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返回

文件编号:34763204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关于修改部分于修改部分规规章的章的决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号

颁布日期:20141216 实施日期:20141216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6日

为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13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

三、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出租,但出租时间一般每次不得超过10日。公共体育设施因维修需要暂时停止开放或者临时出租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

(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六条第三项。

五、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销售的卷烟应当加贴烟草专卖防伪标识。”

(二)删去第十六条。

六、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转变。”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的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执行。”

七、安徽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八、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按照实际污水排放量或者用水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计收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排污者不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九、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国资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活动实施监督。”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中的“《安徽省劳动监察规定》”修改为“《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计算的工作时间。”

十、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并通过交通安全信息卡记载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及累积记分、交通事故处理等信息,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系统化。”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全省联网管理。”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动车驾驶人自愿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利用交通安全信息卡查询其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驾驶证发证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相关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四)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十一、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统称重点优抚对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接受教育,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十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将“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猪屠宰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删去第九条第一项。

以上省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