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天保二期编案-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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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介休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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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介休市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为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保护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及地震灾害的发生,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地震灾害,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师生员工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山西省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及事权划分(一)本预案重大安全事故指:在我市教育系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重伤8人以上,或一次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以上,100000元以下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特大安全事故指:在我市教育系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5人(含5人)或一次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下以及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事故包括: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在运输、使用中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集体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本预案适用范围在介休市行政区划内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三)事权划分各地方中小学、幼儿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地震灾害后,应急救援工作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参与指导协调;企业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地震灾害后,应急救援工作企业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指导协调。

二、应急救援机构和职责为了加强对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的协调和指导,市教育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领导组。

组长:闫伯永市教育局局长副组长:张德灿市教育局副局长张炳义市教育局副局长刘敦浩市教育局副局长刘清亮市教育局纪检组长张国富市教育局工会主席成员:办公室主任、政教科、教育股、教研室、人事股、计财股、成职教股和勤工股股长组成。

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等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等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等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晋07行终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秦建国;王宏【当事人】李宏强介休市公安局李振友秦建国王宏【当事人-个人】李宏强李振友秦建国王宏【当事人-公司】介休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宏强;李振友;秦建国;王宏【被告】介休市公安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侵犯人身权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同时对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该法第43条第2款第1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结合在卷的证据材料显示,2016年1月6日晚,李宏强与李振友因李宏强党员身份遭质疑等问题先后进入该村村委会与村干部发生争执。

秦建国打了李振友一巴掌,李宏强作为共产党员,在驻村书记及村委多人在场的情况下,面对其父亲李振友受到的伤害,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正确的处理方式,理性维护李振友的权益。

但双方均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发生现场打斗事件,李宏强自身存在过错,客观上也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黄新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新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新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5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敏张晓峰张媛【审理法官】韩敏张晓峰张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新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黄新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新建【当事人-公司】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毅超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毅超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毅超【代理律所】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黄新建【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合同证据不足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四点:(一)原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

(二)如何计算上诉人黄新建的工伤保险待遇?首先,关于上诉人黄新建的住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

因被上诉人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为黄新建缴纳工伤保险,上述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晋中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黄新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98964元,伙食补助费为271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7664元,共计149343元,经查,上述费用已支付给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

其次,上诉人黄新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月工资基数应该如何认定问题。

黄新建上诉主张其工资为230元/每工,自2016年12月1日到山西介休鑫峪沟德隆煤业有限公司处工作至2016年12月15日受伤共工作15天,出勤15个工,一共可领取3450元,那么月工资应当为6900元,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月工资基数应为6900元,由于黄新建工作时间短,尚未领取过工资,6900元/月并非实际工资,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介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孟金才二审民事判决书

介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孟金才二审民事判决书

介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孟金才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10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琳山郭富生胡睿【审理法官】卢琳山郭富生胡睿【文书类型】判决书【代理律师/律所】杨鸿明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鸿明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鸿明【代理律所】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元,由介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0:59:05【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请求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介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孟金才二审民事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晋07民终1074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介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介休市北坛路某某。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张志俊,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鹏,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明,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金才原审被告孙金保案件来源审理经过上诉人介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环卫局")因与被上诉人孟金才、原审被告孙金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民初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环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鹏、杨鸿明,被上诉人孟金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焕到庭参加诉讼。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与王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与王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与王宝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3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琳山李青胡睿【审理法官】卢琳山李青胡睿【文书类型】判决书【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某某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某某【代理律所】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保险公司负担1446元,由王邦福负担2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3:53:57【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起事故经介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邦福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宝辉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予以认定。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王邦福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认为鉴定过程中,未对王邦福膝关节活动度及功能进行测量,最终计算右侧膝关节功能丧失36%无依据,要求重新鉴定。

一审认为,该鉴定意见系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介休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由双方共同参与选定的有鉴定资质的山西省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法做出,其要求重新鉴定申请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本案中,对王邦福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与王邦福按照3:7的比例承承担。

乔金风、介休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金风、介休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乔金风、介休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5【案件字号】(2021)晋07民终1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庆刚许俊段锋【审理法官】胡庆刚许俊段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乔金风;介休市中医医院【当事人】乔金风介休市中医医院【当事人-个人】乔金风【当事人-公司】介休市中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海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张慧伟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海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张慧伟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海张慧伟【代理律所】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乔金风【被告】介休市中医医院【本院观点】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法院认定乔金风的护理费是否适当;2.一审法院认定乔金风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法院认定乔金风的护理费是否适当;2.一审法院认定乔金风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是否适当。

关于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乔金风主张护理人数至少2人,但并未有相关医疗机构意见或鉴定意见,故对乔金风该上诉请求难以支持。

关于护理期限,一审法院是根据乔金风的年龄及健康状况确定的护理期限,中医院主张护理期限暂定5年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但在出院医嘱中并未有加强营养的建议,一审法院支持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并无不当。

介休市三诚科贸有限公司、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介休市三诚科贸有限公司、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介休市三诚科贸有限公司、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5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永丽元晓鹏杨姣瑞【审理法官】郝永丽元晓鹏杨姣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介休市三诚科贸有限公司;王某;介休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介休市三诚科贸有限公司王某介休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介休市三诚科贸有限公司介休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乔金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乔金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乔金【代理律所】山西人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介休市三诚科贸有限公司【被告】介休市振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在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在起诉侵权第三人获得赔偿后,就其总损失与已获得赔偿的差额部分能否继续要求雇主三诚科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某在起诉侵权第三人获得赔偿后,就其总损失与已获得赔偿的差额部分能否继续要求雇主三诚科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规定中,雇主向第三人追偿的赔偿责任,应是第三人因过错承担的赔偿责任由雇主代为赔偿雇员的部分,而不应是雇主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的部分,故本院对三诚科贸公司上诉所持被上诉人已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无权再向上诉人主张赔偿的理由不予采纳。

樊润海、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润海、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樊润海、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敏张晓峰张媛【审理法官】韩敏张晓峰张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樊润海;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当事人】樊润海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当事人-个人】樊润海【当事人-公司】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代理律师/律所】李金有、张慧伟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金有、张慧伟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金有、张慧伟【代理律所】山西安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樊润海;山西省介休公路管理段【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介休公路段应否对樊润海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审法院对损失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合理?评判如下:经查,事故发生时樊润海驾驶摩托车与前方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其头部与位于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公路边坡上的裸石发生碰撞造成其头部受伤。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介休公路段应否对樊润海人身损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审法院对损失认定的赔偿责任比例是否合理?评判如下:经查,事故发生时樊润海驾驶摩托车与前方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其头部与位于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公路边坡上的裸石发生碰撞造成其头部受伤。

该裸石属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位于路肩、边坡的连接带,介休公路段作为事发路段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蔺信保、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煤化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蔺信保、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煤化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蔺信保、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煤化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2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敏张晓峰张媛【审理法官】韩敏张晓峰张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蔺信保;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煤化厂;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当事人】蔺信保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煤化厂【当事人-个人】蔺信保【当事人-公司】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煤化厂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温玉珍山西银硕律师事务所;张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郝晨翀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温玉珍山西银硕律师事务所张英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郝晨翀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温玉珍张英郝晨翀【代理律所】山西银硕律师事务所山西旭日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蔺信保【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煤化厂【本院观点】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一)原审对蔺信保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认定是否合理?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审酌情按照每日100元计算,符合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费的标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点:(一)原审对蔺信保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认定是否合理?关于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原审酌情按照每日100元计算,符合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费的标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蔺信保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否得到支持?本案中,经查,大佛寺公司未为蔺信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蔺信保不能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蔺信保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大佛寺公司承担,蔺信保在受伤及被认定为工伤时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评残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也未解除劳动关系,且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并未为蔺信保办理退休手续,纵观全案,并无证据可以证明蔺信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剥夺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违背立法精神。

王庆秀、段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庆秀、段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庆秀、段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5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永丽元晓鹏杨姣瑞【审理法官】郝永丽元晓鹏杨姣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庆秀;段云鹏;马玲香;穆江红【当事人】王庆秀段云鹏马玲香穆江红【当事人-个人】王庆秀段云鹏马玲香穆江红【代理律师/律所】呼克旺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呼克旺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呼克旺【代理律所】山西鼎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庆秀;段云鹏【被告】马玲香;穆江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王庆秀所主张的2015年11月28日的30000元借款应否支持;2.案涉三笔借款是否有利息约定,对王庆秀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3.王庆秀是否已经收到马玲香、穆江红偿还的部分款项;若收到,该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4.段云鹏应否对2015年10月13日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笔借款是否已获全部清偿。

王庆秀主张案涉三笔借款均口头约定5分利息,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本院予以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物证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撤诉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王庆秀所主张的2015年11月28日的30000元借款应否支持;2.案涉三笔借款是否有利息约定,对王庆秀主张的利息应否支持;3.王庆秀是否已经收到马玲香、穆江红偿还的部分款项;若收到,该款项的性质如何认定;4.段云鹏应否对2015年10月13日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笔借款是否已获全部清偿。

针对以上焦点问题逐一评判如下:关于王庆秀提出穆江红、马玲香2015年11月28日向其借款30000元的事实主张,有王庆秀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在案为凭,且前述证据与本院从介休农商行连福支行调取的证据相吻合,已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介休市绵山镇西靳屯村民委员会、任玉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介休市绵山镇西靳屯村民委员会、任玉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介休市绵山镇西靳屯村民委员会、任玉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0【案件字号】(2021)晋07民终4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吕烜王雪元晓鹏【审理法官】吕烜王雪元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介休市绵山镇西靳屯村民委员会;任玉虎;介休市绵山镇运兴工程机械租赁部【当事人】介休市绵山镇西靳屯村民委员会任玉虎介休市绵山镇运兴工程机械租赁部【当事人-个人】任玉虎【当事人-公司】介休市绵山镇西靳屯村民委员会介休市绵山镇运兴工程机械租赁部【代理律师/律所】韩瑞涛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马辉龙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瑞涛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马辉龙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瑞涛马辉龙【代理律所】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介休市绵山镇西靳屯村民委员会【被告】任玉虎;介休市绵山镇运兴工程机械租赁部【本院观点】被上诉人任玉虎受雇于上诉人西靳屯村委参加该村环境整治工作,按照村委工作人员的指令开展工作,从上诉人西靳屯村委提供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其向被上诉人任玉虎进行了安全教育及提示,对于墙体突然倒塌致被上诉人任玉虎受伤,也未能证明被上诉人任玉虎存在过错,一审认定上诉人西靳屯村委承担被上诉人任玉虎在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任玉虎受雇于上诉人西靳屯村委参加该村环境整治工作,按照村委工作人员的指令开展工作,从上诉人西靳屯村委提供的证据看,并不能证明其向被上诉人任玉虎进行了安全教育及提示,对于墙体突然倒塌致被上诉人任玉虎受伤,也未能证明被上诉人任玉虎存在过错,一审认定上诉人西靳屯村委承担被上诉人任玉虎在提供劳务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妥。

张艺宝、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6128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艺宝、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6128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艺宝、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6128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3【案件字号】(2021)晋07行终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审理法官】陈雪平范光伟张晓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艺宝;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当事人】张艺宝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当事人-个人】张艺宝【当事人-公司】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艺宝【被告】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受案范围管辖合法性行政复议回避【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一个行政案件中,被诉行政行为一般仅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同一个行政行为。

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除非存在关联事实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一个行政案件中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行为列为被诉行政行为。

当事人提出的多项诉讼请求如系对多个行为提出起诉,则明显有违该原则,构成诉讼请求不具体。

本案中张艺宝提交的诉状显示其第一项和第五项诉讼请求涉及公安机关对其自身的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和对其报案的处理及复议,同时还提出行政赔偿之诉,涉及两个以上不同的诉讼类型,不同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律存在差别,基于相关事实有异,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容、强度等亦不完全一致。

柳荣堂、王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荣堂、王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柳荣堂、王昌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朱珊珊【审理法官】解亚洁丁伟朱珊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荣堂;王昌云【当事人】柳荣堂王昌云【当事人-个人】柳荣堂王昌云【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柳荣堂【被告】王昌云【本院观点】王昌云主张与柳荣堂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提供了2018年11月20日柳荣堂出具的“今借到王昌云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月息2分"的收条为证,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昌云主张与柳荣堂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提供了2018年11月20日柳荣堂出具的“今借到王昌云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月息2分"的收条为证,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虽柳荣堂上诉称其与王昌云不存在该笔债务,且之前曾向王昌云所借的30000元、70000元已经还清。

对此,王昌云不予认可,其二审又提供了曾从银行取款100000元的记录予以佐证,结合王昌云提供的借条中柳荣堂明确记载“今借到10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及在该借条上作为证明人的董某出庭证实柳荣堂确实仍拖欠王昌云该100000元,故,一审判决柳荣堂向王昌云偿还该笔债权本息事实清楚,柳荣堂上诉称其与王昌云之间不存在该笔债务的理由不予采纳。

另,王昌云对柳荣堂称以现金、微信支付及以酒抵款的方式还清了上述款项亦予否认,从王昌云持有柳荣堂出具的借条并及时主张权利来看,柳荣堂该辩称意见与事实不符;况,柳荣堂一、二审提供的所谓清单系其自行书写,王昌云也否认知情及签字,在柳荣堂提供不出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故,其该项上诉理由也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晋07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雪平张晓军范光伟【审理法官】陈雪平张晓军范光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力典防伪印章有限公司【当事人】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力典防伪印章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公安局晋中市力典防伪印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高大壮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刘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大壮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刘杰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大壮刘杰【代理律所】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力典防伪印章有限公司【被告】晋中市公安局【本院观点】2017年1月12日(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制定地方试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事项的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要求公安机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故公安机关对印章具有监管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4 00:55:49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晋07行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腾达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山西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邢全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大壮,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

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1994.11.25裁判规则长期电视节目预告表是电视台为了让观众预先知道在某段时间内的节目以便供其届时选择收看的预报。

因而,电视节目预告表不属著作权法所指的时事新闻。

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转载电视节目预告表,构成侵权。

正文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广西煤矿工人报社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案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清宏,该报总编辑、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宽,广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晓榕,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副总编辑。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报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孟勤国,广西大学法律系教授。

委托代理人:覃百昌,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副主任。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因与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发生电视节目预告表使用权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诉称:本报自1979年创刊后,经自治区广播电视厅和中国电视报社同意,取得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权利。

中国电视报社还授权原告代为追究广西境内各种非广播电视报社擅自刊登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的侵权行为。

原告先后在《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就禁止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问题,发出声明,其他报纸都停止了刊登,只有被告仍继续在每星期一出版的报纸中缝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节目预告。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原告的报纸在自治区内煤矿系统和合山市的发行,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广西煤矿工人报社辩称:电视节目预告是时事新闻。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法律保护,不论作者、出版者均不享有版权。

被告的报纸确实从1987年起一直刊登广西电视台和中央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但既没有将原告报上的电视节目预告和文章翻印,也未将其整张广播电视报复印下来出售。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介休市宋家小庄村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进行奖励的通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介休市宋家小庄村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进行奖励的通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介休市宋家小庄村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进行奖励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16
•【字号】市政办发[2006]68号
•【施行日期】200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介休市宋家小庄村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进行奖励的通

(市政办发〔2006〕68号)
2005年,我市认真贯彻耕地保护的各项政策,通过抓土地开发整理大型项目的管理和中小型项目的组织实施,使我市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并涌现出一批项目管理规范、工程质量过硬的好项目。

通过对项目管理规范程度、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县级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县级项目的规范化运作及县级项目的新增耕地比例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市政府决定对6个县(区、市)的相关项目予以奖励,本次奖励资金要专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特别是所表彰项目的完善、配套等工程上。

所奖项目和金额安排如下:
1、介休市宋家小庄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奖励40万元;
2、榆次区什贴镇罗龙沟土地开发项目,奖励30万元;
3、左权县芹泉镇清漳河滩涂土地开发项目,奖励30万元;
4、太谷县孟高村土地整理项目,奖励20万元;
5、平遥县宁固镇曹家堡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奖励20万元;
6、榆社县北寨乡仰天村、赵王村土地整理项目,奖励10万元。

希望受奖励的县(区、市)及相关项目单位再接再厉,认真抓好所承担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16日。

晋中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张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晋中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张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晋中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张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中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28
•【字号】晋中银保监复〔2021〕72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晋中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张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晋中银保监复〔2021〕72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人保财险山西省分公司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张兰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晋人保财险发〔2021〕285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介休支公司张兰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北坛中路97号变更为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张兰镇张兰村东大街1层。

二、该机构营业场所变更后,原址不得继续营业。

三、你公司应按规定办理有关许可证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晋中监管分局
2021年6月28日。

蹊跷之死

蹊跷之死

蹊跷之死——介休市公安局破获11.19故意伤害致死案纪实无风起波澜11月19日晚上将近九点半,介休市三贤大道某火锅店门口的马路上还是比较热闹的。

一群十八九岁的青年站在路边聚在一起,或许在等人,或许在闲聊,附近的人都没有注意到他们。

可就一会,人群骚动起来,随即和走在路上的一名年轻男子发生殴斗,被殴打的男子的朋友也冲上来加入殴斗。

几分钟后,人群作鸟兽散,只剩下两名男子和一个十八九岁的青年在原地。

“怎么样,还敢过来么?”青年向对面的两个男子比划着手中的刀子,一名男子捂着肚子上的刀口颓然倒下,另一名男子用手按着头部,血从指缝中渗出,也已经是摇摇欲坠了。

持刀青年看见对方已无反手之力,转身迅速地逃走了。

短短几分钟发生如此变故,附近惊魂未定的居民立即拨打了120和110,将两名伤者送到了医院。

不幸的是,腹部受伤的男子由于失血过多,没有来得及抢救就已经死亡。

而另一名头部受伤的男子向警方说的话让所有的人震惊:他们与持刀青年一伙人是陌生人,连他们自己都不知道为什么会打起来。

向警方阐述了大致经过后,由于刀口碎骨压迫神经,男子陷入了深深地昏迷中,自此生死未卜。

民警在行动鉴于案情重大,接报的介休市公安局刑警四中队民警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介休市市长助理、公安局长祁建平、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程四清对此案高度重视,亲自赶赴现场指挥勘验工作。

祁局长指示,一定要尽快破案,狠刹此类恶性案件苗头。

副局长程四清、刑警大队长徐春瑞亲自部署调查行动,连夜摸排走访案发地居住人员,由于目击证人少,现场可用证据匮乏。

民警还走访了受害人家属,但由于受害人也是二十岁左右未踏入社会,素无仇怨,也无债务,家属实在是想不出是什么人会下毒手,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此时,负责外围调取证据的民警传来好消息,在现场附近的火锅店内,民警调取了一段监控录像,通过让附近居民辨认,确定是凶手无疑。

民警迅速以此为突破口,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并立即实施抓捕行动。

次日,犯罪嫌疑人梁某、冯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相继落网,然而此案的主犯李某某已闻风外逃,去向不明。

两个富豪的战争——安泰集团非法占地事件调查

两个富豪的战争——安泰集团非法占地事件调查

两个富豪的战争——安泰集团非法占地事件调查
于村
【期刊名称】《神州》
【年(卷),期】2003(000)010
【摘要】山西省介休市义安村,著名的焦炭产地,在附近1200个烟囱的包围之中,这个村庄显得一片迷离和灰色。

就像飘浮在空气中的煤灰浮浮沉沉一样,山西最著名的“焦炭大王”、坐拥资产17亿的富豪李安民最近的心情也沉沉浮浮,从高兴到不爽仅隔了两个月。

“打心里面不舒服”,李安民说。

◎非法占地高兴的是在2003年2月12日,这
【总页数】3页(P57-59)
【作者】于村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9
【相关文献】
1.王林VS邹勇:萍乡两大富豪的“战争” [J], 郭芳;上官丽娟
2.山西亿万富豪赵恩龙跳楼自杀事件调查 [J], 文张
3.两个女人抖出的富豪家族 [J], 王桂花
4.《金钱战争》:讲述从平民到富豪的数字游戏 [J], 肖方
5.略论隋末农民战争的历史作用——兼评农民战争史研究中的两个公式 [J], 赵文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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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后整顿方案

春节前后整顿方案

关于宝源煤业有限公司春节期间
安全整顿方案
介休市市政府:
介休市安监局:
春节来临,根据介安监字[2008]243号文件,本公司为迎接明年的复产验收条件以及晋中市煤炭工业局市煤函[2008]77号文件,关于《介休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气源厂供煤企业宝源煤业公司和赵家庄煤业公司实行限制性生产的请示》(介政字[2008]21号)文件,本矿决定在元月17号停止正常生产,从元月18日转为停产整顿期间,现有两项工程急需在停产后进行整顿建设:
一、新开拓井下主水仓,配电室工程186米,净断面积12.4
平方米,净宽4米,净高3.5米,毛断面积17.48平方米,宽4.6米,高3.8米,岩巷开拓全部砌碹,每米需要炸药28公斤,雷管56发,每日开拓2米,此项工程由技术矿长:闫立强,安全员:徐建鹏,队长:武六儿负责施工。

二、采区皮带巷、回风巷更换工字钢棚,总长940米,现
已更换50米,半煤岩巷现高1.3米,宽1.8米,计划扩高1.8米,(压底、扩帮),扩宽2.5米,每米需炸药5公斤,雷管10发,每天两支巷道共进10米,需要炸药50公斤,
雷管100发,此项工程由生产矿长郭保福、安全矿长:李润生,安全员:任来虎、降永财,队长:高铁生、温新态负责施工。

根据以上实际情况,本矿在元月18日至2月10日进行不停工建设和间断性工作面维护,为了确保安全,在整顿建设时期,有专人定岗作业,为本矿明年复产打好基础,希能够早日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望上级领导予以批准!
特此申请
山西宝源煤业有限公司
2009年元月18日
山西宝源煤业有限公司










二00九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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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介休市位于山西省中部,晋中盆地南端,绵山脚下,属太行山系。

全市地貌东南高、西北低,为土石山区、丘陵、平川三级阶梯型排列,面积各占三分之一。

近年来,介休市通过实施天保工程一期项目及其他国家、省林业工程,林地面积逐年增长,生态环境弱化趋势有所减缓,但是新增林地大多为新造幼林,森林生态效能还不能充分发挥,森林资源总量依旧不高,市域生态建设和资源管护依然任重道远。

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实施天然林保护、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

同年9月11日,山西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广播电视动员大会,向全省发出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号召。

随后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率先在内陆省份全面停止天然林采伐。

2000年,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正式启动,介休市被纳入国家天保工程实施范围。

工程实施范围覆盖了全市87%的国土和人口。

十一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介休市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持之以恒抓保护,科学求实抓营林,众志成城抓建设,顺利实现了林业由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战略性转移,为改善黄河中游流域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 1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林规发…2011‟21号)、《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省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规发…2011‟168号)和山西省林业厅《关于编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县(局)级实施方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晋林管发…2011‟117号),在介休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编制了《山西省介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待省林业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晋中市林业勘测设计队为本次编案技术支持单位。

第一章总论一、项目名称山西省介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二、主管部门山西省林业厅- 2 -三、实施单位介休市人民政府四、项目负责人王怀民介休市市长五、总体规划简况(一)主要项目及任务量山西省介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以下简称天保工程二期)规划的主要项目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进一步促进林地休养生息,增加森林蓄积量;二是继续加强森林管护,规划任务15.46万亩;三是加强公益林建设,规划任务0.71万亩,其中封山育林0.53万亩,人工造林0.18万亩;四是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加强天保区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林区就业渠道。

(二)规划总投资山西省介休市天保工程二期十年规划总投资730.13万元,全部为中央投资,年均投资73.01万元。

第二章天保工程一期实施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3 -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介休市被确定为黄河中上游天保工程重点市。

通过天保工程一期的实施,使介休市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森大面积大幅增加,国土资源得到合理配臵,生态环境恶化得到有效遏制,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介休市改善脆弱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主要成效(一)天然林商品性禁伐按要求落实到位。

天保工程实施后,介休市在工程区内全面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

森林资源消耗量、商品材产量分别由1999年的769立方米、461.4立方米直接调减为零,累计减少商品材产量0.55万立方米,累计少消耗森林蓄积0.92万立方米。

森林资源得到有效管护和休养生息。

(二)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工程实施11年来,介休市围绕停止采伐、调减产量,加强管护、积极营造的理念,全面采取停、封、育、管等措施,天然林得以修养生息。

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植被明显增加,物种群落结构日趋合理稳定,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得到改善,物种丰富度提高,- 4 -森林生态保障功能逐步增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源涵养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二)森林资源“双增”效果明显。

天保工程一期累计完成造林面积7.85万亩,其中:人工造林面积6.90万亩,封山育林0.95万亩。

工程区林地面积由14.12万亩增加到22.04万亩,净增35.93%,森林蓄积量净增长 1.74万立方米,净增21.97%;区域森林覆盖率由15.0%增长到23.34%,净增8.34%。

(四)体制机制创新取得较大突破。

介休市实现了以经营利用森林为主向以保护和培育森林为主的历史性转变。

2009年,国家启动了国家级公益生态效益补偿制度,1.53万亩国家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从每年每亩4.75元提高到每年每亩9.75元,累计补偿金额22.18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工程区基础级建设及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五)全民生态意识明显增强。

围绕林业发展战略的转变,介休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固定标语、管护碑牌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实施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和建设成效,在全市上下营造了关注、支持、参与天然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工程区乃至全县人民对保护森林、关爱自然重要性的认识,促进了生态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的形成。

- 5 -二、主要经验(1)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天保工程一期启动后,介休市成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领导组,由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林业、财政、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全市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任务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做好管护人员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及实施此项工程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严格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介休市天保工程一期实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程和标准,科学施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级天保办负责协调解决,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并严格按照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办法、标准,结合各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经“工程领导小组”审议,按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同时,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截留、挤占、挪用天保资金。

加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核查,保证资金按规定使用。

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各项计划执行结- 6 -果,严格执行报送信息月报、半年报、年报制度,为工程实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将有关工程实施的管护合同、规划设计、人员编制、规章制度、上级文案、财务资料等严格按照天保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立卷、归集,建立工程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3)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资源管护。

介休市天保工程一期实施后,介休市把管护天然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在重点管护区,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成员分片负责,天保办作为监管部门,实施单位作为直接管护责任单位,护林员作为直接责任人的管护工作机制。

对森林资源保护实行目标管理,按管护单位划定责任区,每年都与乡(镇)和管护人员分别签订《林业局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护责任状》和《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合同书》。

通过签订责任状,把重点管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责任真正落实到人员、林班和地块。

同时,实行管护成效与经济利益挂钩,做到奖罚分明,通过层层落实管护责任,不断强化管理,形成了纵向到点,横向到边的护林网络,确保我市天保工程重点管护区的森林资源能够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三、存在问题- 7 -(1)森林管护。

一是天保工程区村民护林防火意识还比较薄弱,存在麻痹思想,自觉进行护林防火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有待提高;二是市级天保办对部分偏远地区天保管护督查力度不够,致使少数管护人员未能认真履行管护职责;三是由于天保管护资金有限,加之近年来物价上涨较快,致使各种先进管护设备及仪器因缺少资金不能及时购臵。

(2)公益林建设。

一是介休市天保工程一期自2000年开始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组织专业队实施,2008年通过采取落实“四制”的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工程建设管理,但是由于野生动物的损害及介休市气候干旱的自然条件,致使部分新造林地保存率不高;二是2000-2007年间,地方配套基建资金严重不足,导致工程建设的后续工作不能及时开展。

总体上,天然林资源保护一期工程的全面实施,对转变传统林业管理方式、引领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十年的实践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决策是功在当代、泽被后世的英明之举。

实施天保工程是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治本之策,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兴业之基。

- 8 -第三章工程区概况一、天保二期工程实施范围介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包括10个乡(镇)121个行政村,10个乡(镇)分别为:三佳乡、宋古乡、城关乡、义棠镇、绵山镇、龙凤镇、洪山镇、义安镇、连福镇、张兰镇 (详见附表2)。

二、自然地理概况介休市位于山西省中部,晋中盆地南端,地理坐标在东经111°44′10″~112°10′14″,北纬36°50′11″~37°11′4″之间。

北与汾阳市、孝义市接壤;南靠沁源县;西与灵石县毗连;东邻平遥县。

东西横跨38公里,南北纵跨38公里,全市国土总面积111.34万亩,占山西省国土总面积的0.47%。

介休市地貌东南高、西北低,为土石山区、丘陵、平川三级阶梯型排列,面积各占三分之一,海拔720~2487米,大部分地区海拔在750~1200米之间。

介休市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

气候特征是春季日照充足升温快,干旱多风,蒸发量大;夏季炎热,- 9 -雨量较多,偶有暴雨、大风出现;秋季凉爽,初秋雨水较多,时有连阴雨天气出现,后期雨水偏少;冬季漫长,干冷少雪。

据介休市气象站多年来气象观测资料统计:历年平均气温10.8‴,极端最低温度-23.30‴(1971年1月22日),极端最高气温38.40‴(1961年6月11日);年无霜期136-212天,平均171天。

年日照平均为2658小时。

年平均降水量为387.34毫米,南部偏多,北部偏少,降水大部分集中于6-9月份,年蒸发量1708.7毫米。

全年多西南风,主要受西南汾河出水口的影响,风速平均为2.2米/秒。

市域主要河流为汾河,另外,还有洪山泉、兴地河、侯堡河三条清水河,龙凤河、樊王河、西涧河、东涧河、磁窑河等八条支流,年平均径流量8.37亿立方米,最大年径流量16.8亿立方米,最小年径流量1.25亿立方米。

介休市整个地势自西南向东北倾斜而下:在最南部绵山顶峰,海拔2405---2487米,为山地草甸土分布区;从上下降到1900米之间,为棕壤分布区,与淋溶褐土呈复域存在;再一直下降到二级阶地上,从东南到西南整个洪积扇裙为褐土分布区,地域较为广泛;在三佳乡南两水、北两水、三佳和连福镇东刘屯、大许等村小片分布有水稻土;在汾河两岸一级阶地区,随汾河而行为潮土分布区;此外,在张兰、义- 10 -安、宋古、城关西北等一些交接洼地少量分布有草甸盐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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