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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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吉人社联字[2018]2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办
【发布日期】2018.03.12
【实施日期】2018.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
一步加强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8〕2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发〔2017〕3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就业扶贫促进贫困劳动力脱贫增收作用,确保在脱贫攻坚决战阶段取得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在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11号)有关政策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扶持自主创业
对贫困劳动力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对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贫困劳动力,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对国家及省内确定的贫困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市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三分之二,第3年贴息三分之一。
对在电商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贫困劳动力,也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二)扶持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