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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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第一章:课程设置1.1 基础课程1.1.1 语文1.1.2 数学1.1.3 外语1.1.4 自然科学1.1.5 社会科学1.1.6 体育1.1.7 艺术1.1.8 音乐1.1.9 美术1.2 选修课程1.2.1 科技创新1.2.2 综合实践活动1.2.3 社会实践活动第二章:教学管理2.1 教学计划制定2.2 教材使用与管理2.3 教学方法与手段2.4 教学评价与考核2.5 学生学业发展指导2.6 家校合作第三章:学生评价与考核3.1 考试形式与组织3.2 作业布置与批改3.3 个性化评价与纠错3.4 奖惩机制3.5 学生发展档案管理第四章:师资培训与发展4.1 教师专业发展计划4.2 教师教育培训4.3 优秀教师评选与表彰4.4 教师教育研究与分享4.5 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第五章:特殊教育与学生辅导5.1 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5.2 学生心理辅导5.3 学生行为管理与矫正5.4 学生发展规划与支持第六章:校园安全与管理6.1 安全教育与防范6.2 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6.3 学生活动与管理6.4 教室及设备管理6.5 校园环境卫生与保障附件:1.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表格2. 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模板3. 学生发展档案模板4. 特殊教育教学实施方案5. 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义务教育:指由国家财政供给资金,对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的基本教育阶段。

2. 教学计划:学校规划的教学内容、时间安排等方案。

3. 教学评价: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用以改进教学和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4. 学生发展档案:记录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文件,包括学习成绩、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等信息。

5. 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预防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身心健康。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能合 理分 区。
学校有 围墙 、 门 、 牌 、 校 校 自行 车棚 , 旗杆 、 台应设 置 旗 在 校园 中心 广场或 主要运动 场区等 显要位 置。
进 修的需要 。 第十三 条 校长 应取得 教师资格 , 有 中级 以上专业 具
技 术职 务 , 5年以上教 育教学 工作经 历 。 有
计算机 网络 教室装 备达到省 定标 准 , 它学科 教学 仪 器设 其
备配 置基本 满足实 际需要 。 第 十一条
3 0册 。
生均 藏书 , 小学 不少 于 2 0册 , 中不 少于 初
有 一 定 数量 的 教学 参 考 资 料 、 具 书 、 刊 、 像 资 工 报 音
料、 电子读 物等 。
每 年新增 图书 比例 一般应不 少于 藏书标 准的 l 。 %
第五 章 师资 队伍
第 十二条
按 照《 吉林 省人 民政 府办公 厅关 于转发 吉
林 省普 通 中小 学教 职工 编制 核定深 化 改革 实施 意见 的通
学校按 教学 、 办公 、 体育 运动 、 活等不 同功 生
知》 吉 政办 发  ̄0 4 6 ( 2 0 5号 ) 定 的编 制标 准配备 教师 、 3 规 职 员 、 学辅 助 人员 和工 勤人 员 , 教 满足 教育 教 学和 教师 离 岗
第七条

生 均校 舍建筑 面积( 不含学 生宿舍 4 - ・ 4 +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十 一+ -十

-- - 一+ 4
“+
一+
准 》 明确 了今后 一个 时期义务教 育均衡 发展 的工作任 务 。 ,
装 备条 件
每生有 一套符合 国家设 计标 准的课桌椅 。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规模和班额(1)学校规模:完全小学、初中办学规模一般不超过2000人。

(2)学校班额:小学近期目标45人/班,远期目标35人/班;初中近期目标50人/班;远期目标40人/班。

二、学校用地面积1.生均用地面积不同地区学校生均用地面积(㎡/生)注:(1)表中中心城区指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设已基本定型的主城区。

(2)非全寄宿制学校完全小学、初中未含学生宿舍用地面积。

(3)开展劳动技术教育所需的实习实验场、自行车存放用地(㎡/辆),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增加。

(4)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用地条件在确实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2.生均校舍面积不同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生)注:(1)非全寄宿制中小学合格指标、基本合格指标中,未包括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小学5㎡/生,初中㎡/生)和食堂面积(生均㎡/生)。

(2)山区、湖区等特殊地区,学校办学条件确实受到各方面因素制约的情况下,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合格标准可降低10%。

3.绿化用地面积中小学校园绿化用地不低于学校用地总面积的30%。

三、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运动场设置标准(m)注:中心城区、山区或因其他原因,学校用地确实受到限制时,完小6班规模的学校可设60 m直跑道,其他规模学校可不设环形跑道运动场,但必须有能满足全校师生同时做操和开展体育活动所需的场地。

四、条件装备和图书1.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小学科学教室注:配置标准具体内容详见《教育部初中理科、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教育部小学数学、科学、音乐、体育、美术、卫生、劳技、科技活动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

2.体音美器材设备城市中小学按照湖北省《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和《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23号)、《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配备目录》(鄂教体艺〔2003〕35号)的要求配备体育卫生器材;农村中小学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体育卫生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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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 2 千米左右,初中 3 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 30 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 45 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 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 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 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 个。

452010 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 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 5.2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 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议通过
(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 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 校的性质。
学校的土地、场地、校舍、仪器、设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 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校舍和设备使用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闲置的校园、校舍等资产以及资产收益,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形成的,应当用于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生家庭住址、学校规模、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学区,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全省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禁止辱骂、殴打教师。 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爱护、关心学生,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 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伤害。 第二十九条教师实行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评估验收指标体系为了提高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质量,确保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吉林省教育厅制定了义务教育学校达标评估验收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旨在全面评估学校在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学生素质培养、健康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和保障措施,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一、教学管理方面的指标1.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是否明确,并且能够与教师的教学计划相衔接。

2.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要求,并能够满足学生的需求。

3.学校的教学方法是否科学、灵活,并且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是否达到一定水平,是否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5.学校是否有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

二、师资队伍方面的指标1.学校是否有相应学科优秀教师,并且能够提供师资力量的培训和支持。

2.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是否满足学生的需求,并能够进行不断的学习和提升。

3.学校是否有相应的师德培训机制和监督机制,并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学生素质培养方面的指标1.学生的基础知识是否扎实,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2.学生是否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3.学校是否有系统的德育和心理教育工作,并能够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4.学校是否有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并能够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四、健康管理方面的指标1.学校是否有健康管理制度,并能够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2.学校是否有合理的膳食管理和饮食卫生工作。

3.学校是否有健康教育工作,并能够帮助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4.学校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并能够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五、其他方面的指标1.学校的校园环境是否安全、整洁,并能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2.学校是否有科学合理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并能够保证教育投入的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达标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是为了全面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水平而设计的。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基本情况⑴学校名称:⑵学校类型:⑶学校性质:⑷学校地质:⑸学校办学层次:⑹学校办学属地:二、学校小班化管理⑴小班化管理总体要求⑵小班化班额设置⑶小班化班级运作机制⑷小班化教研协作机制⑸小班化教学评价机制三、师资力量⑴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要求⑵教师招聘与培养机制⑶教师待遇与激励机制⑷教师专业发展机制⑸教师考核与奖惩机制四、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⑴教学计划编制总体要求⑵课程设置原则⑶课程目标与内容要求⑷课程实施与评价五、教育教学设施⑴校舍建设及使用⑵教学设备配置及使用⑶校园环境及安全六、学生管理⑴招生与入学管理⑵学籍管理⑶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⑷学生行为与纪律管理⑸学生评价与奖惩机制七、家校合作与社区融合⑴家庭教育指导⑵家校沟通与协作机制⑶社区资源与学校融合⑷社会实践与社团活动八、特教与特色教育⑴特殊教育学生入学与教育管理⑵特色课程与活动开展⑶特色教育师资培养与支持⑷特色教育成果评价与总结九、质量监控与评价⑴校本课程质量监控机制⑵教学评价与质量反馈机制⑶学业水平评价与学校评估⑷教育教学质量改进策略附件:附件一:学校办学许可证附件二:教职工招聘文件范本附件三:教师培训计划附件四:校园环境安全检查表附件五:学生考勤记录表附件六:家长意见反馈表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义务教育学校:指按照国家规定基本办学标准,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⒉办学层次:指学校所开办的学段,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等。

⒊教研协作机制:指教师之间进行教研活动的合作机制,旨在提高教学质量。

⒋教师招聘与培养机制:指学校教师的选拔与培养机制,包括招聘程序、培训计划等。

⒌教学评价机制:指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评价机制,包括考试、测评等方法。

⒍小班化管理:指以小班为基本组织形式,实施细化管理的教育管理模式。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施行日期】1987.02.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城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规定完成的基本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教学管理,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常规。

第二条教学常规是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它具有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制度保障作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定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教学。

第二章教学目标第四条教学目标的确立要保证课程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学生个性的主动、全面、和谐发展。

第五条确定教学目标应当依据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结合学生的发展水平、学习状态和教学条件等具体教育教学实际。

第六条教学目标应当具有全面性、阶段性和可操作性。

每学年、每学期、每个单元及每个课时的教学活动均应有明确、清晰的教学目标。

第三章教学计划第七条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内容包括:(一)教学目标。

即本学期教学在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能力)、过程与方法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二)教学资源分析。

即教材的基本结构、内容体系及重点和难点分析、其它必需的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分析。

(三)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即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基本发展状况、发展需要和可能达到的发展程度分析等。

(四)教学方法设计。

即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实际情况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等情况,预设相应的教学方式、策略、方法与手段。

(五)教学进度与课时分配。

即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内容,合理安排教学进度,按计划列出授课时数,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六)教学评价方案。

即确定教学目标达成度及教学资源利用效率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教学计划应当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保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九条教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教师可根据教学实际做适当修改或调整,修改和调整情况须报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教学计划的备注栏中详细记录。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置、规模第四条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3万人口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吉市教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教发〔2009〕1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现将《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市推进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特制定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县为主、统一规划、分类推进、统筹城乡、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为重点,以改变学校面貌,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办学吸引力,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最终目标,加大工作力度,逐步缩小地域和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结合我市及各县(市)、区实际,制定出我市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此项工作能够有计划、按步骤推进。

2、统筹协调、总体推进的原则。

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学校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薄弱校改造工作相结合,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3、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

开展标准化学校建设必须实事求是,从每所学校实际出发,避免超标准投入,争取用有限的资金改造更多的学校,尤其要避免因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造成新的教育欠债。

4、明确职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与协调;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与实施。

吉林省34个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表

吉林省34个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情况表
11
11
11
11
达标学校数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31
白城市镇赉县
小学
学校总数
71
71
71
71
71
71
71
71
71
71
71
达标学校数
66
60
71
67
71
71
60
71
50
71
71
初中
学校总数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达标学校数
13
14
15
14
15
15
10
15
10
15
达标学校
154
117
154
144
146
20
128
154
138
154
154
初中
学校总数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达标学校
24
13
25
20
25
18
13
23
22
24
25
20
辽源市东丰县
小学
学校总数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164
达标学校数
161
152

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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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办学经费 第十七条学校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和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得到保障。超过国家和省规 定标准的不得降低。 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加强经费管理,按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收费公示制度健全,无乱收费现象。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重视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中国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 主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现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区学龄前1年人口及学龄人口登记制度,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组织适龄儿童、 少年按照规定时间就近免试入学。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不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第二十二条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任课教师做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学 校办学基本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01 第一章
03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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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第二章
06 第七章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2010-2012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吉政办发8号),省教 育厅制定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并征得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编办同意,作为实现县 (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校园校舍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 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 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学校规章制度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学校规章制度之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按照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正〈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按照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地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青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施行,促进适龄儿童、青年全面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施行义务教育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和青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施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施行素养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和青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提高全民族素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人奠定根底。

第五条适龄儿童、青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适龄儿童、青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青年接受义务教育制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平衡开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遥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施行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青年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鼓舞城市学校支援农村地区、遥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施行义务教育。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

吉林省办学基本标准手册目录1.幼儿园办园条件基础数据 (1)2.小学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8)3.初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20)4.高中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1)5.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基础数据 (39)幼儿园一、入园与编班1.班级设置小班(3~4岁):不超过25人;中班(4~5岁):不超过30人;大班(5~6岁):不超过35人。

其他:3岁以下小小班不超过20人;学前班和混龄班不超过40人。

依据:《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国家教委第25号令)、《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2.规模:新建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12个班、360人。

依据:《吉林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13号)二、教职工人员1.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1:6~1:7宿舍制:1:4~1:5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 1 -2.主要教职工配置①园长3个班以下的设1人;4个班以上的一般设2人;10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儿园可设3人。

任职条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获幼儿园园长岗位合格证;②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一律平均每班配2~2.5人。

【特殊说明】按省督导评估要求,平均每班应配2名专职教师。

任职条件: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教专业培训和微机培训,具备《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程度。

③保育员全日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0.8~1人;寄宿制幼儿园平均每班配2~2.2人。

任职条件:具备初中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④医务人员全日制一般配1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一般配2人,超过200名的酌情增加。

- 2 -任职条件: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劳人编[1987]32号)《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吉教基字[2006]45号)【特殊说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系根据全国一般情况所制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标准》的原则规定和定员幅度,制定实施细则。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解析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解析

教学业务学习讲座材料:主讲:教导处《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延伸学习与解析拓展《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共八章,包括四十条。

第一章总则(1—3条)第二章教学目标(4—6条)第三章教学计划(7—9条)第四章备课(10—15条)第五章上课(16—22条)第六章作业与辅导(23—27条)第七章教学评价(28—36条)第八章执行与监督(37—40条)本次将重点对部分章节的内容进行延伸拓展学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义务教育教学管理,促进学校教学工作的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常规。

第二条教学常规是教学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它具有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制度保障作用。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执行省定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要求,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组织教学。

第二章教学目标第四条教学目标的确立要保证课程目标的全面实现和学生个性的主动、全面、和谐发展。

第五条确定教学目标应当依据义务教育学科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结合学生的发展水平、学习状态和教学条件等具体教育教学实际。

第六条教学目标应当具有全面性、阶段性和可操作性。

每学年、每学期、每个单元及每个课时的教学活动均应有明确、清晰的教学目标。

第三章教学计划第七条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计划,内容包括:(一)教学目标。

即本学期教学在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能力)、过程与方法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要达到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二)教学资源分析。

即教材的基本结构、内容体系及重点和难点分析、其它必需的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分析。

(三)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即学生及学生集体的基本发展状况、发展需要和可能达到的发展程度分析等。

(四)教学方法设计。

即针对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实际情况和可供利用的教学资源等情况,预设相应的教学方式、策略、方法与手段。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吉教法〔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吉教法〔2018〕2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长春新区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现将《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吉林省教育厅2018年12月25日附件吉林省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范本XXXX学校(幼儿园)章程前言此部分主要表述学校(幼儿园)的基本概况、办学历史及办学特色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章程的主要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第二条学校(幼儿园)登记名称(如有简称、英文译名等也可注明)第三条学校(幼儿园)办学地点(应详细到街路号,如有分校区也须详细注明);学校(幼儿园)邮政编码、官方网址等信息第四条机构性质(包括学校、幼儿园的法人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第五条学校(幼儿园)的批准机关、登记机关等第六条学制第七条办学规模第八条校训第九条校风第十条校徽第十一条校歌第十二条校旗第十三条校庆日第二章学校(幼儿园)定位与发展规划第十四条办学宗旨第十五条办学理念第十六条办学方向第十七条培养目标第十八条办学特色第十九条发展规划第三章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第二十条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与举办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举办者监督管理学校(幼儿园)的方式和程序等第四章学校(幼儿园)管理机构与运行机制第二十三条学校(幼儿园)的领导体制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五条校(园)长(包括校长、园长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和权利义务等)第二十六条校(园)长办公会议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七条校(园)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的人员组成、产生办法、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条共青团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第三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内部的组织架构(包括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等)民办学校(幼儿园)还应载明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基本职责、权利义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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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
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一条生均藏书,小学不少于20册,初中不少于30册。

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报刊、音像资料、电子读物等。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一般应不少于藏书标
准的l%。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实行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实现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区学龄前1年人口及学龄人口登记制度,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照规定时间就近免试入学。

健全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和动员辍学生复学责任制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

不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第二十二条不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各班教师。

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任课教师做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班主任、科任教师和家长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完整休假。

第二十四条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在学校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品德、纪律、法制、行为规范养成、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

落实教职工德育工作职责,发挥教师的表率作用。

建立与学生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按照课程计划的要求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教学进度适中。

不占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集体上课或辅导。

严格按照省定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选用教材。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开展间操、眼保健操等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以上体育活动。

每学年举办一次运动会。

经常开展课外艺术活动。

每学年举办一次全校文艺活动。

第二十七条利用当地青少年宫、科技馆(站)、文化馆(站)、图书馆(室)、劳动实践基地等校外教育和活动场所,依托企业、乡村和社区,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在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下,由班主任主持,各科任课教师参加,同时听取全体同学和家长等各方面的意见。

学生学业评价工作,日常考察由任课教师负责,期中期末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建立比较完善的校本教研、科研和校本培训制度,健全教师集体备课、听课、评课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各年级全科合格率:小学不低于97%,初中不低于95%;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合格率不低于93%。

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率:小学98%,初中不低于96%。

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不低于95%,近视眼年新发病率7%以内。

第三十一条实行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学校设施、消防、用电、卫生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管理规范。

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校园校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三十三条省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作为2020年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执行本办学基本标准,在校园校舍建设、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应与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目标对学校办学的较高要求有机衔接,保证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遵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非完全小学参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特殊教育学校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办学基本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学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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