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管理办法(2011-12-26)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支行、储蓄所、信用分社、分理处等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受派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隶属于旗县联社管理并向其负责,在受派机构工作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委派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受派机构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监督受派机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防范操作风险。
旗县联社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会计委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考核、严格监督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旗县联社负责会计委派制管理方式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定期考核:旗县联社根据相关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委派的会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惩;严格监督:委派会计要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监督工作。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委派工作要遵循制度配套、素质专业、权责明确、利益独立的原则。
制度配套:要建立与会计委派制有关的各项制度,如委派会计的选拔聘用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回避制度、轮岗制度、业务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加强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素质专业:委派会计要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权责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与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利益独立:委派会计的个人利益与受派单位要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章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第七条委派会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提高受派机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培训能力,具备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四)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五)从事信用社会计工作满三年;(六)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
信用社银行主办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
信用社(银行)主办会计委派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委派制是指市联社择优选聘会计人员并委派到基层信用社担任主办会计的制度。
第三条委派主办会计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委派主办会计条件及来源第四条委派的主办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敬业爱岗,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事业心;2、坚持原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廉洁奉公;3、工作勤奋,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4、熟悉财经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微机应用能力;5、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助师以上职称;6、身体健康,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
第五条委派的主办会计从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信用社在职人员中公开聘用,由联社统一委派。
第三章委派主办会计的职权第六条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派的主办会计具备以下工作权限:1、有权参加所在信用社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计划的编制、修订,参与贷款会办、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监督所在信用社各项信贷运作、经营收支情况和其他业务活动,如认为有重大风险的事项,有权向所在信用社负责人或联社书面反映情况;2、有权拒绝办理违规业务,所在信用社负责人不接受所提建议的,有权向联社报告;3、有权根据联社对会计出纳工作要求,确定内部劳动组合,制订内勤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4、有权对现金、存款、贷款、结算和表外业务等会计业务进行审核。
第七条委派的主办会计应切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1、协助所在信用社负责人开展合法合规的经营管理活动,维护本单位利益,当好领导助手;2、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规定、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3、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加强对结算质量的管理,准确及时编报各项月度和年度会计报表,每季向联社报告所在信用社资金运作和经营状况,及时报告财务会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所在信用社上报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4、对所在信用社的微机、库房、会计档案、章印等进行综合管理,并负责对微机操作密码、库存现金、会计档案、重要空白凭证以及各种印章、密押(机)等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遵循经济核算原则,管理和监督所在信用社的各项财务费用开支,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6、兼任所在信用社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员,并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对会计差错、事故和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意见。
信用社委派会计考核办法
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委派会计管理,不断提高委派会计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委派会计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委派会计参与经营管理、成本核算、业务监督作用,促进委派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联社《委派会计工作实施方案》,特制订委派会计考核办法。
第二条对委派会计人员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者可以向上一级推荐表彰或晋级。
⒈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方针、政策,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⒉坚持原则,严格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堵塞漏洞,信用社无经济案件或损失;⒊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文明,优质高效,会纳工作受到省、市以上表彰;⒋能够及时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提供的决策建议,使得信用社取得较大效益的;⒌本人业绩考核优秀的。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并向下降级使用,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方面①业务技能要求:会计珠算应达到普通五级,出纳应达到普通六级,会计百张结算单打在6分30秒以内,出纳点钞时速在8000张以上(不限指法),凡达不到要求者,处以50元罚款;②未执行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的,每发现一次处以50元罚款(以临柜考勤记录或抽查传票和帐簿章戳为准,缺记录即视同未执行);③未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规定,即未正确按月计提职工工资、应付利息、按季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固定资产折旧、税金等,每少提一项罚款30元,计提不正确一项罚款20元,应上划联社未按规定上划一项处以10元罚款;④未按规定使用帐户和会计科目,发现一个处罚20元,乱调会计科目发现一次罚20元;⑤现金收付及转帐违反操作程序一次扣10元;存款业务未执行当时记帐,帐折见面一次罚10元;内外帐务未定期核对,对帐单回收率达不到90%以上,每少五个百分点罚10元;未按规定按日轧帐、总分核对的每发现一次罚20元,核对未记录罚10元;⑥会计、出纳人员变动、轮休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一次罚20元,交接手续不全的一次罚10元,未建立交接登记簿的罚50元。
(财务会计)信用社委派会计考核办法最全版
(财务会计)信用社委派会计考核办法农村信用社委派会计考核办法第壹条为加强委派会计管理,不断提高委派会计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委派会计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委派会计参和运营管理、成本核算、业务监督作用,促进委派会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市联社《委派会计工作实施方案》,特制订委派会计考核办法。
第二条对委派会计人员达到下列情况之壹者,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者能够向上壹级推荐表彰或晋级。
⒈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方针、政策,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认真负责;⒉坚持原则,严格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堵塞漏洞,信用社无经济案件或损失;⒊内部管理规范,服务文明,优质高效,会纳工作受到省、市之上表彰;⒋能够及时进行财务分析,为领导提供的决策建议,使得信用社取得较大效益的;⒌本人业绩考核优秀的。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壹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且向下降级使用,情况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方面①业务技能要求:会计珠算应达到普通五级,出纳应达到普通六级,会计百张结算单打在6分30秒以内,出纳点钞时速在8000张之上(不限指法),凡达不到要求者,处以50元罚款;②未执行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的,每发现壹次处以50元罚款(以临柜考勤记录或抽查传票和帐簿章戳为准,缺记录即视同未执行);③未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规定,即未正确按月计提职工工资、应付利息、按季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固定资产折旧、税金等,每少提壹项罚款30元,计提不正确壹项罚款20元,应上划联社未按规定上划壹项处以10元罚款;④未按规定使用帐户和会计科目,发现壹个处罚20元,乱调会计科目发现壹次罚20元;⑤现金收付及转帐违反操作程序壹次扣10元;存款业务未执行当时记帐,帐折见面壹次罚10元;内外帐务未定期核对,对帐单回收率达不到90%之上,每少五个百分点罚10元;未按规定按日轧帐、总分核对的每发现壹次罚20元,核对未记录罚10元;⑥会计、出纳人员变动、轮休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壹次罚20元,交接手续不全的壹次罚10元,未建立交接登记簿的罚50元。
农村信用社推行会计委派制的问题与对策
况 ,在 会 计 核 算 工 作上 直接 对 隶属 信 用 社 负责 的 制度 。 农村 信 用社 的会 计 委 派 制 从 试 点 到推 行 已 经历 近 1 5年 , 效 果 明显 , 同 时也 为后 期 的 实施 工 作 奠 定 了一 定 的基 础 。但 是 在 这 一 制 度 试 点推 行 过程 中也 存 在 一 些 问题 和 不 足 。 本 文 从 农 村 信 用社 推 行 会 计 委 派 制 的 意 义 出发 ,分 析 了其在推行过程 中的问题 ,提 出改善对策。 关 键 词 :农 村 信 用社 ;会 计 委 派 制 ; 问题 ;对 策
农 村 信 用 社 推 行 会 计 委 派 制 的 问题 与对 策
B 春 荣 劐 & 行 印
摘
要 :农 村 信 用社 的会 计 委 派 制 就 是 指 其 隶属 的信 用社 把 会 计 主 管 向 下级 分 支机 构 进 行 委 派 ,监 督 下级 信 用 社 的 经 营和 财 务 管 理 状
计 的综合素质没有经过严格的考察 ;二是农村信用社 由于制度落 后 ,对 会计人员 的培训很少 ,很多会 计的专业并不对 口。 4、对 实行会计委派制认识上 不统一。这项推行 制度在不 少农村信 用社领导 中得到认可 ,但还有一些领导存在消极情绪。有 的认为信用社 领导拥有对本单位人员和财务管理状况 的领导和指挥权利 ,当然对会计 人员 的任免也包括在内。推行会计委派制一定程度上削弱 了信用社领 导 的 职权 ,甚 至 还 有 部 分 人认 为 这是 对 自己工 作 的 不 信 任 。 三 、完 善 农 村 信 用 社 会 计 委派 制 的对 策 1 、 完善 相 关 制 度 的 建 立 农 村 信 用 社 所 在 的 县信 用 联社 制 定 的农 村 信 用 社 会 计 管 理 办 法 应 按 照所 管 区域 的 实 际 情 况 来 确 定 ,对 委 派 会 计 的权 利 义 务 和 工 作 职 责 明 确 定位 ,让委派会计既 能在制度 的规 范下履 行职 责 ,又能 在制度 的约 束 下 ,规范 自身行为。对委派会计 的职责进行详细部署规范 。保证 委派会 计 在 固定 工 作 日内需 完 成 的 工 作 ,包 括 会 计 核 算 、会 计 监 督 等 等 。 2 、对 委 派 会 计 实行 有 效 管理 ( 1 )完善 的考核标准 。对委派会计考核是 评价其监 督成效 的关 键 , 也是培养高素质会计队伍的制度保证 。县信用联社对委派会计 的工作 进 行事前 、事 中和事后的严格考核 ,将其工作业绩与薪资待遇挂 钩 ,实行 奖 励 与 处 罚 措 施 ,充 分 调 动 委 派 会 计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 ( 2 ) 建 立 淘汰机制 ,对于不能胜任或者很好履行委派会计工作 以及考核不合 格 者 ,一 律 替 换 ,让 其 形 成 一 定 的 竞 争 意 识 。 ( 3 ) 对 委 派 会 计 的 失 误 追 究责任 ,对于会计主管的严 重失职行 为要从严 惩处。 ( 4 ) 加强对委 派 会计 的培训 。信用社的业务处于不 断更新 阶段 ,需要会计主管及 时了解 和熟悉新业务知识 ,因此 ,应该定期对会计主管进行培训和业务 能力的 考核 ,并在思想上进行教育 ,提高会计 主管 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委派办法
兰州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派会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经营管理,强化会计的监督职责,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内控监督体系,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强化会计人员在维护依法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规定,结合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辖属各信用社的会计人员由联社委派,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各信用分社设立主办会计一名。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会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思想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有较高的理论水平,熟悉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能掌握和应用现代化财会管理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金融工作三年以上。
(四)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并通过联社上岗考核及业务技能考核。
(五)热爱本岗位工作,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需要。
(六)符合联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会计委派制组织形式及人员管理第五条会计委派制坚持“个人申请、民主推荐、考核录用、联社委派”的原则。
其聘用由联社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审查提名,联社主任办公会确认后委派。
第六条委派会计监督工作直接对联社负责,行使独立的会计监督权,依法依规对所在单位业务经营行为、会计核算工作和其它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七条委派会计实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和亲属回避制度,实行一年一聘,三年一轮换。
委派会计与被委派单位员工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所在单位担任会计职务。
第八条委派会计的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由联社计划财务部、稽核审计部提出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议后确认。
第九条联社稽核审计部对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联社计划财务部负责委派会计的管理工作;联社综合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负责委派会计的考核工作;各信用社负责主办会计的考核工作。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委派会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联社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的信用社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四条联社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按竞聘程序产生,享受委派会计待遇。
第六条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负责综合整理保管。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八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领导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强化成本管理,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分析决策,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五)负责信用社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委派会计责任书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派会计责任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对会计工作的领导,提高基层社(部)会计核算质量,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合规独立行使职权,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对信用社业务及财务活动进行核算、反映、管理、监督,防止干扰会计人员依法合规办事,或授意、强制、指使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违规违纪的行为;防止会计人员不坚持原则,不正确履行职责,为违法违纪行为提供方便。
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委派会计签订本责任书:一、按照联社聘任方案,将同志派入信用社担任委派会计,按照本责任书和委派会计考核内容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委派会计的权力委派会计在执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潼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主管委派制实施细则》时,依法享有以下权力:(二)有权对派入社(部)的会计核算、内控制度、重要空白凭证、现金库款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做到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反映。
(三)有权维护派入社(部)的合法权益,全面参与派入社(部)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特别对存款、贷款、利息收入,应收、应付款项挂账进行监督,对重要业务和特殊业务的操作进行审核。
(四)对派入社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在权力范围内按照制度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向联社财务管理部反映情况。
三、委派会计的义务(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法令及财税规定,监督受派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二)做好网点操作风险防范工作,杜绝各类违规操作行为,消除案件隐患。
对所在网点每日发生的挂失、止付、冻结、扣划、提前支取、大额交易、抹账、错账冲正、授权、使用“面向传票”交易记载的账务、调整账户信息、内外部对账、未按规定菜单交易记载的账务等特殊业务和重要业务要逐笔复核审查并签章。
(三)加强网点会计账务检查工作,确保会计账务达到账款、账据、账实、账账、账表、账簿、账卡(折)、内外账全部相符。
村(社区)委派会计管理考核办法
村(社区)委派会计管理考核办法村(社区)委派会计管理考核办法为了规范村(社区)财务工作,提高会计管理水平,村(社区)委员会制定了一套全面的委派会计管理考核办法。
该办法旨在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会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以下是具体的考核办法:1. 考核目标:考核的主要目标是评估会计人员的工作效率、财务管理能力和服务态度,进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日常财务工作的准确性、账簿的及时性和完整性、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等。
3. 考核指标:设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包括财务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造假的风险控制、会计程序的执行情况、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4. 考核方式:采取定期考核和临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为半年或一年一次,临时考核根据需要进行。
5. 考核评分:根据每个考核指标的达成情况,给予相应的评分,考核得分是评判会计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
6.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对会计人员的绩效评估和薪资调整产生影响,高分者将得到相应奖励和表彰,低分者将接受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
7. 考核反馈:考核结果将向被考核人员进行通报,并可以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 考核监督:委派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由村(社区)委员会进行监督,确保考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以上是村(社区)委派会计管理考核办法的基本要点,通过建立并落实这套考核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实现村(社区)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同时,这也能够激励会计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村(社区)的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继续完善村(社区)委派会计管理考核办法的相关内容9. 考核周期:为保证考核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设定了考核周期。
定期考核可按季度或半年为一个周期进行。
这样可以及时了解会计工作的进展和问题,并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改进。
10. 考核标准:针对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标准。
包括工作的难度与质量、工作态度与责任心、沟通协调能力等多个方面。
某信用社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某信用社委派会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委派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联社向信用社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派驻的信用社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轮换制度和亲属回避制度。
委派会计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组织管理第四条联社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会计核算工作和监督工作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委派会计按考试、竞聘程序产生,享受委派会计待遇。
第六条联社建立委派会计人员工作情况档案,负责综合整理保管。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委派制主管会计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品德端正,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三)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四)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第八条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编制和执行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组织领导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强化成本管理,参与重要经济活动分析决策,精打细算,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内勤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和贯彻执行各业务种类的操作流程。
(五)负责信用社会计档案的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的装订、保管、调阅及销毁制度。
委派会计管理办法
委派会计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内控监督机制,发挥会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保障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全市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行社对辖内基层网点及营业部(含分社)的会计主管人员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由行社向本辖农村信用社公开选聘会计主管,经考核录用后派到信用社(分社、分理处)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委派会计隶属于行社领导和管理并向其负责。
第四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社管理基层营业网点财务会计活动,监督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条件和聘任第五条委派会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 具备农村信用社的基本业务知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政策水平,熟悉金融业务,熟练掌握财会专业技能和微机应用能力,并具备必要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三)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原则上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四)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优秀人员可破格选聘,但从事信用社工作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五)委派会计必须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第六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 基本技能。
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二) 业务能力。
熟悉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综合业务、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三) 理论水平。
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熟知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
信用社(银行)实施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
信用社(银行)实施会计委派工作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省联社制定会计委派制工作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委派会计管理,规范和加强会计管理,更好地发挥会计反映和监督作用,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促进会计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会计委派工作由县联社具体组织实施。
三、委派会计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思想品德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
(三)具有助理会计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连续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四)持有《会计证》、《电算会计证》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胜任本职工作,服从组织分配,年龄在45岁以内,身体健康。
(六)符合与受派单位领导人近亲回避原则。
四、会计委派工作程序县联社的委派会计实行聘任制。
委派会计的聘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任。
委派会计聘任委派程序:(一)本人申请。
由委派会计申请人根据任职条件和县联社竞聘要求,向县联社提交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
县联社人事、会计部门对照任职条件对委派会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重点审查申请人的学识水平、从业资格及经历、技术职务等情况。
(三)业务测试。
以金融政策、法律法规、会计业务知识为考试范围,由县联社统一组织考试。
(四)述职演讲。
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和业务测试入围后进行答辩演讲。
(五)民主测评。
由县联社组织信用社和联社有关部门负责人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
(六)组织审核。
县联社党委(党组)根据考试考核和民主评议情况,经全面审核后确认委聘人选。
(七)统一委派。
县联社经与委派会计签订委派会计工作目标责任状和岗位目标责任合同书后,根据工作需要,逐社安排委派会计。
委派会计持县联社颁发的《会计委派证》到指定信用社报到上岗,履行职责。
最新信用社(银行会计委派工作的实施方案
信用社(银行)会计委派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经营、核算行为,真实反映和监督信用社经营状况,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南阳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全县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实际,经联社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会计委派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信用社经营活动的真实与否和经营成果的好坏,是直接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出来的。
而目前全县农村信用社主办会计是在信用社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利益关系也是在信用社主任管理之中,这种管理模式使主办会计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不能得以发挥,容易导致经营不规范、核算不正确、数字反映不真实现象的发生,如不及时改变这一现状,长期下去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信用社健康发展。
全面实行主办会计委派制,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这是全面实行农村信用社规范化经营的需要;是加强农村信用社正确核算的需要;是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是保证市联社科学管理和正确决策的需要,对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全面、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委派会计的选聘和委派原则及办法(一)委派会计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无违规违纪行为;3.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4.从事信用社核算会计两年以上;5.熟悉国家金融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6.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事业心、责任感;7.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委派会计的选聘方式委派会计的选聘由联社组织实施,在符合条件人员中通过采取专业知识考试、业务技术比赛,演讲、答辩和综合考评等办法进行,并坚持“公平、公开、择优选聘”原则,最后根据综合情况由联社领导班子确定。
(三)委派会计的原则及办法1.委派会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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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会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预防经济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管理规则》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县联社”)对辖内基层信用社、营业部、结算中心(以下统称“信用社”)的内勤主任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
第三条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派出县联社管理派驻信用社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派驻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委派第四条担任委派会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热爱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岗位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组织纪律性,身体健康;(四)必须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综合能力强,业务成绩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六)具有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五条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二)业务能力: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考核办法,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三)理论水平:熟知金融和财经法律法规,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提任委派会计:(一)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二)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它各种违反社会道德不良行为的;(三)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四)曾经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五)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六)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七)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八)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九)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七条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制,由派出县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
聘任工作按照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委派程序如下:(一)组织报名。
由派出县联社以公告的形式在全辖信用社员工中公开拟聘会计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职责、岗位待遇和选派程序等内容,凡符合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二)资格审查。
派出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三)公开竞聘。
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考核方式,具体工作由派出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会部门负责组织。
(四)考察。
根据公开竞聘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由派出联社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
(五)公示。
派出联社将竞聘、考核、考察合格人员在委派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委派。
公示期结束后,派出联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权限、聘期目标、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派出联社对初次上岗的委派会计确定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能胜任者正式聘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不能胜任者不予聘任。
第九条委派会计选聘应符合“四项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委派会计聘期为两年,期满后进行调整、轮换和重新竞聘,聘任时须重新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委派会计在派出联社授权范围内,在派驻信用社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信用社主任加强内部管理,根据财会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派驻信用社内控制度执行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范围:(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会计结算业务以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贯彻执行情况,并对派驻信用社在各类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纠正,如果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确保派驻信用社的内控监督管理体系稳健有序;(二)配合派驻信用社主任按照有关内部控制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组合,正确划分内部业务范围和授权权限,制定和落实各业务岗位责任制;(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会主管部门、派出县联社稽核部门及其它有权检查部门的检查和辅导,并认真整改提出的问题;(四)履行授权范围内的其它有关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的工作权限:(一)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对不能满足内部控制要求的劳动组合或内部业务分工提出意见,对各业务岗位提出轮换意见,对派驻信用社的内控建设提出合理意见;(二)有权对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规定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三)有权参与制定派驻信用社内部业务人员岗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中涉及内控管理的考核内容;(四)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核;(五)有权抵制上级领导、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十四条委派会计应配合派驻信用社负责人做好内部业务人员岗位分工、管理和督促相关岗位人员做好内外账务(包括对公、储蓄存款和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贷款、存贷款利息、应收应付款项及现金等)的核对、联行业务、票据交换、上门收款或揽存、代发工资、库房管理、大额取现、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单位开销户及印鉴管理、不动户管理、业务印章管理、会计档案保管、挂失业务、重要交易(冲账、抹账、换单折、修改账户信息、重置密码等)等属于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区域、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重点加以监督防范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委派会计对发现的账务处理异常、资金往来异常、人员异常以及客户反映的账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查清发现问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消除风险隐患,不得拖延耽搁。
第十六条委派会计负责综合业务系统中机构签到、轧账、签退的管理,柜员的交接、休假等管理,内部账记账、会计报表的打印审核,年度会计决算的组织与实施,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相关业务及特殊业务的授权。
第十七条委派会计实时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及时纠正临柜人员违规操作;(二)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审核单位结算账户开销户和更换印鉴手续;(三)对大额取现、修改账户信息、密码重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核;(四)审核错账冲正业务;(五)对有权部门调阅会计档案进行审批;(六)审核结算差错、出纳长短款及系统挂账;(七)审核票据、单(折)挂失手续;(八)审核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内部账务列支会计科目的正确性;(九)审核联行业务(含社内往来)查询查复、退汇、待解款项差错及联行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十)审核资金查询、冻结、扣划、解冻和罚款情况;(十一)监督各岗位规范交接;(十二)按照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其它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管理等工作;(十三)监督内勤人员执行贷款付款必须由贷款人本人持有效证件亲自到柜台领取的规定;(十四)监督内勤人员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委派会计每日监督、审核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根据相关账表、凭证、检查核对前一日会计科目使用及账务的正确性,特别是系统内往来、联行账务、应收应付款项、利息收支科目、应付利息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和其他内部账务处理的正确性;(二)监督印、押、机、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当日同城票据交换的提出、提入、退票及挂账情况;(四)检查联行信件的收发管理、重要结算业务的处理是否合规;(五)监督管库人员是否执行库款入库、钥匙管理、管库、现金调拨以及现金箱包管理的相关规定;(六)做好会计内勤工作日志的登记和监督检查其它登记簿登记情况;(七)监督内勤其它岗位临时离岗和营业终了的合规操作;(八)按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的各项工作;(九)做好其它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委派会计定期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一)每周检查核对并按月会同派驻信用社主任检查核对业务库,进行账实核对的检查,主要内容有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代保管有价值品等的账实是否相符,并登记检查核对的结果;(二)按月监督做好对公结算账户的对账工作,注意将记账和对账岗位相分离,并检查对账执行情况;(三)按月监督做好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社内往来以及贷款账务的核对工作;(四)按月(季)核对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检查存、贷款结息的完整性,抽查存、贷款利息入账的准确性;(五)按月(季)监督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记账凭证、分户账等重要会计档案,坚持实行账务记载人员和保管人员相分离原则;(六)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七)做好本机构内部岗位离职交接的监督工作;(八)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做好本机构年终决算的各项工作;(九)做好其它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会计季报告制度,认真总结季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撰写会计季度报告,在每季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派驻信用社主任和派出县联社财会部门。
季度报告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一)本季工作简要情况。
主要反映会计履行监督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二)接受检查情况。
本季接受的各种业务检查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总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控薄弱环节,并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落实。
(四)意见和建议。
对权限内不能整改落实的问题或其它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委派会计接受派出县联社和派驻信用社双重领导。
委派会计接受派出县联社管理、考核与奖惩,并向其负责;委派会计具体业务工作接受派驻信用社主任领导,执行派驻信用社的工作纪律、考勤和值班等制度。
派出县联社成立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派出县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出县联社主管财会领导担任,成员由派出县联社各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派出县联社主管财会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派出县联社财会部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派会计基本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财会部办理。
第二十二条派驻信用社不因委派会计岗位设立而另行增加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
委派会计人事和工资关系上收到派出县联社。
实行统一法人社前,工资从派驻信用社统一上划;实行统一法人社后,工资在派出县联社列支。
级别比照派出县联社部门副职标准确定,薪酬岗位系数按照略低于派驻信用社主任、而高于派驻信用社副主任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委派会计因病、因事临时离岗,须报派出县联社委派会计管理办公室,由派出县联社指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派出县联社财会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分别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对其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准确、及时记载,并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委派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