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抓住机遇 创新方法 切实抓好水能资源管理
管 理 是基 础 、 管理 出效 益 。 吉林 省地 方 水 电局
极地争取 和扎 实地 工作 , 吉林 省得 到中央资金8 6 .亿 始终 把加 强农村 水 电行业 管理 当作重要工作来抓 , 元, 分两 期对 吉 林 省 的农 村 水 电网进 行改 造 。 发 形成了比较完 善的适合吉林 省实情的标 准和制度 。 使 电与供 电相匹配 , 保证 了供 电质 量和 供电安全 , 大 也 1从 1 9 年 开 始 , . 91 组织 有关专 家和 有经 验的 运
用 上世 纪 的9 年代 初 , 着我 国改革开放 的不 断 们采取 提前介入水 电建设项 目立项和可研 的方法 , 0 随
推进, 我们 的国民经济迅 猛 发展 , 吉林虽然是欠 发达 吉林 省 水电整体 规划 和近期项 目计 划规范 水电站项 的省份, 但各项 工作 也 都 有了长足的发 展 , 为欠发 目的可靠性 , 到了与发改部 门联 合把握 建设项 目准 作 做
在 水行政部门。 这就使吉林省 的水 电管理工作有了连
一
、
率先立法 、 法行政 依
续性 , 构和人 员完整地延 续下来 , 为依 法管理 水 机 这
能资源 、 科学 利用水能资源打下 了坚实 的基础 。 根据
是吉林省水能资源管理 的基石
《 吉林 省地 方水 电管理 条例 ) 工程 建 设管 理中我 ) 在
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
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水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重要基础。
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多样,水资源分布不均,有些地区还存在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因此,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成为了我国国家战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一、水资源开发的现状和问题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是分布不均,加之工业、农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资源强度不断加大,导致水资源的开发程度不高,环境损害严重。
1.水资源开发程度不高。
我国水能资源丰富,但利用率却不足2%。
大规模水利工程建设的争议和环境问题也成为了制约开发的重要因素。
2.水资源环境受损。
工业生产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农业生产的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导致水源质量下降,水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
3.农村水资源利用面临问题。
农村地区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模式落后,缺乏科学规划和管理,水资源利用率低,环境问题严重。
二、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提出了"节约型、集约型、生态型"的水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
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应该在保证水资源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推行高效节水、多种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友好型建设。
1.多元化开发。
水资源不仅是饮用水和灌溉水,还可以在能源、矿产和旅游等领域提供优质的支持。
多元化的利用方式能够优化和增加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资源利用中的浪费。
2.高效节水。
科学合理的节水措施能在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前提下,实现节约水资源。
生产技术进步和科学耕作,加速高效节水农业的发展。
3.加强环境保护。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工作,减少工业、农业和生活排放的水污染物。
4.发展水利新技术。
引进和推广先进的水利管理和技术手段,增加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质量。
三、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需要整体考虑水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并且遵循资源优先利用和保护优先的原则。
良好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治理,是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
1.加强水资源监管。
大力开发吉林省小水电资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1 )大 力开 发 吉林 省 小 水 电资 源 ,有利 于推 进
务, 在建工程有装机3 W的枫林水利枢纽工程 、 2M 光明三电站等 ,把吉林省小水 电建设推 向了又一个 高潮。据统计 ,截止 20 年底 ,全省 已建成地方 08
小 水 电 站 17座 , 总 装 机 容 量 4 .5 8 34 1 9万 k W, 20 年 全年发 电量 l.1 k h 08 18 亿 W・ ,为 地方 经 济 的
为建 设 优 质 、高 效 、安 全 、低 耗 的 地 方 水 电
网 ,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居 民用 电的需要 , 公司近
2年又 投入 了大量 的资 金 ,对 吉林 省 地 方水 电网进 行 了改 造和 完善 ,进一 步优 化 了电 网运 行结构 ,提
份,可开发装机容量为 544 万 k 7 .1 W,其中大型为
济优势和生态优势 ,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 、农民增
收 、农 村发展 。
吉林 省地 方水 电有 限公 司积极 推进小水 电代 燃 料项 目建设 ,承担 了长 白县双 山三级水 电站和安 图 三 。三水 电站小 水 电带燃料 项 目电源 工程 的建设 任
伐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大 的水电能源
会主 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 了农民生活条件 。变资源优势 为经济优势和 生态优势 ,促进和保障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
农村发展 ,带动 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
【 关键词】小水电资源 开发 新农村建设 服务
1 吉林省小水 电开发概况
吉林 省是 我 国北方 地 区水 能 资源 比较 丰 富的省
腾 飞做 出 了很 大 的贡献 。
・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吉林省东部 山区蕴藏着丰富的水能资源,凭借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出台
河湖 管理 、 水域 岸 线管理 等涉及社 会管 理 的法规 制 批 、 招标投标 、 工程 建设 、 河道 采砂管理 等领域要加 度。 近期 , 要大 力推进 河道采砂 管理 条例 立法 协 强监督, 从源头上 预防腐败 。 调工作 , 争取 尽快 出台。
同志们 , 时 期 水 利 建 设与 管 理 工作 任 务艰 新
有关责任人 的责任。
建 设 与管 理 工作 的 同志 要加 强 中 国特 色社 会 主 义
第三 , 实健 全法规 。 着力从四个方面构建 适 理 论 、 策法 规和 综 合业 务 知识 的学 习, 切 要 政 不断 提高 综 应形 势需 要 的水 利 建设 与管理 法规制 度体 系: 是 政 策理 论 水平、 合业 务素质和 驾驭 本 职工作 的能 一 建立 健全 质量 管理 、 全 管理 、 安 河道 采砂 管 理等 涉 力。 要牢 固树 立责任意 识和奉 献 意识 , 弘扬 “ 万众一
工程 建设 安全 生产、 河道 采砂 管理 等各 个领 域 的工 基础性 问题 、 体制 机制性 问题等进 行深入研究。
作责任制 , 将责任 落实到具 体单位 、 体 岗位 、 体 具 具 第五 , 实抓 好 队伍 。 切 要加 强 水 利建 设与 管理
人员, 形成 工作 有人管、 务有人抓 、 任 责任 有人负 、 队伍 建 设 , 用事业凝 聚人 才, 实践造 就 人才, 用 用机 级抓一 级 、 层抓 落实 的工作 格 局 。 层 要建 立严 格 的 制 激 励人才, 用政 策 吸引人 才, 感情 留住人 才。 用 要 奖惩 制度 和责任追 究制 度, 强对 责任制 落实情 况 建 立健 全 用人 机制 , 加 开展 全 方位 、 多层 次 的教 育培 的监 督检 查 , 工程 质量 和 安全 出现 重 大 问题 、 对 工 训 , 强干 部 交流 和锻 炼 , 加 努力在 提高 队伍 整 体素 作出现 重大失误 、 工作进 度严重滞后的, 要严肃追 究 质 、 育 职业 精 神等 方面取 得新 的成 效 。从事水 利 培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 出让金拍卖底价根据单位 电能投资确定。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 让金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调查评价、 规划、 前期准备等方面工作。 项目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 使用、 管理的具体办法, 省人 民 由 政
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 由 责:
源开发利用项目 有关部门 , 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 条 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 有偿 出让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的年 限不得超过5年。 0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请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 应当 申
个人 , 当具备 与该开发利用项 目 应 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三 条 新建水 能资源开发利用项 目的开发利 用权 , 当通过 招标 、 应 拍卖等方 式出让 , 以投 标、 竞买等方
( 装机容量在2 0 千瓦以上 ( 0 0 一) 00 含2 0 千瓦) 由省人 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 的,
( 装机容量20 千瓦以 二) 00 下在市辖城区内的,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由 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 装机 容量2 0 千E ̄-在 市辖城 区外的, 三) 00 t V 由县级 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 报省、 市人 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财综[2010]105号 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近几年,一些省市自行出台地方性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以水能(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名义向水电企业收取出让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不仅违反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而且加重了水电企业负担,影响了水电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为建立规范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电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各地不得对已建、在建和新建水电项目有偿出让水能(水电)资源开发权,不得以水能(水电)资源有偿开发使用名义向水电企业或项目开发单位和个人收取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水电资源开发补偿费等名目的费用。
二、切实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号)的规定,各地应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按规定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并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越权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不得设立涉及水电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吉林通化市水能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问题的探讨
Ab tac : I r e o r to a l e e o n tl e wae e o r e nd t c iv u ti b e u e 0 s r t n o d r t ain ly d v lp a d u ii t rr s u c s a o a h e e s sana l s ± z
吕 悦惠,于明 凡, 赵文谦
( 3 0 1
摘 要 :为 了合 理 开发 、利 用水 能资 源 ,实现水 能 资源 可持 续利 用 ,吉林省 近期 出 台了《 吉林省 水 能资 源开发 利 用条例 》 。该 条例 的颁 布 实施从 立 法的层 面积 极探 索新 形 势下 水能 资 源管理 的新 机 制 、新 办法 ,有效地保 证 了水能资 源的合理 开发 和有序 利 用。本 文分析 了通 化 市在 实施 《 条例 》 过程 中 出现 的新 情 况和新 问题 ,并就 促进 通 化 市水 能 资 源可持 续开 发 利 用提 出 了具 体 的对 策和
Utl ain f W ae s u c s .Pr mu g to n i l me t to f t e ulto s a tv l x l r ii to o t r Re o r e ” z o l a in a d mp e n a in o he r g ai n ci ey e p o e ne w me h n s a d e c a ims n n w a r a he o wa e r s u c s pp o c s f tr e o r e ma a e n un e n w te d r m t n g me t dr e r n fo he
lg sai e e e , t e e y ef ci ey e s rn t r to l d v lp e t a d o d ry s o wa e e il t l v l h r b fe tv l n u i g he a ina e e o m n n r e l u e f v tr
吉林出台规定建立水能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排新 产 品。 此次 博览会 , 吉林 省精 心选 出3 3个 优 秀项 目参 展 . 中包 括 “ 其 混
寻 求 合 作 伙 伴 提 供 了 一 个 良好 的 契 机 。同时 , 过考 察 交流 , 通 吉林 省也 有
等 1 个 部门联合 主办 .是迄今 为止 国 3
内最 大规模 的 节能减 排和 新 能源 科技
规定 , 从而 建 立了水 能资源 有偿 使 用制度 。 吉林省是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 .技 术可开发装机总
县级 以上 人民政 府水 行政 主管 部 门或水 电管 理机 构 签订 水 能资源 开发 利 用权 有偿 出让合 同 .一次 性足 额缴 纳 水能 资
容量 5 5 万 千瓦 。 7. 1 近年来 , 农村水 电热潮兴起 , 已建成农村 源 开发 利 用权 有偿 出让金 。水 能资源 开发 利用权 的年 限为 现 水 电站 1 2座 。 6 目前 , 正在 开 工建 设 的农村 水 电站 有 5 0座 , 项 目全 部投产 后 。 吉林 省农 村水 电装机 将达 到 6 5万 千瓦 。 有 关专家 分析 认为 . 期 以来 , 为 国家所 有 的水 能资 长 作 5 0年 。水 能 资源 开发 利 用权 有偿 出 让金 应 专款 专 用 , 要 主 用于水 能 资源管 理 、 调查 评价 、 规划 、 目前期 准 备 、 技 术 项 新
节能减排博 览会开幕 吉林省 3 3个项 目亮相
3月 2 0日在 北京 展 览馆 开 幕 的
20 0 9中 国 国 际 节 能 减 排 和 新 能源 科 近 年来 . 林 省在 新 能 源 与 可再 吉
展仅 一 上午 . 与北 京四海 公 便
司 、 京节 能办 等多 家企 业和 北 单 位达成 合 作意 向 。 企业 负责
水能的开发与利用
水能的开发与利用水是人类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之一,它既是一种生命之源,也是一种宝贵的能源。
水能的开发与利用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能的开发方式以及其在不同领域的利用。
一、水能的开发方式1. 水电站水电站是目前最常见和成熟的水能开发方式。
它通过引水、发电和发电机组等设施,将水能转化为电能。
水电站具有装机容量大、维护成本低、清洁环保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
2. 潮汐能发电潮汐能发电利用海洋潮汐的周期性变化,通过建设潮汐电站将潮汐能转化为电能。
这种方式适合在潮汐强度较大的地区进行开发,具有稳定可靠的优势,能够为沿海地区提供清洁能源。
3. 波浪能发电波浪能发电利用波浪的起伏运动,通过浮标、液压缸等装置将波浪能转化为电能。
这种方式适合在海洋或湖泊等波浪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开发,能够满足部分地区的电力需求。
4. 水疲劳发电水疲劳发电是一种新兴的水能开发方式,通过水流对装置的冲刷和震动产生电能。
这种方式适合在水流较强的河流、瀑布等地区进行开发,具有潜力巨大。
二、水能的利用领域1. 发电水能通过水电站等设施转化为电能,为全球电力供应做出了重要贡献。
水电是一种清洁且可再生的能源,不会产生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对缓解能源需求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农业灌溉水能被广泛用于农业灌溉,以满足农作物的水需求。
通过引水渠、喷灌设备等,将水能转化为农田灌溉用水,提高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保障粮食安全。
3. 城市供水水能作为城市供水的重要来源,通过水库、引水渠等设施,将水能转化为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
水能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能够满足城市居民对水资源的需求,并确保水质安全。
4. 工业生产水能被广泛运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力和制冷等方面。
通过水力发电设备、水冷却装置等,利用水能为工业生产提供可靠的能源支持。
5. 生态环境保护水能的开发与利用还可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比如,潮汐电站能够减少潮汐对沿海生态环境的破坏,波浪能发电可以减少对海洋生态的影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9.27
•【字号】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施行日期】2023.09.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7部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二、《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三、《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四、《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五、《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
六、《吉林省促进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七、《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依法管理 部门联合 全面完成违规水电站整改销号工作
连 续 下 发 了 多个 文 件 ,对 违规 水 电站 的 定义 、责 任 主 体 和整 改 时 间都 做 出 了 明确 的规 定 ,同时 也
分 析 了违规 水 电站 产 生 的 原 因 和危 害 ,这对 于 加
强 农 村水 电 管理 ,确 立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的行 业 管
理 地 位 ,保 证 电站 运 行 安 全 和公 共 安 全起 到 了非 常 重 要 的作 用 。
量 l 2亿 k 。 占 农 村 水 电 站 可 开 发 资 源 的 wh
收 稿 日期 :2 1 — 0 1 0 0 1— 5
作 者 简介 :孟 庆 民 (9 2 ,吉林 省 水 利 厅 副 厅级 巡 视 员 。 15 一)
1 6
焦 点 ・ 国违规 水 电站清 查整 改I作 专题 全
从 法 律 上 从 源 头 上 尽 量 避 免 违 规 水 电 站 的产 生 。 因为 有 两 部 法 规 的保 障 .吉 林 省 出 现 的违 规 水 电 站 较 少 .而且 大 部 分 是 由于 没有 及 时完 成 验 收 工
水 电站 已 开发 殆 尽 ,农 村水 电可 开 发 装机 容 量 为
源开发利用条例 》 ,两 部 法 规 对 吉 林 省 水 能 资 源
和农 村 水 电的 开 发 、建 设 与 管 理都 做 出 了明确 的
规 定 。法 规 明确 规 定 了水 行 政 主管 部 门或 水 电管 理机 构 是 水 能 资 源开 发 利 用 及农 村 水 电管 理 的执
总第 7 期 第 1期 0 0
2 1 年 l 月 00 0
中 国水 能 及 电气 化
C N W AT R P W ER& E EC RI I HI A E O L T F CA兀0N
河湖管理
能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条 例 》。 目前 全 国 已 有 1 2 个 省 ( 自治 区 ) 以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政 府 文 件 等 不 同方 式 明确 由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统 一 管
理 水能资源 。
农 村 水 电 安 全 监 管 逐 步 到 位 。 加 强 了与 国 家安 监 总 局 、 电监 会 等 部 门的 协 调 , 加 大 了安 全 检 查 、 隐患 排
I壅挝壅 皇蕉遮
农 村 水 电保 持 较 快 发 展 。 据 统计, 2 0 0 8 年全 国农 村水 电 新 增 装 机 容 量 5 6 0 万 k W , 超 过 了年 初 确 定 的新 增 装 机 容 量 4 0 0 万 k w 的 目标 。 在 建 装 机 容 量 2 0 0 0 万 k W , 年 末 全 国 农 村 水 电装 机 容 量 (5 万 k w 及 以 下 ) 可 超 过 5 0 0 0 万 k W , 年发 电量
电 代 燃 料 工 程 规 划 》, 对 拟 于 近 期 实 施 的 2 0 0 多 个 小 水 电代 燃 料 项 目进 行 了 审 查 , 为 规 划 的 实 施 打 下 了 基 础 。
改
水管体 制改革
雹
河湖管理
组 织 开 展 长江 采砂 “ 严 打年 ” 活 动 , 出动执 法 船 、 车9 2 5 0 次 , 执 法 人 员 4 9 6 8 4 人 次 , 企 获 违 法 采 、 运 砂 ~ 1 6 2 6 艘 ( 次 ) ; 组 织 开 展 “ 猎 鹰 行 动 … 神 ‘ 剑 行 动 ” , 集 中打 击 长 江 非 法 采 砂 , 抓 获 非 法 采 砂 船 只 2 3 艘 , 长 江 河 道 采 砂 形 势进 一 步好 转。
水能资源开发关注的问题分析
水库形成人工湖泊,改善了库区环境与生态
3
1.2 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大坝拦截河道对水生生物的影响 水库蓄水引起的环境与生态问题 泥沙冲淤变化带来的环境与生态问题 水库淹没与移民对环境与生态的影响 工程施工对环境与生态的影响
4
由于水能资源不合理开发——岷江流域 地区秀美的自然河流消失殆尽
水能资源开发关注的问题分析
目录
水能资源开发对环境与生态的利弊分析 如何合理地进行水能资源开发 我国关于水能资源开发的立法现状,存在
问题及期望
2
1.1 对生态环境的有利影响
发挥防洪作用,减免洪水灾害对环境与生态的 破坏
替代燃煤发电,减少污染, 具有显著的环境与 生态效益
促进落后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为保护和修复环 境与生态创造条件
18
3.2 相关法律存在问题
缺少专门规范水能资源开发活动的法律 水能资源管理体制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理顺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水能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19
3.3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期望
我国现行的水能资源开发相关立法分散, 不够系统,主要法律法规层级较低,与 《可再生能源法》配套的法规不够完善, 导致水能资源的开发缺乏具体的法律法 规,因此,我国有必要完善水能资源开 发的相关法律。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完善:
5
淘淘岷江被束于一池
6
岷江已干涸的河床(引水后)
7
电站引水后导致的地址生态环境恶化
8
岷江的某水电站库区水体的富营养化污染
这 是 一 滩 污 泥 吗 ?
9
电站施工引发坡岸地灾
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
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资源。
而如今,尤其是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水资源的短缺成为了困扰人类的重要问题之一。
因此,如何高效地开发和利用水资源,成为了全球普遍关注的话题。
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是指在水文环境和地理条件限制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调节和保护的工程。
这些工程可以包括能源水利工程、节能环保工程、水文调节工程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等。
一、能源水利工程能源水利工程主要是通过将水能转化为电能或其他能源,使水资源得到高效利用的一类工程。
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水电站。
水电站利用水能转换为电能,既能解决能源贮备问题,也能避免空气污染,同时也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生产提供了基础保障。
二、节能环保工程随着人口增加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对水资源需求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通过节能环保工程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比如通过节能管道系统、雨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方式,将水资源在城市化进程中得到更加高效地利用,降低浪费。
三、水文调节工程水文调节工程主要是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和分配而设计的工程。
比如,通过建造大坝来调节水位,可以实现控制洪水以及储存河流水资源,进而为下游开展用水提供可靠的保障(如位于中国第三大湖--鄱阳湖的鄱阳湖大坝)。
四、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是指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对水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一类工程。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南水北调工程。
南水北调工程主要是将丰富的水资源从南方引入北方,以解决北方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这从技术上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虽然解决了目前一定程度上的水资源短缺问题,但这种方式也存在些许的弊端。
有的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会对水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甚至出现重大环境事故;有的工程建造后,也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或者维护成本高。
因此,在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更加注意生态保护和环境维护,以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和安全,满足全球人民对于水资源的需求和对环境保护的诉求。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煤炭工业局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
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
(四)增加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起草水利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国家和省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管江河、区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自然地理 吉林省水资源状况
吉林省水资源现状水资源概况:吉林省水资源总量为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亿立方米,地下水亿立方米,二者重复量为亿立方米。
平均每平方公里产水万立方米,每亩耕地有水503立方米。
东部的地表水水资源大于西部,东部水资源多为地表水;西部地表水贫乏,而以地下水为多。
以大黑山为界限,东部为足水区,西部为缺水区。
东部水资源量为亿立方米,其中长白山区包括抚松、白山、长白、集安、靖宇、通化、柳河、安图、桦甸、和龙、敦化等地,为水资源丰富的足水区,该区总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水资源量亿立方米,每平方公里产水万立方米,人均有水7329立方米。
中低山丘陵较足水区,包括吉林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不含延吉市)及辉南、东丰、梅河口等县(市)。
该区总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水资源量亿立方米,每平方公里产水万立方米,人均有水2860立方米;延吉盆地较少水区,面积占全省%,水资源量亿立方米,人均有水1770立方米。
大黑山以西台地、丘陵、平原为缺水区,水资源总量为亿立方米,占全省的%河流状况:吉林省河流众多,主要分为松花江水系、辽河水系、鸭绿江水系、图们江水系、和绥芬河水系。
降水量:全省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26毫米,其中降水量最大的桦甸为769毫米,最小是辉南为669毫米,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份,降水量占全年的72%。
水运:吉林省主要通航河流有松花江、嫩江、图们江和鸭绿江。
一般4月中旬至11月下旬为通航期。
全省内河航道1789公里,有内河港口3个(大安港、吉林港、扶余港),年吞吐能力140万吨。
地下水资源:吉林省地下水资源为亿立方米。
以大黑山为界,以东地区地下水储量为亿立方米,以西的中西部丘陵台地平原地区储量为亿立方米。
全省地下水可开采量为亿立方米。
其中,东部山区为亿立方米/年,丘陵台地平原区为亿立方米/年。
抚松、蛟河、延吉、珲春、和龙、汪清、罗子沟等盆地和伊舒、辉发河地堑,多为地下水径流和泉水汇集的中心。
山地丘陵区地下水主要集中在松花江上游头道沟和二道沟地区,地下水资源量亿立方米。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小水电生态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水电函﹝2018﹞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小水电生态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小水电生态示范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水电函﹝2018﹞4号白山市地方水电管理站、延边州地方水电管理站、临江市水利局、敦化市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推进绿色小水电发展的指导意见》(水电[2016]441号)、《水利部关于开展绿色小水电站创建工作的通知》(水电[2017]220号)和全国绿色小水电建设现场会议精神,促进我省小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改善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省水利厅决定在临江市五道沟河和敦化市牡丹江(吉林省境内牡丹江段)开展小水电生态示范区试点。
一、试点范围(一)临江市五道沟河(二)敦化市牡丹江(吉林省境内牡丹江段)二、试点的意义和目的开展小水电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是根据我省小水电发展实际,围绕建设绿色小水电目标而探索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坚持人水和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加快转变小水电发展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升级的内在要求。
小水电生态示范区试点将以增效扩容改造工程及绿色小水电站创建为依托,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开展以流域、区域为对象的小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基本消除或缓解因小水电站建设造成的河道脱水、减水等流域性环境问题,实现河流生态健康,为全省小水电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提供样板和借鉴。
三、试点时间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
四、试点要求(一)试点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小水电生态示范区实施方案,报省水利厅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国家⿎励开发、利⽤⽔能资源。
在⽔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多⽬标梯级开发。
建设⽔⼒发电站,应当保护⽣态环境,兼顾防洪、供⽔、灌溉、航运、⽵⽊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
【释义】本条是对⽔能资源开发、利⽤要求的规定。
⼀、我国⽔能资源丰富,理论蕴藏量为6.76亿千⽡,可开发资源为3.78亿千⽡,均占世界第⼀位。
丰富的⽔能资源是我国能源特别是电⼒发展的巨⼤优势。
⽔能资源既是⼀项洁净的、可再⽣的能源,它还兼有相当于开采煤炭、⽯油的⼀次能源建设和相当于修建⽕电站的⼆次能源建设的双重功能。
这些都决定了⽔能开发在我国能源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新中国成⽴以来,我国⽔能资源开发利⽤取得了举世瞩⽬的成就。
2000年底,全国已建成的⼤、中、⼩型⽔电站装机容量总计为7679万千⽡,当年发电量为2398亿千⽡⼩时。
但⽬前⽔能资源的开发利⽤率并不⾼,全国⽔⼒发电量仅占技术可开发利⽤量的11%,⼤⼒开发我国丰富的⽔能资源仍是⼀项⼗分重要的任务。
所以本条第1款保留了原《⽔法》有关国家⿎励开发、利⽤⽔能资源等规定,促进我国⽔电事业的发展。
⼆、有计划地进⾏多⽬标梯级开发作为开发⽔能资源的基本原则,可以从下⾯两⽅⾯来看:⼀⽅⾯,⽔能资源作为我国⼀⼤常规能源,它的开发利⽤要满⾜国民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要与其他能源的开发和利⽤相协调。
另⼀⽅⾯,⽔⼒发电作为⽔资源开发利⽤的⼀部分,它的开发应当在流域统⼀规划下,与⽔资源综合利⽤相协调。
同时,应当坚持梯级开发的原则。
多年来,我国在河流上建设梯级电站⽅⾯取得了丰富经验,如黄河上游龙⽺峡、刘家峡、盐锅峡、⼋盘峡、青铜峡等⼯程的建成不仅提供了⼤量电⼒,也在防洪、灌溉等⽅⾯发挥着作⽤,不仅为西北地区的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同时也在整个黄河的治理中起着重要作⽤。
在⽔能资源开发中,应该坚持⼤中⼩并举的⽅针。
⼩型⽔电同样具有重要作⽤。
国家从1983年开始决定在⽔能资源丰富的地区,通过开发当地⼩⽔电资源建设农村⽔电初级电⽓化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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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10月15日 15时43分 46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水能资源”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2008年9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能资源,是指蕴藏在水中,可以用于水力发电的能量资源。
第四条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地震等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需要调整和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责:
(一)国际界河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编制;
(二)省管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三)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四)其他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防洪、供水、灌溉、生态用水、航运和渔业需要相适应。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与能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开发利用
第十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按照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
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一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实行有偿出让制度。
有偿出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年限不得超过50年。
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申请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该开发利用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第十三条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开发利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以投标、竞买等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已经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缴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
缴纳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外规定。
第十五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扩大装机容量部分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
扩大装机容量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取得,原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优先。
第十六条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申报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的收取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拍卖底价根据单位电能投资确定。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主要用于水能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工作。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确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负责:
(一)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上(含2000千瓦)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在市辖城区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容量2000千瓦以下在市辖城区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州实际情况,对装机容量在2000千瓦以下的自行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确定省内跨行政区域河流或者边界河流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后,应当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其勘探、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二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服从防汛抗旱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能资源的利用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淘汰落后的、效率低下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第四章保护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能资源的保护,强化监督管理,统筹兼顾,促进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环境,保障水能资源合理开发、有序利用。
第二十六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水源,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七条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保证河流的生态流量,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维护农民依法用水的权益。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安全管理分类年检制度,受理社会公众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洪、灌溉、供水、航运、渔业、生态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九条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机关依法收回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一)自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之日起,二年以上未开工建设的;
(二)工程开工建设后,非因不可抗力停工二年以上或者超过批准竣工期限三年以上未竣工的;
(三)停产三年未恢复生产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因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水体污染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治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水能资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下的,处2~5万元罚款;
(二)装机容量1000千瓦(含1000千瓦)以上的,处5~10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施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电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和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电管理机构的,由水电管理机构决定和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