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吉民发〔2014〕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驻吉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退职工”)的基本生活,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精退职工生活待遇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自2014年起,按照属地。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1•【字号】吉民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21〕7号各市(州)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2020年年底,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在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规定保障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并对精准认定失联情形等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
据此,我省有关政策保障事项调整如下:一、扩大和调整保障对象范围(一)扩大和调整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范围。
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吉民发〔2019〕42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
据此,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同时调整《吉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
(二)扩大和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对象范围。
在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民发〔2019〕47号)规定情形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这一情形,将原“非法入境被遣送”情形调整为“被遣送(驱逐)出境”。
老烈士子政策实施意见(吉林省)
吉民发…2012‟19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 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办法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审局,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确保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按照民政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吉林省民政厅文件 吉林省财政厅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报漏查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近期免冠照片(一寸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
(三)初审把关。
对相关人员申报的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并做好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在《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登记审批表》签署意见后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审批表》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以及汇总的《吉林省烈士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全的,应逐级通知,由村(居)委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会审,认真核实身份。
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5天。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吉民发[2012]53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2]53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省本级各社会组织: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省民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充分体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由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资金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应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一)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二)社会及有关部门的资助、捐赠;(三)开展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四)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得的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严格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州)、县(市)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州)、县(市)政府。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工作的通知(2005年6月27日)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机关干部休假工作的通知》(吉厅字[2005]2号)要求,为做好我厅干部职工的休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休假范围厅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其中:参加工作五年(含五年)以下的,暂不休假;参加工作六年至十五年(含十五年),年休假一周;参加工作十六年以上的,年休假两周。
二、相关规定(一)休假天数包括公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时,干部职工个人可一次性集中进行休假,也可实行分期休假的弹性休假办法。
(二)不影响享受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待遇,经领导同意可合并使用。
(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休假期间,本人自行到外地的,除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外,其他费用自理。
(五)当年因故不能休假的,不串休、不补假。
(六)全年病事假(不含因公负伤)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教学单位享受寒暑假待遇的职工,不再享受职工休假待遇。
三、几点要求(一)认真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
实行干部休假制度,是加强干部保健工作,提高干部队伍身体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党和国家对各级干部关心和爱护的具体体现。
各处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干部休假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干部年休假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形成制度,切实安排好,认真抓好落实。
要按规定安排好干部休假,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二)对干部休假进行统筹安排。
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每年初对干部职工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做好工作衔接,保证休假有序进行,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民政部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3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迅速安排部署。
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整治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安排专人负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
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提高社会组织整体质量,积极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要加强规范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活动。
对于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更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
各地要加强与网信、人社、审计和业务主管等部门的联动和配合,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切实维护评选评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吉民电〔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1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电〔2021〕41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为切实做好2021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相关政策要求,参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省民政厅制定了《2021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请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网址:/xxgk_2643/tzgg),现予印发。
2021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重点资助全省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请各地民政部门和全省性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同时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地方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监管,省民政厅将适时开展抽查检查。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要规范项目实施,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工作台账,严格资金管理,确保执行进度,进一步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基层治理,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联系人:翟**电话:0431-89152036邮箱:471870251@吉林省民政厅2021年7月14日2021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56号),进一步加强省财政支持我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吉财综〔2017〕305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吉民发〔2021〕24号)和《吉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吉民发〔2019〕10号)规定,参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省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吉民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吉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09〕20号)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与审计局: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发放的方案为稳定、持续、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办法,根据民政部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9年开始,将我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农村低保金)发放方式调整为按季发放。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季发放工作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我省农村低保制度自2005年建立以来,对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当前我省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实行年审制,低保资金发放方式还是按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方式跨年度发放,无法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村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急需调整。
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国家和省级财政加大了农村低保资金的投入,2008年全省农村低保金达到4.33亿元,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540元,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金按季发放打下了良好基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49号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逐步形成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原则和范围(一)清理规范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2.市场导向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的发展活力。
3.归口管理原则。
各部门是清理规范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吉政办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2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为进一步做好驻吉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切实解决军队干部的后顾之忧,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妥善安置具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应参照原工作单位性质、个人身份、学历、年龄、专业等相关情况,在相同或相近类型的单位优先安置。
对随军前在国家机关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可以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对随军前在事业单位工作且正式在编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按照随军前所在事业单位类别性质安置到对口或相近的工作单位。
二、推荐接收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对随军前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或下岗、且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专业、工种、学历、个人身份等相关情况,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并督促企业与其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
已经安排工作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推荐。
对于随军家属和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吉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关于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二○○八年七月七日)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具体方案如下:一、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次提高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方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加,已由2003年的154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320.54亿元,年均增加27%。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2003年的7005元增加到2007年的11285.5元,年均提高15.3%,而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由130元提高到153元,年均提高4.4%,低于一年来的物价上涨水平。
二是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补助水平不相适应。
近年来,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不断提高。
近日,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再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从7月份起,在年初每人每月提高15元的基础上,将补助水平再提高15元。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4.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阳光慈善”工程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本级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3〕65号)、《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阳光慈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办函〔2023〕6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慈善活动的透明度,增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公信力,保障慈善事业在阳光下运行,省民政厅于2024年4月22日起对省本级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情况全覆盖开展专项检查,请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于4月21日前做好自检自查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到位。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慈善组织基本信息公开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情况;公开募捐活动公开情况;慈善项目公开情况;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公开情况;慈善信托信息有关公开情况。
二、实施步骤(一)自检自查阶段(4月21日前)。
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报送专项检查联络员名单。
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参照“阳光慈善”工程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进行自检自查,及时补录完善相关信息。
(二)现场检查阶段(4月22日至7月31日)。
省民政厅组织检查组赴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驻地对其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全覆盖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梳理问题清单,形成分类整改依据。
(三)整改提升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导敦促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逐条逐项进行整改。
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字号】吉人联字[1995]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1995]1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我省自1986年2月份起执行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对稳定殡仪职工队伍起了较好的作用。
近几年,我省殡葬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职工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物价指数增涨较大,殡仪职工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进一步调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殡仪馆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工、整容工、火化工每人每月14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司、司机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土葬改革区经营性公墓的工作人员,办理遗体收殓、下葬的职工按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其他人员按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
骨灰公墓(含葬骸骨)的工作人员按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
二、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殡仪馆的,职工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30元、20元、10元特殊行业补贴。
此项补贴从授予等级馆称号的下月起发给,被取消等级馆称号时,从取消下月起停止发给。
三、各级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的40%发给特殊行业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到殡仪馆调查或检查工作,可以参照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的25%发给特殊行业补贴。
四、上述人员工种更换或不从事殡葬事业时,从当月变更或停发特殊行业补贴。
五、上述调整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所需经费从单位经济收入及现行工资渠道解决。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17•【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民发〔2016〕48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省本级社会团体: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社会团体依法自治,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要求,现就规范全省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不再报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三、收取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社会团体不得以执行理事长(会长)单位、常务副理事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等名义随意设立收费标准,擅自提高会费标准。
四、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1/2以上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下的社会团体,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除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五、社会团体应当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六、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建立健全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七、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吉财社指〔2020〕219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下达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社指〔2020〕219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吉政明电﹝2016﹞16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等文件要求,为支持各地进一步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切实减轻物价上涨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结合各地实际发放情况及任务量等因素,经研究,现下达你地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万元(详见附件)。
相关要求如下:一、此次下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应统筹用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等价格临时补贴支出。
二、按照《2020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列“50901社会福利和救助”科目;市县收入列“23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支出”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列“208190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190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2082101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支出”、“2082102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支出”、“2080899其他优抚支出”等科目。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请根据资金列支渠道,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分别纳入困难群众救助及优抚抚恤有关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四、各地财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要加强对价格临时补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5.09.15•【字号】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施行日期】200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发[2004]48号)精神,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资金来源多渠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就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保障对象及水平(一)下列人员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规划区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被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统筹地政府制定)的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农业人口。
(二)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在征地区域内的其他农民也可以自愿参加,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个人承担,经济条件好的地方政府和集体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家庭为单位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纳入保险范围的人员,需经所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准,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收费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吉省价收字[2002]29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规范婚姻登记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2]29号2002年7月8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精神,一九九四年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以吉民发[1994]26号《关于国内公民婚姻登记证件收费的补充通知》对婚姻证书(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精装本每对9.00元、简装本每对2.00元,公民可自愿选择”。
但在执行过程中,我省存在着有精装无简装版本的现象,使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无简装本可选。
为切实减轻农民和下岗职工的负担,现对我省婚姻登记收费作如下规定:一、各级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提供精装和简装两种版本婚姻证书供公民自愿选择。
婚姻登记部门不能按规定提供简装本而强行使用精装本的,应按简装本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不得借无简装本等理由推迟、滞办婚姻证件。
三、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取各种名目的费用。
除国家保留的婚姻证书工本费以外,不得再收取登记表格费和其他手续费。
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吉民文[1992]136号文件中关于“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每对收费1.00元”的规定即行废止。
四、不得借办理婚姻之机强行或变相强制提供有偿服务或推销书报、纪念品等。
五、各地要做好本地区的婚姻登记收费清理工作,停止或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减轻农民和下岗职工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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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最
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6]19号)
一、工作目标
完善农村低保政策,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到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及所辖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使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与扶贫标准相衔接。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参照扶贫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地各年度低保标准,确保如期实现目标任务。
(二)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提标,形成“福利依赖”现象。
(三)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低保标准的制定、调整和发布工作。
(四)坚持分类分步推进。
根据脱贫攻坚目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划分为脱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2017年率先脱贫的长春市和吉林市、其他市(州)、县(市)等三类,分年度有序推进,落实“两线合一”计划。
(五)坚持属地管理。
市(州)、县(市)两级政府承担推进脱贫攻坚“两线合一”的主体责任,在进度安排、资金保障以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上,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抓好落实。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农村低保标准较低的市(州)、县(市),逐步提高标准,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
在各地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以2018年扶贫标准为目标,确定各年度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
同时,按照省政府民生实事要求,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一)加大15个贫困县提标力度,2016年至2018年各年度按不低于以下低保标准调整(见下表):
15个贫困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提标进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