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伴网重庆律师刘尚兵点评 加盟代理需考察,明确约定代理权限
律伴网重庆律师刘尚兵有关催款律师函案件点评分析
律伴网重庆律师刘尚兵有关催款律师函案件点评分析律伴网律师刘尚兵有关催款律师函咨询案例:∙2016-07-02 21:44我用我的名义替别人(简称乙)借了钱,签了合同是分期还款,合同现在早已经过了期限,还了一半的时候,就联系不上乙了,所以剩下的钱就一直拖着没有还,这期间我一直在找乙,后来借给我钱的人,给我发了一张律师函,不但要交本金还要交违约金,这怎么解决?∙李琳律师2016-07-02 21:46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2016-07-02 21:50我用我的名义替别人(简称乙)借了钱,签了合同是分期还款,合同现在早已经过了期限,还了一半的时候,就联系不上乙了,所以剩下的钱就一直拖着没有还,这期间我一直在找乙,后来借给我钱的人,给我发了一张律师函,不但要交本金还要交违约金,这怎么解决?∙李琳律师2016-07-02 21:51实际上是您签的合同喽?∙2016-07-02 21:55对的∙2016-07-02 21:56合同现在过期了∙李琳律师2016-07-02 21:56对方是有权让您还款的∙李琳律师2016-07-02 21:56您可以起诉您的朋友∙2016-07-02 21:58我知道有权还款,现在就剩两千多还没有还,但是起诉我的律师函上本金加违约金一共是六千多,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一下,我还是还之前的两千多∙李琳律师2016-07-02 22:02逾期的违约金合同上应该是有约定的∙李琳律师2016-07-02 22:02对方应该也是按照合同主张的∙李琳律师2016-07-02 22:03对方请求按照合同执行也是没有问题的∙2016-07-02 22:07有没有跟他商量的余地∙李琳律师2016-07-02 22:10可以商量,但决定权在对方∙李琳律师2016-07-02 22:10毕竟钱也不多,协商解决也是有可能的∙2016-07-02 22:15好吧!这个还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李琳律师2016-07-02 22:20以合同约定为准∙2016-07-02 22:21好吧,谢谢您了∙李琳律师2016-07-02 22:22涉及隐私信息被屏蔽2016-07-02 22:23好的律伴网律师刘尚兵点评:本案当事人以自己名义帮人借款,签了合同是分期还款,合同早已经过履行期限,还了一半的时候,就联系不上真正的用款人了,剩下的钱就一直拖着没有还,后来债权人给本案当事人发了一张催款律师函,不但要交本金还要交违约金。
律伴网重庆律师刘尚兵-谭万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赔偿与责任
律伴网重庆律师刘尚兵:谭万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赔偿与责任律师:重庆刘尚兵律师办公地址: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金台大厦1302室 ry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喜驾驶性能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皖SH3XXX号货车,途经浙江省308省道3KM+700M诸暨市大唐镇谷村地方,驶离车道冲进道路隔离花坛内,与正在花坛内种苗的陈某英、谭某兰发生碰撞,造成二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喜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陈某英、谭某兰均系车祸致页脑损伤、左血气胸死亡。
经浙江腾欣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皖SH3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转向系不符合GB7258—2012第6条第6.2款的规定要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碧、骆某英夫妇共生育四子二女,死者陈某英系次女;黄某勇、陈某英夫妇共生育二子即黄某、黄某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中淑共生育二子一女,死者谭某兰系女儿;周某波、谭某兰夫妇共生育二女一子即周某伞、周某莉、周某涛。
陈某英生前为农村户口,从2009年至案发时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顺坝村以打工为生,死者谭某兰生前为城镇居民户口。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喜已向交警大队预交赔偿款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勇、周某波已分别领取1万元。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喜与两被害人家属约定,由被告人先行支付两被害人家属各45000元,如果刘某喜以后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上述钱款在其所需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如果刘某喜以后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上述钱款作为刘某喜自愿补偿款。
该款现已支付。
皖SH3XXX号轻型普通货车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光所有,案发时,用于营运,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投保单特别约定“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租赁活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上述特别约定的文字处在投保单的底部,文字大小、颜色与该保单其他内容文字无异,且字体偏小,马某光在该投保单的背面签了名,马某光未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车辆保险条款上签名。
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霏陶正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与李霏陶正福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渝民终1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艳谭铮冯衍昭【审理法官】肖艳谭铮冯衍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李霏;陶正福;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李霏陶正福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霏陶正福【当事人-公司】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勇中豪律师事务所;岳婷婷中豪律师事务所;陈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丁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勇中豪律师事务所岳婷婷中豪律师事务所陈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丁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勇岳婷婷陈军丁军【代理律所】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所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隆城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李霏;陶正福;重庆正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还款说明》及《关于以房抵债的情况说明》在本案一审中已提交并经质证,不属于二审新证据。
隆城实业公司虽在庭审结束后变更上诉请求,但其实际是放弃部分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隆城实业公司虽在庭审结束后变更上诉请求,但其实际是放弃部分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二审的审理范围以隆城实业公司变更后的上诉请求确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截至2019年1月27日,隆城实业公司尚欠李霏的利息金额。
重庆法院十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十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3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十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01曾某某等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关键词积分返利特大网络非法集资基本案情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告人罗某、谭某某等人共谋,借鉴“老妈乐”“夕阳购”等商城的经营模式,采取通过网上商城销售商品、消费者注册成为商城会员以获取积分兑换现金或购买商品的方式牟利。
曾某某注册成立重庆老来福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该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消费者在老来福网上商城投资购买商品980元、4900元、9800元、14700元、19600元,分别注册成为老来福网上商城银卡(一福)会员、金卡(二福)会员、钻卡(三福)会员、白金(四福)会员、翡翠(五福)会员,可分别获得1500个积分、11420个积分、23820个积分、36220个积分、48620个积分, 发放积分依据网上商城当日营业额的30%,按照当日结算时所有会员持有积分的初始系数或会员级别系数评价分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获得的全部积分兑换成现金(1个积分兑换现金1元)或用于在该网上商城购买商品,会员成功介绍一名客户投资成为新会员可获得每天2元共计980元的提成。
曾某某、罗某等人还通过举办老来福公司启动仪式、“荣光之夜”晚会等大型活动,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在视频网站上发布老来福公司及曾某某个人介绍等视频资料以及不定期开展组织会员旅游、向会员赠送小礼品等促销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宣传到老来福网上商城消费。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老来福公司在全国开设并发展直营店和加盟店共计222家,截止案发时,老来福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计注册发展会员8939名,其中多为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113712813元,尚有59691590元本金无法返还。
重庆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分析及收费标准解读
重庆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分析及收费标准解读作者:刘尚兵(重庆刘尚兵律师事务所)第一部分,重庆律师服务市场概况第一章、重庆律师服务市场背景分析重庆市系西部大开发重点城市之一,截至2015年4月28日重庆市的行政区划为23个市辖区、11个县、4个自治县。
重庆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转换发展动力,汽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消费品制造等支柱产业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
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建成“二环十射”高速公路网和“一枢纽八干线”铁路网,港口年吞吐量1.6亿吨,江北国际机场年旅客吞吐量超过3200万人次。
内陆开放高地加快崛起,构建起航空、铁路、内河港三个交通枢纽、三个国家一类口岸、三个保税监管区“三个三合一”开放平台,以长江黄金水道、渝新欧国际铁路等为支撑的开放通道全面形成。
2014年,GDP1.43万亿元,增长10.9%;规上工业利润总额1170亿元,增长30.8%;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22亿元,增长13.9%;城乡居民收入分别为25147元和9490元,增长9.1%和11.7%。
2015年,GDP为1.57万亿元,增长11%;规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1394亿元,增长16.5%;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155亿元,增长12.1%;城乡居民收入分别为27239元和10505元,增长8.3%和10.7%。
2015年,重庆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589850件,审执结533837件,同比分别增长32.74%和35.67%。
其中,市高法院审执结5788件,五个中级法院审执结56763件。
行政案件受理、审结同比增长均超80%;在行政争议的解决上,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和审结分别为9756件和8878件,同比分别增长81.98%。
2013年,重庆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2271件,同比增长38.5%,审结1969件,结案率达87%。
其中著作权案件、商标权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数量位列前三位。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项罡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项罡【当事人-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韩顺鹏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天鸽韩顺鹏宋可可【代理律所】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项罡;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地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合同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经批准的范围放贷,但根据本案证据,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系线上进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放贷并未超过经批准的范围。
律师所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石北路58号金岛商务大厦A座8-2号(40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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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 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刑事诉讼,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专长: 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土地房产,债务纠纷,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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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程昌平律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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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 工伤事故,刑事诉讼,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合同纠纷
地址: 观音桥步行街未来国际25-7(400020)
姓名: 江模国律师 备注:
电话: 023-49816163 手机: 013983259918
专长: 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地址: 重庆永川市大南门兴茂大厦七楼(402160)
姓名: 朱金焱律师 备注:
电话: 023-64585714 手机: 13101130194
姓名: 李茂华律师 备注:
电话: 023-77723927 手机: 13068357964
专长: 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刑事诉讼,婚姻家庭,劳动保障
地址: 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408500)
姓名: 杜孝友律师 备注:
电话: 023-85677521 手机: 13896537680
姓名: 郭福律师 备注:
电话: 023-72883008 手机: 15923737050
专长: 工伤事故,离婚,人身伤害,刑事诉讼,合同纠纷
地址: 涪陵太极大道70号(四环路检察院旁)(408000)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渝司发〔2020〕38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律师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管理,规范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精神,市司法局决定自2020年7月17日到9月20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全市各司法行政机关要针对以下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清理:(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
主要包括:1.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2.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3.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4.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的律师。
二、实施步骤(一)自查自纠(7月20日—8月3日)。
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组织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律师事务所盖章后上报本所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调查核实(8月4日—8月24日)。
罗华艳与向迎春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华艳与向迎春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5【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66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飞吴杰钱昳心【审理法官】肖飞吴杰钱昳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华艳;向迎春;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罗华艳向迎春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华艳向迎春【当事人-公司】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李相怡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左清松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军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李相怡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左清松中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军李相怡左清松【代理律所】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中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华艳【被告】向迎春;重庆美联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强制执行拍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上诉人罗华艳于2020年5月20日申请对案涉房屋于2017年5月25日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华艳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支持,理由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律伴网认证重庆律师刘尚兵分析哄抢财物不应该,触犯刑事应严惩
律伴网认证重庆律师刘尚兵分析:哄抢财物不应该,触犯刑事应严惩律伴律师:刘尚兵律师律师名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益求精律师律所:重庆刘尚兵律师事务所律师简介: 刘尚兵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律师协会会员,现为重庆刘尚兵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尚兵律师勤于学习,敢于仗义直言,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专业领域为交通事故,工伤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涉税案件,公司法及法律顾问服务。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刘尚兵律师历来坚持的原则。
案情介绍:据中国网报道,湖北汉宜高速永安服务区附近1辆小货车侧翻,车上装载的小龙虾泼撒一地,村民在哄抢竞相争抢,车主共4000斤虾被抢走,共损失9万多元。
在事故发生之后,附近的村民不是在第一时间提供帮助,而是乘人之危,哄抢泼撒在地上的小龙虾,道德沦丧至此,让人愤慨不已,然哄抢人数众多,从目前国内类似事故中,被追究刑事责任者鲜,所谓法不责众,更滋长了这股歪风邪气,扭曲了民众的灵魂。
在民事法律领域,不是自己的财物,公然据为已为,属于非法占有,系不当得利。
受害人可要求予以退还如哄抢金额较大,拒不退还,则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因属于自诉犯罪之一,需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事发突然,受害人难以取得相应的证据,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的哄抢行为系有人组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要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重庆律师刘尚兵】在哄抢过程中,哄抢者一般会受到财物所有者的阻止,哄抢者会实施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则哄抢者涉嫌抢劫罪。
我国应当出台对哄抢事故的各部门联合的快速处理反应机致和相应的制裁制度,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哄抢事件的哄抢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论哄抢数额的多少,都要予以惩罚。
律伴网认证重庆刘尚兵律师针对催债律师函的点评分析
律伴网认证重庆刘尚兵律师针对催债律师函的点评分析重庆律师刘尚兵点评:本案当事人在捷信公司贷款一个手机,还欠4000没有还,捷信公司给当事人发了一个信息的律师函。
律师函是由律师亲笔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后发出的专业法律文书,由于律师、律所的特殊地位,对于追讨债务等,极具威慑力。
律师函通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送,比如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登后公告的方式送达,发达邮件方式的送达,短信方式的送达,通过微信、QQ等方式送达等,但每种送达方式的选择,都与标的大小,事情的严重程度,事情的紧迫程度,当事人所想达到的效果等因素相关,除非有明确约定选择何种送达方式之外,尽量选择比较正式的送达方式,以表达出律师函的正式性,威严性,达到震慑相对方的目的。
象本案例中,通过手机短信送达律师函,太随意,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对当事人的震慑力比较少,最终导致还得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解决纷争。
刘尚兵律师在线咨询案例:2016-08-19 09:08朋友两年前因家中有急事像我借了一万元钱,到现在也不还我!现在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了,当时没有写借条!但是有手机短信借款凭证,和银行转账记录!这样的情况可以走法律程序吗?求解答谢谢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09你好2016-08-19 09:09您好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0可以及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6-08-19 09:10请问我的情况需要请律师走法律程序吗2016-08-19 09:10只能是被告所在地吗?2016-08-19 09:10但我和他不是一个县城的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1被告所在地。
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1你可以委托律师办理2016-08-19 09:11如果走法律程序需要花多少钱2016-08-19 09:11不委托律师我自己也是懵懵懂懂,不好弄啊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1诉讼费50元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1律师费双方协商2016-08-19 09:11就这么点?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2嗯2016-08-19 09:12那你看像我这样的情况,请律师大概需要多少钱?2016-08-19 09:13我有手机短信,和银行转账记录做证据我的胜诉有多少?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33000元左右吧2016-08-19 09:13我只有这两样证据2016-08-19 09:14那是不是如果我提起公诉如果需要我还要去被告人所在地?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4委托了律师你就可以不去了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4由律师全权代理2016-08-19 09:15嗯嗯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5给你推荐一个保定的律师吧2016-08-19 09:15您不是保定的吗?2016-08-19 09:15您不能受理?刘尚兵律师2016-08-19 09:15返回律伴网首页在找律师一栏搜王艳社,咨询王艳社律师。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个人】袁杰丁峰贺亚军【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亨博刘钰彬【代理律所】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杰【被告】丁峰;贺亚军【本院观点】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原始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现评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袁杰上诉主要提出合同签约过程不公,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同时,合同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
首先,因袁杰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在签订交易价高达1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无论售房目的为何,签约环境如何,均应对合同条款尽自身的审慎审查义务;其次,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并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再次,袁杰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口头或书面约定了“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的解除或终止条件。
王引重庆万众影院有限公司等与李建容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引重庆万众影院有限公司等与李建容王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23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师玉婷郑鹏景象【审理法官】师玉婷郑鹏景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万众影院有限公司万众富力城影城;重庆万众影院有限公司;李建容;王引;王琼【当事人】重庆万众影院有限公司万众富力城影城李建容王引王琼【当事人-个人】李建容王引王琼【当事人-公司】重庆万众影院有限公司万众富力城影城重庆万众影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波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李丽丽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李彬玄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沈愈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波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李丽丽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李彬玄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沈愈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波李丽丽李彬玄沈愈【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重庆万众影院有限公司万众富力城影城【被告】李建容;王引;王琼【本院观点】本案各方争议焦点:1.万众富力城影城是否系案涉借款的借款人;2.案涉借款是否已经偿还完毕。
1.对于案涉借款,王琼和王引是否在借款时向李建容表明了系万众富力城影城需要而借款的意思表示,虽然李建容举示了其与王琼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通话录音,但上述聊天记录均发生在案涉借款之后,李建容举示的该证据不能达到可以证明其在借款时无过错且有理由相信王琼在借条上加盖万众富力城影城公章系代表该影城实施的行为;2.按李建容的陈述,王琼是以万众富力城影城经营需要向其借款,其也是出于对影城的信任才同意借款,但王琼仅为万众影院公司的股东和万众富力城影城的一般工作人员,其是否有权代表万众富力城影城对外出具借条,本院认。
刘作国与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杨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作国与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杨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37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东鹏沈娟郝绍彬【审理法官】夏东鹏沈娟郝绍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作国;杨爽;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刘作国杨爽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作国杨爽【当事人-公司】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芮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唐文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罗少金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芮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唐文凯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罗少金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芮唐文凯罗少金【代理律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四川巨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作国【被告】杨爽;绵阳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佳成公司是否应对杨爽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证据保全释明权【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佳成公司是否应对杨爽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刘作国与杨爽、佳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系有效合同。
杨爽系佳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其持有佳成公司印章并签订担保合同,应视为佳成公司对其概括授权,杨爽有权代表佳成公司签订合同,刘作国与佳成公司之间形成保证担保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合同是否存在无效情形,依法进行审查判断,以实现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重庆尚兵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奥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尚兵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奥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0)黔04民终17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福伟黄光美王爽【审理法官】黎福伟黄光美王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尚兵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奥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中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重庆尚兵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奥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中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公司】重庆尚兵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贵州奥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中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毅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吴松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王梦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毅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吴松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王梦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毅吴松王梦【代理律所】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重庆尚兵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被告】贵州奥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黔中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销售额结算依据及金额如何认定、业务员工资是否应予支持;2、黔中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销售额结算依据及金额如何认定、业务员工资是否应予支持;2、黔中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冉正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与冉正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渝03民终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继雁蔡伟王利【审理法官】刘继雁蔡伟王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冉正芬;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当事人】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冉正芬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冉正芬【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毅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毅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梅劲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张宇龙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毅梅劲张宇龙【代理律所】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市武隆区博能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武隆供电分公司【被告】冉正芬【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及陈述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冉正芬与博能电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及陈述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冉正芬与博能电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博能电力公司与冉正芬一直签订有关劳务承包的协议,协议明确排除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对劳务承包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的约定,冉正芬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签订协议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故本院认定双方具备建立劳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赵伟与刘江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伟与刘江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09【案件字号】(2022)渝04民终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伟;刘江兵【当事人】赵伟刘江兵【当事人-个人】赵伟刘江兵【代理律师/律所】罗德请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德请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德请【代理律所】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伟【被告】刘江兵【本院观点】第一组、第三组证据对证明刘江兵是否与赵伟、杨伟、王开华具有合伙关系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刘江兵与赵伟、杨伟、王开华具有合伙关系的证据采用;第二组证据王开华的自书证言是复印件,赵伟认可与王开华是干亲家关系,因此其证言不予采信,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赵伟自认与牟海波是干亲家关系,与庹凯是兄弟伙关系,两人的证言都是听说,其证言可塑性强,不予采信,不能作为认定刘江兵与赵伟、杨伟、王开华具有合伙关系的证据采用。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赵伟与刘江兵就案涉款项是否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书证证明力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赵伟与刘江兵就案涉款项是否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
现分析评判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律伴网认证重庆律师刘尚兵点评冒充23岁未婚女 小伙成人肉提款机
律伴网认证重庆律师刘尚兵点评:冒充23岁未婚女小伙成人肉提款机律伴律师:刘尚兵律师律师名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益求精律师律所:重庆刘尚兵律师事务所新闻回放:据四川新闻网报道,37岁的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林海介绍女朋友为幌子,并冒充要介绍的“女朋友”,以23岁“女朋友”的名义索要财物,骗取林海及其父亲现金共计人民币750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1499元的手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8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刘红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刘红自愿认罪,并退清了全部赃款,退还了手机,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刘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7000元。
律伴律师点评:刘尚兵律师认为:在当代婚恋过程由于婚姻登记信息作为个人隐私被保护,很难查询到对方是否已婚的情况下,要对婚恋对象进行详细的接触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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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律师:刘尚兵律师
律师名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益求精
律师律所:重庆刘尚兵律师事务所
律伴在线法律咨询案例介绍:
2016-04-22 17:39
∙您好,我想代理这个产品,我们本地还有哪些在做的,如果多了客户的话,你们这个怎么
保证我的利益,不会损坏我的利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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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兵律师律师2016-04-22 17:38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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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兵律师律师2016-04-22 17:39
∙
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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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7:41
∙您好,请问如果我要在我们本地做网势的产品,如果后面还有人要做,会不会让我的利益
受损啊,一个地方几个客户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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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兵律师律师2016-04-22 17:40
∙
首先要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同行业竞争状况,竞争对手的资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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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17:42
∙
好的,那我先了解下,谢谢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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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兵律师律师2016-04-22 17:41
∙
其次,要了解产品的发展前景,潜在市场,消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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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兵律师律师2016-04-22 17:43
∙
第三,为了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最好了解这个产品所在的公司的资信情况,签订排他性的独占许可合同,以保证您在该区域的市场份额和资源优势,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空间。
∙
∙
刘尚兵律师律师2016-04-22 17:44
∙
您还有其他问题要咨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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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尚兵律师律师2016-04-22 17:44
∙
祝您创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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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尚兵律师律师2016-04-22 17:44
∙
涉及隐私信息被屏蔽
∙
律伴律师点评:
刘尚兵律师认为:加盟代理,即指某企业组织,或者某集团连锁总部(以下简称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相互约定的合作关系。
根据约定(一般以书面合同形式表现),总部和加盟商履行相关义务和争取相关权益,总部须向加盟商提供最少一项独特商业经营特权,并附有员工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及商品供销等协助和服务,而加盟商也须付出适当报偿。
[刘尚兵律师]
刘尚兵律师认为: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可根据约定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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