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第一章:课程设置1.1 基础课程1.1.1 语文1.1.2 数学1.1.3 外语1.1.4 自然科学1.1.5 社会科学1.1.6 体育1.1.7 艺术1.1.8 音乐1.1.9 美术1.2 选修课程1.2.1 科技创新1.2.2 综合实践活动1.2.3 社会实践活动第二章:教学管理2.1 教学计划制定2.2 教材使用与管理2.3 教学方法与手段2.4 教学评价与考核2.5 学生学业发展指导2.6 家校合作第三章:学生评价与考核3.1 考试形式与组织3.2 作业布置与批改3.3 个性化评价与纠错3.4 奖惩机制3.5 学生发展档案管理第四章:师资培训与发展4.1 教师专业发展计划4.2 教师教育培训4.3 优秀教师评选与表彰4.4 教师教育研究与分享4.5 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第五章:特殊教育与学生辅导5.1 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5.2 学生心理辅导5.3 学生行为管理与矫正5.4 学生发展规划与支持第六章:校园安全与管理6.1 安全教育与防范6.2 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6.3 学生活动与管理6.4 教室及设备管理6.5 校园环境卫生与保障附件:1. 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表格2. 教师专业发展计划模板3. 学生发展档案模板4. 特殊教育教学实施方案5. 校园安全应急预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 义务教育:指由国家财政供给资金,对学生实行免费教育的基本教育阶段。
2. 教学计划:学校规划的教学内容、时间安排等方案。
3. 教学评价: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用以改进教学和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4. 学生发展档案:记录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文件,包括学习成绩、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等信息。
5. 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预防措施,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身心健康。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吉市政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积极稳妥推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的贯彻实施,紧紧围绕人的城镇化这个核心,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市区和五县(市)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二、进一步推进新型户籍制度改革建设(五)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2千米左右,初中3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30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45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个。
2010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5.2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18•【字号】吉教联字[2005]30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的通知(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吉教联字[2005]30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方案》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各级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从今年秋季新学年开学起,务必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全面贯彻执行。
省、市两级在新学期开学后将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拒不执行或仍然存在违规收费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方案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确保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
充分考虑城乡间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的差异,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对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能合 理分 区。
学校有 围墙 、 门 、 牌 、 校 校 自行 车棚 , 旗杆 、 台应设 置 旗 在 校园 中心 广场或 主要运动 场区等 显要位 置。
进 修的需要 。 第十三 条 校长 应取得 教师资格 , 有 中级 以上专业 具
技 术职 务 , 5年以上教 育教学 工作经 历 。 有
计算机 网络 教室装 备达到省 定标 准 , 它学科 教学 仪 器设 其
备配 置基本 满足实 际需要 。 第 十一条
3 0册 。
生均 藏书 , 小学 不少 于 2 0册 , 中不 少于 初
有 一 定 数量 的 教学 参 考 资 料 、 具 书 、 刊 、 像 资 工 报 音
料、 电子读 物等 。
每 年新增 图书 比例 一般应不 少于 藏书标 准的 l 。 %
第五 章 师资 队伍
第 十二条
按 照《 吉林 省人 民政 府办公 厅关 于转发 吉
林 省普 通 中小 学教 职工 编制 核定深 化 改革 实施 意见 的通
学校按 教学 、 办公 、 体育 运动 、 活等不 同功 生
知》 吉 政办 发  ̄0 4 6 ( 2 0 5号 ) 定 的编 制标 准配备 教师 、 3 规 职 员 、 学辅 助 人员 和工 勤人 员 , 教 满足 教育 教 学和 教师 离 岗
第七条
・
生 均校 舍建筑 面积( 不含学 生宿舍 4 - ・ 4 +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十 一+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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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 明确 了今后 一个 时期义务教 育均衡 发展 的工作任 务 。 ,
装 备条 件
每生有 一套符合 国家设 计标 准的课桌椅 。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06?268号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6) 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六年五月十日附件:吉林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 2005?43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 6]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 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资金和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5•【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制定的《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9号)和省纪委监察厅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政风行风建设的新举措,继续完善预防不正之风的新机制,综合治理、注重预防,纠建并举,务求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央价格监管政策的落实。
督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调整,对部分重要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其他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进行必要的监管,严厉打击价格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纠正不顾大局,不执行、不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加强价格监管措施及工作要求等行为,确保中央、省、市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解决涉农、教育、卫生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1.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是开展对落实中央惠农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截留、挪用和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以及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强拆强建、盲目建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二是开展对涉农乱收费问题的综合治理,清理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问题;三是建立健全加强农村土地监管的长效机制,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土地中的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四是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的专项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是督促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提高农村学生营养健康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结合试点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和任务(一)目标通过实施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逐步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切实解决孩子上学就餐问题,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为提高国民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二)任务1.提供营养膳食。
结合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饮食习惯、营养现况及需求,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通过提供蛋、奶、面包、肉制品、水果等课间餐形式,为学生提供营养补充。
2.改善就餐条件。
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扩建学生食堂;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对规模较小农村学校改造配备伙房及必要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逐步解决寄宿制学校食堂配套设施缺乏,就餐条件较差和非寄宿制学校离家远的学生午餐问题。
3.开展营养教育和监测评估。
积极实施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服务,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帮助他们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建立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制度,确保推进计划取得实效。
二、实施原则与范围(一)原则1.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实施推进计划,是一项涉及学生营养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大。
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确保推进计划顺利实施。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按照国家“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为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营养改善试点工作”的要求,首先集中解决好连片特困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问题。
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9•【字号】吉政办发[2002]42号•【施行日期】200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政办发[2002]42号二00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民负担是指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规定承担的以下税费和劳务:(一)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三)规定期限内未取消的农村义务工;(四)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条承担第二条规定的税费及劳务是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
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
除前两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愿,要求其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劳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监察、财政、物价、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五条监督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情况。
第六条监督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到位情况和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监督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到户情况。
第八条监督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程序、数量标准,资金及劳务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监督面向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吉市教发[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市教发[2007]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学校、民办学校:现将《吉林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工作要点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吉林市教育局2007年工作要点2007年我市教育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以“省内争排头,行业创一流”为目标,贴近经济建设,服务“总量翻番”,满足群众需求,全面推进优质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加快职业教育规模发展,全面实现教育事业率先发展,提前一年完成我市教育“十一五”规划目标,形成省内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地,努力建设教育强市,切实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知识贡献和人才支撑。
一、实施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教育发展现代化进程要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发展教育生产力的关键,按照有利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的标准推进教育改革,努力向新理念、新举措和新机制要教育发展的新局面。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形成人事管理新机制。
认真学习宣传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直属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方案,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学校和局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完成市直中小学校编制总数核定工作并及时分解到校,明确学校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各类工作人员比例结构;协调有关部门拟定职业学校编制标准及核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公主岭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吉林省教育厅2014年4月22日附件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治理和纠正教育乱收费等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建设,治理和纠正教育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以下简称教育“三乱”)等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和《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 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经省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树立良好教育形象和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学行为为重点,坚决治理和纠正教育“三乱”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净化育人环境,积极构建教育行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程度,努力为全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含中直学校)和在职教师。
三、主要任务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教学、招生、收费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执行《吉林省教育厅重申六条严禁》规定,切实做到有令必行、令行禁止,规范办学、规范收费、规范从教。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doc
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当前实际,制定《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作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对学校的基本要求。
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推进义务教育初步均衡阶段评估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其设置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
入学半径:小学 2 千米左右,初中 3 千米左右。
走读学生上学途中单程步行时间,小学低年级不超过 30 分钟,小学高年级、初中不超过 45 分钟。
第五条小学班数一般不超过24 个;独立初中班数一般不超过30 个;完全中学初中部班数一般不超过18 个;九年一贯制学校班数一般不超过36 个。
452010 年起,小学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人;初中起始年级班额不超过50 人。
第三章校园校舍第六条学校按教学、办公、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合理分区。
学校有围墙、校门、校牌、自行车棚,旗杆、旗台应设置在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等显要位置。
第七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小学不低于 5.2 平方米,初中不低于 6. 4平方米。
第八条校园校舍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中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高压输电等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寄宿制学校男女生宿舍分设且相对集中,食堂符合有关标准。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九条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黑板、讲桌、板书工具等常用教学设备配置满足实际需要。
第十条小学科学实验室装备、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和计算机网络教室装备达到省定标准,其它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吉市教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市教发〔2017〕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属民办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省政府要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吉教办字[2013]112号),吉林市教育局编制了《吉林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教育局2017年1月12日吉林市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2016-2020年)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彻底消除我市大班额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专项规划。
一、基本情况和现状分析(一)基本情况。
1.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吉林市位于吉林省中部偏东,东北腹地长白山脉,长白山向松嫩平原过渡地带的松花江畔,幅员面积27120平方公里,下辖4个城区(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4个县级市(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1个县(永吉县)。
总人口426.24万,全市人均生产总值达到5750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93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660元。
2.本地区义务教育总体情况。
截止2015年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教学点)总数750所,按办学类型划分:小学607所、初中101所、一贯制学校42所、完全中学初中部13所、小学中心校103所、村小357所、教学点52所,按城乡划分:城区143所、镇区148所、乡村459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总数262042人。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2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教育发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期盼,服务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密结合吉林实际,以全面提升质量为主题,以深化教育供给结构改革为主线,坚持内涵发展道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我省教育发展水平,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统筹推进。
把教育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地位,更加突出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作用。
系统谋划加快推进“十三五”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政策相互配套、相互支撑,形成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合力。
坚持服务振兴、惠及百姓。
以振兴发展需求为导向,加快培养急需人才,厚植人才优势。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兜住底线,优先解决全社会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使教育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百姓。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
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推进教育发展的根本动力,抓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吉林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一、背景介绍吉林省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省份,拥有丰富的教育资源和优秀的教育传统。
为了确保吉林省的义务教育质量,吉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办学标准,旨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保障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教育教学目标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学校设施- 学校应拥有基本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多媒体设备等,满足师生的基本学习需求。
- 学校应提供学生寄宿、餐饮和医疗等基本生活设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师资队伍- 学校应拥有具备良好师德、丰富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的教师队伍。
- 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教育教学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3. 教育教学内容- 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学生学习的内容符合国家要求。
- 学校应开设丰富多样的课程,包括文科、理科、艺术和体育等,满足学生的多元化发展需求。
4. 教育教学方式- 学校应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包括讲授、实验、讨论和实践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 学校应积极推行信息技术教育,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升教学效果。
5. 学生评价与考试评价- 学校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充分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发展。
- 学校应合理安排考试,减少学生的考试负担,注重学生的学习态度和能力培养。
三、监督与评估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不仅仅是一个指导文件,还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标准的实施和执行效果。
1. 监督体制-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的监督体制,加强对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监督。
- 学校应定期接受教育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办学质量。
2. 评估标准-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制定评估标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进行评估。
- 评估内容将包括学校的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
3. 教育质量发布- 吉林省教育部门将定期发布各学校的教育质量排名,提供给家长和社会公众参考。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
审议通过
(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6月18 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 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8年11月 28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
第十六条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 校的性质。
学校的土地、场地、校舍、仪器、设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配套建设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 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校舍和设备使用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闲置的校园、校舍等资产以及资产收益,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形成的,应当用于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学生家庭住址、学校规模、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划分学区, 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教师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全省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忠于职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禁止辱骂、殴打教师。 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保障教师在校工作期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爱护、关心学生,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 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侮辱学生,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 体罚。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和教师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伤害。 第二十九条教师实行聘任制和定期流动制。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吉教联〔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教联〔2022〕2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梅河口市教育局、人社局,长白山开发区教育科技局、人社局,各设岗县(市、区)教育局、人社局,各有关高校:根据《吉林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吉教联〔2022〕22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24日吉林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为做好我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根据《吉林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特岗计划)要求,制定我省202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招聘办法如下。
一、设岗计划和实施范围2022年计划招聘特岗教师3100人。
其中,国家计划2000人,省级计划1100人。
中小学特岗2900人,幼儿园特岗200人。
实施国家计划的30个县(市、区),包括榆树市、镇赉县、洮北区、大安市、洮南市、通榆县、长岭县、前郭县、集安市、柳河县、农安县、长白山管委会、浑江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德惠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公主岭市、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
实施省级计划的15个县(市、区),包括九台区、双阳区、龙山区、东丰县、东辽县、乾安县、宁江区、哈达山示范区、扶余市、通化县、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梅河口市、铁东区。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
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14•【字号】•【施行日期】1987.02.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1987年2月9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第三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普及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是普及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实行县、乡(镇)、村三级办学,县、乡(镇)两级管理的体制。
城区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务教育,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规定完成的基本时限。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实施义务教育规划,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督学(视导)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并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有关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问题。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吉市教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教发〔2009〕1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局属各单位,各民办学校:现将《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市推进教育均衡发展行动计划》,特制定吉林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县为主、统一规划、分类推进、统筹城乡、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提高我市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为重点,以改变学校面貌,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增强办学吸引力,办人民满意教育为最终目标,加大工作力度,逐步缩小地域和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原则1、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结合我市及各县(市)、区实际,制定出我市标准化学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此项工作能够有计划、按步骤推进。
2、统筹协调、总体推进的原则。
将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与学校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薄弱校改造工作相结合,以标准化学校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3、立足实际、量力而行的原则。
开展标准化学校建设必须实事求是,从每所学校实际出发,避免超标准投入,争取用有限的资金改造更多的学校,尤其要避免因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造成新的教育欠债。
4、明确职责、分级落实的原则。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与协调;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作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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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县(市)、郊区城镇和农村的义务教育。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必须坚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都得到发展。
第五条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应按照《吉林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二)监督检查学生中途退学和流失情况;
(三)监督检查教育经费、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等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和纠正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违法行为及查处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义务教育验收制度。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省制定的普及义务教育合格标准细则和检查验收办法,对申报达到普及标准的县、乡进行验收。合格的,发给证明。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资金由乡(镇)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解决,当年兑现。其工资标准应参照同等公办教师的工资标准执行。
民办教师达到退休年龄或因身体状况不能继续任教的,经批准可以退职。退职的按每满一年教龄发给其原一个月工资标准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并加发两个月工资。民办教师补助费由乡(镇)一次性发给,在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列支。有条件的地方,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民办教师退休制度。
(八)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校园、校舍、学农基地的,除责令其停止使用外,并按侵占面积,处以其每日每平方米1元至3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校园、校舍、学农基地出租、出让的,除责令其限期收回外,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课或改变课时计划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并完善教育督学制度。教育督导部门为义务教育的监督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本地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须聘任义务教育监督员1-2名,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义务教育监督员证。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监督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地方机动财力应有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舍建设投资,以乡(镇)、村自筹为主。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对经济有困难的地方,用地方机动财力,予以补助。
第四十一条 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按规定的包干办法由县下达到乡。
国家给教师的政策性补贴,县(市)、郊区、乡(镇)财政应予以保证。
义务教育经费用于民办教师工资和学校建设、维修、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五条 任何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自愿捐资助学或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
第四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奖励基金,用以鼓励发展义务教育。
第十条 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免于入学。
确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入学的,由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抓好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儿童入学。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每年拿出部分资金,用于辅助发展偏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2%统筹教育事业费附加,作为义务教育专项基金。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由乡(镇)建立专用帐户,设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经费的使用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乡(镇)义务教育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
第七章 奖罚
第五十二条 模范遵守本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实施义务教育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捐资助学,对实施义务教育有突出贡献的;
学校应编好用好乡土教材,开设劳动课或劳动技术课,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验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生产、生活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学籍管理,按规定接收学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开除学生,不得以各种借口迫使学生中途辍学,严格防止学生流失。
禁止乱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必须按国家、省和市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自立标准或以各种名目向学生或家长乱收费。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中途退学的,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送学生返校,并视情节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务农或从事其他活动的,除责令其停止使用外,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体罚、殴打学生的,除责令其检查、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学校不得将校园、校舍和学农基地出租、出让,校园校舍不得用于非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实验室、卫生室、图书室教学设施,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学校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课或改变课时计划。
民办教师本人不承担义务工。
第四章 学校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中小学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少年、儿童就近入学。乡(镇)所在地应设置中学和中心小学,也可设置初级职业中学或在中学设立职业技术班。村应设置小学。
第二十八条 村办小学的设置、撤销、搬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中学、中心小学的设置、合并、撤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实行定编定员管理,严格控制超编配备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解决教师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家住农村的公办教师自建房屋除和当地农民享受同等待遇外,可优先批给宅基地和建筑材料。
民办教师的配偶、子女应与当地农民享受同等的口粮田、责任田等待遇。
教师的子女当兵、就业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 学校
第五章 经费
第六章 监督
第七章 奖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我市农村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义务教育,是指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应享有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证的学校教育。
第二十九条 校舍的建设和义务教育设施应纳入城镇和农村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县(市)、郊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定期检查和维修校舍,不得使用危房办学。
第三十一条 农村学校应建立学农基地。凡山区、半山区应给学校划拨一部分山地、林地。使用土地和林地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校园、校舍和学农基地。
第三章 教师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胜任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文化、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教师必须爱护学生,禁止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六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爱护教师,尊重教师的劳动。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或其他侵犯教师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办教师的聘任、考核、调动和辞退,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村应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六条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保证本地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义务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
乡(镇)、村分别成立以乡(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的义务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土地、人事、劳动、民政等部门要按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尽职尽责,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
民办教师的任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考核申报,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考试合格后批准。
第十八条 公办教师自然减员的指标,除用于补充公办教师外,必须用于民办教师转正。
具有二十年以上教龄的和省级、市级优秀民办教师转正优先。
第十九条 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关、单位和组织不得抽调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五)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抽调、截留和改派教师做其他工作的,责令其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七)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危房办学的,限期维修或停止使用。继续使用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民办教师转正后,不得调离农村学校。
第二十条 师范院校按计划分配到农村中小学的毕业生,任何机关、单位和组织不准截留或改派做其他工作。
定向分配的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时间不得少于六年。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为偏远、贫困地区配备公办教师,逐步使其比例达到所在县(市)、郊区公办教师的平均比例。少数民族地区公办教师比例应高于所在县(市)、郊区公办教师的平均比例。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