1类重点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B1类分公司”)须排名全系统前51-100位(含);

(四)B2类重点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B2类分公司”)须排名全系统前101-150位(含)。

第五条重点城市分公司承保利润率须高于全系统平均水平。其中,B2类分公司须完成省级分公司下达的年度利润计划。

第六条B1、B2类分公司人均实收保费和人均利润须高于全系统的平均水平。

第二节认定

第七条总公司在每年6月30日前,依照上一年度经营成果及实收保费排位情况,对全系统城市分公司进行审核。符合A1、A2类分公司条件的,由总公司直接行文认定。

第八条B1、B2类分公司实行年度申报认定制度。拟申报成为B1、B2类分公司的,所在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总公司报送有关材料,由总公司审查并行文认定。

第九条正常年景下出现承保亏损的分支机构,不得认定为重点城市分公司。

第三章政策待遇

第十条重点城市分公司的总经理任现职满1年,由总公司行文明确其享受以下待遇:

(一)薪酬标准比照所在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掌握,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兑现。

经上级机构核定的重点城市分公司总经理的薪酬高于所在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二)参加总公司组织的省级分公司领导干部境内、外培训。

(三)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发展潜力大的,经总公司考察,可以作为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重点培养。

(四)享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待遇六年以上,在退休前退出现职岗位的,可以参照公司有关非领导职务管理规定,任省级分公司副巡视员。

(五)享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待遇六年以上,且在任

职期间退休的,比照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退休后的待遇标准执行。

(六)总公司党委认为可以享受的其他待遇。

第十一条享受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待遇满2年的A1类分公司总经理,经总公司、省分公司联合考察,其薪酬标准可以比照相应类别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掌握,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兑现。

A1类分公司总经理由省级分公司副总经理兼任的,不再进行联合考察,自任该职务之日起,即可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享受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待遇六年以上,在任职期间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退出现职岗位的,可以任省级分公司巡视员。在任职期间退休的,比照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退休后的待遇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A1、A2类分公司的班子副职任现职满1年以上,其薪酬标准可以比照所在省级分公司系统除重点城市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类地市级分支机构总经理掌握,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兑现。

第十四条A1、A2类分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适当上浮。具体范围及上浮幅度由各省级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章管理

第十五条重点城市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参加年初和半年的全国分公司总经理会议,以及总公司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会议。

第十六条重点城市分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部门管理岗位职数、用工总量等依据业务规模大小实行差异化管理,原则上按同等规模分支机构的上限掌握,具体由所在省级分公司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A1类分公司的经营指标及薪酬、费用等资源配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分公司下达。其他经营管理事项仍由所在省级分公司负责。

第十八条总公司于每年6月30日前,对重点城市分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继续保留重点城市分公司资格;不符合条件的,由总公司进行相应调整,或者取消资格。

第十九条A1、A2类分公司经初次认定后,出现经营亏损的,公司类别不作调整。但在正常年景下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亏损的,将对相关领导干部实行严格问责。必要时,总公司直接对其总经理进行调整。

A1、A2类分公司连续两年完不成利润计划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二十条A1类分公司实收保费排名跌出前30位的,降格为A2类分公司。

A2类分公司实收保费排名跌出前50位的,降格为B1类分公司。

A1、A2类分公司资格被降格调整的,相关人员的待遇相应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B1、B2类分公司在年度审核中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重点城市分公司资格。有关人员据此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取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完善辖内重点分支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指标条件均为精算口径数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审查认定的重点城市分公司,适用本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