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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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6]19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脱贫攻坚最

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6]19号)

一、工作目标

完善农村低保政策,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到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及所辖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使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收入水平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与扶贫标准相衔接。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参照扶贫标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地各年度低保标准,确保如期实现目标任务。

(二)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调整农村低保标准,防止不切实际盲目提标,形成“福利依赖”现象。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低保标准的制定、调整和发布工作。

(四)坚持分类分步推进。根据脱贫攻坚目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划分为脱贫任务较重的贫困县、2017年率先脱贫的长春市和吉林市、其他市(州)、县(市)等三类,分年度有序推进,落实“两线合一”计划。

(五)坚持属地管理。市(州)、县(市)两级政府承担推进脱贫攻坚“两线合一”的主体责任,在进度安排、资金保障以及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上,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抓好落实。

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农村低保标准较低的市(州)、县(市),逐步提高标准,推进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两线合一”。在各地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基础上,以2018年扶贫标准为目标,确定各年度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同时,按照省政府民生实事要求,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一)加大15个贫困县提标力度,2016年至2018年各年度按不低于以下低保标准调整(见下表):

15个贫困县“两线合一”农村低保提标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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