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贫开发条例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3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现将《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2019年4月8日吉林省2019年就业扶贫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就业扶贫工作,帮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以实现精准对接,促进稳定就业为目标,通过采取调查摸底、用工对接、技能培训、创建基地、创业就业、就业援助、劳务协作、维权保障等措施,使全省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得到积极就业政策扶持、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得到免费的就业服务,为每名有培训愿望的贫困劳动力提供一次免费的技能培训。
全年力争举办就业扶贫专场招聘会或送岗下乡活动300场次,技能培训贫困劳动力2000人,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677人,有组织劳务输出440人,全省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占有就业意愿贫困劳动力人数的60%以上。
二、工作措施(一)精准调查摸底,实行动态管理1.调查摸底。
各地人社部门与扶贫部门联动,组织乡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和村(社区)人社保障服务员,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联系、数据比对等方式,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摸底调查,核实确认贫困劳动力基本信息。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吉民发[2016]19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6]19号)一、工作目标完善农村低保政策,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到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及所辖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使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与扶贫标准相衔接。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参照扶贫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地各年度低保标准,确保如期实现目标任务。
(二)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提标,形成“福利依赖”现象。
(三)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低保标准的制定、调整和发布工作。
(四)坚持分类分步推进。
根据脱贫攻坚目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划分为脱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2017年率先脱贫的长春市和吉林市、其他市(州)、县(市)等三类,分年度有序推进,落实“两线合一”计划。
(五)坚持属地管理。
市(州)、县(市)两级政府承担推进脱贫攻坚“两线合一”的主体责任,在进度安排、资金保障以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上,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抓好落实。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吉财农〔2018〕29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吉财农〔2018〕290号省直有关部门,各整合资金试点县(市)财政局、扶贫办:2017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整合资金试点县(以下简称试点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60号)精神和有关部署,持续深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整合试点”),整合力度逐步加大,管理使用逐步规范,创新改革逐步深化,整合成效逐步凸显。
2018年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决胜全面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整合试点巩固成效、深入推进的重要一年。
省直各相关部门、各试点县要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整合试点工作摆在脱贫攻坚和财政支农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格、求实效,确保整合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整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对贫困县倾斜支持力度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试点县的倾斜支持力度,为整合试点提供资金保障。
对于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分配给试点国定贫困县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2]2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8【实施日期】2012.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吉林省2012年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2012年重点推进的民生实事之一,为全面完成扶贫开发重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解放思想、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的总目标,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三化”统筹,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相结合,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进一步瞄准扶贫对象,加大投入力度,更加注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加注重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更加注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更加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快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按照《吉林省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 2020年)〉实施意见》(吉发 !201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深入落实中央、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到2012年年底,新启动实施2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整村推进建设的贫困村农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实现30万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脱贫任务分解附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7•【字号】吉政办函[2013]51号•【施行日期】201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政办函〔2013〕5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变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隋忠诚副省长副组长:刘延春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德华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省扶贫办主任于洪岩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董克礼省委财经办(省委农办)副主任李军省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闻国志省发展改革委巡视员周仁杰省财政厅总会计师于强省农委副主任付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成员:马军省工业信息化厅副厅长孙维杰省教育厅副厅长赵辉省科技厅副厅长梁翠芬省民委(省宗教事务局)副主任(副局长)王桂敏省民政厅副厅长崔力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田玉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相民省环保厅副厅长赵四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丁海发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成员、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党委书记丛娟省水利厅副巡视员金德友省林业厅副厅长刘非省商务厅副厅长张世文省监察厅驻省文化厅监察专员侯明山省卫生厅副厅长牛继东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振民省审计厅副厅长王挥遒省监察厅驻省地税局监察专员董柏超省广电局副局长蔡晓力省统计局副巡视员李南钟省畜牧局副局长李禾省供销社副主任王艳秋省残联副理事长辛国仁省国税局副局长杜克成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副总队长姜学师武警吉林省总队副政委林德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副行长罗雪梅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行长助理熊继洲省农信联社副主任孟庆忱省总工会经审委主任栾国栋团省委副书记李晓杰省妇联副主席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省扶贫办主任孙德华兼任。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吉政发[1988]83号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正文:----------------------------------------------------------------------------------------------------------------------------------------------------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1988年12月15日吉政发〔1988〕83号)为了加快和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搞活经济,特作如下规定:一、关于财税方面(一)将定额递增上解的县(包括县级市)递增上解年限由五年改为三年,从一九九一年开始,不再递增,增长的财力,全部留给县(市)。
省和县(市)签订升级达标合同,合同期内达标的,省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在合同期内积极达标,但资金有困难的县(市),省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
对定额补贴县,制定规划,争取三年至五年摘掉补贴“帽子”。
对提前“摘帽”、按期还清借款的,补贴照给,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对资金有困难的,省财政根据具体情况提前预拨一至三年的定额补贴;对贫困县的资源开发、技术改造、综合利用项目,省财政给予优先安排。
(二)对技术改造任务比较重、资金有困难的企业,财政已给予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调节税、所得税前还贷、提高折旧率等),可以适当延长执行年限,企业在承包期内用自有资金搞的技改项目,新增利润不调整上缴基数,并在确定下一个承包基数时,给予适当照顾。
(三)实行全员抵压承包的企业,生产者在交纳抵押金后,凡能完成或超额完成承包合同指标的,返还抵押金时,按略高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允许进入成本。
(四)对承包的国营企业实行按承包基数缴库的办法,完成上缴以后,超目标实现的利润,直接留给企业。
(五)改进省级财政资金的投放方式,建立基金预算。
今后省财政对生产性投资,一般不采用拨款方式,改为贷款方式或实行投资、参股分红,与市县的工业、商业、农牧和乡镇企业等进行合资经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吉财采购〔2019〕589号•【施行日期】201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吉财采购〔2019〕589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市)财政局、扶贫办:为进一步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关于农副产品采购的有关要求各级预算单位在采购农副产品时,应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省财政厅拟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和对口合作省份浙江省的电商平台中,建立“扶贫特色馆”,为我省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提供网络平台。
各级扶贫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贫困地区农副产品货源组织,建立长效稳定的供给体系。
二、关于物业服务采购的有关要求2017年,省财政厅印发了《吉林省省直单位物业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7号),确定了省直预算单位采用定点采购和竞价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供应商。
对符合《通知》中规定条件的物业公司,有意参与省直预算单位物业服务项目的,可凭注册所在县(市)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达到公司员工30%以上)等证明材料,向省财政厅申请加入省直预算单位物业服务供应商范围,省财政厅将定期调整公布物业服务供应商名单,作为省直预算单位竞价的范围。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物业服务采购的具体情况,落实《通知》中关于物业服务采购的有关要求。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吉财农[2016]38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办【发布日期】2016.05.18【实施日期】2016.05.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农〔2016〕388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吉林省扶贫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18日附件:吉林省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资金包括资本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金包括省政府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注入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本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长期低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发放的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6]8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9【实施日期】2016.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8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残联《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9日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到2018年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安排,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以制度运行有效衔接为重点,着力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确定、对象认定、政策实施、信息管理上的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
在推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要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兜底性保障,确保到2018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一)规范认定条件。
省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
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仍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当地低保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发布施行。
同时,明确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
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
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将当地最低工资或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对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子女就学等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6.29•【字号】吉政发[2005]18号•【施行日期】2005.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05]18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各项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和准确把握当前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进入新世纪,全省的扶贫开发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在实现“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后,贫困人口的分布及构成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继续提高低收入人口收入水平,尽快解决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成为新时期扶贫开发的重点。
为此,省委、省政府组织带领全省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扶贫方针政策,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指导方针,加大工作力度,从2001年以来共解决了4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速度明显趋缓。
“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期间,全省每年解决约3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近几年每年仅解决10万人口的温饱问题。
二是返贫问题十分突出。
近年来,在扶贫开发取得成果的同时,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因素返贫的人口数量始终居高不下。
三是扶贫工作单位成本提高,扶贫投入的边际效益递减。
目前我省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处于小集中、大分散的局面,多分布在贫困村屯,解决贫困的难度越来越大,用常规的扶贫措施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目前,全省仍有39.5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还有61万刚刚解决温饱的低收入农村贫困人口,处于低水平、不稳定的状态,如遇自然灾害极易返贫。
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低收入人口收入水平,尽快解决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是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中心任务。
《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7.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现将《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以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传真电话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话(传真):88905561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2号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
邮编:1300512014年7月4日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推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给予政策、物资、资金等方面的帮助、扶持等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扶贫开发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扶贫对象和范围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原则确定本省农村扶贫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高于省级农村扶贫标准的本地扶贫标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511”扶贫攻坚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511”扶贫攻坚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9.05•【字号】吉政发[1994]30号•【施行日期】1994.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511”扶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吉政发[1994]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511”扶贫攻坚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吉林省“511”扶贫攻坚规划(1994-1998)经过全省上下共同的努力,我省贫困状况逐年改善,贫困人口逐年减少,贫困比例逐年下降。
但是还有通榆、镇赉、大安、汪清、靖宇、洮南、长岭、乾安、安图、和龙等10个贫困县(市)、100多个贫困乡(镇)近100万农村人口没有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战略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1994年起到1998年,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5年时间,解决10个贫困县(市)、100万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问题。
为此,特制定《吉林省“511”扶贫攻坚规划》。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方针,实行开发式扶贫,鼓励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集中资金,重点投入,从对贫困县(市)单一零散扶持转变为集中扶持,连片连续开发,重点扶持贫困县(市)中连片的贫困乡(镇);从各部门、各行业分配资金安排项目转变为集中资金按片区综合开发治理;从扶贫资金单打一转变为力争与其他开发资金统一运筹、配套使用,动员全社会形成合力,集中力量打好扶贫攻坚战。
二、目标和任务从1994年起,争取用5年时间,分两批从根本上解决全省10个贫困县(市)、100万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并使100多个贫困乡(镇)基本脱贫,进而实现全省农村致富奔小康的目标。
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 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市(州)、具(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守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坚持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防控风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倾听农民呼声,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不搞强迫命令。
(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严格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禁止拆旧区复垦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节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三)精准扶贫,封闭运行。
严格落实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规定,确保省域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开发和耕地复垦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管控第五条编制、修订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脱贫攻坚和易地扶贫搬迁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保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落地空间。
第六条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保证本区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规模。
规划空间确实不足的,经使用和产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双方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协商,对所在乡镇或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依法按程序报批。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吉民发〔2018〕12 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8〕12 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脱贫攻坚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现将《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2018年3月2日全省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扩大)会议暨脱贫攻坚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以及省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省民政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即“无力脱贫”兜底一批、“支出核减”纳入一批、“重点保障”改善一批、“脱贫渐退”扶助一批。
具体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2018年至2020年,根据农村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和个体需求,实行精准施保、分类施保,通过落实低保政策实现兜底保障目标,切实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规范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和动态管理,不漏保、不错保,农村低保覆盖面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低保制度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兜底作用。
(二)统筹安排,协调实施。
统筹抓好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农村贫困人口不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既切实保障好孤儿、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7•【字号】吉政办发[2007]43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持续、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农村低保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的原则;(二)动态管理的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农村低保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扶贫开发、促进就业相衔接的原则;(五)保障标准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明确制度,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应保尽保。
(二)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农村低保对象的优惠扶持政策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2]4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0【实施日期】2012.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国办发〔2012〕1号,以下简称《纲要》)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这个《纲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促进残疾人与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强化政策措施,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10日吉林省贯彻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扶贫开发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增加贫困残疾人家庭收入、提升贫困残疾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提高农村残疾人基本素质和生存发展能力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加大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全面改善农村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与生存环境,促进其全面发展,与全省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吉林省扶贫开发条例
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物资帮助、智力支持等方式,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扶贫开发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救助、民政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采取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脱贫、医疗保险和救助、社会保障、一事一议等脱贫路径,落实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按期实现国家和省确定的脱贫目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引导扶贫开发对象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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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6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物资帮助、智力支持等方式,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扶贫开发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救助、民政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采取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脱贫、医疗保险和救助、社会保障、一事一议等脱贫路径,落实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按期实现国家和省确定的脱贫目标。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农村扶贫开发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引导扶贫开发对象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的精神。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条扶贫开发对象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
第十一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一)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二)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村;(三)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四)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生态脆弱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农村脱贫标准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省农村脱贫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低于省农村脱贫标准的本地农村脱贫标准。
第十三条扶贫开发对象由农户自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扶贫开发对象所在村公示,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扶贫开发对象所在村公告,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对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公告期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对扶贫开发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经帮扶后符合脱贫标准的扶贫开发对象,退出扶贫管理。
第十五条在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确定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第三章扶贫开发规划和措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农村扶贫开发的,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行业规划,将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作为行业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订贫困村整村推进计划,整合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源,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产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易地搬迁规划,对有搬迁意愿的扶贫开发对象实行易地搬迁时,应当根据当地资源条件和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避灾移民以及发展非农产业结合,因地制宜采取安置方式,帮助贫困人口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贴息、补助、互助资金、资金入股等方式开展产业扶贫,扶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运输业、服务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和光伏等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贫困地区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带动扶贫开发对象脱贫。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培训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贫困户中的劳动力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和生产技术指导,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安排贫困户中的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对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成员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行业扶贫,在下列方面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一)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将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列入相关专项规划,优先安排贫困地区道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帮助解决贫困户中无房户的住房建设,加快贫困户危房改造,对无房户和危房改造给予补助,改善贫困户的居住条件。
(三)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合理开发利用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建设特色农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
(四)商务、工商、通信、邮政、农业、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互联网建设,建立商业网点、电子商务平台和营销渠道,加快贫困地区的物流体系建设,帮助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特色产品。
(五)科技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支持贫困地区科技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
(六)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建立教育资助制度,全面落实贫困地区农村学生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项优惠政策,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组织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
(七)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实施健康扶贫行动,提高贫困人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改善医疗服务设施条件。
(八)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文化站和文化队伍建设,推进贫困地区广播电视户户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共享、农村文化大院、农家书屋、数字图书馆和体育设施等惠民工程建设。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做好与农村扶贫开发制度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点扶贫制度,明确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帮扶对象和任务,建立帮扶工作队伍,选派优秀干部和科技人员,协助村级基层组织落实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脱贫方案,加强资金筹措、信息服务、技术扶持等工作,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增加服务网点,利用小额信用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和直补资金担保贷款等方式,为扶贫开发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第二十六条鼓励不同类型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以及科研单位为贫困地区定向培养人才,组建扶贫志愿者队伍,组织科教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帮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扶贫网络信息平台,为农村扶贫开发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企业和个人采用捐资、捐物等方式开展农村扶贫活动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章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主要包括:(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二)定点帮扶资金;(三)金融机构扶贫贷款;(四)社会捐赠资金;(五)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增长机制。
第三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和贫困村。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主要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度分配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年度专项扶贫资金数额和分配计划制订分配方案,经省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贫困人口数量、地方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国家和省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扶贫工作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三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二)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三)提高扶贫开发对象的就业和生产能力;(四)帮助扶贫开发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五)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对象的需求,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扶贫开发无关的项目与支出。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的需要,整合本地各类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的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管理机制,保证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或者侵占农村扶贫开发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